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应急保障网点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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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应急网点实施方案

粮食应急网点实施方案

粮食应急网点实施方案1. 背景粮食储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

在灾害、战争等突发情况下,及时调动和运用储备粮食,对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而粮食应急网点作为粮食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粮食应急调配的关键环节。

2. 目的本方案的目的是规范粮食应急网点的建设与管理,确保粮食储备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得到有效调配和使用,以达到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目的。

3. 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建设和管理粮食应急网点时使用。

4. 建设要求4.1 粮食应急网点的选址应选择地势较高、交通便利、水源充足、通讯设施完善、安全稳定的区域作为粮食应急网点的选址。

4.2 粮食应急网点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储备粮食的品种、数量、储存期限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进行建筑设计。

建筑面积应根据储备粮食的规模确定,不能小于5000平方米。

储存设备应采用先进的储藏技术,保证粮食储存的质量和数量。

4.3 粮食应急网点的物资保障应配备充足的储备物资,包括应急通讯设备、消防器材、应急救援装备和生活保障物资等。

同时,应制定物资管理制度,确保物资的可靠性、时效性和可行性。

4.4 粮食应急网点的管理组织应建立完善的管理组织,制定管理制度,明确分工任务。

应建立应急储备物资管理办公室,由专门人员管理储备物资。

应设立应急储备物资管理委员会,负责策划和协调应急储备物资管理工作。

5. 实施步骤5.1 粮食应急网点的建设应根据选址要求和建筑设计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开展建设工作。

同时,应根据储备粮食的品种、数量、储存期限等因素,确定储存设备,确保粮食储存质量。

5.2 粮食应急网点的物资配备应根据粮食应急网点工作要求和储备物资管理制度,配备充足的储备物资,包括应急通讯设备、消防器材、应急救援装备和生活保障物资等。

5.3 粮食应急网点的管理组织应建立完善的管理组织和制度,明确分工任务。

应建立应急储备物资管理办公室,由专门人员管理储备物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2•【字号】粤府办[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并和规范省级考核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办发〔2013〕11号),我省粮食工作考评和粮食安全责任表彰合并为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粮食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22日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2014年7月修订)为贯彻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含顺德区人民政府,下同)。

二、考核内容《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书》规定的各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

三、考核方式省人民政府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每届任期的中段和任期届满前(即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对其之前的政府粮食安全责任落实工作进行两次考核。

具体程序如下:(一)申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的5月底前,就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填写《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附件1),并附上各项评分的证明材料,报送省粮食局。

(二)评审。

省粮食局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统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农发行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就本单位负责考核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对各市填报的《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进行复评考核。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年11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公布根据2024年1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发挥省级储备粮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省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全省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省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省级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储备粮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省级储备粮应当保持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实物库存量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拟订省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等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省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省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称省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发放省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省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粮食应急网点实施方案

粮食应急网点实施方案

粮食应急网点实施方案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粮食安全问题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当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发生时,粮食应急储备及其快速、有效地调拨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建立高效的粮食应急网点,实施科学有效的应急救援方案,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之一。

1. 粮食应急网点的基本设置粮食应急网点是指专门负责储备及应急调拨粮食的仓库、设施和机构。

其基本设置应当包括:1)生产或流通重点地区;2)城市居民区或人口密集区;3)以及重要的物资流通处。

2. 粮食应急网点的功能粮食应急网点的主要功能包括储备、管理、调拨和供应等四个方面。

具体包括:2.1 储备粮食应急网点要依法储备一定量的粮食和其他应急物资,确保应急储备能及时满足社会需求。

2.2 管理粮食应急网点要根据国家粮食储备法规及相关文件,健全粮食储备管理制度,与市、县粮食部门建立联系,开展粮食储备库房管理、检查和收集相关统计信息等工作。

2.3 调拨当发生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时,粮食应急网点应按照相关规定快速响应,及时调拨粮食及其他应急物资,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地开展。

2.4 供应粮食应急网点不仅需要时刻保障应急储备物资的质量和数量,还需要考虑如何妥善安排这些粮食和物资的供应,确保向灾区和其他需要帮助的地区提供及时有效的支持。

3. 粮食应急网点的建设与管理建设高效、实用的粮食应急网点需要遵循以下原则:3.1 合理排布依据各地的自然条件、交通条件、食品加工业发展等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储备站的设置和分布。

3.2 工艺合理应采用优质、环保的工艺设备,提高储粮工作效率和稳定性,保障储存和调配的粮食质量。

3.3 设施完善应急网络的设施应尽量配备现代化设施,为储粮提供充足的空间、过程控制和便利的操作环境。

3.4 服务保障应急网络应加强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管理效率,增强应急物资供应能力,确保应急救援能力的准确高效。

4. 总结粮食应急网点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组成部分。

国家粮食局关于转发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转发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转发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5.13•【文号】国粮调[2003]69号•【施行日期】2003.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转发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03]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在防治“非典”的特殊情况下,4月25日我局下发了《关于当前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粮电[2003]4号)。

对此,各地粮食局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测和调控,一些地方还及时平息了因群众短期集中购买粮油所造成的市场波动,保证了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的基本稳定,对稳定市场、稳定民心发挥了积极作用。

广东、河北、山西、吉林、福建、甘肃、新疆等省区粮食局已按照国粮电[2003]4号文件要求,制定了本省、区应对突发性事件、保证粮食市场供应的预案,从机构职责、协调指挥、粮源安排、加工调运、销售网络、市场监控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现将《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转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制订和完善本省(区、市)粮食应急预案时参考。

二00三年五月十三日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的粮食(含食油,下同)有效供给,确保全省粮食安全,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粮食应急工作原则:一、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市县政府要建立粮食应急机制。

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当地政府应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稳定市场和稳定社会;同时,必须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

二、省有关部门要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本预案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一、紧张状态。

全省超过一半的地级以上市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粮食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30%以上。

东莞市粮食应急保障网点公布

东莞市粮食应急保障网点公布

东莞市粮食应急保障网点公布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公布日期】2013.11.29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东莞市粮食应急保障网点公布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通知》(国粮调〔2013〕115号)和《广东省粮食应急保障网点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以及我市粮食应急保障的需要,我局重新认定了东莞市穗丰食品有限公司等115家单位为我市粮食应急保障网点,期限为2013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附件:东莞市粮食应急保障网点名单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3年11月29日附件
东莞市粮食应急保障网点名单。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粮食生产和购销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94]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粮食生产和购销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94]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粮食生产和购销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粮食生产和购销问题的通知(粤府[1994]3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我省是人多地少、缺粮的省份。

近两年来,由于自然灾害频繁,耕地面积和粮食种植面积逐年减少,粮食缺口增大,粮食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

因此,各级政府一定要始终密切关注和十分重视解决粮食这个关系全局的大问题,切实加强宏观调控,稳定粮食种植面积,稳定粮食产量和库存,逐年提高粮食自给比例,保证市场供应。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抓好粮食播种面积的落实全省全年粮食播种面积不得少于333.3万公顷,年粮食总产量不少于175亿公斤(计划任务省计委已下达)。

各市应根据省下达的粮食播种任务分解下达到县,由县再分解下达到乡镇。

粮食播种面积是一项硬指标,各地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落实。

各级政府和农村基层干部要实行分片包干,积极引导,下大力气动员农民积极种粮,不得弃耕。

无论产区或销区,都必须把增产粮食放在重要位置。

严禁乱占乱用农田。

要切实抓好以治水、增肥、改土为重点的农田基本建设,建设稳产高产农田。

二、建设一批商品粮生产基地为了稳定粮食生产,省决定在近年内分期分批选择一批粮食种植面积较大,又相对稳定,生产商品粮较多且潜力较大的县作为商品粮生产基地。

省财政在1994至1996年3年共安排1.5亿元用于建设50个基地县。

市、县两级在3年内应相应配套安排商品粮基地建设投资1.5亿元。

商品粮生产基地县的投资,主要用于与发展粮食生产直接有关的基础设施和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改善粮食生产条件,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服务能力。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12.08•【字号】粤财农[2004]314号•【施行日期】2004.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财农[2004]314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农业局:为保障我省粮食生产安全,加强省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管理,确保灾后恢复粮食生产的用种需要,根据《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和《广东省粮食生产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广东省省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00四年十二月八日广东省省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实施方案(试行)第一条为保障我省粮食生产安全,加强省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管理,确保灾后恢复粮食生产的用种需要,根据《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和《广东省粮食生产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指的省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以下简称“省级种子储备”)是指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时,能在较短时间内迅速恢复灾区粮食生产需要调用省级种子储备,以及购买调运储备种子资金的储备。

第三条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省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专项资金500万元,用于省级种子储备补贴和设立购买调运省级储备种子备用金。

第四条省农业厅负责确定种子承储单位、储备品种及数量,检查监督种子质量,批准动用省级储备种子。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按规定筹集并及时、足额拨付种子储备资金;批复动用省级种子储备备用金;会同省农业厅等部门对种子储备资金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种子储备原则。

为保证种子储得进、管得住、调得出、用得好,种子储备必须遵循如下原则:——储备种子数量、质量保证原则。

确保储存粮食作物品种、数量安全,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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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粮食应急保障网点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粮食应急保障网点认定工作,加强对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的管理,增强全省粮食应急保障能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应急保障网点是指通过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承担政府粮食应急加工、运输、供应任务的企业。

第三条每个市、县(区)都应当按照粮食应急保障的实际需要,建立粮食应急加工、运输、供应网络。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选择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建立省级粮食应急保障网络。

第四条粮食应急保障网点认定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粮食应急保障网点认定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地级以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市级应急保障网络。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的认定管理。

第五条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管理实行平急结合。

正常情况下,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紧急情况下,企业承担政府委托的粮食应急保障任务。

第六条粮食应急加工网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以稻谷、小麦、食用植物油加工为主业的企业,
并获得《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二)具备较大规模的加工能力,具有小包装生产能力,近3年生产经营稳定。

(三)拥有生产、储存合格产品所需的工艺设备、仓储设施、检化验仪器、专业技术人员。

(四)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并承诺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完成政策性加工任务。

第七条粮食应急运输网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以道路货物运输为主业的企业。

(二)具有完备的运输设施、设备。

(三)在近3年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信誉考核中获得A级以上等级。

(四)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并承诺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完成政策性运输任务。

第八条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非独立核算销售网点。

(二)交通方便,有较大的营业面积和存放待售商品的库房,自有粮油商品库存较充裕,经营环境整洁美观,获得《卫生许可证》。

(三)商品明码标价,财务制度健全,服务热情周到。

(四)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积极承诺配合政府部门完成政策性商品销售任务。

第九条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的认定实行自愿原则。

由企业填写
提供相关材料,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经实地考察、核实,并根据有关条件要求和实际需要进行认定。

第十条各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认定的应急加工、运输、供应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授予统一制作的牌匾。

第十一条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保障网点档案,将网点名称、地址、性质、单位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应急保障能力等情况详细登记造册,并逐级上报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如有增加或调整变动情况,应当及时逐级上报备案。

第十二条鉴于粮食应急工作的特殊性,粮食应急保障网点认定过程不予公开、公示。

第十三条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保障网点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粮食应急保障网点发展。

第十五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经贸、交通、卫生、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配合对应急保障网点开展有关专项检查,及时掌握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取消粮食应急保障网点资格,终止协议,收回牌匾。

(一)经核查,不再符合认定条件标准的。

(二)企业因自身原因不能承担应急保障任务,主动提出申请的。

(三)不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的。

(四)对政府粮食应急保障任务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

(五)经有关部门查实,企业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十七条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广东省粮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粮食应急保障网点认定登记表(范本)
2.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牌匾规格(式样)
3.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范本)
广东省粮食应急保障网点认定登记表(范本)核准认定单位:市、县(区)粮食局(盖章)
注:填写最近一年数据。

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牌匾规格(式样)
说明:1.牌匾材质为黄铜,红色字体,字体如上。

2.规格:横宽60CM,竖高50CM。

3.此牌由辖区粮食应急指挥机构统一制作。

6
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范本)
甲方:(政府部门)
乙方:(企业)
为确保市场粮食供应,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粮食政策法规,甲方指定乙方为粮食应急(加工□运输□供应□)保障企业,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政策指导,配合甲方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研和核查,重大经营情况变动及时通报甲方。

二、甲方鼓励和支持乙方发展,不非法干预乙方正常经营活动。

三、政府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乙方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优先接受甲方征用相关商品和设施,启动最大保障能力,全力以赴,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下达的应急保障任务。

四、甲方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对乙方完成粮食应急任务的费用开支,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核实、清算和拨付。

五、乙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甲方取消乙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资格,终止协议,收回牌匾。

(一)经核查,不再符合认定条件标准的。

(二)因自身原因不能承担应急保障任务,主动提出申请的。

(三)不接受甲方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的。

(四)对粮食应急保障任务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

(五)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补充条款和协议,所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本协议有效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签名:代表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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