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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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环办监测函[2017]290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函环办监测函[2017]2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有关部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各运维机构:为适应监测事权上收后环境监测管理新要求,规范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和维护,保障环境空气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根据《“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制定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据本细则,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运行管理细则。

试行期间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韩静磊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电话:(010)66556815传真:(010)66556824邮箱:******************.cn附件:1. 运维机构名单2.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3月1日附件1运维机构名单1.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3.厦门隆力德环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4.青岛吉美来科技有限公司5.河南鑫属实业有限公司6.武汉宇虹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可信度分析服务项目需求书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9年4月目录第一部分项目技术需求 (3)1.项目背景 (3)2.项目目标 (4)3.项目依据 (4)4.监测数据质控管理现状 (5)5.项目需求内容 (8)5.1.网格数据服务 (9)5.1.1.服务内容 (9)5.1.2.服务要求 (9)5.1.3.服务范围 (9)5.1.4.服务时间 (10)5.2.数据诊断模型及算法 (10)5.2.1.服务内容 (10)5.2.2.服务要求 (11)5.2.3.服务范围 (11)5.2.4.服务频次 (11)5.2.5.提交成果 (11)5.3.数据质量分析报告 (12)5.3.1.服务内容 (12)5.3.2.服务要求 (12)5.3.3.服务范围 (12)5.3.4.服务频次 (13)5.3.5.提交成果 (13)5.4.重点区域/重点时段专题分析报告 (13)5.4.1.服务内容 (13)5.4.2.服务要求 (13)5.4.3.服务范围 (14)5.4.4.服务频次 (14)5.4.5.提交成果 (14)5.5.监测子站运维监管服务 (14)5.5.1.服务内容 (14)5.5.2.服务要求 (14)5.5.3.服务范围 (15)5.5.4.服务频次 (15)5.5.5.提交成果 (15)6.项目服务要求 (15)6.1.工期要求 (15)6.2.服务人员要求 (16)6.3.质量保障要求 (17)6.4.安全保密要求 (17)6.5.项目成果要求 (17)7.项目收益 (18)1第二部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8)第三部分附件 (20)1.技术规格偏离表 (20)2第一部分项目技术需求1.项目背景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是全国环境监测的网络中心、技术中心、质控中心、数据(信息)中心和培训中心,始终坚持“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服务”的原则,为生态环境部实施环境管理和环境决策提供优质高效的技术支持。

运维和质控管理规章制度及行政处罚考题

运维和质控管理规章制度及行政处罚考题

运维和质控管理规章制度及行政处罚考题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单选题(每题1.5分)1. 运维公司在运维检查中主要负责以下哪种工作:() [单选题] *A.接到现场检查通知后,按时到达点位,操作现场分析仪或质控设备,配合检查公司开展的各类现场检查工作。

B.在确保城市站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为现场检查公司的质控设备或联机比对设备提供空间或电力等保障,如超出其能力之外,应协助现场检查公司联系市站相关负责人。

C.及时整改运维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

D.以上情况都有(正确答案)2. 运维公司连续______次考核出现__ 站点未达到,或者单次考核______以上站点未达到两率要求的,总站有权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 [单选题] *A、2,8%,15%(正确答案)B、2,15%,20%C、3,4%,10%D、3,10%,20%3. 总站要求第三方现场检查单位现场检查完毕后,______天内录入现场检查问题至运维管理平台,运维单位需在______天内完成现场检查问题整改工作并提交,第三方现场检查单位针对运维单位提交的整改材料______天内完成审核。

() [单选题] *A、1,1,2B、1,1,3C、2,2,3D、3,3,3(正确答案)4. 大气室配合质管室开展针对国控网城市站的监督检查工作中,主要负责的工作中不包括以下哪种:() [单选题] *A.对运维检查问题进行分类(正确答案)B.提供运维管理系统服务,供质管室和相关检查公司使用C.根据质管室反映的运维、仪器性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运维公司整改,并根据相应的管理办法与合同约定对相关运维公司进行处罚D.组织网络检查公司开展数据审核、网络检查等工作5. 站点更换备机后,故障任务工单,需尽快执行处理,创建工单时间至故障处理节点提交时间,原则上中间这段时间不得超过______小时() [单选题] *A、2B、4C、12(正确答案)D、246. 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国家气网质量管理工作中,以下哪项描述正确:() [单选题] *A、省级站组织建立 O3 一级标准实验室,制定量值溯源与量值传递的操作规程、评价指标以及质量保证方法与质量控制指标。

运维实施细则

运维实施细则
检查人员出入站点的顺畅、
安全等问题。
二 运行机制和职责分工
03
协助解 决省生态环境厅、 省环境监测中心、 驻市环
境 监测中心关于省控站环境管理的其他事项。
二 运行机制和职责分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控站的组织 管理,主要职责:
负责省控站的运维、管理经费筹集、 划拨的协调工作。
负责建立统一的外部视频监 控系统。
负责协调运维单位绩效考核工作 并严格审核考核结果。
负责省控站信息传输和数据处理 平台运行的管理。
负责制定省控站巡检、抽查、 核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驻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省控站 运维管理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
二 运行机制和职责分工
1
负责辖 区省控站运维质 量检查 每月两次) 和运 维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支付依据。
二 运行机制和职责分 工
( 六)负责查看 所运维的省控站监控 视频, 并向省驻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报监 建 立 数 据 异 常 快 速控响视应频机异制常情, 况确。保 及 时 发 现 问 题 、 快 速 响 应 并 报 告 。
二 运行机制和职责分工
负责辖区 内空气站点的日常巡查, 及时发现站点周边 1
行。
二 运行机制和职责分工
按照质控 管理要求实施省控站的质量 控制, 确保数据 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01
保障 站 房 安 全, 保 障 空 气 站 的 电 力 供 应、 网 络 通 讯、出
入通道及爬梯等基础设施。
06
(县 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省控 站运行环境的保 障工作,主要职责:
05
02
配备具有满足运维和质控要求的技术 人员、仪器设备、备机备件、质量保 证实验室和交通工具等。
负责对运 维单位的 03 运 维 考 核 , 考 核 结

环保部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

环保部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
哼阖环竣管 理J 2 0 1 7 年 第 2 期
范 运 行 ,确 保 环 境 空 气 监 测 数 据 客 观 、 准 确 、真 实 ,环 境 保 护 部 3月 1日发 布 了 《国 程 序 、 内容 、 时 限 和 其 他 要 求 ,适 用 于 标 家环 境空 气质 量监测 网城 市站 运行 管理 实 施细则 ( 试行 ) 》和 《国家环境 空气质 量监 准制修订工作全过程的管理 。 测 网 城 市 站 自 动 监 测 仪 器 关 键 技 术 参 数 管 试行 ) 》 。《 细 则 》明确 了环境保 护 环境保 护部 印发 《 国家 环境保 护 “ 十三 理规 定 ( 部负 责组 织 及管理 国 家城市 站 ,国家城 市 五”环境 与健康工作规划 》 站 点位 的增加 、变更 和 撤销 等需 经环境 保 2月 2 3日,环境 保 护部 印 发 《 国家 环 护部 审批 ;监测 总站 负 责国 家城市 站 的技 境保 护 “ 十 三 五”环 境与 健康 工作 规 划 》 。 术 管理和 运 行考核 ;地 方环 境保 护部 门负 《 规 划 》坚 持 问题 导 向 , 突 出 战 略 性 、实 用 责 国家城 市站 运行所 必 需 的基础 条件 保 障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规 划 目标 为 : 掌 握 我 国 重 工 作 ,不 再 参 与 数 据 的 生 产 和 审 核 。 国 家 点 地 区 、重 点 行 业 主 要 污 染 物 人 群 暴 露 水 城 市站 环境 质量 监测 系统仪 器设 备关 键技 平 和健 康影 响基 本情 况 ,建 立 环境 与健康 术 参数 的 管理 遵循 《 规 定 》要求 ,由监测 监 测 、调 查和 风 险 评 估制 度 及 标准 体 系 , 总 站组织验 收。《 细则 》明确规定 未经 中国 增 强 科 技 支 撑 能 力 ,创 新 管 理 体 制 机 制 , 环境 监测总站 同意 , 不得 将国家城市站数据 提 升 环 境 决 策 水 平 , 壮 大 工 作 队 伍 , 推 动 提 供 给任 何第 三 方 , 不 得利 用 国家 城 市站 公 众积极参与 并支持 环境与健 康工作 。《 规 数 据 、档 案 或 有 关 资 料 对 外 开 展 技 术 交 流 、 划 》规 定 了 5个 方 面 的重 点任 务 ,包 括 推进 科学研究 、业 务联系 、数据交换 等。 调 查和 监测 ,强化 技 术支 撑 ,加 大科 研力 度 ,加快 制 度建 设 ,加 强 宣传 教育 等 。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印发 《 关于 加强生态修 保 障规划 目标的 实现 ,《 规划 》从加 强组织 境 基 础 类 标 准 和 环 境 管 理 规 范 类 标 准 。 办 法 规 定 了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制 修 订 工 作 的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的关键技术参数包括以下方面。

首先是监测项目。

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需要能够监测一系列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包括但不限于PM2.5、PM10、SO2、CO、O3、NO2等指标。

监测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指南,以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其次是监测范围和检测限值。

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的监测范围应覆盖城市站所在区域的主要污染源和监测点位,以全面了解该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监测仪器的检测限值应符合国家标准或指南的要求,以能够准确监测到不同污染物的浓度水平。

第三是仪器准确度和稳定性。

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的准确度是指仪器测量结果与真实值之间的接近程度。

仪器准确度应满足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在使用前进行校准和验证。

稳定性是指监测仪器在长期运行中测量结果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监测仪器的稳定性应能够满足国家标准的要求,并通过定期的维护和保养来保持仪器的稳定性。

第四是数据传输和通信技术要求。

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应具有良好的数据传输和通信功能,能够将监测数据及时、准确地传输给监测站或相关部门。

数据传输可以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进行,通信技术可以采用GPRS、CDMA、以太网等技术。

第五是环境适应能力和抗干扰能力。

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应具备良好的环境适应能力,能够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如温度、湿度、气压等。

同时,监测仪器应具备一定的抗干扰能力,能够抵御外界干扰因素的影响,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最后是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

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应具备一定的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能够对监测数据进行实时处理和分析,生成监测报告和趋势分析图表,为环境管理部门和公众提供参考和决策依据。

综上所述,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的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涵盖了监测项目、监测范围和检测限值、仪器准确度和稳定性、数据传输和通信技术要求、环境适应能力和抗干扰能力、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等方面。

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工作方案

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工作方案

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工作方案客观、准确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是评价、考核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依据。

针对当前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发展现状近年来,环境监测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截至2014年底,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共建成1436个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监测项目包括颗粒物(PM10、PM2.5)、臭氧(O3)和常规气态污染物(SO2、NO2、CO)三类6项指标。

实现了环境监测数据一点多发、实时传输,实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此外,大部分省(区、市)也建成了方空气自动监测站,形成了覆盖全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环境空气监测方法标准体系逐步完善,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水平持续提升,基本保证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真实可信。

随着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的快速发展,其运行管理逐渐暴露出质量控制技术欠缺、质量管理手段不足等问题。

一是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体系和质控体系不健全。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及技术规范体系尚不完善;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臭氧自动监测的量值溯源和传递体系以及颗粒物比对监测体系;国控站点不同来源标准样品质量良莠不齐,个别站点的SO2、NO2、CO等气体标准样品的量值偏差过高。

二是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仪器适用性检测体系尚不完善。

仪器适用性检测的法律地位不清;缺少配套的适用性检测管理办法,检测技术规范不完善;缺乏不同区域颗粒物自动监测仪器比对测试;颗粒物切割效率测试能力不全。

三是缺乏有效的对运维机构的监管手段。

部分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社会运维机构缺乏必要的技术装备与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尚待健全;运维人员流动快,业务水平不高,上岗资质欠缺;对社会运维机构的监管办法和处罚手段缺失。

四是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需要更新和完善。

国家网的运维机制发生了变化,原有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监测点位管理办法、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等需要更新,质量管理工作依据需要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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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保障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与信息准确可靠,依据《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发〔2015〕56号)与《“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以下简称国家城市站)就是指经环境保护部批准设置的,以监测城市建成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整体状况与变化趋势为目的而设置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

第三条国家城市站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包括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与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一)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由空气质量监测子站、质量保证实验室与系统支持实验室组成,其主要功能及基本要求参见《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HJ 817)。

(二)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由空气质量监测子站、中心计算机室、质量保证实验室与系统支持实验室组成,其主要功能及基本要求参见《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HJ 818)。

第四条国家城市站监测项目包括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颗粒物(PM10、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五参数(风速、风向、空气温度、相对湿度、大气压力),其她项目结合相关标准要求确定。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城市站的运行管理。

二、运行机制与职责分工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管理国家城市站,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城市站运行所需基础条件的保障工作。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国家城市站的技术管理与运行考核,并依托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建区域质控实验室,配合开展本区域国家城市站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工作,委托运维机构负责国家城市站的运行维护工作。

第七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区域质控实验室与运维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保障国家城市站稳定规范运行。

(一)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建设国家城市站,发布全国环境空气质量信息。

2、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国家城市站的建设、验收、运行及质量管理等相关的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

3、负责国家城市站的综合管理,对国家城市站质控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主要职责1、负责国家城市站日常运行管理、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工作。

2、负责国家城市站点位调整、优化的技术审核。

3、负责组织安装视频监控及技防系统、监测数据采集与传输系统,复核运维机构提交的监测数据。

4、负责组织运维机构人员技术培训与考核。

5、负责制定国家城市站运维相关记录表格。

6、负责运维机构的绩效考核。

7、负责分析评价全国的环境空气质量。

(三)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职责1、负责提出本区域国家城市站点位调整优化方案。

2、负责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供暖与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及时报送国家城市站的供电、通信与周边环境等的异常情况,协调解决电力供应与网络通讯问题。

3、建立本区域预防人为干扰干预监测过程的工作机制。

(四)区域质控实验室主要职责1、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展区域内国家城市站量值传递与溯源工作。

2、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展区域内国家城市站的质量检查。

3、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展区域内的国家城市站颗粒物手工比对的称重。

(五)运维机构主要职责1、负责国家城市站的日常运行维护,对监测系统正常、稳定与安全运行负责。

2、配备满足国家城市站运行维护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与备机、质量保证实验室、系统支持实验室、备品配件库、办公环境、交通工具。

3、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标准规范、质量体系文件、质量控制计划及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签订的国家城市站运维合同中相关要求;建立运行保障制度,制定并实施运维应急预案与内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制度。

4、制定并实施运维年度工作计划,包括运维内容、运维人员与质量控制要求。

5、负责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与在线审核工作,对数据质量负责。

6、建立数据异常快速响应机制,发现数据中断、异常等情况时,及时查找分析原因,排除异常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再次发生。

7、负责对监测设备、采样系统、视频系统,采集传输系统等日常巡视,发现并确认异常情况与原因,并及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8、承担国家城市站站房租金、电费、网络通讯费等费用支出。

9、配合国家城市站点位调整工作。

10、接受环境保护部的监督管理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质量检查与飞行检查。

三、点位与站房管理第八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国家城市站点位增加、变更、撤销、审批等管理工作。

点位经批准投入使用后,不得擅自增加、变更、撤销。

点位确需调整时,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64)与《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管理办法》制定调整方案,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环境保护部批准。

第九条国家城市站站房建设应满足《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 193)与《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与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与验收技术规范》(HJ 655)相关要求。

第十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统一组织安装具有大容量储存设备(至少能储存3个月影像资料)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覆盖站房内外涉及仪器运行与人员操作的区域,并随时接受环境保护部的检查。

第十一条严禁非运维人员进入国家城市站站房、站房房顶、站点栅栏及采样器20米范围内。

因工作需要进入上述区域的,应提前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运维人员陪同下进入。

第十二条国家城市站需暂时停止运行的,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环境保护部批准。

四、仪器设备的管理第十三条国家城市站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监测仪器设备配置及性能指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环境保护部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一)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由采样头、采样管、采样泵与仪器主机组成,配备温度、湿度、压力检测器,其中β射线颗粒物监测仪器应包括动态加热系统,振荡天平法颗粒物监测仪器应包括滤膜动态测量系统。

(二)气态污染物点式连续监测系统由采样装置、分析仪器、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校准设备组成。

开放光程连续监测系统由开放的测量光路、校准单元、分析仪器、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组成。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应具备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设备内不能暗藏或故意留有任何能远程登录任意修改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的程序。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关键技术参数的种类及其使用、调整等管理要求应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试行)》。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新建、更新及备机)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及验收必须满足HJ 193与HJ 655标准要求。

仪器设备完成安装、验收测试与试运行三个月内,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仪器故障或者报废时,运维机构需使用备机开展监测。

(一)当仪器出现故障不能及时修复时,运维机构应在48小时之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并在1周内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备案。

备机监测原理应与原仪器一致,性能满足监测要求,并通过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使用年限未超过8年。

备机使用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二)仪器使用超过8年且经技术鉴定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报废,运维机构须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同时报告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三)仪器设备报废与更新等管理要求应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数据采集与传输第十八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提供监测数据采集软件,运维机构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要求,实时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级站、地级及以上城市站同时传输。

(一)运维机构应保证数据采集硬件与软件、站点VPN设备正常运行,在出现非网络因素的传输故障时,应在24小时内恢复数据传输。

(二)在进行仪器运行维护、日常质控、维修及更换工作时,应提前预判对数据有效性可能产生的影响。

当预计维护、维修操作对数据有效性影响超过4小时,应在有效数据站点达到全市站点总数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否则应在更换备机后再对替换下的仪器进行操作。

(三)因停电、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监测中断时,应在运维记录中记录,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四)运维机构应确保数据采集与传输过程中,无远程软件干预干扰。

第十九条运维机构负责采集仪器关键技术参数,实时传输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参数类型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试行)》确定。

第二十条数据传输模式、格式以及其她技术要求按照《环境监测信息传输规定》(HJ 660)执行;数据采集频率、异常值取舍与有效值确定应严格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相关要求执行,任何机构与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删除原始数据。

第二十一条数据的时效性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有关要求执行。

六、数据审核第二十二条负责数据审核的人员必须经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的相关技术培训。

第二十三条运维机构对国家城市站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数据按时提交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一)于每日12时前完成国家城市站前日各站点原始小时值的审核,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复核。

对复核不通过的数据,需于第2日12时前再次审核后上报。

再次审核报送的数据仍未通过复核的,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最终复核结果为准。

当天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未能完成数据审核报送的,可顺延1日审核报送,最多顺延2日。

(二)于每月1日12时前,完成上月所有实时监测数据的在线审核,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复核。

对复核不通过的数据,于1日18时前再次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再次审核报送的数据仍未通过复核的,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最终复核结果为准。

(三)对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审核的数据,须于数据产生1周内,以正式文件形式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书面审核结果及未能按时完成审核的原因。

第二十四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监测数据进行在线复核及入库。

(一)于每日12时起,对运维机构提交的国家城市站审核结果进行在线复核。

通过复核的数据直接入库,对异常数据实时在线返回运维机构,要求重新审核。

(二)于每月2日前,对运维机构提交的前1个月所有实时监测审核数据进行在线复核。

通过复核的数据直接入库,对未通过复核的数据实时返回运维机构重新审核。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享监测数据,如对监测数据存在质疑,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进行核实及答复。

如答复后仍存有质疑,由环境保护部组织核实及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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