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92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功能区和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的通知-浙水政[20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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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功能区和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功能区和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的通知(浙水政〔2010〕6号)各市水利局:近年来,各地按照全省水功能区划的要求,不断加强水功能区管理,全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网络日益扩大和完善,为水资源保护、节约和水功能区管理以及水资源规划、水工程建设等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基础资料和依据。
为加快推进全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我厅先后于2007年和2008年制定了《浙江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和《浙江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断面调整和布设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通过各地的共同努力,《规划》和《方案》的实施总体进展顺利,到2009年底,全省已有497个水功能区开展日常水质监测。
其中杭州、舟山提前完成规划确定的水质监测断面,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等地也已完成了2009年度计划确定的水质监测任务。
但也有个别地区没有按照《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责任不明确,经费不落实,监测断面、监测频次与规划要求差距较大。
为切实加强水功能区及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促进水资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水功能区和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加强领导,认真部署,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具体监测单位、人员和经费,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要加强指导和协调,严格遵守监测工作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坚决杜绝行政干预现象。
二、进一步加强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
各地要对照《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要求,扩大和完善监测网络,加快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站点的布设,到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辖区内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断面的设置。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浙江部分)编制工作的通知-浙水计[201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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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浙江部分)编制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浙江部分)编制工作的通知(浙水计〔2012〕77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11〕491号)精神,7月16 日,我厅召开了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浙江部分)等四项规划编制工作视频会议,启动和部署我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工作。
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浙江部分)是我省今后10~20年实现水供求关系协调、实施供求双向调节的重要依据,我厅按照水利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组织编制《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浙江部分)(以下简称《规划》)。
现将有关工作和要求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贯彻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的总体要求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与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推动民生水利新发展,结合我省实际,以水资源综合规划为基础,以节水型社会建设和提高用水效率为前提,确定用水需求调控方案,制定水中长期供给方案和保障措施,提高重点区域、重要城市等的供水保障能力,合理安排生态环境用水,促进我省水资源与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二、规划主要内容(一)规划主要目标研究提出解决2020、2030年浙江省水资源宏观调控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水资源配置与安全供水保障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和建设重点;提出我省重点区域水资源供求关系调控措施的具体安排意见。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万人千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万人千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03•【字号】•【施行日期】2019.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万人千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执法﹝2018﹞142号)及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万人千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函》(渝环函〔2019〕208号)要求,计划2019-2020年对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在1000吨以上的其他所有饮用水水源地实施环境保护专项整治,现制定《丰都县“万人千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附件:丰都县“万人千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3日丰都县“万人千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按照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执法﹝2018﹞142号)及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万人千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函》(渝环函〔2019〕208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对未划定或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划定或调整。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全文)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全文)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制定了《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下面是详细内容。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前款所称的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合理布局和调整饮用水水源地及上下游地区的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相关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农业、林业、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经济补偿力度,促进饮用水水源地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5•【字号】浙政发[2011]92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9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饮水安全是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基本条件,水源保护又是确保饮水安全的首要任务。
近些年来,全省上下扎实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各项工作,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各类隐患依然存在,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突发事件仍时有发生,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依然任重道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扎扎实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建工作(一)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进一步完善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
现有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不合理、影响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要尽快调整。
因项目开发建设确需调整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从严控制,涉及饮用水水源的,原则上不准降低保护级别。
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划定。
(二)积极创建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各级政府要制订创建计划,落实创建责任,明确进度要求,加快推进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建工作。
到2012年底前,设区市本级饮用水水源完成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建工作,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86%以上;到2015年,其他饮用水水源完成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建工作,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75%以上。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1.21•【字号】浙水政[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浙水政〔2010〕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资质单位: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努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对合理配置、高效利用、有效保护水资源和保证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规范取水许可审批提供了技术依据。
同时,水资源论证工作还存在报告书编制质量不高、审查把关不严、监督管理薄弱等问题。
为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促进水资源论证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格式要求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必须注明编制单位名称、资质证书号、主要编制人员姓名、职称、上岗培训证书号、负责章节,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签名,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或者论证资质专用章。
同时,须附具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正本)影印件、论证委托协议书或合同书、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批复或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或备案机关出具的准予备案通知书、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说明或第三者的承诺书(协议、会议纪要)等有关材料。
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原则要求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必须符合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Z322-2005)、《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要符合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相关规划,体现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考虑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类型、规模,结合水资源条件与经济发展要求,突出水资源论证工作重点。
要坚持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已建、在建及拟建建设项目的综合影响;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建设项目取水水源分析、取用水合理性分析以及取退水影响的分析。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园饮水质量提升工程的通知-浙教计[201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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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园饮水质量提升工程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园饮水质量提升工程的通知(浙教计〔2014〕17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为进一步改善义务教育学生在校期间饮用水质量,确保广大师生的健康,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园饮水质量提升工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目标。
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以改善校园饮用水质量为重点,整体规划,加大投入,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要求,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园饮水质量提升工程,建设校园加热保温饮水系统,使广大师生喝上质量安全、温度适宜的饮用水。
二、确定建设模式。
义务教育学校校园饮水质量提升工程实行“全省统筹推进、各地具体实施”的建设模式。
各地要根据总体要求,充分考虑学校布局、资金安排、水源质量等因素,按照安全、方便、经济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校园加热保温饮水系统的建设模式。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施直饮水(指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置,对需要改善水质的集中式供水作进一步的净化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加热保温后供直接饮用的水)系统建设。
无论采用哪种模式,都必须加强监管,严把质量关。
三、制定建设标准。
省教育厅将会同省级有关单位统一制订《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校园直饮水工程建设和质量标准》(另行发文)。
桶装饮用水、学校自备水等饮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仍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饮水卫生安全管理的通知》(浙教体〔2011〕11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办体〔2013〕79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12•【字号】•【施行日期】2019.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12日温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消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隐患,保障全市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和《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实施办法进一步制定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管理坚持“保护优先、防治污染、保障水质安全”的原则,以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和水源地环境安全为总目标,以整治削除威胁饮水安全的污染和隐患为工作重点,全面推进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立、治”工作,确保市民饮水安全。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保证水质达标和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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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清洁水源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清洁水源行动的良好氛围。
附件:(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9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饮水安全是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基本条件,水源保护又是确保饮水安全的首要任务。
近些年来,全省上下扎实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各项工作,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各类隐患依然存在,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突发事件仍时有发生,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依然任重道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扎扎实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建工作(一)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进一步完善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
现有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不合理、影响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要尽快调整。
因项目开发建设确需调整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从严控制,涉及饮用水水源的,原则上不准降低保护级别。
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划定。
(二)积极创建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各级政府要制订创建计划,落实创建责任,明确进度要求,加快推进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建工作。
到2012年底前,—03—设区市本级饮用水水源完成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建工作,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86%以上;到2015年,其他饮用水水源完成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建工作,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75%以上。
三、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综合整治(一)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隐患。
各级政府要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隐患排查。
排查的重点是:饮用水水源地周边、上游及沿江沿河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造纸、酿造、化工、制药、印染、制革、冶炼、电镀、矿山(尾矿库)等行业以及其他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贮存的单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加油站、储油罐、渔业或水产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等非工业污染源;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的道路、水路交通隐患点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船。
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清理整治。
要根据排查情况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动态数据库,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治患于萌芽。
(二)大力推进工业污染防治。
对湖库型水源地集雨区和河流型水源地上游的建设项目,要严把准入关。
对重点流域内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区(流)域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要按规定开展规划环评。
要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加快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及上游产业结构,优先发展节能环保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无污染产业。
大力推进造纸、酿造、化工、制药、印染、制革、冶炼、电镀、矿山等重污染行业整治,坚决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产能,依法关闭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
(三)深入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全面清除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行为,逐步清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行为。
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周边农业种植施用化肥、农药的监控。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施用化肥、农药,限制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施用化肥、农药。
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农户合理施用化肥、农药,鼓励施用有机肥,减少施用化肥和化学农药,推进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严禁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积极推行肥药减量控害增效技术,减少农田化肥氮磷流失。
(四)着力加强渔业养殖污染治理。
制订实施水产养殖规划,积极推行水产生态养殖模式。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从事投饵养殖,集雨区内严格限制集约化水产养殖。
逐步清退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水库库区内现有的水产养殖场。
积极发展保水洁水渔—13—业,通过人工放养滤食性鱼类,优化鱼类品种结构,增殖保护土著水生生物资源,改善水域生物群落组成,保持水体生物链平衡。
依法严厉打击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水源地生态的违法行为。
(五)有效控制城乡生活污染。
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推广生态型零排放治理模式。
湖库型水源地集雨区内所有城镇都要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或将污水纳入周边污水处理厂处理。
加快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全面推行“户集、村收、镇(乡)运、县(市)处理”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置机制。
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农村,要按照“统一收集、就地分类、无害化处理”的方式加以解决。
结合实施“下山脱贫”工程,引导水源地集雨区人口向城镇或水库下游地区转移,逐步降低水库集雨区人口密度。
(六)切实加强道路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
公安部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或者指定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线路时,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限速、设置饮用水水源警示标志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措施,确保通行安全。
运输车辆应按规定载运危险化学品,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交通运输部门应督促道路建设单位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新建道路设置防护栏、溢流沟、沉淀池等必要的污染防护设施。
船舶经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
(七)积极开展水源地生态保护与修复。
积极推进湿地保护示范工程建设,有效控制藻类及氮、磷污染,提高水源地生态自净功能。
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水源地源头水源涵养林和生态公益林建设。
面向湖库坡度为20度以上、其他坡度为25度以上的山体原则上要退耕还林。
严格控制水源地上游及周边地区的开发活动,依法查处未经规划许可乱砍乱伐、毁林开荒、私挖滥采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积极开展湖泊底泥生态疏浚,深入实施“万里清水河道”工程,建立湖库、河道长效保洁机制。
四、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要加快建立自动预警环境监测体系,乡镇饮用水水源地要全面建立常规监测体系。
到2012年,新建81个主要饮用水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站。
对存在风险隐患的饮用水水源,要加密水质及污染特征因子监测频次,及时掌握水质变化状况。
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确保发生污染事故时,能迅速准确地监测和分析污染物种类、数量、来源和潜在危害。
—23—五、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管理(一)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险防范措施。
各级政府要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险管理系统,落实风险防范责任,完善各类风险防范措施。
着力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库截污工程(包括防污沟、导污渠、集污池等)和重要连接水体风险防范工程建设。
饮用水水源上游及周边生产、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制订应急预案,原料储存区要设置围堰,厂区要配套建设事故池,备足应急物资。
积极推进城市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
到2015年,县级以上城市应具备2个以上水源供水能力,有必要的地区还应建设应急备用地下水水源地。
(二)积极推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要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预警体系和预警数据信息汇总分析系统,加强对水源水质状况及安全形势的研判,及时发出水源地安全预警。
河道型饮用水水源地上下游要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合作机制和跨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区域应急监测网络和应急处置方案,增强区域联合预警能力。
供水单位应定时检测取水口水质,并对出厂水水质实施实时监测。
发现异常情况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三)全面提升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能力。
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政府、污染源单位和供水单位“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应急体系建设,科学编制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和评估,形成预案动态管理制度。
2012年底前,完成省市县三级政府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
加强各类应急物资、设备的配备储备,确保发生事故时能第一时间调配到位。
各级环保、安监、公安、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消防、供水等部门要加强联动,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和交通事故导致的次生污染事件。
(四)及时妥善处置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各级政府要保持对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高度敏感,一旦发生涉及饮用水水源的污染事件,要按程序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置。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导致原水供应中断的,所在地政府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保障饮用水应急供应。
对能够通过工程措施治理污染的,尽量减少供水影响、缩短停水时间;对能够取用临时备用水、实行间歇供水的,尽量做到不停水。
在取水受到影响时,要认真分析原因,视情采取深度处理、投加活性炭等备用措施,在确保供水水质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正常供水的影响。
六、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强规划,加大投入,加快建立安全、可靠的农村供水体系。
切实加强—33—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着力消除各类污染隐患。
加强对农村现有简易水厂和供水设施的改造,落实各项净水措施,因地制宜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深入实施“农村饮水安全提升工程”,提高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到2015年,完成395万农村人口改善饮水安全状况的任务。
加快区域集中供水设施和管网建设、改造、维护与管理,推动城市供水向农村延伸覆盖,逐步实现区域集中供水同网同质同价。
七、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的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生态文明建设。
各级政府要把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作为必须履行到位的基本职责,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纳入各级生态建设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作为评价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与生态市县、环保模范城市创建等工作挂钩。
(二)加大资金投入。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整合各类专项资金,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财政投入。
加大对水源地污染源实施搬迁整治、禁止和减少施用化学肥药、建设生态公益林、实施生态移民和生态修复等的生态补偿力度。
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
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