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发换发提供材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名称和编号;(二)发证机关及日期;(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
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鉴证所需材料双方自愿-农村产权交易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鉴证所需材料(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转出方提供材料:(一)身份证明:1、转出方为自然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加盖个人签名和手印)2、转出方为村集体的:村委会主任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手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流转土地的决议,决议中须包含土地流转面积、流转期限、流转价款等内容(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签名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同时提供签名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个人手印)。
3、转出方为公司的,需提供近期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流转(转出)土地经营权的决议,决议中须包含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流转期限、流转价款等内容(全体股东或董事签名并加盖公章)。
(二)权属证明材料: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加盖农户本人手印)、暂时未办理确权办证的需提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加盖农户本人手印)。
2、再次流转交易的转出方应当提供原转出方同意再次流转的证明和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者有效证明),并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二、受让方提供材料:(一)身份证明:1、受让方为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加盖个人签名和手印)2、受让方为村集体的:村委会主任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手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流转土地的决议,决议中须包含土地经营权流转位置、面积、流转期限、流转价款等内容(全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签名并加盖村委会公章,提供签名农户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本人手印)。
3、受让方为公司的:近期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流转(转出)土地经营权的决议,决议中须包含土地经营权流转位置、面积、流转期限、流转价款等内容(全体股东或董事签名并加盖公章)。
农村土地承包的具体管理办法_办法_

农村土地承包的具体管理办法我们都知道我国是农业大国,所以在我国农村土地占有了我国土地的大部分,在我国对于农村土地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管理办法是什么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名称和编号;(二)发证机关及日期;(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名称和编号;(二)发证机关及日期;(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
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应当与承包地确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验收;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制度,确保承包地确权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第七条县、乡(镇)和村应当将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总体工作计划。
县、乡(镇)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八条承包地确权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确权登记、纠纷调处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
具体应当按照本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进行收集并确定保管期限。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应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农村⼟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应提交哪些材料在承包了农村的⼀块⼟地,在承包期范围⾥是可以对经营权进⾏变更,只要符合相关的规定就可以去申请办理变更的⼿续。
有些经营者打算对⼟地承包权进⾏变更,那申请农村⼟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应提交哪些材料?店铺⼩编给您提供⼀些意见。
申请农村⼟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应提交哪些材料办理农村⼟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变更的书⾯请求;(⼆)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三)已变更的农村⼟地承包合同(应经镇农经服务中⼼鉴证)及其它证明材料。
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更名的规定有哪些“变更”。
是指承包户之间采取转让、互换⽅式流转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或因其它⽅式导致农村⼟地承包经营权分⽴、合并的;或者部分承包地被依法征⽤、占⽤,导致农村⼟地承包经营权部分丧失的;或者错误填发《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需要变更登记的。
变更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承包⽅填写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持⼆轮延包合同书和《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
(3)村委会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4)(发包⽅)证明材料,主要是已变更的农村⼟地承包合同。
(5)承包⽅将申请书、有关证明材料和《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报送乡(镇)经管站审核。
经审核后在登记簿上进⾏记载。
(6)由乡(镇)⼈民政府向市⼈民政府提出“变更登记”书⾯申请(后附有关材料⼀式两份)和承包户交回的《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
由市农业局经管站对乡镇⼈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符合规定的,在登记簿上进⾏记载。
在原《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增减变动栏⽬填写增减变动地块名称及⾯积,并在证书上注明“变更”的字样。
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地承包⼈对其依法承包的⼟地享有占有、使⽤、收益和⼀定处分的权利。
2002年8⽉29⽇通过《农村⼟地承包法》使之趋于完善并增强可操作性。
承包的原则:农村⼟地承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三者的利益关系。
农村⼟地的范围: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使⽤的⼟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于农业的⼟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依法确认承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使用。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由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式承包经营的承包,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容:(一)名称和编号;(二)发证机关及日期;(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应在30个工作日,将土地承包案、承包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
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
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和注销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和注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1.24•【字号】巴南府办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和注销工作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1〕1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及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做好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登记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工作,将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专门机构、专门人员,依法规范运作,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收回、注销等工作。
同时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一)变更登记的范围家庭承包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1.二轮承包后,因证书填写内容不到位,四至界畔不清,地块不明,证书填写手续不规范的;2.因并村并社,发包方已改变或消失的;3.因村组内部调整承包地,导致证地不一的;4.因承包地被部分征用、占用,导致证地不一的;5.因承包户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证地不一的;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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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发换发提供材料
换发:
1.农户书面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姓名、年龄、住所、申请的原因(申请书要由本人签字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2.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3.发包方土地权属认定证明。
4.土地承包合同及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经营权证书遗失的提供证明材料)。
5.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审批表。
6.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户清查摸底表。
7.乡镇政府申请报告。
补发:
1.农户书面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姓名、年龄、住所、申请的原因(申请书要由本人签字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2.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3.发包方土地权属认定证明。
4.与发包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地来源及证据)。
5.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审批表。
6.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户清查摸底表。
7.乡镇政府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