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管理条例解读三
特许经营方面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经营模式,在我国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使用其商号、商标、服务标志、产品、专利、技术等经营资源,按照特许人规定的经营模式进行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商业行为。
为了规范特许经营行为,保护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特许经营的定义、法律关系、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特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特许经营期限与终止、特许经营费用、纠纷解决等方面,对特许经营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特许经营的定义和法律关系1. 特许经营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许经营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使用其商号、商标、服务标志、产品、专利、技术等经营资源,按照特许人规定的经营模式进行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商业行为。
2. 特许经营的法律关系特许经营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特许人:特许人是指拥有商号、商标、服务标志、产品、专利、技术等经营资源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是指与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取得特许经营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第三方:第三方是指与特许经营行为有关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1. 特许经营合同的主体特许经营合同的主体包括特许人和被特许人。
2. 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程序(1)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样本;(2)被特许人审查特许经营合同样本,提出修改意见;(3)双方就特许经营合同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4)双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3. 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1)特许人的授权范围;(2)被特许人的经营模式;(3)特许经营费用及其支付方式;(4)特许经营期限;(5)保密条款;(6)纠纷解决方式;(7)其他约定。
四、特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1. 特许人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特许人享有以下权利:①收取特许经营费用;②监督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③对被特许人进行培训和指导;④维护特许经营品牌的形象。
解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解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罗广建特许经营在国外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目前已发展为一种成熟的营销方式,其主要优势是操作简便,成本较低,可以快速扩大营销规模,满足消费者对便利化、规范化服务的需要。
因此,特许经特许经营如肯(以下人,手段,规范,以特许经营名义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也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阻碍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扰乱市场秩序,而且由于特许经营活动中被特许人的数量往往比较多,有可能发展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针对特许经营在我国发展中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国需要制定规范和管理特许经营活动的专门行政法规。
也正因为如此,为进一步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有五章、三十四条。
本文旨在对《条例》的内容和精神进行简要解读。
商业特许经营的定义及解析与《办法》相比,《条例》在所列举的可以作为特许经营资源中增加了专利、专有技术内容,对商业特许经营的定义也更加科学、严谨,《条例》第三条将商业特许经营定义为“商业特许经营(以许人)双方方式,因此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支付费用的种类、数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对于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办法》中规定特许人“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而《条例》对此要求更为严格,《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可见,《条例》对作为特许条件的“两店一年”的直营店限定为特许人直接拥有的直营店,对于特许人的子公司、控股公司所建立的直营店则不计算在《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所规定之列。
《条例》如此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活动。
解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解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解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罗广建特许经营在国外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目前已发展为一种成熟的营销方式,其主要优势是操作简便,成本较低,可以快速扩大营销规模,满足消费者对便利化、规范化服务的需要。
因此,特许经营这种营销方式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被广泛采用。
特许经营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只有十几年,但发展速度很快。
特别是2000年以来,特许经营在我国进入高速增长期。
据统计,截至2005年年底,全国已有2320个特许经营体系,如肯德基、麦当劳、全聚德、华联超市、马兰拉面、吴裕泰茶叶、福奈特洗衣等,涉及餐饮、零售、洗衣、室内装饰、休闲健身等60多个行业、业态,特许加盟店约16万家。
特许经营的发展,在调整和改善流通结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规范特许经营活动,商务部曾于20xx 年12月30日发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办法》自20xx年2月1日施行。
《办法》的施行对规范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但是,由于特许经营的核心是无形资产的输出,一个特许人往往有为数较多的被特许人,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潜藏着较大的风险,容易成为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手段,而我国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社会公众对特许经营的了解也不够充分,特许经营在快速发展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比如,一些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具备相应的条件;特许经营活动不规范,市场秩序较为混乱;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特别是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以特许经营名义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也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阻碍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扰乱市场秩序,而且由于特许经营活动中被特许人的数量往往比较多,有可能发展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针对特许经营在我国发展中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国需要制定规范和管理特许经营活动的专门行政法规。
也正因为如此,为进一步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20xx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特许经营的行为,保护特许经营者和特许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
第三条商业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授予特许经营者使用其特定商标、经营模式、商业秘密等相关经营权益的经营方式。
第四条商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守公平、诚信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
第二章申请与核准第五条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特许经营计划书,包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方式、经营管理、投资规模等;(三)特许经营合同和授权书;(四)特许人提供的使用手册、技术规格书等相关资料;(五)特许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商标证书。
第六条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准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核准并颁发批准文件。
特许经营者应当在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七条特许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授权合同的约定,使用商标等相关经营权益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让与其它人使用。
第八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开展经营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保证产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不得提供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第九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支付特许费和管理费。
特许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等服务,并保证商业秘密的保密。
第十条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终止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损害特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商业特许经营进行检查和调查,要求特许经营者和特许人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特许经营者和特许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
20190716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书面、网络、传媒、电 报、电传、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邮件、政府
网站公告
基本信息:可查询 决策信息:影响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 利润分析 核心信息:管理、技艺等
信息保密: 通过签署保密 协议的方式
特许经营活动 基本情况: 从事特许活动 的起始时间、 案例、直营店 和加盟店数量、 分布地域和联 系方式
5、特许人应何时备案? 2007年5月1日前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在2008年5月1日前完成备案; 2007年5月1日之后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在签订首份特许经营合同后15日内向商务 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6、特许人应如何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应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完成。 首先特许人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书面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可获得系统的登录号密码; 再次,特许人使用登录号密码进入系统中填报电子版材料提交至备案机关审核,经审核通过 后,在系统中予以公告,即完成备案。
特许经营合同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24-2条,停止经 营、没收,10-50 万
5
违反年报和费用说 明:
1万以下,1-5万
违反信息披露:
责令改正,1-5万、 5-10万
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是指一个企业(特许人)授权另外一个独立的个体(特许经营人)使用其商标、经营模式、品牌、产品、知识产权等经营资源的一种商业合作形式。
为了确保商业特许经营的有效运作,需要制定一系列的管理条例来规范特许经营的各个环节。
下面是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条例的一些重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条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的监管,保护特许经营人和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商业特许经营是自愿的、双方利益共享的合作关系,特许人和特许经营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合作。
第三条商业特许经营的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和商业伦理,不得从事虚假宣传、恶意竞争、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特许经营人的资格第四条特许经营人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第五条特许经营人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经验,并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来开展特许经营活动。
第六条特许经营人应接受特许人的培训和指导,掌握特许经营的核心技术和经营理念,确保特许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第七条特许经营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由特许经营人在合同签订前进行认真审查。
第八条特许经营合同应明确特许经营的范围、期限、地域、费用等具体内容,并约定双方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九条特许经营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特许人的商标、产品、服务、知识产权等经营资源,确保能够正确运用和维护。
第四章特许人的责任和义务第十条特许人应提供全面的培训和指导,确保特许经营人能够正确运作和管理特许经营项目。
第十一条特许人应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确保特许经营的品质和效果。
第十二条特许人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帮助特许经营人解决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五章特许经营人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特许经营人应按照特许人的要求,遵循特许经营的经营模式、操作规程和标准,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的相关法律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的相关法律条例不管是个体户还是开办企业,此时都必须要先确定一个经营范围,因此,在法律上,也就有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啦。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的法律条例,希望能帮到你们。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的法律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商务部特许经营条例

商务部特许经营条例商务部特许经营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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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管理条例》解读
三
《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管理条例》解读(三)
中国特许经营事业征途上的里程碑
--简要解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出台
万众瞩目、翘首以盼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在农历丁亥年开门之际悄然出台了!
在中国特许经营事业近二十年的发展历程中,《条例》的出台只不过是众多大事中的一件;然而,在中国特许经营事业的漫漫征途中,它必将作为一个标志性事件而被载入史册!
那么,这是一部什么样的法规?它应该如何理解与应用?它对特许经营市场到底有什么样的影响?对于这几个关键问题,本文将试图给您一个简要并力求准确的解读。
一、旧貌与新颜
--关于《条例》的内容与特点
《条例》共分五章、三十四条。
其核心内容包括特许人的条件、特许经营备案和报告、特许经营合同、广告宣传、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共六个部分。
虽然《条例》是第一部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关于商业特许经营的行政法规,但其与之前的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仍有剪不断的历史渊源。
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比,《条例》有删减、有增补、有修缮,在这些修修剪剪中,《条例》的立法宗旨、主意就跃然而出了。
删减主要有三处:其一,去掉了关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款,只保留了少数几条关于特许人主要义务的规定;其二,取消了关于被特许人条件、被特许人信息披露义务的条款;其三,完全删除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特许经营的条款。
其他的删减还有:取消了争议颇大的"特许人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取消了特许人可以宣传收益声明的规定,等等。
增补之处主要有:其一,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其二,
强化了特许人的法律责任,增加了对特许人违反备案、报告要求时给予相应处罚的条款。
修缮之处主要包括:其一,明确了特许人应该拥有注册商标,而不是非注册商标;其二,完善了特许人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条款;其三,完善了特许人的备案和报告制度,提高了合理性和操作的可行性。
以上总结虽未能涵盖全部内容,但也包括了其中的主要变化之处。
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条例》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化繁为简"。
可有可无的条款干脆不要,比如关于特许人权利义务的一些条款;容易引起争议或无法执行的条款也予以取消,比如特许人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等等。
《办法》包括九章、四十二条,而《条例》只有五章、三十四条,《条例》的瘦身显而易见。
《条例》还有一个特点是"抓住重点"。
特许经营关系中的主要角色是谁?是特许人!目前中国特许经营市场混乱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是特许人的欺诈!因此,治理特许经营的关键在于管好特许人。
《条例》的重点就在于规制特许人的行为,制裁特许人的违法,这就是《条例》完善特许人的备案和报告制度、加重特许人的法律责任、甚至取消被特许人的条件和信息披露义务规定的原因!这一立法取向也完全与美国等特许经营发达国家的立法取向相一致。
《条例》的第三个特点是"强化责任",即强化了特许人的责任。
《条例》不但扩大了特许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同时也大大提高了特许人承担罚款的最高限额(由《办法》规定的最高3万到《条例》规定的最高50万)。
一部法律法规如果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就没有威慑力和强制执行力,也就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条例》关于特许人法律责任的规定虽然仍不尽完善,但仍将是《条例》得以有效执行的有力保证。
二、误读与解读
--关于两个重要条款的解释
《条例》虽然出台了,但为了让特许经营当事人、行政机关以及裁判机构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有关机构有必要对相关条款作进一步的解释,甚至出台必要的实施细则。
实际上,《条例》甫一颁布,争论和误读就已经应声而出了。
1、《条例》第十二条可能是最易被误读的一个条款
该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某位法学教授将该条理解为"被特许人享受违约特权,一旦出现特许经营业绩不良等情况时,则可退出加盟"!
作者认为,这种解释是完全错误的。
如果该条果真如此解释的话,那么《条例》所有的正面意义将全部被抹杀,其带给中国特许经营市场的将不是秩序和规范,而是混乱和纠纷。
即使单纯从立法的基本价值观来判断,这种解释也是非常荒唐的,因为没有任何国家的任何法律会纵容单方违约行为而不受处罚。
实际上,第十二条是借鉴了国外特许经营立法关于"冷静期"的规定,而采取了中国化的表述而已。
比如《澳大利亚特许经营行为准则》第13条规定:被特许人有权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7天之内解除合同。
这个"7天"的期间就被称为"冷静期"。
规定"冷静期"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给予其在对特许人有进一步的了解后进行反悔的权利。
在合同法上,这种权利是一种法定解除权,而不是违约特权,更不能解释为被特许人违约后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条例》能够规定冷静期条款,已经是一个极具魄力的举动,令人击节赞赏。
但是有所不足的是该条并没有明确冷静期的具体期限,也未明确有关的执行细则,难免会让人误读,也给特许经营当事人带来了困惑和操作困难。
2、《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是另一条容易引起争议的规定
该条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对于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是必要的,但此条规定过于笼统,且如何与合同法相衔接等等均未明确。
依作者的观点,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主要侵害的是加盟者的知情权,加盟者因缺乏真实信息而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可能发生损失。
特许人为此应承担的责任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应该赔偿加盟者由此发生的损失。
对此,合同法规定了受害方有权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
因此,如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是此种情况,则加盟商只能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而不是要求解除合同。
当然,还可以有另一种理解是,该条规定只是对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补充。
也就是说,加盟者除了依据合同法追究特许人的缔约过失责任外,还享有本条赋予的法定解除权。
如果加盟者未能有效行使其撤销权时,仍然可以依据《条例》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并要求特许人给予赔偿。
如果
是从这个角度看的话,则《条例》对特许人法律责任的规定是非常严格的,而对加盟商的权益则给予了过于宽泛的保护。
但是,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法定解除权必须在有法律明确规定时才能产生,《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是没有这个权利的。
如果以上问题不解决,不但会给特许经营当事人造成误导,也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法院和仲裁机构如何解决类似纠纷,如何进行裁判就会产生分歧。
因此,作者认为,有关机构有必要对此条作出明确的解释,或对条款作出必要的修改。
三、积极与消极
--关于《条例》的作用与影响
《条例》对中国特许经营事业的发展是利多还是利空,这是所有业内人士都非常关心的问题。
作者认为,从总体上讲,《条例》对特许经营的发展是短期利空,长期利多。
在短期内,《条例》对特许人资格和条件的规定必将阻止一部分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从而限制了特许人的数量;《条例》对特许人诸多法律责任的规定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企业开展特许经营的热情和冲动。
此外,加盟商根据《条例》对特许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例会逐渐增多,特许经营中的欺诈、违法现象曝光增多,无疑会降低潜在加盟商的投资兴趣。
因此,在《条例》实施后的几年内,整个特许经营市场将进入一定的低潮期,特许人、加盟商数量锐减,市场萎缩,特许经营的概念也不再时髦。
而从长期来看,《条例》必将是中国特许经营健康发展的新起点,是特许经营市场做大作强的有力保障。
《条例》的实施,有利于保护和培育真正有实力的特许人,净化特许经营市场,规范市场秩序,惩处和淘汰不法特许人。
因此,在经历一定的低潮之后,随着有实力的特许企业的增多,市场的规范,特许经营模式的优势得以进一步发挥,特许经营理念会重新深入人心,特许经营的春天必定会重新来临!
特许经营法律对特许经营发展的影响是有规律可循的,短期利空,长期利好在世界其他有特许经营立法的国家已经得到了验证。
据澳大利亚特许经营协会有关人士介绍,在1998年颁布《特许经营行为准则》后,澳大利亚的特许经营也陷入了低潮,但在几年后,特许经营重新发展起来,并且有了更大的发展。
美国、马来西亚等国也有类似的经历。
因此,对于《条例》的颁布,除了那些妄图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的不法经营者感到沮丧外,所有业内人士、特许人和投资者都应充满信心,并对特许经营的未来有更高的期待!
随着《条例》的出台,中国特许经营事业无法可依的时代宣告结束!从自由生长到依法治理、从混乱到有序,每个国家似乎都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中国也不例外。
从此,特许人有了明确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加盟商有了具体的法律保护手段,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监管和治理,而司法机构也可以有法可依、依法裁判了。
从此,一个崭新的阶段开始了,而《条例》就是这一征程的新的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