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本科招生指标分配绩效奖励办法(2017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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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

温州大学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

学院行政教辅人员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为加强机关工作作风建设,增强行政教辅人员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充分调动行政教辅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学院决定对行政教辅人员实施工作业绩考核,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和《温州大学瓯江学院院内津贴分配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绩效考核原则按岗考核,公平公正,奖惩分明,重在激励,旨在效率。

二、考核对象按本办法考核的对象包括学院党政部门和教辅单位所有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各教学单位非教师编制人员。

三、考核时间行政教辅人员的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对一学年两个学期的业绩做出考核,在每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内完成,与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同步进行。

四、考核等级评定行政教辅工作业绩考核实行等级考核制,并进行比例控制。

考核结论分为A、B、C、D、E五个等级。

B级(含)以上比例不超过当年度参加考核人数的60%,其中A级比例不超过20%;C级、D级和E级也都应有一定的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考核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考核办法和程序1、一般行政教辅人员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在每学年末由所在部门负责考核。

系教学秘书实行平台考核,其工作业绩由所在单位和横向主管部门(教务部)共同组织评定。

系辅导员考核按《温州大学瓯江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党委[2009]23号)文件执行,实行单列考核。

考核等级评定同上。

2、考核采取定性和定量、个人自我总结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力求客观、公正、准确。

3、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察工作实绩,具体项目参见评分表。

4、考核方式分个人自评、部门内互评(占40%)、考核单位负责人评议(占40%)和服务对象评议(占20%),采用百分制量化计分考核。

由考核实施单位负责计算总评分。

(1)个人自评:行政教辅人员对照岗位职责和工作实施情况自我评分。

个人自评得分不计入最终的考核分。

(2)部门内互评:所在部门或考核单位所有成员相互评议,系秘书不参与互评。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教学工作及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教学工作及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教学工作及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8.13•【字号】浙教高教[2012]113号•【施行日期】2012.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教学工作及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浙教高教〔2012〕113号)各普通本科院校:为切实落实高校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健全教育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分类评估、分类指导,强化评估的导向性,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和《浙江省高等教育“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年)》(浙教高科〔2011〕153号)精神,结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试行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业绩考核结果与财政拨款挂钩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9〕61号)要求,我厅对《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业绩考核指标体系(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教学工作及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以下称“指标体系”)印发给你们,请各校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今年开始,各普通本科院校的教学工作及业绩考核均按照修改后的指标体系执行。

二、省属16所普通本科院校的教学工作及业绩考核结果与财政拨款挂钩,其余本科高校只参加考核、计分,不参加排名。

三、各本科高校应加强对教学业绩考核工作的领导与研究,进一步优化教学工作的考核与评价方法,明确政策导向,落实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与办学效益。

浙江省教育厅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附件: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教学工作及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一、指标体系二、有关说明1.本指标体系总得分为各一级指标得分之和。

一级指标得分为该指标各考核点得分之和。

设满分值的一级指标得分均不得超过该指标的满分值。

2.在本指标体系中,考核点“1.1制度建设”、“2.4专任教师在职培训”、“4.1教学改革”为定性评价,采取组织专家综合分析评定等次的办法确定得分;其余考核点为定量评价。

温州大学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

温州大学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

瓯江学院行政教辅人员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为加强机关工作作风建设,增强行政教辅人员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充分调动行政教辅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学院决定对行政教辅人员实施工作业绩考核,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和《温州大学瓯江学院院内津贴分配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绩效考核原则按岗考核,公平公正,奖惩分明,重在激励,旨在效率。

二、考核对象按本办法考核的对象包括学院党政部门和教辅单位所有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各教学单位非教师编制人员。

三、考核时间行政教辅人员的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对一学年两个学期的业绩做出考核,在每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内完成,与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同步进行。

四、考核等级评定行政教辅工作业绩考核实行等级考核制,并进行比例控制。

考核结论分为A、B、C、D、E五个等级。

B级(含)以上比例不超过当年度参加考核人数的60%,其中A级比例不超过20%;C 级、D级和E级也都应有一定的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考核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考核办法和程序1、一般行政教辅人员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在每学年末由所在部门负责考核。

系教学秘书实行平台考核,其工作业绩由所在单位和横向主管部门(教务部)共同组织评定。

系辅导员考核按《温州大学瓯江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党委[2009]23号)文件执行,实行单列考核。

考核等级评定同上。

2、考核采取定性和定量、个人自我总结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力求客观、公正、准确。

3、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察工作实绩,具体项目参见评分表。

4、考核方式分个人自评、部门内互评(占40%)、考核单位负责人评议(占40%)和服务对象评议(占20%),采用百分制量化计分考核。

由考核实施单位负责计算总评分。

(1)个人自评:行政教辅人员对照岗位职责和工作实施情况自我评分。

个人自评得分不计入最终的考核分。

(2)部门内互评:所在部门或考核单位所有成员相互评议,系秘书不参与互评。

温州大学本科专业建设评估指标体系

温州大学本科专业建设评估指标体系

温州大学本科专业建设评估指标体系一、评估指标说明为使专业评估工作更加规范化和更具导向性,根据温州大学专业建设规划的有关精神,在参考《浙江省普通高校本科重点专业评价指标体系》和《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评估指标。

(1)专业评估的目的加大本科专业建设力度,突出专业特色,提升专业建设层次和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校服务转型,实现学校跨越式发展。

(2)专业评估的原则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坚持条件、过程、效果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评促建,重在建设的原则。

(3)专业评估的对象评估对象为学校所有本科专业,独立学院的本科专业在学校指导下自行组织专业评估。

(4)评估指标与标准评估指标体系共有一级指标11项,二级指标33项,其中标“*”者为核心指标,共19项,一般指标14项。

评估标准共分为A、B、C、D四级,A、C在评价指标内涵及其标准中给出,介于A、C级之间者为B级,低于C级者为D级。

(5)评估结论与等级评估结论分为4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整改。

其具体标准分别为:(6)评估结论的利用①在校重点(建设)专业的评估验收中,总分值低于85分者或规定的核心指标中有一项未达到A级要求者,不能评为校重点专业。

②省市重点建设专业原则上在校重点专业中产生。

③评估中达到“优秀”标准的一般专业,作为校重点建设专业评选的候选专业。

④评估不合格的专业须限期整改。

⑤本科专业评估的结论在半年内,如发现有评估依据严重失实,将直接定为整改级别。

如在有效期内,教学方面发生重大事故等严重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处理。

*为核心指标【注1】0.8≤ A ≤1.0, 0.6≤ B <0.8, 0.4≤C <0.6,D <0.4 【注2】评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注:以上所有数据的统计,重点(建设)专业按照四年统计,一般专业按照2年统计。

【注1】青年教师指年龄在35岁(含)以下的教师。

大学本科招生指标分配绩效奖励办法

大学本科招生指标分配绩效奖励办法

大学本科招生指标分配绩效奖励办法一、前言高等教育作为一个国家的重要支柱,是国家经济、文化与科技发展的基石。

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近年来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了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的品质,推进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大学与社会的联系,在招生方面制定合理的政策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旨在提出一种大学本科招生指标分配绩效奖励办法,以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

二、指标分配的重要性大学本科招生指标分配是指根据大学的招生计划,对各个学院、专业的招生指标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

科学合理的分配将有助于提升大学整体的教学品质。

在指标分配的过程中,设立合理的绩效奖励制度,有助于激发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和学习成绩。

三、绩效奖励的构建在大学本科招生指标分配绩效奖励中,可以根据学院教学质量绩效数据,对学院进行奖励,同时对教师授课成绩、学生学习成绩进行绩效奖励。

1.学院教学质量绩效数据奖励学院教学质量绩效数据奖励是对学院整体教学质量的考核,可根据学生毕业后就业率、学生成绩、教师授课效果等指标综合评估。

对于综合评估结果较好的学院,可以在招生指标分配时给予适当的增加,以此激励学院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和综合实力。

同时,也可以通过提高学院在高水平教师配置、科研项目等方面的权重,鼓励学院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科学研究。

2.教师授课成绩奖励教师授课成绩奖励是针对大学教师的绩效奖励制度,采用其中学生成绩作为评估标准。

教师应根据学生学习特点,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

对于在授课中能够做到以上要求的教师,可通过考试时学生平均分、优秀率、不及格率等指标进行奖励,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学习水平,提高大学的整体教学水平。

3.学生学习成绩奖励学生学习成绩奖励是针对大学生的绩效奖励制度,考察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学习成绩情况。

奖励可以根据学生在同一专业中的成绩排名,向前若干名的学生进行资助。

温州大学科研业绩计算与奖励办法

温州大学科研业绩计算与奖励办法

温州大学科研业绩计算与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科研积极性,提高学校科研水平,增强学校整体科研实力,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业绩计算与奖励的范围和要求科研业绩包括各类科研项目、论文、论著、科研平台、科研获奖、科研成果转化及外来经费等。

本校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必须实事求是,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凡属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科研案例、实验数据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已计算登记的科研业绩、追回已发放的科研奖励,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按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凡未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进口、发行单位,从事出版、进口、发行业务的,为非法出版活动。

利用境外出版社书号在境内非法出版、印刷和发行的书籍,利用境外注册刊号在境内非法出版、印刷和发行的期刊,假冒境内合法出版社、杂志社的书号、刊名(号)出版的非法出版物,不得作为科研成果;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学术荣誉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科研业绩计算与奖励程序科研业绩计算与奖励由科技处和人文社科处负责,每年由科研人员根据当年实际科研业绩向学院提出科研业绩与奖励申报并提交佐证资料,由学院(部门)根据本办法进行结算,报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审核,作为学校科研考核、奖励、人事聘任的依据。

三、科研业绩计算与奖励标准(一)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为“温州大学”(英文译名W enzhou University)的学术论文,科研业绩和奖励按以下标准计算:1、在《Science》、《Nature》、《Cell》上发表的论文计600分,在《Science》、《Nature》、《Cell》子刊上发表的论文计150分,以第一作者且“温州大学”为第二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按30%计。

2、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论点摘编另计2分科研业绩和奖励。

3、SCI收录论文的分区以论文发表时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公布的最新JCR大类分区表为标准。

温州大学科研业绩计算与奖励办法

温州大学科研业绩计算与奖励办法

温州大学科研业绩计算与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科研积极性,提高学校科研水平,增强学校整体科研实力,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业绩计算与奖励的范围和要求科研业绩包括各类科研项目、论文、论著、科研平台、科研获奖、科研成果转化及外来经费等。

本校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必须实事求是,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凡属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科研案例、实验数据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已计算登记的科研业绩、追回已发放的科研奖励,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按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凡未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进口、发行单位,从事出版、进口、发行业务的,为非法出版活动。

利用境外出版社书号在境内非法出版、印刷和发行的书籍,利用境外注册刊号在境内非法出版、印刷和发行的期刊,假冒境内合法出版社、杂志社的书号、刊名(号)出版的非法出版物,不得作为科研成果;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学术荣誉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科研业绩计算与奖励程序科研业绩计算与奖励由科技处和人文社科处负责,每年由科研人员根据当年实际科研业绩向学院提出科研业绩与奖励申报并提交佐证资料,由学院(部门)根据本办法进行结算,报科技处、人文社科处-1-审核,作为学校科研考核、奖励、人事聘任的依据。

三、科研业绩计算与奖励标准(一)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为“温州大学”(英文译名Wenzhou University)的学术论文,科研业绩和奖励按以下标准计算:1、在《Science》、《Nature》、《Cell》上发表的论文计600分,在《Science》、《Nature》、《Cell》子刊上发表的论文计150分,以第一作者且“温州大学”为第二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按30%计。

2、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论点摘编另计2 -2-分科研业绩和奖励。

3、SCI收录论文的分区以论文发表时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公布的最新JCR大类分区表为标准。

3.温州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3.温州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温州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稿)为了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充分调动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评奖范围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二条各类奖学金获奖学生基本条件(一)学业成绩总评分为正分;(二)本学期必修课程无不及格;(三)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二级指标无“需努力”等级;(四)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以上等级(免测学生除外);(五)本学期未受纪律处分。

第三条各类奖学金具体评定条件一、素质优秀奖学金(一)学习优秀奖学金根据“学业成绩计算公式”计算所得的分数从高到低进行评定。

本学期学业成绩总评分名次列同专业年级前1/3,“学习态度”评价结论为“优秀”;同等条件下, 学业成绩总评分高者优先。

获奖比例和奖金为:1.学习优秀一等奖5% 300元/人2.学习优秀二等奖10% 200元/人3.学习优秀三等奖15% 100元/人(二)科技创新奖学金积极参加科技创新和学科竞赛活动,具有科技以及学科创新成果或获得校级以上奖励的学生个人或团体;“创新创业”评价结论为“优秀”。

分创新一等奖、创新二等奖;一等奖500元、二等奖200元。

1.科技创新一等奖,奖金500元/人。

获奖以下条件之一:(1)在省大学生科技竞赛委员会主办的科技竞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奖以上;(2)在各类学会主办的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中获得一等奖以上;(3)论文被SCI、EI、ISTP收录或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4)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2. 科技创新二等奖,奖金200元/人。

获奖以下条件之一:(1)在省大学生科技竞赛委员会主办的科技竞赛活动中获得优胜奖,或在各类学会主办的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奖以上;(2)在校级大学生学科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3)积极参与科研活动,成果获校级立项;(结题)(4)论文被SCI、EI、ISTP收录或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第二作者,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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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本科招生指标分配绩效奖励办法(2017修订)
为进一步优化专业结构,提高本科招生生源质量,根据《温州大学本科专业评估实施办法》、《温州大学最具竞争力专业评选办法》等相关文件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按照“以人为本、质量立校、服务地方、特色取胜、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建立基于专业办学成效的招生指标分配绩效奖励机制,实施招生指标与人才培养效度衔接挂钩,促进专业内涵建设,优化专业结构。

二、基本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体现国家战略发展和区域经济人才需求的总导向。

(二)发展性原则,通过招生指标激励机制,促进专业内涵发展持续改进。

(三)激励性原则,实现专业建设绩效与人才培养挂钩相结合的模式。

(四)动态性原则,采取动态基数,预留指标动态调整、奖励的方式。

三、本科招生总名额分配
(一)可分配招生总名额
-1-
-2-
每年根据教育部向学校下达的当年招生总指标,核定单列代码招生项目的招生计划数后,剩余的招生名额即为可分配招生总名额。

(二)绩效奖励计划总名额
按当年度可分配招生总名额的15%-20%(绩效奖励比例)作为绩效奖励计划总名额(按照四舍五入法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

四、专业招生名额分配
(一)专业年度招生计划数(S )由专业年度招生基准数(S 1)和专业年度招生奖励数S 2相加组成:S =S 1+S 2。

(二)专业年度招生基准数(S 1) S 1=S 2015 ⨯r ;
S 2015:专业2015年招生计划数;
r :可分配招生名额比例(根据具体情况,r 在80%-85%之间
取值)。

(三)专业年度招生奖励数(S 2) S 2= k ⨯(S 2015-S 1)⨯i ; k :专业奖励系数,k 平
f f
=

f :专业得分,专业评估、各级各类重点专业建设情况和最具专业竞争力评选三项指标得分累计得出,具体赋分分值见表1;
f 平: 所有专业f 值的算术平均数;
-3-
表1.专业建设情况赋分表
注:同一指标就高计分一次。

i :修正系数,用于修正初步计算的奖励名额总和与绩效奖励总名额可能存在误差,计算方法:绩效奖励计划总名额
绩效奖励实际总名额 i 。

(四)其他说明
前一年度新增的招生专业核定的计划数作为后一年度招生计划的基准数。

招生奖励名额不设上限,各专业因师资、校舍、设备等因素无法接纳奖励名额时,可投放到本学院其他专业评估合格的专业。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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