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行业信用
规范行业信用建设提升企业履责水平

作 ,确保培训的效果和质量 ,确保培训对象和企业满意 ;
要积 极 组 织 开展 多 种 形 式 的交 流 活动 ,学 习借 鉴 国 内外 先
规范行 业信用建设 明确企业履责方 向
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蔓延的严峻形势下,行业信用建设和企业社会责任 工作都面临着新的课题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 了解行业、熟悉企业的优势 ,积
极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和企业社会责任工作 , 非常必要,也非常紧迫。
规 范 行 业 信 用建 设 提 升 企 业 履 责 水 平
国务 院国资委副主任 黄淑和
行业协会 是促 进信用体系建设
Hale Waihona Puke 推动企业履行社 会责任的重要 力量
行业 信用建设是我 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的重要组成 部 分 ,是新形势下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的
家,占目前试点行业信用评价企业的5 .5 15 %,为全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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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指 标 和 标准 的 制订 ,是 促 进行 业 信 用 体系 建 设 、 推 动企 业 履 行社 会责 任 的基 础 工 作 ,也 是 行 业 协会 发 挥 作 用 的 优 势所 在 。 许多 协 会在 这 方 面 做 了大 量 工 作 ,建 立 了 比较好 的基础 ,下一步 要继 续完善 和推 进这 项工 作 。 在 行 业信 用 评 价指 标 设 计上 ,要 突 出行 业 特 点 ,把 对 企 业 生 产 方 式 、经 营行 为 的 考察 列 为 重要 工作 ,使指 标 体 系真 正起 到提高企 业诚 信 水平 的导 向作用 。 要积 极研 究 和 探 索 本行 业 企业 社 会 责 任标 准 的 制订 工 作 ,抓住 本 行业 企 业履 行 社 会 责任 中存 在 的 突 出 问题 ,如 安 全 生产 、环境 保 护 、 服务 质 量 、职 工 权 益 等 ,研 究 制订 具 有 行业 特 点 的企 业 社 会责 任 指 标 体 系 。应 须指 出 ,企 业
商务部办公厅、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12•【文号】商信用字[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商信用字[2008]1号)各有关商会、协会:按照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要求,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由商务部承担,由原全国整规办组织实施的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相应转由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商务部信用办)负责。
根据《关于开展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3号)要求,截至2008年3月,共有53家商会协会提出试点申请。
经组织专家评审和论证,确定52家商会协会为第二批试点单位。
现将试点单位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1),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握好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正确方向行业信用评价是行业信用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试点商会协会要认真学习领会和全面贯彻《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整规办发[2005]29号)和《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心组织好试点工作。
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试点方案,正确把握信用评价的方向,坚持为会员企业服务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以规范行业秩序,提高行业信用水平,促进行业自律和行业健康发展为宗旨,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和公正透明的评价程序,认真组织实施。
评价结果要经得起时间和市场的考验。
各试点商会协会要建立对被评价企业的动态管理制度,在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跟踪了解被评价企业情况。
被评价企业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应立即宣布原信用等级无效,并收回相应的证书、标牌;被评价企业的信用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信用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书面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委协会办)备案。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第二次考核评估情况的通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第二次考核评估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0.12.27•【文号】商办秩函[2010]1692号•【施行日期】2010.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第二次考核评估情况的通报(商办秩函〔2010〕16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商秩字[2009]26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第二次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0]1494号)的要求,我们对第一次考核评估中不合格和未参加第一次考核评估的地级以上试点单位进行了考核评估,并对省级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建设运行情况进行了测评。
现通报如下:此次应参加考核评估的地级以上试点单位有45个,其中, 6个单位未报送材料,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在报送材料的39个试点单位中,2个单位基础条件得分达到255分以上,评为优秀;35个单位基础条件得分达到210分以上,评为合格;2个单位基础条件得分未达到210分,评为不合格(见附件1)。
另外,为更好推动县级试点单位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我们确定了22个工作成效显著,基础条件好的县级试点单位予以表扬(见附件3)。
对于考核评估不合格的8个试点单位,我们将给予3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4月1日。
请有关试点单位于2011年4月8日前将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报我部。
对于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试点单位,将取消其试点资格,并会同财政部追回已经下拨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或在今后的其他资金中核减;所在的省(区、市),将不再列入今后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项目支持范围。
非公立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

非公立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建立健全非公立医疗机构信用体系,推动非公立医疗行业诚信自律,依据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民政部等8部门《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意见》(商信用字[2015]1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在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非公立医疗机构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协会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信评机构),按照规定的评价标准、程序和方法,通过调查、审核、统计和综合分析,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注1(以下简称医疗机构)的合法存续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从事本行业所必需的资格、资质、专业技术能力以及社会责任能力等进行专业评价,并以直观的符号表示信用的活动。
第三条信用等级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分为“三等九级”(附件1),即由高到低分为A、B、C三等,下设AAA、AA、A、BBB、BB、B、CCC、CC、C九级,每个等级均对应相应的信用状况。
颁发的证书和标牌(样式见附件2)使用国家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统一的标志与格式。
第四条信用评价遵循国际信用评价的公允原则,本着“自愿、公正、公开”的精神,以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文件为指导,以政府监管机构对医疗机构资质、考核、认证以及准入等方面的规定为依据开展工作。
第五条信用评价的标准、程序、方法和结果应当报送国家商务部信用办公室、国家卫生计生委信用办公室和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备案,并与国家发改委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共享。
第六条推行信用评价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开展信用评价活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信用体系及机制,构建行业信用数据库,强化从业主体和人员的信用意识,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机构信誉,在行业内营造良好的信用生态环境,促进医疗机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

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业协会商会与⾏政机关脱钩总体⽅案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试⾏)》的通知⽂号:中央编办发[2015]38号颁布⽇期:2015-10-16执⾏⽇期:2015-10-1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编办、新疆⽣产建设兵团编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厅(室):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业协会商会与⾏政机关脱钩总体⽅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精神,做好⾏业协会商会与⾏政机关脱钩涉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调整⼯作,中央编办会同发展改⾰委、⼯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资委等部门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业协会商会与⾏政机关脱钩总体⽅案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试⾏)》,已经国务院和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中央编办2015年10⽉16⽇关于贯彻落实⾏业协会商会与⾏政机关脱钩总体⽅案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试⾏)理顺⾏业协会商会与代管的事业单位的关系,核销⾏业协会商会使⽤的事业编制,不再实⾏⾏业协会商会与事业单位合署办公,是⾏业协会商会与⾏政机关脱钩⼯作的重要内容。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业协会商会与⾏政机关脱钩,促进⾏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业协会商会与⾏政机关脱钩总体⽅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的有关精神,现就做好⾏业协会商会与⾏政机关脱钩涉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调整事项提出如下具体意见:⼀、⾏业协会商会与⾏政机关脱钩涉及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要坚持精简整合,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精神,进⼀步优化事业单位的布局结构和资源配置;要坚持统筹协调,对纳⼊调整范围的事业单位,注意做好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和⾏业体制改⾰等的政策衔接;要坚持积极稳妥,有关⽅⾯就调整事项充分协商,确保调整⼯作的有序开展和保持⼈员队伍的稳定。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确认第二批数字商务企业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确认第二批数字商务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0.11.23•【文号】•【施行日期】2020.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信息化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确认第二批数字商务企业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部署,加快推动商务领域企业数字化转型,促进新旧动能转换、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质量效率,商务部在2019年遴选首批60家数字商务企业基础上,于2020年继续开展数字商务企业培育和遴选工作。
经各地推荐和专家评审,决定确认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48家企业为第二批数字商务企业(名单见附件)。
各地要高度重视数字商务建设,按照《数字商务企业发展指引(试行)》,积极开展数字商务企业培育和推广工作,通过加快推动先进信息技术与商务经济活动和政府监管服务的深度融合,形成以数据驱动为核心、以互联网平台为支撑、以产业融合为主线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融合化发展模式,在商务领域不断催生出组织变革、内容创新、效率提升、监管优化等发展新形态,推动商务高质量发展,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各地在培育数字商务企业过程中的经验和做法请及时向我部(电子商务司)反馈,我部将通过编发案例集、组织媒体报道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推广。
附件:第二批数字商务企业名单商务部办公厅2020年11月23日附件第二批数字商务企业名单(共48家)一、北京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港瑞宏科技有限公司二、天津天津拾起卖科技有限公司云账户(天津)共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三、河北唐山报春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四、山西山西全球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五、辽宁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六、吉林吉林省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七、黑龙江哈尔滨鹏博普华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八、上海上海壹佰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珍岛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九、江苏汇通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吉家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江苏天马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布瑞克(苏州)农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十、浙江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连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大搜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十一、宁波浙江网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十二、安徽合肥荣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三、福建新中冠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十四、厦门厦门元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十五、江西江西万佶物流有限公司十六、山东山东世纪开元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开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十七、青岛青岛孔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十八、河南郑州时空隧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十九、湖北武汉攀升鼎承科技有限公司二十、湖南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一、广东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广州朱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二十二、深圳深圳市中农网有限公司深圳市通拓科技有限公司傲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二十三、广西广西泛糖科技有限公司二十四、海南海南冻品云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二十五、重庆博拉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二十六、四川四川铁骑力士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医云科技有限公司二十七、贵州贵州多彩宝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二十八、云南云南省数字经济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二十九、西藏西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三十、陕西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货达物流有限公司。
全国电力建设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附件二:全国电力建设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秩字[2009]7号)精神,为规范全国电力建设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电力建设企业信用评价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行业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和创造良好竞争环境的重要举措.通过信用评价,逐步在行业内形成以建立信用信息平台为基础,以规范企业市场行为为目标,以培育企业信用意识和提高履约能力为支撑,以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信用环境为导向,展现行业企业的良好形象,促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发展。
第二章信用评价原则及评价对象第三条评价原则(一)统一组织领导的原则;(二)突出专业特点、分类指导的原则;(三)申报材料评审和现场访谈核查相结合的原则;(四)动态与静态综合评价的原则;(五)企业自愿申报和不以盈利为目的原则。
第四条评价对象(一)中电建协的会员单位;(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专业施工承包、电力工程监理和电力工程调试等二级(或乙级)及以上资质的非会员企业;(三)经行政许可部门核准的电力建设项目总承包企业。
第三章信用评价标准及基本方法第五条评价标准(一)信用评价标准是对参评企业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及意愿的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参评企业的履约能力和企业的信用记录等;(二)根据参评企业的特征,评价标准设置火电、送变电、水电、监理、调试等五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在指标设定、记分标准和权重分配等方面均有其差异性;(三)评价标准由企业综合素质、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竞争力、社会信用五个一级要素构成,每个一级要素下设二级要素和三级要素,从而构成评价标准的指标体系。
第六条基本方法(一)评价标准的定量评价与定性分析由于影响企业信用状况的因素很多,其中难以量化的因素需借助信用专家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来判断,因此信用评价标准既要考虑科学的计分模型和定量指标,又要结合行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采用定性指标要素分析的方法,保证信用评价充分反映参评企业真实的信用管理水平。
中国商业联合会关于继续推荐2014年“全国诚信兴商双优示范单位(第二批)”的通知

中国商业联合会关于继续推荐2014年“全国诚信兴商双优示范单位(第二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商业联合会•【公布日期】2015.03.03•【文号】中商联科〔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3.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国商业联合会关于继续推荐2014年“全国诚信兴商双优示范单位(第二批)”的通知中商联科〔2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及各有关企业:根据国家商务部等18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2014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附件3)精神,我会结合企业诚信建设工作实际,在开展第一批全国诚信兴商双优示范单位”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推荐“2014年全国诚信兴商双优示范单位(第二批)”评价活动,重点是宣传表彰在开展“诚信兴商”活动中,企业诚实守信,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双优,有突出贡献的示范企业。
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指导单位:商务部、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旅游局、外汇局。
执行单位:中国商业联合会支持媒体:新华网、人民网、中国市场秩序网、中国商业信用网、百度网、中国商报、国际商报、中国质量报、中国企业报、环球时报、经济日报、中国流通产业网、央视网、中国质检网、慧聪商业服务网、新浪网、搜狐网、腾讯网等。
二、活动目的(一)在全国企业中树立通过诚信兴商而取得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双优的标杆企业。
通过对双优示范企业推介表彰及广泛宣传,提升企业的行业形象,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度和品牌形象。
(二)褒扬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树立企业榜样;增强诚信经营意识和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提升企业形象;以榜样引领和带动“诚信兴商”活动的进一步开展。
(三)通过本次评价表彰活动,不断提高我国企业诚信建设水平,推动企业诚信自律,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和企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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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信用字[2008]1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5.12
【实施日期】2008.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办公厅、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单位名单
的通知
(商信用字[2008]1号)
各有关商会、协会: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要求,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由商务部承担,由原全国整规办组织实施的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相应转由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商务部信用办)负责。
根据《关于开展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3号)要求,截至2008年3月,共有53家商会协会提出试点申请。
经组织专家评审和论证,确定52家商会协会为第二批试点单位。
现将试点单位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1),并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握好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正确方向
行业信用评价是行业信用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试点商会协会要认真学习领会和全面贯彻《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整规办发[2005]29号)和《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心组织好试点工作。
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试点方案,正确把握信用评价的方向,坚持为会员企业服务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以规范行业秩序,提高行业信用水平,促进行业自律和行业健康发展为宗旨,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和公正透明的评价程序,认真组织实施。
评价结果要经得起时间和市场的考验。
各试点商会协会要建立对被评价企业的动态管理制度,在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跟踪了解被评价企业情况。
被评价企业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应立即宣布原信用等级无效,并收回相应的证书、标牌;被评价企业的信用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信用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书面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委协会办)备案。
二、严格界定评价范围,防止重复交叉
参加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商会协会要严格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