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务诚信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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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44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44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4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部署,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审查形成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省、直辖市试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草案》根据《意见》确定的法治原则、安全原则、渐进原则、必要原则、公开原则汇总审查形成,初步列明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

《草案》共328项,包括:禁止准入类96项,限制准入类232项。

二、《草案》所列事项截止于2015年12月31日。

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取消、新设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以及对禁止和限制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事项作出新的规定的,以最新规定为准。

三、《草案》属于试点版,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根据改革总体进展、经济结构调整、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按照《意见》规定的程序适时调整。

四、《草案》先行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省、直辖市进行试点。

请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意见》和《草案》,提出拟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2年天津市商务领域“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2年天津市商务领域“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2年天津市商务领域“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津商秩序〔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2年天津市商务领域“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天津市加快推进诚信建设行动方案》《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加强诚信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诚实守信意识,协同推动《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贯彻实施,根据《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开展2022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统一部署和要求,市商务局定于6月份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天津市商务领域“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诚信兴商,你我共筑。

二、宣传内容(一)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信用体系的系列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决策及部署。

(二)广泛宣传落实商务部、天津市关于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系列文件精神和具体部署。

(三)通过宣传商务诚信文化和信用管理知识,正确引导市场主体树立诚信兴商经营理念,提高信用管理能力,营造崇信守法的营商环境。

着力培育消费者信用消费习惯,提升风险防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积极宣传推广天津特色的“诚信经营承诺店”活动,创新“诚信经营承诺店”做法,扩大其维度和广度。

选取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商贸流通企业诚信经营典型案例,通过“两微一抖”、电台报刊等媒体宣传我市诚信经营成果,在全市进行推广。

三、活动安排(一)启动2022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管理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3]838号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管理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3]838号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管理的通知正文:----------------------------------------------------------------------------------------------------------------------------------------------------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管理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3]838号)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江苏、厦门、山东、青岛、河南、湖北、广东、海南、新疆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流通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及《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的通知》(财办建〔2013〕21号),为加强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管理,确保取得预期成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筹划,建立健全城市配送服务体系试点城市应系统设计城市配送服务体系,明确服务对象、范围,以改造、整合、提升为主要手段,科学布局城区配送节点网络。

完善城市共同配送方案,明确试点总体思路、目标、协调机制、组织方法,以及工作重点、项目安排、管理措施等。

创新共同配送、协同配送模式,构建布局合理、运行有序、绿色环保的城市配送服务体系。

具体可参照商务部印发的《全国城市配送发展指引》。

二、严密组织,规范管理城市共同配送项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订项目管理办法,加强对项目的管理监督;按照《中央财政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建〔2012〕863号)以及《城市配送绩效评价指南》规定,于年末组织对试点城市进行考评,考评结果(每年末)、项目进度情况表(见附件1、2、3、4)应及时报商务部、财政部。

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确定项目并组织实施,明确项目建设目标、具体任务、项目总预算、资金支持额度、支持方式及完成时限、质量验收标准等要求。

关于深入开展“诚信兴商”活动的意见

关于深入开展“诚信兴商”活动的意见

关于深入开展“诚信兴商”活动的意见发文单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宣部发改委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工商总局质监总局食品药监局外汇管理局中企联中消协文号:整规办发[2006]26号发布日期:2006-7-19执行日期:2006-7-1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整规办、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商务厅(局)、经贸委、卫生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外汇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企业联合会、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开展“诚信兴商”活动,是经济领域践行“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为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宣传教育,在经济领域应大力倡导“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新风尚。

近些年来,为促进诚信建设,净化市场环境,各地各级商务、宣传、价格、海关、税务、工商、质检、食品药品、外汇、消协等部门和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了“百城万店无假货”、“共铸诚信”、“价格诚信”、“诚信纳税”、“守合同,重信用”、“质量诚信”、“诚信单位”等多种多样的诚信创建活动。

这些诚信创建活动的宗旨都是引导市场主体树立“诚信兴商”的理念,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的氛围。

诚信创建活动的开展,对于推动职业道德建设与遵纪守法教育,扩大国内消费增长,改善投资贸易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推动“诚信兴商”活动的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展“诚信兴商”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以树立诚信理念、形成诚信机制、规范经济秩序、创造诚信环境为目的,以加强诚信宣传教育为先导,以强化职业道德建设为支撑,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示范和组织作用,依托行业协会带动各类企业,通过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使“诚信兴商”的理念深入人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期间商务信用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期间商务信用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期间商务信用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11.09.27•【字号】•【施行日期】201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期间商务信用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伊犁州经贸委,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了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直接信用交易和相关的信用服务领域。

加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是商务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促进商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要求。

为进一步落实《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商信用字〔200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17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意见》(商秩发〔2009〕23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1〕8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积极推动自治区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现将《自治区“十二五”期间商务信用建设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自治区“十二五”期间商务信用建设指导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意见》(商秩发[2009]23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1〕8号)文件精神,为有效治理商务领域违规失信行为,改善市场环境,扩大社会消费;有效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促进信用交易,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有效促进商务部门职能转变,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现就加强自治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商务诚信建设的战略部署,以建设“诚信新疆”为目标,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把加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作为商务工作的重要任务全力推进,有效整治违规失信,改善市场环境,扩大社会消费;有效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促进信用交易,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有效促进商务部门职能转变,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商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实现我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有力保障。

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11•【文号】商建函〔2024〕574号•【施行日期】2024.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工作的通知商建函〔2024〕5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对商务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引领商贸流通高质量发展,更好支撑商贸流通降本增效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结合商贸流通标准化工作实际,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第二批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商务高质量发展,优化标准供给结构,深化标准化运行机制创新,强化标准实施应用,为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

加快商贸流通新兴领域以及新业态、新模式标准制定,以标准带动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技术应用,优化居民生活服务标准供给,推动商贸流通创新转型。

坚持以标准优化流通组织链条。

完善供给端、流通端、消费端全链条标准化建设,探索助力商贸流通提质增效需要的技术、流程、服务标准,以标准促进供需对接和流程再造,推动商贸流通重点领域效率提升。

坚持以标准助推城乡商贸流通网络建设。

加强农村流通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以标准引领推进城市流通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加快推进重要消费品以旧换新标准实施应用,提升流通基础设施的集约化、标准化水平,有效降低流通成本。

坚持提升商贸流通标准国际化水平。

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7.07.26•【字号】青商市字[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商市字[2017]33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按照商务部和市委、市政府信用建设工作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现将《青岛市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商务局2017年7月26日青岛市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商务诚信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市场经济、建立现代市场体系的基本前提,是各类商务主体可持续发展的生存之本,是行政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必然要求。

为加快推进我市商务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商务部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立了由市委书记任组长、市长任副组长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搭建起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制定了《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为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应用奠定了坚实基础。

但我市商务诚信体系建设相对薄弱,还存在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商务领域的大数据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相互孤立不融合,分散在不同的部门、单位,成“碎片化”,造成政府部门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时,所需的信息支撑单一、滞后,市场主体也难以及时地将政府公共信用信息运用到自身经营管理中,社会公众缺乏快速、便捷获取有关市场主体综合性信用评价信息的渠道等问题。

建设商务诚信公众服务平台,旨在推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职能转变,推动政府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互交互换和协同共享,强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综合应用,实现政府管理由市场管理向市场治理转变,提升政府管理效能,降低社会经济运行制度费用,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商务诚信环境。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30•【字号】晋市政办[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09〕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日晋城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为有效解决商务执法中存在的执法缺位、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效率低下、执法不规范等问题,商务部决定于2009年在全国选择部分城市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

我市商务局被确定为首批试点单位。

为搞好试点工作,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08]503号)精神和《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评估考核办法》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为切实加强对晋城市商务局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成立晋城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郭长青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樊烨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新善市商务局局长成员:姬庞陵市编办主任王克平市财政局局长刘晋兴市人事局局长成少平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王志强市商务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王志强(兼),成员由领导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落实。

二、试点的主要内容1.整合执法资源,实行综合执法。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整合、归并,充实现有力量,组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代表商务主管部门统一行使生猪屠宰、酒类流通等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在当地政府领导、支持下,协调编制、财政等有关单位,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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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务诚信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办秩函[2012]776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2.07.13
【实施日期】2012.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务诚信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办秩函[2012]776号)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商秩发[2011]422号)精神,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工作,商务部决定在10个城市(名单附后)开展商务诚信建设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的任务。

商务诚信是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和谐关系的体现,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必然要求。

加强商务诚信建设,有利于扭转当前社会诚信缺失、道德失范状况,促进精神文明
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有利于企业创新经营理念,提升企业的名誉和品牌知名度;还有利于提振消费者信心,活跃市场,扩大内需,提升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

商务诚信建设的主体是企业及其员工,但政府必须做好组织推动工作。

相关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商务诚信建设试点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做好试点的相关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工作,一方面使商贸流通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质量全面提升,诚信经营意识不断增强,企业员工的商业道德操守全面树立,市场信用环境明显改善;另一方面,使商务部门的行政管理理念不断更新,管理水平有所提升,形成诚信式企业和服务型政府的和谐互动,为社会稳定和谐做出贡献,并为其他地区开展商务诚信建设创造经验。

三、工作任务
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积极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开展商务诚信建设:
(一)确保商品质量。

商贸流通企业须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质量承诺、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内部质量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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