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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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4•【字号】桂政办发[2006]141号•【施行日期】2006.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4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1994年以来,我区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开展了以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为主要内容的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为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农户没有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有的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工作人员代签;有的地方没有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最新式样换发、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填写不规范,地块四邻界址不清;有的地方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随意调整、收回或流转农民的承包地;农户之间自行互换、流转承包地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长期稳定,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扎实推进。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维护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律赋予农民承包经营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必须依法维护。

对外出务工的农民,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充分尊重和保障。

承包期内,对出嫁、入赘并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农民,以及离异、丧偶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农民,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其承包地被发包方收回的,应依法落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害他们应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1]3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1]31号

四川概况机构职能政府领导政务信息办事服务互动交流投资四川旅游四川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2011年06月27日来源:省政府办公厅【字体:大中小】川办发[2011]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守耕地红线,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一)认真实施耕地保护目标责任。

严禁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特别是将基本农田用于非农建设,严禁“以租代征”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必须坚持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防止耕地净减少。

严格执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全面实行以耕地保护为重点、以基本农田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严格考评,实行“一票否决”。

(二)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

按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尽快划定并落实到农户和地块,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示,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耕地保护基金制度。

严禁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改变用途,非法占用、使用基本农田。

严禁各种破坏基本农田行为,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规定。

(三)加大补充耕地力度。

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全面推行耕地占补平衡按等级折算制度。

继续开展“金土地工程”,以建设促保护,进一步加大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力度,努力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积极开展土地复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二、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四)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把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相结合,依法按程序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任务到位、责任到人、部门配合、全力推进,确保权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力争到2012年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工作做出以下通知:一、加强合同管理1.农村各级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制度,建立档案管理和台账管理,做到合同一户一档、台账一户一册。

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合同变更、转让、终止等情况。

2.完善合同备案和登记制度,对于新签订、变更或终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要按规定进行备案和登记,确保数据的真实有效。

3.对于无效合同、违法合同和合同纠纷,要及时处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4.加强对承包地的监管,严禁违规转包、出租、流转等违法行为。

一旦发现,要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二、规范合同管理1.对于合同的签订,要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双方当事人要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承包地的面积、期限、承包方式、承包费用等内容,并经过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对于合同的签订需要经过政府或农村集体组织审批的,要按程序办理。

2.对于合同管理中的变更、续租等行为,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程序进行备案和登记。

3.全面落实承包经营权证书,确保农民合法权益。

对于已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书,要做好管理和保管工作,确保证书的真实有效。

三、加强合同宣传1.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政策宣传,让农民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对于合同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法规,要及时向农民进行宣传解释,引导他们依法合规经营,增强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

四、加强监督检查1.加大对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管理不规范、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2.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承包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承包地的合法合规使用。

五、加强政策支持1.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政策支持力度,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为农民解决合同纠纷提供帮助。

2.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相关工作提供经费支持和技术指导,提高农村合同管理工作的水平和效率。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

政策泫规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为贯彻落实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农村 土地承包法》,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与改革工作,现就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通知如下。

―、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重大意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明确发包方、承包方权利义务 关系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承包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法定依据。

《民法典》和《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土地承 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即承包农户依 据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以竪记为前提条件,这明 显不同于其他不动产权利,也决定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合同管理的特殊重要性。

目前,全国共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2亿多份,依法加强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 身利益,对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巩固和完 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二、依法全面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职责《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 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 营合同管理。

2019年9月,中央编办印发《关于修订整合不动 产登记职责文件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农 村土地(含耕地、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 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

各地要认真贯彻 落实,依法履行好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

要根据履行职责的需 要,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及相关调查成果、申请申报材料 等纸质和数字化成果的管理,以确保维护承包农户合法权益 查有实据,推动承包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有坚实的数据支撑:要 建设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数据库和应用平台,严格按 照《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做好农村土地 承包数据的保管、更新和使用等工作。

在此前提下,做好土地进,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通过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方式形成 了一些资产,这些地区也根据情况变化.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1•【字号】永政办明电[2007]76号•【施行日期】2007.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永政办明电﹝2007﹞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当前,我市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总体上是稳定的。

各县区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保持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长期稳定,进一步保护和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但是,在土地承包政策的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此值得注意的问题。

有的地方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落实,有的地方多留机动地,有的地方承包期内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有的地方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等。

这些问题,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为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重要性。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

目前一些地方出现的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问题,实际上是没有贯彻落实好党的农村政策、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的反映。

对此,各县区务必高度重视,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出发,充分认识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面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规,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二、全面开展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

当前,各县区要突出抓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按照政策法规要求完成二轮土地承包工作。

至今还没有开展二轮承包或没有完成二轮土地承包的地方,必须立即部署开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到农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5]2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5]2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5]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落实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落实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重点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法》、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省委3号文件精神真正落到实处。

二、抓紧做好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

各地要认真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证工作的检查,凡经营权证发放工作不到位的,今年12月底要基本完成补换发证工作,确保农民拿到土地承包的法律凭证。

至今尚未开展二轮延包工作或者二轮延包工作没有完成的地方,要尽快完成延长土地承包期的有关工作,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虽已开展二轮土地承包,但合同签订不规范的,要抓紧完善到位。

对于城郊个别地方任意缩短承包期或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政策未落实到户,但绝大多数农民要求实行分户承包的,要依照法律政策规定,尽快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面落实到户,确保农民在今后征地中依法获得补偿和维护自身合法的土地权益。

三、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各地要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为依据,逐步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登记备案、合同管理、纠纷调解等制度。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24•【字号】川办发[2000]138号•【施行日期】200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川办发〔2000〕138号)为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需要,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经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土地承包、减轻农民负担、管好农村财务和农村集体资产、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等热点问题,涉及到千家万户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的农村政策的落实,稍有疏忽和不慎,就会影响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是党的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

各地要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积极性,化解各种矛盾,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把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体系。

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0〕3号)的要求,建立健全有权威的工作机构和经常性的工作制度,强化农经人员培训,努力造就一支熟悉农村政策、热心为群众办事的专职队伍,提高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水平。

二、加强土地承包规范管理,确保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目前,全省范围内的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已基本完成。

要围绕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法制化建设,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着重做好三项工作:一是继续抓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后续完善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消除影响稳定的各种隐患。

二是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以承包合同管理、土地承包费管理、机动地管理为重点,加强规范化管理,指导合同签订,建立合同档案,及时调处纠纷,组织合同兑现,切实维护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1.28•【字号】辽政传[1995]2号•【施行日期】1995.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通知(辽政传〔1995〕2号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当前,我省一些地方由于对如何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延长土地承包期的认识不够明确,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的不经承包方同意,提前终止承包合同;有的违背政策,随意将土地打乱重分;有的借延长承包期之机,随意扩大机动地面积,变相增加农民负担,影响了农民的积极性。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现就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的政策。

凡土地承包期满的,要在完善承包合同的基础上,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土地承包期未满的,要继续执行原承包合同,在原承包期满后再进行延期工作。

原承包合同尚未到期又确需进行延期工作的,必须在尊重原合同、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进行。

延长土地承包期,可以根据发展经济的需要和群众的意愿,对承包土地进行必要的调整,但不准打乱原生产队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土地。

土地承包期延长以后,要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提倡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做法。

对个别矛盾比较突出的,可在适当时机进行必要的调整。

调整方案须经村民大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同意,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严格控制机动地面积。

在延长耕地承包期时,可以根据村屯建设和发展非农产业的需要,留出适当的机动地。

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耕地总面积的10%。

机动地的承包金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为农民服务项目,严禁挥霍浪费,贪污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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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的
通知
针对目前农民在承包农村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调整、收回、及其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等工作事项中遇到一些具体纠纷问题,并呈上升趋势。

为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通知如下:
1、针对目前不少农户反映二轮延包承包的土地,实际面积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面积大,农户要求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

根据《咸丰县忠堡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堡镇依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二轮延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忠政发[2005]3号文件的具体原则规定:“已进行农村二轮延包且大多数群众没有意见的村,不准随意变动,不准推到重来搞重新发包,不准重新丈量土地,以防引发新的矛盾。

”又根据《关于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咸延包组发[2005]12号文件“承包土地按等级分的,如何计算面积?答:不确定等级,按习惯面积确权”。

根据以上文件精神,综述在二轮延包时实际面积大于经营权证面积的属正常,不须更改,也不得更改,各村委会不得再出具类似证明。

2、针对目前不少农户税改时,为了少交税,故意将其承包面积报小,而现在又要恢复其原来的面积,要求村委会出具证明,按原来
的面积落实惠农补贴资金。

根据《关于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咸延包组发[2005]12号文件答复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不得突破1996年二轮延包时的面积”。

只要农户的经营权证的面积与1996年二轮延包的面积一致,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出具类似证明,财经所也不得办理随意改变农户承包土地面积的手续。

土地经营权证承包土地面积与1996年土地面积不一致的要查明原因,看是不是国家征用、退耕还林、村级公路、村级公益事业占用、农户建房、自然灾害毁损等原因造成减少的。

根据《咸丰县忠堡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堡镇依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二轮延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忠政发[2005]3号文件精神,以上几种情况在二轮延包时要核减面积。

任何人和任何单位不得随意给农户出具要求增加承包耕地面积的手续。

3、关于二轮承包时全家外迁及全家农转非后要求收回原承包地的农户。

根据咸丰县人民政府(咸政发[1996]文件的有关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应收回‘三户’(死亡绝户、全家外迁户、全家农转非户)的耕地。

只要在1996年以前类似三种情况的村里已经收回的经营权就归村小组所有。

2005年以后就按《咸丰县忠堡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堡镇依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二轮延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忠政发[2005]3号文件执行。

原则上绝亡户的承包土地经营权属原组集体,主要用于化解人地矛盾和组集体福利事业占地补偿,个别五保户挂靠同小组内农户,并按合同履行了对五保户生养死葬的义务的,原承包地可确权给赡养五保户的农户。

若跨组赡养五保户死亡后的土地承包
经营权原则上属于原五保户所在的集体。

全家外迁户的承包地,如外迁户无书面申请放弃承包经营权的,不得剥夺该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现不得受理1996年以前全家外迁户、全家农转非户要求恢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

4、针对农户办理土地承包流转手续的问题
充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是党的方针政策,只要在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基础上,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即2028年12月31日,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原则上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都可以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此基础上只要双方当事人,亲自到财经所办理手续。

出具流转申请书、协议合同、发包方意见(村民委员会),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阻碍强迫农户进行土地承包流转。

协议合同要注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边界、质量等级;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等。

发包方的意见要是肯定的,不能含糊且要注明流转方式,要有经办人的签名及村委员会的公章。

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的要有委托书,并要注明原因、被委托人的姓名及本人的亲笔签名。

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要有双方各自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签名。

5、针对个别村使用空白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及合同,随便提供存放在村委会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问题
在工作中已出现了个别村使用空白的权证及合同,我们将加大力度,对每个村进行一次排查,收回存放在村委会及个别村干部手中的空白权证及合同。

村委会要严格执行《咸丰县忠堡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堡镇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忠政发[2005]11号文件。

要严格按照管理要求办事,管理好档案更不得私自借出。

村民委员会是土地的发包方,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严格按照农村土地二轮延包的政策要求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及其档案整理规范工作已于2005年全面结束,且农户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经营权证》也于2005年全部发放到农户手中。

今后,任何一级组织不得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调整和改变农村土地二轮延包面积,村民委员会不得随意给农户出具按农户意愿要求调整土地二轮延包面积的手续。

农村土地纠纷主要由发包方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调解和处理,认真细致的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不得随意将矛盾上缴,更不得因怕得罪人不负责任的出具证明而制造矛盾。

财经所主要负责农村承包土地档案资料的完善和整理归档,负责农村土地流转手续的完善,熟练掌握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村民委员会搞好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工作。

必须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农村土地二轮延包的档案管理,不得私自借出和随意更改。

村民委员会不得随意给农户出具证明,要求财经所更改农户二轮延包的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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