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伤残等级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1 – 35 条 )
工伤条例法第31条

工伤条例法第31条工伤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工伤或者职业病的,享受下列待遇:一、医疗治疗费用,按照职工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其中职工个人支付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费用的20%。
职工因工伤或者职业病接受医疗治疗的费用,按照职工医疗保险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买断社会保险或者参加社会统筹范围内的工伤医疗费用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的,用人单位按照就餐的实际需要每天支付不低于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金额。
三、伤残津贴。
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职工,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伤残津贴:(一)一级伤残津贴按照工资总额的600%支付;(二)二级伤残津贴按照工资总额的540%支付;(三)三级伤残津贴按照工资总额的480%支付;(四)四级伤残津贴按照工资总额的420%支付。
四、丧葬补助费。
职工因工伤死亡,用人单位给予丧葬补助费。
具体金额由用人单位与职工的近亲属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该地区工伤保险规定的最低标准。
五、工亡抚恤金。
职工因工伤死亡的,给予工亡抚恤金。
具体金额按下列标准支付:(一)普通工人按照死亡职工实际月工资总额乘以连续工作年限的5倍支付;(二)无工资收入的工人、家政服务工人按照调查核实的年平均工资乘以连续工作年限的3倍支付;(三)承包土地、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连续工作年限的5倍支付。
六、其他。
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待遇需求,能够提供的其他待遇,可以由国家和地方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工伤条例第31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工伤或者职业病的,将享受到医疗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津贴、丧葬补助费、工亡抚恤金等一系列待遇。
这些待遇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有一定的规定,确保了职工的权益。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待遇需求,还可以提供其他待遇。
这是为了保障职工权益,促进工伤人员的康复和家庭的稳定。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一、引言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是根据《劳动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对工伤事故中的劳动者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并依据评定结果确定赔偿金额。
本标准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1. 一级伤残1.1 彻底失能:指劳动者失去全部劳动能力,生活彻底不能自理。
1.2 分级失能:指劳动者失去全部劳动能力的一部份,生活部份自理。
2. 二级伤残2.1 丧失一个肢体:指劳动者丧失一个或者一只肢体,但仍能自理生活和工作。
2.2 分别丧失两个或者两只肢体:指劳动者分别丧失两个或者两只肢体,但仍能自理生活和工作。
3. 三级伤残3.1 肢体残疾: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者的肢体有明显残疾,但仍能自理生活和工作。
3.2 智力残障: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者的智力有明显缺陷,但仍能自理生活和工作。
4. 四级伤残4.1 轻度智力残障: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者的智力有轻度缺陷,但仍能自理生活和工作。
4.2 普通智力残障: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者的智力有普通缺陷,但仍能自理生活和工作。
5. 五级伤残5.1 重度智力残障: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者的智力有重度缺陷,不能自理生活和工作。
5.2 全残: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者彻底丧失自理能力。
三、赔偿标准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伤残等级评定结果以及劳动者基本工资、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标准如下:1. 一级伤残:赔偿金额为基本工资×工作年限×赔偿比例。
2. 二级伤残:赔偿金额为基本工资×工作年限×赔偿比例。
3. 三级伤残:赔偿金额为基本工资×工作年限×赔偿比例。
4. 四级伤残:赔偿金额为基本工资×工作年限×赔偿比例。
5. 五级伤残:赔偿金额为基本工资×工作年限×赔偿比例。
四、附则1.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相关法律法规变动将及时更新。
工伤保险第35条解释

工伤保险第35条解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工伤定期医疗期的相关规定,对于保障工伤人员的医疗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事故导致职工需要治疗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医疗费用:(一)治疗期间的全部费用,包括医疗、住院、手术、检查、药品、材料等费用;(二)工伤定期医疗期内的康复治疗费用。
第一段规定了工伤人员在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其中包括住院费、手术费、检查费、药品费和材料费等各种费用。
这是用人单位应尽的基本义务。
保障工伤人员的义务不仅仅在于担负其事故造成的责任,更在于给予其必要的治疗和关怀,帮助其早日康复重返工作岗位。
因此,通过支付工伤人员的全部医疗费用,不仅能够有效减轻其负担,还能够提高其治疗效果和自我认同感。
第二段规定了工伤定期医疗期内的康复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定期医疗期是指工伤人员在医疗期结束后到达工伤认定期限届满时的医疗期,一般为一至二年。
工伤人员的康复治疗是指患者在医治过程中,为更好地加快患者康复速度和降低复发率而进行的系统性的康复治疗。
康复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保障工伤人员的全面康复,帮助其尽快恢复工作能力。
同时,对用人单位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需要建立完善的康复治疗机制,为工伤人员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总之,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工伤定期医疗期内的费用承担,为保障工伤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出了要求。
同时,规定的制度也对于用人单位建立健全的医疗机制提出了要求,在遇到工伤情况时更加注重工伤人员的康复治疗。
这不仅有利于用人单位加强与工伤人员的联系和沟通,也能够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长远来看更有助于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工伤条例31条

工伤条例31条
工伤条例是保护工人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其中第31条是对
职工工伤待遇的规定。
该条规定了工人在发生工伤后享有的待遇和权益。
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后,按照残疾等级,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待遇主要包括工伤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首先,工伤医疗费是指工人发生工伤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手术费、药物费等。
根据该条款规定,工伤致残的工人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医疗费待遇。
工伤医疗费由企业承担,但工伤职工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医疗费用报销材料。
其次,伤残津贴是指工伤后工人由于伤残而导致劳动能力减少,从而享受经济补偿的待遇。
根据残疾等级的不同,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不同的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的发放标准由国家规定,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给予工伤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以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最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按照残疾等级一次性获取的经济补偿。
根据工人的残疾等级和工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数额也不同。
这笔补助金的发放主要是为了帮助工伤职工调整生活,在经济上得到一定的补偿。
总之,第31条工伤条例的规定保障了工伤职工的权益和利益。
通过明确规定工伤待遇的类型和发放标准,工人在发生工伤后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和医疗支持,从而更好地恢复健康和生活。
这也体现了国家对工人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工伤保险条例31条

工伤保险条例3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及时报告用人单位,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该条例通过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义务和程序,保障了被保险人的权益和工伤保险的正常运行。
下面对该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该条款要求被保险人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
这是为了确保用人单位能够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和提供必要的援助,以减轻被保险人的受伤程度,并确保事故后的证据留存。
被保险人不得故意隐瞒或拖延报告工伤事故的行为,否则会影响到他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益。
其次,被保险人还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这一要求是为了确保被保险人能够及时得到工伤认定,从而享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的程序涉及到对工伤事故的调查和鉴定,通过专业的调查和鉴定机构对工伤事故进行认定,确保公正客观。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以保障其权益和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被保险人有义务配合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调查和鉴定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证据,以确保工伤保险的正常运行和有效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35条

工伤保险条例35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办法。
该条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的种类和计算方法,以及支付待遇的程序和方式。
根据本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疗养费、工亡抚恤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轻微伤残津贴。
工伤医疗费的计算方法为参照社会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需要承担个人医疗费。
工伤疗养费根据工伤职工疾病或伤残程度计算,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亡抚恤金是对工伤职工家属的一次性补助,由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一定标准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轻微工伤职工的一次性补助,由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轻微伤残津贴是对轻微伤残工伤职工的月度补贴,由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首先由用人单位负责报案和提供相关材料,然后由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定,对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及其家属进行待遇支付。
工伤职工可以通过用人单位或者自行申请获取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被故意伤害或者故意自伤的工伤职工,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另一种是通过金融机构发放银行卡,供工伤职工或其家属自行支取。
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应当及时足额,不得拖欠或者少支付。
该条例还规定了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赔偿的责任。
对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果造成职工利益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总的来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了工伤保险待遇的种类和计算方法,规定了支付待遇的程序和方式,保障了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权益,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和赔偿的规定。
该条例的出台为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提供了保障。
新版《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新版《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点击: 304 日期: 2010-12-30工伤保险条例(2010国务院第586号令最新修订版)(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伤残补助金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天津 重庆 广东
18 60 50
15 48 40
12 15 25
9 12 15
6 9 8
3 6 4
江苏
9.5
8.5
4.5
3.5
2.5
1.5
浙江 山东 河北 山西 陕西 宁夏 甘肃 新疆 西藏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30 36 22 24 24 22 18 27 25 26 28 16 16 40 34 36 32
整理制作:徐会展律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伤残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5-37 条、第 64 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的,一次性伤残补 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 27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5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 23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 21 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 18 个月的本人工资,六 级伤残为 16 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1 个月的本人 工资,九级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 ,是指工 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 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 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5-37 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伤残等级为 5-10 级的,解除或 终止劳动关系时,工伤保险基金(未交缴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省区市 河南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广东 五级 16 18 18 12 12 10 六级 14 15 15 10 10 8 七级 12 12 12 8 8 6 八级 10 9 9 6 6 4 九级 8 6 6 4 4 2 十级 6 3 3 2 2 1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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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
工伤保险伤残等级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31 – 35 条)
工伤与社会保险
工伤者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来自国家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强制实施,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
其五项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待遇有所不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待遇参照下表。
缴费计算对照表:
社保待遇
工资)养老及工伤的缴费工资基数;不得高于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最低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