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特许经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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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021年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021年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治理法子是为了鼓舞和指导社会本钱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处事质量和效率,庇护特许经营者正当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平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进展而制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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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等6部委25呼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治理法子》业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度进展改造委主任:徐绍史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水利部部长:陈雷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20XX年4月25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治理法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舞和指导社会本钱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处事质量和效率,庇护特许经营者正当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平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进展,制订本法子。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庇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范畴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法子。

第三条本法子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当局采纳竞争体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表里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合同明确权力义务和风险分管,商定其在必按期限和局限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供应公共产品或者公共处事。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该当坚持公开、平正、公平,庇护各方相信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施展社会本钱融资、专业、技术和治理优势,提高公共处事质量效率;(二)改变当局本能,强化当局与社会本钱沟通合作;(三)庇护社会本钱正当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安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均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体式:(一)在必按期限内,当局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刻日届满移交当局;(二)在必按期限内,当局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刻日届满移交当局;(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当局后,由当局授予其在必按期限内运营;(四)国度划定的其他体式。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业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水利部部长:陈雷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2015年4月25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2 (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 30 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 3 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规范特许经营活动,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维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鼓励和引导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项目实施特许经营。

第三条【特许经营定义】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划分和风险分担机制,授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经营或者经营特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特许经营条件】实施特许经营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内外资准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二)具有公益性、长期性、可经营性,风险可分担;(三)项目建设运营的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四)能够物有所值,即与传统政府投资模式相比,社会资本参与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或者有效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财政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指导性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指导性目录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五条【特许经营方式】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包括现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改建、扩建,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运营、维护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服务;(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特许经营期限】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方式的,特许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方式的,特许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第25号令)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第25号令)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4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六部委第25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 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完整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

(完整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特许经营工程实施方案

特许经营工程实施方案

特许经营工程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

特许经营工程是指特许方将其已经建设并运营的工程设施、设备、技术、管理经验等无形资产转让给特许人,特许人在特许方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特许方的标准和要求,使用特许方的资产和技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支付一定的特许费用。

特许经营工程是一种有效的合作方式,可以促进资源共享、技术转移和市场拓展,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和企业发展。

二、实施目标。

本特许经营工程实施方案的目标是在特许方和特许人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互利共赢。

特许方通过将自身的技术、管理经验和品牌优势转让给特许人,帮助特许人提升经营水平,扩大市场份额,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局面。

特许人则可以借助特许方的资源和支持,快速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步骤。

1. 确定合作意向,特许方和特许人首先要确定合作意向,明确双方的合作目标、合作方式、合作期限等关键合作要素,达成一致意见。

2. 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在确定合作意向的基础上,签订特许经营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合作关系,保障合作顺利进行。

3. 技术培训,特许方向特许人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包括生产工艺、质量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培训,确保特许人能够熟练掌握特许方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4. 运营支持,特许方在特许人开展经营活动的过程中,给予必要的运营支持,包括市场推广、产品研发、管理咨询等方面的支持,帮助特许人解决经营中的问题。

5. 绩效评估,特许方和特许人在合作期限结束后,对合作的绩效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合作策略,为今后的合作提供借鉴和指导。

四、风险控制。

特许经营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风险,为了保障合作的顺利进行,特许方和特许人需要加强风险控制,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经营风险等方面的控制。

五、实施效果。

通过特许经营工程的实施,特许方可以扩大自身的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实现品牌价值的最大化;特许人可以借助特许方的资源和支持,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实现经营业绩的快速增长。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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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特许经营管理规定
(草拟稿)
第一条【总则】为深化建筑市场综合改革,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秩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建立特许经营制度】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特许经营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特许经营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人,与信用良好、具有相应工程施工经验和技术能力的单位(以下称“特许施工方”)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由特许施工方按照承包人统一的管理体系和标准参与施工履约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申明与认可】建设工程施工实行特许经营活动的,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前向发包人申明,并得到发包人的认可。

建设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上述申明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特许经营申明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特许施工方的基本情况、企业实力、财务状况、业
绩和信用情况;
(二)承包人(投标人)实行特许经营的工程管理体系;
(三)承包人(投标人)与特许施工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双方各自承担的施工内容或比例、工程管理分工以及质量、安全、进度、劳务工资支付等方面的责任与义务。

特许施工方不得将其承担施工内容(劳务除外)进行分包。

第五条【特许施工方条件】特许施工方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较为良好的财务状况;
(三)具有工程管理需要的项目管理团队,团队成员具有较为丰富的工程施工和管理经验;
(四)同一时间段内仅与一家单位签署特许经营协议。

第六条【承包人义务】承包人在实行特许经营活动工程项目的管理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定期检查、评估特许施工方执行承包人统一管理体系和标准的情况,采取有效管理措施确保特许施工方的履约质量;
(二)按承包人统一渠道和标准采购主要工程材料设备;
(三)从收款账户和劳务工工资专户中直接支付主要材料设备款项和劳务工资,收款账户包括承包人与特许施工方开立的共管账户;
(四)培训特许施工方相关员工,选择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派驻工程现场;
(五)指导特许施工方提升管理能力与水平;
(六)在工程现场“五牌一图”公示特许施工方名称及其施工内容。

第七条【许可及档案】建设工程施工实行特许经营活动的,施工许可证应增加载明特许施工方及其承担的施工内容和现场管理实际负责人;工程档案资料及竣工验收证明书中增加现场管理实际负责人签字。

前款所称工程现场实际管理负责人,是指经发包人认可的由特许施工方派驻现场具有较为丰富管理经验和较强管理能力的人士。

第八条【责任划分】建设工程施工实行特许经营活动的,承包人及其相关人员承担现行法律法规中总承包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许施工方及其相关人员承担现行法律法规中分包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以施工合同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为准。

第九条【业绩认可】特许施工方业绩(限其承担部分)可以用于本地区的资质申请和工程投标业务。

特许施工方的业绩和注册人员满足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资质等级要求的,可直接申请相应等级资质。

第十条【责任追究】建设工程施工不按本规定实行特许经
营管理,且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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