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矿泉水厂安全生产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泉水厂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矿泉水厂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泉水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泉水厂所有员工、临时工、实习生及外来人员。
第三条矿泉水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矿泉水厂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矿泉水厂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所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 各岗位操作人员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4.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矿泉水厂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指导、服务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五条矿泉水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 安全生产检查: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4. 事故报告和处理:发生事故及时上报,按照事故报告程序进行处理,查明原因,落实责任。
5. 安全生产设施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生产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6. 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矿泉水厂应采取以下安全生产管理措施:1.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现场管理,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3. 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防止设备故障引发事故。
4. 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5.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水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水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水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爱护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不受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自来水厂(简称水厂)地下水源的爱护。
第三条市环境爱护部门负责本方法实施的统一监督管理。
水厂地下水源地所在区、县的环境爱护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本方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市水务部门根据本方法的规定,负责地下水源爱护区内核心区的管理,并协同市环境爱护部门负责本方法的全面实施。
规划、国土资源和卫生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爱护部门实施本方法。
第四条水厂地下水源的水质,由市卫生部门会同市水务部门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监测管理。
第五条依据各水厂所处的地理位置、地貌以及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划定地下水源爱护区,并在爱护区内划分核心区、防护区和主要补给区。
本市现有各水厂地下水源爱护区分区范围详见附表。
第六条在核心区内,必需遵守以下规定:(一)禁止建设取水构筑物以外的其它建筑。
(二)禁止堆放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
(三)禁止挖设渗坑、渗井、污水渠道。
(四)禁止其他一切污染地下水源的行为。
第七条在地处浅层水的水厂(水源三厂、四厂、七厂、八厂)的防护区内,必需遵守以下规定:(一)禁止新建除居住设备和公共服务设备以外的其它建设工程。
新建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备的建设单位和原有企业、事业单位要修建污水户线、支线,将污水接入市政污水干线。
(二)禁止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明渠、漫流等方式排放污水。
已排放的,必需向所在区、县环境爱护部门申报登记,限期修建污水支线,将污水接入市政污水干线。
(三)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废弃物堆放场站和转运站。
已有的场站,要限期搬迁。
居民生活垃圾要日产日清。
(四)禁止利用城市垃圾、粪便和废弃物回填砂石坑、窑坑、滩地等。
(五)禁止利用污水浇灌农田。
已有的污灌区,要限期改用清水浇灌。
(六)厕所以及农村畜禽养殖场、晒粪场、积肥场、粪池、化粪池等必需有防渗漏措施。
山泉水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山泉水厂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厂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全厂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3.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全生产管理1.安全教育培训(1)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2.设备设施管理(1)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2)设备设施出现故障,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3.安全防护用品(1)员工应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尘口罩等。
(2)安全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更换,确保其有效性。
4.消防安全管理(1)消防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2)员工应掌握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5.用电安全管理(1)用电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2)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使用电器时应注意安全。
6.交通安全管理(1)员工上下班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2)厂内车辆行驶应减速慢行,注意避让行人。
四、事故处理1.事故报告(1)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
2.事故调查(1)事故调查组应全面了解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2)事故调查报告应报厂部批准。
3.事故处理(1)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
(2)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附则1.本制度由厂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泉水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生产安全。
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努力,共创安全、和谐的生产环境。
水厂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厂生产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厂所有生产、操作、维护、检修等岗位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水厂生产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水厂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车间设立安全生产小组,负责本部门、车间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七条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条厂长对本厂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对本部门、车间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各岗位操作人员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二条各部门、车间、岗位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三条水厂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安全技能比武等活动,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六条水厂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各部门、车间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自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办公室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整改。
第十九条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隐患进行分类、分级管理,落实整改措施。
第六章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第二十条水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程序和措施。
水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水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厂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水厂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水厂运行安全,特制订此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全体员工及进入我厂园区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水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应以预防为主,综合施策,依法治厂,科学、合理、有效地组织和实施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厂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组织、协调、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第五条水厂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厂长或副厂长担任组长,组成人员包括生产主管、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
第六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水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评价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整改和落实等。
第七条水厂设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责任制度第八条水厂实行安全责任制,各级管理人员要切实负起安全责任。
第九条所有员工要履行岗位安全责任,保证安全生产工作及时、高效的完成。
第四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十条水厂应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水厂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五章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第十二条水厂应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制定相应的预案和流程,并定期进行演练和检验。
第十三条水厂要加强对设备、设施和工艺流程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在发现安全隐患时及时进行整改。
第六章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四条水厂应每年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水厂要组织定期的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
第七章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第十六条水厂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及时跟踪和督促整改工作,确保隐患得到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要进行调查和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水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水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厂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生产和员工的安全,保障公众的安全和饮用水的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厂所有从业人员,包括管理层、技术人员、工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水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利,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第四条水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对重大事故、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职业卫生检测等进行记录。
第五条水厂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条水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制度。
第七条水厂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与认证。
第八条水厂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厂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成员包括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水厂应建立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加强员工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条水厂应对重要设备、管道、电气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水厂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包括防火设施、应急救援装备等,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水厂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建立化学品安全档案和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化学品的使用和存放安全。
第十三条水厂应认真执行作业票制度,对需要开展的危险作业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水厂应建立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对各类突发事件进行预先演练,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的处置。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管第十五条水厂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定期的安全演练。
第十六条水厂应定期邀请安全生产专家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水厂应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保持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制化。
第十八条水厂应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和台账,对重大事故、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职业卫生检测等进行记录。
桶装水厂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桶装水厂的生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桶装水厂所有员工、承包商、临时工等所有进入厂区的人员。
三、安全责任1. 厂长是桶装水厂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厂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 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四、安全管理制度1. 人员培训(1)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了解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2)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3)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如电工、焊工等,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 设备管理(1)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严禁设备带病运行,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机检查。
(3)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确保操作人员正确使用设备。
3. 生产环境(1)保持生产区域整洁,及时清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2)保持生产设备、管道等设施完好,防止泄漏、腐蚀等事故发生。
(3)加强通风换气,确保生产区域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4. 电气安全(1)严格遵守电气安全操作规程,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2)定期检查电气设备,及时更换老化、破损的线路和设备。
(3)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拆装、改造电气设备。
5. 消防安全(1)建立健全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3)严禁在生产区域吸烟、使用明火等行为。
6. 交通安全(1)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员工交通安全意识。
(2)车辆进出厂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超速、逆行、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
(3)厂区内设置明显的交通警示标志,确保车辆、行人安全通行。
五、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个人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桶装水厂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水厂安全生产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厂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厂所有员工、承包商、临时用工以及进入水厂区域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水厂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水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厂部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员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水厂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水厂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领导和监督。
第六条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研究制定水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三)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四)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水厂各部门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三)组织本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四)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五)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九条水厂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员工在岗期间,应每年参加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第十三条水厂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状况;(二)生产场所的安全环境;(三)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四)员工的安全操作行为;(五)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自来水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厂工作,提高效率,保证供水安全,根据公司制度建设规划,结合水厂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厂是自来水生产部门,履行以下职能:
1、认真贯彻执行供用水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保证各项供水生产工作有序开展,同时完成各项生产技术和经济指标,不断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
2、负责公司供水生产计划的落实,根据市区用水需要与供水设备的生产能力,科学合理调度水生产。
3、负责管理使用水厂供水生产设备,根据生产需要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研发,提交每年的设备小修、大修、技术改造计划,定期对各类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障各类设备安全运行。
4、定期和不定期对供水生产环节和供水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保证供水生产工作正常运行。
5、负责水厂净化工艺等工作,与化验部门加强配合,严格抓好出厂水的水质,保证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6、负责水源潜水泵提水、输水管道输水、一级曝气、铁锰过滤、加氯、蓄水池蓄水、二级加压配水等生产全过程的协调运行,保证供水生产安全,努力提高生产效益。
7、负责用电、水厂绿化、锅炉供热、水源管理工作。
8、负责水源地和水厂的安全保卫工作。
9、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条水厂各个岗位职工要保持高度责任心,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技术,熟练掌握各种生产工艺及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搞好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四条水厂实行厂长负责制,履行全面管理职责。
车间班组长负责组织当班期间的各项生产工作,水厂相关岗位要服从值班班长的统一调度。
第五条水厂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工作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酗酒闲聊、睡觉,不得容留闲杂人员进入水厂。
第六条水厂实行轮班岗位的,接班人要提前十分钟到岗,做好值班的准备工作;交接班时,双方共同巡视设备的运行情况,清查交接班室内财物;记录交接班情况,并双方签名;如果接班人员未能准时到岗,交班人不得离开岗位;接班人醉酒或身体明显有病不适,交班人应拒绝交班;凡领导指令事项、其它工序要求事项以及供电部门要求事项,需要接班人员知道的,交班人应口头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并在交班记录中写明。
第七条水厂水处理车间、二泵站工作程序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有关《水处理操作规程》、《泵站安全操作规程》及其它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第八条净水工应穿工作服,佩戴健康证上岗。
身体状况必须符合要求,无
传染病,定期检查身体,如发现身体状况不合格的一律严禁上岗;水厂值班班长、净水工、水源值班员、二泵值班员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与职业道德,坚持“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换工作服。
禁止披发、穿裙子、拖鞋、短裤、背心上岗。
第九条水厂工作人员的考勤管理依据公司的考勤制度及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水厂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部门主管责令改正: 1、上班期间聊天串岗的; 2、上班玩电脑游戏的; 3、上班期间打扑克的。
第十一条水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分公司报经公司决定对其处直接损失等额罚款(直接责任人承担损失赔偿金额三分之二,值班班长承担损失赔偿金额三分之一)、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待岗:
1、带无关人员进入水厂的;
2、水源地水源井、配电柜等运行异常,输电线路、电杆损坏,有建筑、施工侵占管线等现象值班员未发现或不及时汇报的;
3、带酒上岗的;
4、上班期间睡觉的;
5、脱岗或擅离职守的;
6、违反操作规程的;
第十二条水厂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公司报经公司决定,对其作出停薪待岗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偷盗水厂财物的; 2、故意损坏水厂设施的。
第十三条水厂厂长不严格履行职责致使本部门员工常有第十条所列行为,或者本部门员工有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列行为的,确认其为不称职,分公司报经公司决定调整其岗位;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其职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