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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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逾期付款

合同法 逾期付款

合同法逾期付款合同法中关于逾期付款的规定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对经济交往中的合同关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逾期付款是一种常见的问题,合同法对逾期付款的问题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从合同法的角度,对逾期付款的规定进行解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逾期付款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在约定的支付期限过后仍未履行支付义务。

合同法明确规定,逾期付款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违约方的赔偿责任通常包括违约金、逾期利息和实际损失的赔偿。

首先,逾期付款方应当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一方逾期支付货款、租金或者其他金钱时,对方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可以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也可以根据实际损失来计算。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数额,那么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损失来计算违约金。

其次,逾期付款方需要支付逾期利息。

合同法明确规定,在借贷合同或者其他确立支付期限的合同中,借款人或者接受支付一方在逾期支付时,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的计算一般是按照约定利率来计算的,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利率的,可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计算。

最后,逾期付款方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规定,在逾期支付时,给对方造成了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计算一般是根据实际损失的大小来确定的。

如果无法确定实际损失的数额,可以依据合同的性质和交易的习惯来进行合理的估计。

综上所述,合同法对逾期付款的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逾期付款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支付逾期利息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的规定旨在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交往的正常进行。

当遇到逾期付款的情况时,合同双方应当依法行事,通过协商解决争议,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购房合同逾期付款责任

购房合同逾期付款责任

在购房过程中,购房合同是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购房人可能会因各种原因未能按时足额付款,导致逾期付款。

那么,购房合同逾期付款责任有哪些呢?一、违约金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购房合同中通常会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比例,购房人逾期付款应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违约金。

具体而言,购房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1. 合同中约定的购房人逾期的时间之内,自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至购房人实际全额支付房价款之日止,购房人按日向开发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约定应按购房人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几,具体比率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

2. 超过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日期一定的天数(一定的天数:指在购房合同中双方协商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的天数),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

开发商解除合同,购房人应按累计应付款的百分之几(百分之几:指在购房合同中双方协商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的百分率)支付违约金。

二、开发商解除合同的权利当购房人逾期付款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后,购房人应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1. 购房人逾期付款导致合同解除,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违约金。

2. 开发商有权要求购房人支付累计应付款的违约金。

三、其他违约责任1. 购房人逾期付款,开发商有权要求购房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2. 购房人逾期付款,开发商有权要求购房人支付因逾期付款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四、法律后果1. 购房人逾期付款,如未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开发商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2. 购房人逾期付款,如未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购房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购房合同逾期付款责任是购房人必须重视的问题。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购房人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逾期付款的责任规定,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甲方延迟付款违约责任合同

甲方延迟付款违约责任合同

甲方延迟付款违约责任合同《甲方延迟付款违约责任协议》甲方(以下简称为“买方”)与乙方(以下简称为“卖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购买乙方产品或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同意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

二、若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合同款项,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 甲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甲方逾期付款超过【】日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支付全部未付款项。

3. 甲方逾期付款期间,乙方有权暂停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直至甲方支付完毕全部合同款项。

4.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甲方应支付乙方合同金额的【】%作为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甲方在支付合同款项后,若因特殊情况需延迟付款,应提前【】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乙方同意。

在此情况下,甲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四、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不限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年】年【月】月【日】日注意事项:1. 本协议签订前,双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协议内容。

2. 本协议一旦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该条款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4. 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付款延误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合同付款延误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合同付款延误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下是 8 条关于合同付款延误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的内容:1. 嘿呀,你知道吗,逾期付款违约金可以这样算呀!比如说,小明和小红签了合同,小明该付的钱晚了好久都没给,那违约金就可以按照合同里规定的比例,比如每天按未付款的千分之五来算呢。

这就像跑步落后了,得奋起直追一样,不然可亏大了!2. 哇哦!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要搞清楚哦!拿小李和小王的合同来说,要是小李没按时给钱,那违约金说不定就是直接按拖欠金额的一定比例算的。

这就像盖房子,一块砖没摆好都可能影响整体呀,可不能小看!3. 嘿,合同付款延误的违约金有讲究呢!像小张和小赵签了合同,小张晚付钱了,那违约金计算可能就会根据拖延的天数乘上一个固定数额。

这不就跟我们每天吃饭一样,一顿不吃饿得慌呀,该付的钱就得按时付!4. 哎呀呀,还记得那次老刘和老陈的合同不?老刘逾期付款,违约金咋算呀?很可能就是按照约定的一个百分数,乘以逾期的天数来算呀!这就如同火车晚点,越晚越麻烦呢!5. 哟呵!你想想,如果是老孙和老马的合同,老孙没及时给钱,那违约金会不会是直接按未付款项的十分之一算呀?这多明显呀,就好像走路走偏了,得赶紧纠正呢!6. 嘿!合同付款延误的违约金算起来不难呀!就像大刘和老张的合同,大刘晚付款了,那违约金也许就是逾期的时间越长,数值越高呢。

这怎么感觉像爬山,越到后面越累人呀!7. 哇塞!考虑一下那种情况,小周和小李的合同,小周延误付款了,那违约金计算很可能会有个起步价,然后再根据逾期天数增加。

这就好像打游戏,掉血越来越多呀,可得小心!8. 哎呀!合同付款延误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要明确好计算方法呀!不管和谁签合同,都得清楚这个呀。

不然到时候钱没算对,那可就糟糕啦!结论就是,弄清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至关重要,可不能稀里糊涂的哟!。

甲方不付款违约责任范文

甲方不付款违约责任范文

甲方不付款违约责任范文一、逾期付款的利息。

如果甲方到了该付款的时候,却没有付款,那从约定的付款日期开始,每逾期一天,就得按照未付款项的[X]%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

这就好比借了钱不还,还得给点补偿,乙方也不能干等着甲方付款,自己的钱也有成本的呀。

比如说,甲方欠了乙方1万块,约定1号付款,结果没付,到了2号,那甲方就得给乙方100块(10000×1%)的逾期利息,这利息就像甲方不按时付款的小惩罚,让甲方知道这钱可不是能随便拖着不给的。

二、乙方的额外损失赔偿。

1. 直接损失。

甲方不付款可能会给乙方带来各种各样的直接损失。

比如说,乙方为了完成甲方的项目,可能自己先垫钱买了材料或者设备。

要是甲方不付款,乙方这些垫进去的钱就打了水漂。

这时候,甲方就得全额赔偿乙方这些直接损失。

就像乙方为了给甲方做个大蛋糕,自己先花钱买了面粉、鸡蛋啥的,结果甲方不给钱,那乙方买材料花的钱,甲方必须补上,一分都不能少。

2. 间接损失。

除了直接损失,还有间接损失呢。

间接损失就像是因为甲方不付款,引起的一系列连锁反应给乙方带来的损失。

比如说,乙方因为甲方没付款,导致自己没钱给员工发工资,结果员工生气了,有些有本事的员工就跳槽了。

那乙方重新招人、培训新员工这些花费,都得算在甲方头上。

再比如说,乙方因为甲方不付款,在行业里的信誉受到了影响,本来可以谈成的其他项目也黄了,这些潜在的损失,甲方也得负责赔偿。

反正就是因为甲方不付款引发的各种倒霉事儿,甲方都得给乙方一个说法。

三、解除合同与项目处置。

要是甲方一直拖着不付款,拖到一定程度,乙方可不能一直被甲方这么欺负呀。

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对于已经完成的项目部分,乙方有权自行处理。

比如说,乙方给甲方做了个超级酷的网站,甲方就是不付款,那乙方就可以把这个网站关掉或者卖给其他有需要的人(当然得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

如果这个项目还没完全做完,乙方也可以停止工作,之前为这个项目投入的成本和产生的损失,都得由甲方承担。

不按时付款货款的违约条款

不按时付款货款的违约条款

不按时付款货款的违约条款
以下是可能在合同中使用的不按时付款货款的违约条款:
1. 欠款利息:如果买方未按时支付货款,买方将被要求支付欠款的利息。

利息率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通常是根据市场利率确定。

2. 违约赔偿:买方未按时支付货款将被认定为违约行为,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违约赔偿金的具体金额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通常是货款的一定比例。

3. 合同解除:如果买方未按时支付货款,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求其他法律救济措施。

卖方可以要求买方退还已收到的货物,并追求对损失的赔偿。

4. 逾期付款:如果买方未按时支付货款,卖方可以要求买方在一定天数内支付逾期付款费用。

逾期付款费用通常是货款金额的一定比例。

5. 在卖方的选择下重新安排付款:如果买方未按时支付货款,卖方有权按照自己的决定重新安排付款方式,例如要求买方采用即时付款方式或选择其他付款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条款仅为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当地法律和贸易惯例进行制定。

在起草合同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同条款合法有效。

民法典对违约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对违约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对违约责任的规定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引起对方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约责任分为迟延履行、不履行和瑕疵履行三种情况,并对应有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迟延履行责任迟延履行责任是指当事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169条的规定,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属于迟延履行。

债务人在迟延履行期间,应当向债权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方法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也可以依照法定利率计算。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70条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债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人需赔偿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理支出两个方面。

实际损失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迟延履行行为所遭受的具体经济损失,如合同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计算;合理支出是指债务人因追偿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如诉讼费用、律师费等。

二、不履行责任不履行责任是指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71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不履行责任。

对于不履行责任,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债务人履行、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以及请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等多种救济方式。

其中,请求赔偿损失的救济方式是最为常见的。

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第173条的规定,请求债务人支付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76条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或者不履行债务,情节严重的,债权人还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对当事人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一种形式。

三、瑕疵履行责任瑕疵履行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履行的结果与合同约定的要求不符合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54条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提供的服务或者肖像权作品有瑕疵的,受益人可以选择要求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销售合同付款违约责任条款怎么写

销售合同付款违约责任条款怎么写

一、违约责任概述1. 若甲方(买方)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和金额支付货款,则构成违约。

2. 若乙方(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标准交货,则构成违约。

3. 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1. 甲方违约责任:(1)逾期付款违约金:若甲方逾期付款,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总额的×%作为违约金。

逾期付款违约金从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日计算。

(2)逾期付款赔偿:若甲方逾期付款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合理的调查处理费用。

(3)合同解除权:若甲方连续两次逾期付款,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2. 乙方违约责任:(1)逾期交货违约金:若乙方逾期交货,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总额的×%作为违约金。

逾期交货违约金从逾期交货之日起至实际交货之日止,按日计算。

(2)逾期交货赔偿:若乙方逾期交货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合理的调查处理费用。

(3)合同解除权:若乙方连续两次逾期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的支付与执行1. 违约金应自违约事实发生之日起×日内支付。

逾期支付违约金的,应按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加倍支付。

2. 双方应按照本条款约定的违约金支付方式,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支付义务。

若一方未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其违约责任。

3. 本条款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双方可协商调整。

若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增加违约金。

四、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以上条款,明确了销售合同中付款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赔偿标准,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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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在合同纠纷中,逾期付款是常见的违约形式。

逾期付款除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外,债务人还应当承担什么违约责任,《合同法》实施后,由于最高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批复与合同法规定不一致,出现了逾期付款违约责任适用上的混乱。

一、《合同法》实施前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规定合同法实施前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有两种形式,即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

㈠逾期付款违约金规定的演变逾期付款违约金,指有义务付款一方当事人逾期付款而应承担的违约金。

逾期付款违约金这一概念首次出现在1984年1月23日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6条第4项规定中,其适用范围限于有明文规定的违约条款中,其计算标准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

因中国人民银行在不同时期对延期付款的利率规定不同,致使法院在认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时也要不断调整。

1994年最高法院以法函(1994)10号复函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万之三计算。

1996年最高法院以法函(1996)7号复函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万之五计算。

此时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尚未以法定概念的形式适用于一般案件。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发(1996)156号文规定自同年5月1日起逾期贷款利率调整为4‰。

地方法院欲调整标准而没有法律依据,如继续延用最高法院(1996)7号批复规定的标准又与事实相左。

在此情形下广东省高级法院于1998年请示,最高法院以法释(1999)8号《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算”。

该批复的适用范围是“合同”案件,严格界定就是经济合同案件。

这样就使“逾期付款违约金”这一概念及其相关规定从原来仅适用于工矿产品购销、农副产品购销等有限的合同扩大到所有的经济合同。

该《批复》改变了以前的逾期付款的含义。

以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是法定违约金,不存在约定情况。

而该批复却规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人民银行标准。

即该批复承认约定违约金的存在,也就是说该批复设立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制度是: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依法定。

总起来说就是任何人只要有付款违约情况,就必须支付违约金,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㈡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赔偿金的关系。

赔偿金是违约一方由于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所给予的赔偿。

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赔偿金的适用关系是:1、逾期付款违约金能补偿经济损失的,就不再支付赔偿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赔偿金是包含关系。

2、经济损失超过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赔偿金用于补偿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足的部分,赔偿金与逾期付款违约金是补偿关系,可以同时并用。

二、《合同法》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㈠取消了法定违约金《合同法》在违约金制度上采用了当事人“约定主义”而摒弃了此前的“法定主义”,即当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依约定请求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则不得主张违约金。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按照相反解释,即当事人可以不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当一方违约时就可以不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当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能否主张违约金的关键在于判断当事人是否约定违约金,如果有约定就可主张支付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则不能请求违约金,而只能请求其他方式的违约责任。

㈡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赔偿金的关系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的预先确定,因此违约金与赔偿金之间是互为包含的关系,换言之,违约金可以涵盖赔偿金,反之赔偿金也可以涵盖违约金。

二者的适用关系是:1、原则上不并存;2、就高不就低;3、优先适用违约金责任条款。

三、违约金适用的冲突《合同法》施行后,在时间效力上,最高院法释[2000]34号批复,将法释[1999]8号批复中规定的计算标准删除。

法释[2000]34号批复实质上是法释[1999]8号批复的批复。

《<批复>的批复》是在《合同法》生效后对违约金所作的进一步解释,但其中的内容并不符合《合同法》中的违约金制度,实质上是对《批复》的复制。

由于《批复》没有被废止,《批复》与《合同法》的效力并存。

逾期付款违约金规定出现了“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依法定”和“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不主张违约金”的局面,引起了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四、违约金适用冲突的解决根据法发(1999)15号文第14条第2款“援引司法解释作为判决或裁定的依据;应当先引用适用的法律条款,再引用适用的司法解释条款”。

也就是说法院在判决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判决文书时应首先引用应适用违约金的法律条文,再引用该批复作为依据,而《批复》赖以存在的《经济合同法》已经废止,故不应再适用该批复。

《合同法》取消法定违约金后,当事人在合同中既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又未约定应承担逾期付款损失,或者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赔偿金约定不明的,当事人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只能由赔偿损失这一方式来实现。

五、逾期付款损失的确定逾期付款损失有利息损失和其他损失两种。

㈠利息损失的确定1.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标准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还是存款利率作为计算标准,存在着争议。

笔者认为应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标准。

理由是:其一,虽然贷款利息、存款利息都是本金的孳息,但在日常生活中经营者不会以存款作为投资方式使用资金。

其二,通常情况下,经营者的资金来源于自己的积累和贷款,而贷款支付的是贷款利息。

其三,让逾期付款违约者支付存款利息损失,就会出现违约者逾期付款的代价小于从银行贷款的代价,违约者反而获利,容易造成违约者乐于违约,也违反了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利的法律原则。

其四,《经济合同法》废止前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规定的也是贷款利率而不是存款利率。

其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1999年6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99)192号)第六条规定:自1999年6月10日起,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三(折年率为10.8%)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

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中国人民银行的这两个通知明确了以下问题:①1999年6月10日~2004年1月1日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标准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②2004年1月1日以后的罚息利率也就是逾期贷款利率修改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是多少,不能确定。

如何确定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贷款利率?笔者认为,为便于操作性,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作为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

具体而言,截止起诉之日,逾期付款一年以内的,按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逾期付款一至三年的,按照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

2.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起止时间⑴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起算日的确定①双方约定有付款日期的,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日的次日为赔偿损失的起算日。

约定分期付款的,按约定分别确定赔偿损失的起算日。

②双方未约定付款日期的,自债务人收到付款通知、付款发票等债权人请求付款之日的次日作为赔偿损失的起算日。

③双方未约定付款日期,债权人在诉前也未主张过债权的(包括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的),以一审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为赔偿损失的起算日。

⑵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终止日的确定①判决一次性立即给付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终止日为判决生效之日。

②判决有一定履行期限的(包括分期履行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终止日为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

有学者主张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终止日确定为起诉之日。

认为原告在起诉时,把违约金数额只计算到起诉之日,本着不诉不理的原则,法院当然只能根据其诉讼请求来确定损失终止日。

笔者认为,原告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起诉之日,多数情况是为了明确诉讼标的额。

由于原告无法确定案件审结的具体时间,其对利息损失的确定只能计算至起诉之日。

当然,也存在原告权利意识不强或主观上疏忽的情况;有的则是寄希望法院能在短期内审结并迅速执行而不过分计较。

但不管是哪种情况,只要不是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审理期间利息损失的,就应当予以计算,不能片面认为原告方已放弃了权利。

有学者主张对裁判确定或生效之日至文书指定履行期日这一时段的利息损失不予考虑,认为这是法律确认或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给予义务人的履行宽限期。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欠妥。

一是给义务人履行的宽限期,应只限于时间上的权利,而不能延伸到资金利益上。

二是资金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不由义务人承担,就归权利人承担,而将责任分配给无过错的权利人是不合理的。

三是《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宽限期的规定,《合同法》未再沿用,失去了法律基础。

3.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举证责任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应当免除债权人对该主张的举证责任。

㈡逾期付款其他损失的确定债权人认为在银行贷款利息损失之外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证据证明的事实确定逾期付款其他损失,如追款费用等。

记住,永远不要对父母说这十句话!1.好了,好了,知道,真啰嗦!(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的“啰嗦”其实是一种幸福。

)2.有事吗,没事?那挂了啊。

(父母打电话,也许只想说说话,我们能否明白他们的用意,不要匆忙挂了电话!)3.说了你也不懂,别问了!(他们只是想和我们说说话。

)4.跟你说了多少次不要你做,做又做不好。

(一些他们已经力不能及的事,我们因为关心而制止,但不要这样让他们觉得自己很无用。

)5.你们那一套,早就过时了。

(父母的建议,也许不能起到作用,可我们是否能换一种回应的方式?)6.叫你别收拾我的房间,你看,东西找都找不到!(自己的房间还是自己收拾好,不收拾,也不要拂了老人的好意。

)7.我要吃什么我知道,别夹了!(盼着我们回家的父母总想把所有关心融在特意做的菜里,我们默默领情就好。

)8.说了别吃这些剩菜了,怎么老不听啊!(他们一辈子的节约习惯,很难改,让他们每次尽量少做点菜就好。

)9.我自己有分寸,不要老说了,烦不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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