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负责人解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3.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
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条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商业特许运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运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运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运营(以下简称特许运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运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运营资源许可其他运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于统壹的运营模式下开展运营,且向特许人支付特许运营费用的运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运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运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运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运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运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运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运营模式,且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运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运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 2 个直营店,且且运营时间超过 1 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运营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运营活动的,应当向所于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运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壹)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运营合同样本;(三)特许运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关联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解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解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罗广建特许经营在国外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目前已发展为一种成熟的营销方式,其主要优势是操作简便,成本较低,可以快速扩大营销规模,满足消费者对便利化、规范化服务的需要。
因此,特许经特许经营如肯(以下人,手段,规范,以特许经营名义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也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阻碍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扰乱市场秩序,而且由于特许经营活动中被特许人的数量往往比较多,有可能发展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针对特许经营在我国发展中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国需要制定规范和管理特许经营活动的专门行政法规。
也正因为如此,为进一步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有五章、三十四条。
本文旨在对《条例》的内容和精神进行简要解读。
商业特许经营的定义及解析与《办法》相比,《条例》在所列举的可以作为特许经营资源中增加了专利、专有技术内容,对商业特许经营的定义也更加科学、严谨,《条例》第三条将商业特许经营定义为“商业特许经营(以许人)双方方式,因此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支付费用的种类、数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对于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办法》中规定特许人“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而《条例》对此要求更为严格,《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可见,《条例》对作为特许条件的“两店一年”的直营店限定为特许人直接拥有的直营店,对于特许人的子公司、控股公司所建立的直营店则不计算在《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所规定之列。
《条例》如此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活动。
专家解读最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专家解读最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一个小门面,几万元的资金就能够做“品牌店"。
最近几年来,特许经营,加盟连锁,成为中小创业者寻求项目、创业致富的一条捷径。
不过,打着特许经营的幌子,各地也出现诸多诈骗事件。
1月8日下午,南京创业者服务中心举办专题讲座,中心首席专家连文杰详细解读了商务部去年年底颁布,并将于2月1日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准备创业的准老板们指点迷津。
陷阱一,假特许,真卖设备一些项目方列出的加盟条件是不收加盟费,只需购买他们的机器并一次进货多少台,就可以取得县、市一级的市场代理权。
而往往是,一旦该公司“圈钱”成功后就会马上逃之夭夭,投资者只能自认损失。
上海4050项目——得意咖啡,在上海卖了1000多台,每台1。
58万,让项目方狂骗上千万后“跑路”.政策:《办法》对特许经营下了定义”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不再包括产1品、设备、技术、专利等。
对策:如果创业者在考察某个加盟项目时,发现同样的机器在市场上可以用更低的价格买来,且购买机器的费用占了加盟连锁金额的大头甚至是全部的话,就要提高警惕。
陷阱二,宣传夸大投资回报一家连锁特许方宣传加盟该项目只需三个月就收回好几十万的投资,无须要加盟者操心,只要每月等着收钱,特许方全面负责培训、广告投入和前期数月的经营.但加盟商一旦加入该连锁体系后却发现投资成本远不止原先所说的金额,商家事前的承诺并没有到位,搞了两三年后仍未收回成本.政策:《办法》要求特许人在宣传、促销、出售特许经营权时,广告宣传内容应当准确、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骗、遗漏重要事实或者可能发生误导的陈述。
特许人不得人为夸大特许经营所带来的利益或者有意隐瞒特许经营客观上可能出现的影响他人利益的情况。
对策:同正常经营一样,一个加盟项目也有一个投资回收过程,才有赢利的可能。
20190716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书面、网络、传媒、电 报、电传、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邮件、政府
网站公告
基本信息:可查询 决策信息:影响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 利润分析 核心信息:管理、技艺等
信息保密: 通过签署保密 协议的方式
特许经营活动 基本情况: 从事特许活动 的起始时间、 案例、直营店 和加盟店数量、 分布地域和联 系方式
5、特许人应何时备案? 2007年5月1日前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在2008年5月1日前完成备案; 2007年5月1日之后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在签订首份特许经营合同后15日内向商务 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6、特许人应如何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应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完成。 首先特许人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书面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可获得系统的登录号密码; 再次,特许人使用登录号密码进入系统中填报电子版材料提交至备案机关审核,经审核通过 后,在系统中予以公告,即完成备案。
特许经营合同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24-2条,停止经 营、没收,10-50 万
5
违反年报和费用说 明:
1万以下,1-5万
违反信息披露:
责令改正,1-5万、 5-10万
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是指一个企业(特许人)授权另外一个独立的个体(特许经营人)使用其商标、经营模式、品牌、产品、知识产权等经营资源的一种商业合作形式。
为了确保商业特许经营的有效运作,需要制定一系列的管理条例来规范特许经营的各个环节。
下面是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条例的一些重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条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的监管,保护特许经营人和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商业特许经营是自愿的、双方利益共享的合作关系,特许人和特许经营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合作。
第三条商业特许经营的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和商业伦理,不得从事虚假宣传、恶意竞争、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特许经营人的资格第四条特许经营人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第五条特许经营人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经验,并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来开展特许经营活动。
第六条特许经营人应接受特许人的培训和指导,掌握特许经营的核心技术和经营理念,确保特许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第七条特许经营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由特许经营人在合同签订前进行认真审查。
第八条特许经营合同应明确特许经营的范围、期限、地域、费用等具体内容,并约定双方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九条特许经营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特许人的商标、产品、服务、知识产权等经营资源,确保能够正确运用和维护。
第四章特许人的责任和义务第十条特许人应提供全面的培训和指导,确保特许经营人能够正确运作和管理特许经营项目。
第十一条特许人应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确保特许经营的品质和效果。
第十二条特许人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帮助特许经营人解决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五章特许经营人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特许经营人应按照特许人的要求,遵循特许经营的经营模式、操作规程和标准,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商务部特许经营条例

商务部特许经营条例商务部特许经营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管理条例解读三

《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管理条例》解读三《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管理条例》解读(三)中国特许经营事业征途上的里程碑--简要解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出台万众瞩目、翘首以盼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在农历丁亥年开门之际悄然出台了!在中国特许经营事业近二十年的发展历程中,《条例》的出台只不过是众多大事中的一件;然而,在中国特许经营事业的漫漫征途中,它必将作为一个标志性事件而被载入史册!那么,这是一部什么样的法规?它应该如何理解与应用?它对特许经营市场到底有什么样的影响?对于这几个关键问题,本文将试图给您一个简要并力求准确的解读。
一、旧貌与新颜--关于《条例》的内容与特点《条例》共分五章、三十四条。
其核心内容包括特许人的条件、特许经营备案和报告、特许经营合同、广告宣传、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共六个部分。
虽然《条例》是第一部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关于商业特许经营的行政法规,但其与之前的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仍有剪不断的历史渊源。
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比,《条例》有删减、有增补、有修缮,在这些修修剪剪中,《条例》的立法宗旨、主意就跃然而出了。
删减主要有三处:其一,去掉了关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款,只保留了少数几条关于特许人主要义务的规定;其二,取消了关于被特许人条件、被特许人信息披露义务的条款;其三,完全删除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特许经营的条款。
其他的删减还有:取消了争议颇大的"特许人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取消了特许人可以宣传收益声明的规定,等等。
增补之处主要有:其一,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其二,强化了特许人的法律责任,增加了对特许人违反备案、报告要求时给予相应处罚的条款。
修缮之处主要包括:其一,明确了特许人应该拥有注册商标,而不是非注册商标;其二,完善了特许人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条款;其三,完善了特许人的备案和报告制度,提高了合理性和操作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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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负责人解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日前(2007年5月1日)公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为更好地了解条例精神,记者近日就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负责人。
特许经营的核心是无形资产的输出
问:目前,社会公众对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还比较陌生,您能不能介绍一下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
答:商业特许经营,一般简称为特许经营,有时也叫特许加盟,是一种营销方式。
它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也就是特许人,通过订立合同,将其拥有的这些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也就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活动。
从特许经营的概念可以看出,特许经营有四个基本要素:
一是,特许人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二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是,被特许人应当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这种统一的经营模式体现在各个方面,大到管理、促销、质量控制等,小到店铺的装潢设计甚至标牌的设置等。
四是,被特许人应当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一般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开发、积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特许经营在国外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目前已发展为一种成熟的营销方式,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被广泛采用。
避免行政干预过度妨碍特许经营
问: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活动,针对这一特点,条例在总体思路上有什么考虑?
答:特许经营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适用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如何通过行政法规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是制定条例时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
为此,我们确立了两方面的总体思路:
一是,必须把握好行政权力介入民事法律关系的程度,处理好当事人意思自治与行政干预的关系。
二是,根据国外的有益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只要特许人的行为规范了,就基本上可以达到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
按照上述总体思路,条例主要规定了规范和管理特许经营活动所必需的具有管理性质的一些制度、措施和要求,并通过严格、明确的法律责任保证其切实得以落实;对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或者事后协商解决的问题,仅做了必要的重申、强调。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问: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条例明确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二是要求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三是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三方面的条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两店一年”要求,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活动。
信息披露至少应当提供12个方面内容
问:有特许经营立法的国家,都把信息披露作为核心制度。
条例对此如何规定?
答:条例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专设“信息披露”一章,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有关信息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并明确规定了特许人应当提供的信息内容,包括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商业信誉记录、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特许人为被特许人提供服务的能力以及对被特许人在经营方面的管理和监督的情况、特许经营费用及其收取办法、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等12个方面。
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问:条例为什么要确立特许人备案制度?
答:由于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政府不宜对其实行行政许可,但又需要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为此条例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
条例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规定了备案的程序以及备案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后,应当予以备案,通知特许人,并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和及时更新。
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
问:特许经营活动在实践中出现的不少问题和纠纷,与特许经营合同不够规范有直接关系。
条例对规范合同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从三个方面对规范合同作了规定:
一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并明确了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三是规定除被特许人同意的外,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
特许人在推广活动中不得欺骗误导
问:条例是如何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行为规范?
答:条例针对特许经营活动本身的特点以及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对特许人的行为规范作了规定。
比如,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特许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向被特许人收取推广、宣传费用,并将使用情况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等。
对被特许人的行为规范,条例也作了相应规定,主要是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对特许人的违法行为可以予以公告
问:明确、严格的法律责任是法律制度得以遵守的重要保证,条例在这方面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特许人不具备相应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未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违反有关行为规范以及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等,均规定了明确、严格的法律责任。
从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的种类看,除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是,条例针对特许经营活动的特点,规定对特许人的违法行为可以予以公告,通过社会舆论和市场的压力,促使特许人依法办事,改正违法行为。
条例施行前的特许人明年5月前必须备案
问:在条例施行前有不少特许人已经在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对这部分特许人,条例的规定是否适用?
答:无论是条例施行前还是条例施行后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均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但是,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于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的备案问题,条例作出了特殊规定,即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规定对上述特许人不适用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两店一年”的规定。
这样处理,符合实际情况,也尽量减少了对企业经营活动的限制和影响。
据统计,截至2005年年底,全国已有2320个特许经营体系,如肯德基、麦当劳、全聚德、华联超市、马兰拉面、吴裕泰茶叶、福奈特洗衣、东易日盛装饰等,涉及餐饮、零售、洗衣、室内装饰、休闲健身等60多个行业、业态,特许加盟店约16万家。
特许经营的发展,在调整和改善流通结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特许经营的核心是无形资产的输出,一个特许人往往有为数较多的被特许人,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潜藏着较大的风险,目前特许经营在快速发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是:一些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具备相应的条件;特许经营活动不规范,市场秩序较为混乱;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特别是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以特许经营名义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也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