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交易费收取标准

招投标交易费收取标准

招投标交易费收取标准

1、设计、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含直接发包)交易服务费,按不超过勘察设计、建设监理中标价的1%收取;直接发包的按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合同价的0.9%收取,由中标单位(或承包单位)缴纳,单项工程交易服务费最低为1000元。

2、各类工程建设及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含直接发包)交易服务费,以招标项目中标价为基数按下列标准计收,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单位缴纳50%,中标单位缴纳50%。

(1)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部分,按不超过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的0.14%收取,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按不超过合同额的0.12%收取;

(2)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500-1000万元(含l000万元)的,按不超过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的0.12%收取,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按不超过合同额的0.10%收取;

(3)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不超过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的0.10%收取,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按不超过合同额的0.08%收取;

(4)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3000万元以上部分,按不超过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的0.08%收取,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按不超过合同额的0.06%收取。

(5)单项工程的交易服务费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上述费用为工程交易中心向交易当事人收取的最终服

务费用,此外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以上数据仅供参考)。

服务费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1]243号 2001年8月3日 各市物价局、建委(建设局)、监察局: 为规范全省工程交易中心服务及收费行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交易服务费 1、设计、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含直接发包)交易服务费,按不超过勘察设计、建设监理中标价的1%收取;直接发包的按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合同价的0.9%收取,由中标单位(或承包单位)缴纳,单项工程交易服务费最低为1000元。 2、各类工程建设及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含直接发包)交易服务费,以招标项目中标价为基数按下列标准计收,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单位缴纳50%,中标单位缴纳50%。 (1)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部分,按不超过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的0.14%收取,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按不超过合同额的0.12%收取; (2)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不超过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的0.12%收取,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按不超过合同额的0.10%收取; (3)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不超过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的0.10%收取,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按不超过合同额的0.08%收取; (4)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3000万元以上部分,按不超过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的0.08%收取,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按不超过合同额的0.06%收取; 单项工程的交易服务费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上述费用为工程交易中心向交易当事人收取的最终服务费用,此外再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二、市场交易中心服务范围和内容

招投标缴费办法

招投标缴费办法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各项收费的管理,根据省、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的实际,制定本缴费办法。 一、报名费 根据粤价[2000]223号文规定,报名费每项100元; 投标单位持《广州建设工程投标报名申请表》到中心总部一楼建行3号窗口缴纳报名费,交费时需提供企业IC卡号及所投项目编号。 二、投标保证金 中心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金额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 1、投标单位应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在中心总部一楼建行对外开放窗口交纳投标保证金。 2、缴纳保证金的开户银行:建行天润路分理处,银行账号:44001583404059900006,户名: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3、投标保证金须由项目入选的正式投标人自行缴纳,不得代缴。 4、投标单位缴纳保证金后由中心财务人员开具保证金专用收据,收据写明投标单位名称、所投项目及金额,并将收据第二联(红色)和第四联(蓝色)交给投标单位,投标

单位凭第二联收据作为投标保证金依据、凭第四联作为退投标保证金依据。 5投标单位凭投标保证金第四联(蓝色)收据在中心总部对外开放窗口办理退还手续。其中:未中标单位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七个工作日后办理,中标单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办理,且需提供工程招标单位同意退保证金函。 三、场地使用费、交易服务费 1、工程建设单位即招标单位及工程中标单位在招标项目公示结束后,发放《中标通知书》前,在中心总部一楼建行对外开放窗口交纳场地使用费和交易服务费,并开具发票。 2、根据粤价函[1999]122号及穗价函[1999]59号文规定,招标单位按中标价的0.5‰缴纳场地使用费,每笔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中标单位应缴交易服务费为中标价1亿(含1亿元)以下按0.9‰,超过1亿元部分按0.5‰,分段累计计算,每笔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缴纳场地使用费、交易服务费的开户银行:建行天润路分理处,银行账号:44001583404052500025;户名: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3、场地使用费、交易服务费、投标保证金可以转帐(含支票、汇票或电子转帐)及现金方式缴纳。若以转账方式缴款需经中心财务确认款项已进银行账后,凭银行转账凭证原

陕西省建设工程交易收费标准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费调发〔208〕40号2008年12月17日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批复陕西省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按宗收取经营服务费的函》(陕建函〔2003〕161号)收悉。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偿服务的原则,我局重新制定了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范围和内容 1、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承发包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质量合格、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 2、提供建设工程的招标信息及全省勘察设计、监理、装饰、土建、安装等各类施工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信息。 3、提供建设工程招投标技术专家评委库。 4、提供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以及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等信息服务。 5、按照业务规程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服务。 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按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础实行定额收费,由工程项目招标方和中标方各承担50%,最高收费标准见下表: 1、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标准表 序号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中标价(万元)定额收费标准(元)备注

1 150以下4000 2 151—300 7500 3 301—500 9500 4 501—1000 13000 5 1001—2000 16500 6 2001—3000 20000 7 3001—4000 25000 8 4001—5000 30000 9 5001—8000 35000 10 8001—10000 40000 11 10001—20000 50000 12 20001以上60000 2、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项目交易服务费标准表序号中标价(万元)定额收费标准(元)备注 1 2000以下2000 2 2001—3000 3000 3 3001—5000 3500 4 5001—8000 4000 5 8001—10000 4500 6 10000以上5000

关于收取其他类电子招投标服务费的通知

关于收取其他类电子招投标服务费的通知 各有关投标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构建阳光政府的意见》,建立和完善网上公共服务系统,为建筑市场各交易主体提供更加高效、优质的服务,实现“节能、环保、绿色”招标投标,我中心在成功实行施工、监理、设计、货物类电子招投标的基础上研发了其他类电子招投标系统,并于2011年8月1日开始投入使用,目前运行正常,效果良好。现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电子招投标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深价管函…2009?52号)和市发改委《关于电子招标投标服务收费续期的复函》(深发改函…2011?1454号)的内容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11月14日开始,对其他类工程的电子招投标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招投标服务内容 电子招投标服务通过“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以下简称交易服务网)(https://www.360docs.net/doc/4118673078.html,)提供以下服务内容: 1、电子招标文件编制系统和电子投标文件编制系统下载。 2、网上招标业务办理,包括工程报建、上传招标文件、

查看网上质疑信息、上传答疑及补遗文件、工程跟踪等。 3、网上投标业务办理,包括下载招标文件、工程招标网上质疑、上传投标文件、工程跟踪等。 4、邮件和短信通知服务。对企业关注的招标工程,如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答疑和补遗、截标时间、会议安排等重要内容发布或变更时,系统将通过邮件和手机短信方式及时通知相关企业。 5、自选服务、关注工程、我的信息等定制功能,以及工程信息高级查询、系统操作在线帮助等。 电子标书编制和网上业务办理全部采用CA数字证书安全保障工具,保证电子标书和网上业务办理的安全性和法律效力。 二、电子招投标服务收费方式与标准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电子招投标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深价管函…2009?52号),其他类电子招投标服务费的收费方式与标准如下:

《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深价管函[2007]81号

11.3工程交易服务费缴交服务指南 一、缴费须知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完成后,应当缴纳工程交易服务费。包括施工和监理。 二、缴费标准 1、施工招标中标价1亿元及以下部分按中标价的1.35‰收取;中标价1亿元以上部分按1.0‰收取;最低不低于5000元,最高不高于25万元。施工招标由招标人缴纳。 2、监理招标按中标价的1% 收取,最低不少于1500元。监理招标由中标人缴纳。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到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综合收费窗口领取《缴款通知单》; 第二步:申请人按照《缴款通知单》要求,到指定银行现金或转帐缴款; 第三步:款项到帐后,申请人到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综合收费窗口领取收款发票及《缴费完成证明书》。 四、办理时限 即到即办。 五、办理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行政路2号建设大厦3楼龙岗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 六、收费依据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深价管函[2007]81号)。 七、重要提示 1、缴纳工程交易服务费后,招标人持《缴费完成证明书》到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③、④号窗口取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手续(详见指南3.4)。 2、申请人可拨打28912239、28908318咨询缴费服务相关事宜。

关于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交易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1999-9-1 13:51 深价[1999]130号 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正式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试行标准招待一年多来的具体情况,参照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收费标准,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及你中心在宝安、龙岗设立的分中心在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及相关业务时按如下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 (一)工程设计、监理招标交易服务费,按设计、监理中标价的1%收取,由中标单位缴交,单项工程收费,最低不低于1500元。 (二)工程建设招投标(含直接发包)交易服务费,以工程建设标段中标价为基数按下述标准计收,由工程建设单位缴交: 1、工程建设中标价8000万元(含本数)以下部分,工程招标项目按1.4‰收取。直接发包项目按1.2‰收取; 2、工程建设中标价8000万元以上部分,工程招标项目按1.1‰收取,直接发包项目按0.9‰收取; 3、单项工程的交易服务费最低不低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25万元,个别特大型工程如需超标准收费的,应另行报批。 二、服务内容:为建设工程招投标双方提供交易洽谈场所和配套服务;收集和统一发布建设工程信息;建立设计、监理、施工企业信息库供交易各方查询;为招投标过程提供组织和后勤保障服务,包括为招投标提供场所和设备,办理招投标的申请登记手续,对标书实行统一管理,设立工程项目评比专家库为标书评比提供专业服务,公布抽签和中标结果;为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统一的办公场地,方便交易方集中办理施工报建、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及合同鉴证等手续,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三、除交易服务费外,未经批准不得收取其他任何收费。 四、上述收费规定从1999年9月1日起执行。 五、即到我局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将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2]1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3]21号 二00三年二月十四日 各市物价局、建委(城建)局: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及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现就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执行单位,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即有形建筑市场)。 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费包括建设工程交易过程中向建设单位、中标人收取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场地使用费和特约服务费。 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杜绝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的行为。其服务的主要内容是: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双方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交易洽谈场所;收集、存贮和发布建设工程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和劳务信息;建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企业信息库供交易各方查询;为招投标过程提供组织和后勤保障服务,包括为招标投标提供场所和设备,设立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为评标工作提供专业服务,公布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为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统一的办公场地,方便交易集中办理工程报建、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劳保统筹、施工许可及合同鉴证等手续,提供高效、优质的“一条龙”服务。 四、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包括各类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劳务分包招标投标项目服务收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按建设工程中标价分段计费,建设工程中标价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费率为1.2‰;超过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部分,费率为1‰;超过3000万元以上部分,费率为0.8‰。由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交易双方各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50%。 五、场地、设施租赁费:大会议室(90平方米以上的)为200元/日;小会议室(90平方米以下的)为100元/日,向租用者收取。 六、为交易双方提供其他特约服务的收费标准,暂由服务双方协商议定。 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主要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劳保,设备购置及维护、办公费,采暖费等费用的支出,组织招投标后勤保障服务的支出及用于网络建设维护等支出。要严格控制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人员编制,严禁“以费养人”,控制人员经费支出。 八、未经省物价、建设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对违规减免的,省物价、建设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九、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新设立的按国办发[2002]21号执行)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统一的税务票据,并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十、本通知自3月1日起执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一年,期满另行核定。

湖北省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湖北省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发布日期:2007年06月20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根据《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经批准设立的各类招投标交易中心(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等,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招投标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本通知执行。 二、招投标交易服务费属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三、根据我省招投标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招投标交易服务按交易项目收取服务费,服务费以招投标中标金额为基数,采取超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档次成交额(万元)累进计费

率(‰) 1 100及以下 2 2 100—500(含500,下同) 1.8 3 500—1000 1.6 4 1000—5000 1.4 5 5000—10000 0.8 6 10000以上 0.4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招投标交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质量,结合当地交易量及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局备案。 没有标的金额的服务类招投标交易项目,交易服务费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四、招投标交易服务费原则上由招标人、中标人各承担一半,招标人及中标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涉及的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按经批准的收费标准的70%计收。 六、各地交易中心开办的招投标信息网站,向招投标单位提供网上信息查询、网上招投标等服务,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可收取网员信息服务费,网员信息服务费武汉市为每户

招标代理费收费标准

关于招标代理费的计算方法 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中标人须交纳招标代理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的规定计算),标准如下: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 (6000-5000)万元×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2-10-15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完整版

招标代理收费标准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国家计委 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计价格[2002]1980号 (已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办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上海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表

上海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表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附件二: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表 (差额定率累进收费) 单位:%

备注: 1、收费基数: (1)估算投资: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总投资扣除土地批租、动拆迁费及国内外成套设备生产流水线费用; (2)建安工程造价: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作为建筑安装工程价值的货币表现,由建筑工程费用和安装工程费用两部分组成; (3)送审价:指承发包合同中各专业工程报送审核金额; (4)吨:指钢筋及各种型号预埋件以重量(吨)计算单位。 2、出售招标文件,可收取编制成本费。收费中不含专家评审费、会务费、差旅费; 3、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按单项承发包合同的建安工程造价收费; 4、承接编制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或标底,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及工程造价审核收费的项目,不包括钢筋及预埋件重量的计算; 5、工程造价审核收费: (1)项目送审价核减率在5%以内的(含5%),由委托单位负担审核费用; (2)核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负担,超过部分由原编制单位负担; (3)项目核减、核增部分分别计算审核费用,核增部分由原编制单位负担审核费用; (4)房修、园林、装饰工程按“安装类”收费,其他工程按“建筑类”收费; 6、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例如:某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建安工程造价为3000万元,计算编制工程量清单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万元 (500-100)万元×%=万元 (1000-500)万元×%=万元 (3000-1000)万元×%=万元 合计收费=+++=万元

北京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费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核准北京市招标办建筑市场服务收费标准的函”[京建企(1999)10号]收悉。经市政府批准,市招标办收取的工程施工和设备招投标管理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和设备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等规定如下: 一、建设工程施工和设备招投标服务费按中标价的0.11%收取。其中,招标方交纳60%,中 标方交纳40%。 二、会议室收费 大型会议室(90平方米)每半天200元,中型会议室(60平方米)每半天150,小型会议室(30平方米)每半天100元,以上会议室不足半天按半天计算。 三、服务费 参加投标企业每次50元。对中标企业不收此项费用。 四、除以上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区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以上规定执行。 六、各收费单位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税务发票方可收费。 特此复函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日 市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审定“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函》(京建经[2004]10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发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将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按以下收费标准收取: (一)项目投资额5千万元以下(含5千万元)的按每项5000元收费,5千万元至8千万元(含8千万元)的按每项7000元收费,8千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按每项8000元收费,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的按每项9000元收费,3亿元以上的按每项15000元收费。 (二)以上收费中,招标方交纳70%、中标方交纳30%。 (三)项目投资额是指该项目建筑安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费用、拆迁和各种补偿费用以及设备费用的投资额。 二、大会议室(90平方米)每半天200元,中会议室(60平方米)每半天150元,小会议 室(45平方米)每半天100元。以上会议室不足半天按半天计。 此收费标准为经营性收费,要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依法纳税。 本函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复函。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市规划委员会: 你委《关于<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函》(市规发[2003]429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中“对入场招标投标单位收取综合服务费和按交易额百分比收费的,要改为按服务项目定额收费”的规定,现将重新核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一)勘察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按计划部门批准的投资额5千万元以下(含5千万元)的按每项1200元收费,5千万元至1亿元(含1亿)的按每项1600元收费,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的按每项2500元收费,3亿元以上的按每项4000元收费。

安徽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文件 皖价服〔2007〕226号 关于重新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 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试点县物价局、建委(局):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维护工程承发包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正常运转,促进建设工程交易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重新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省物价部门确认的收费资格,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进场发、承包交易提供交易服务的可收取服务费。 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以每宗招标项目成交中标价为计费基础,由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支付40%,中标人支付60%。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工程交易免收发包单位的交易服务费。 (三)县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可在此次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 (四)各地每年应将收取交易服务费的5%上交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主要用于信息网站建设、信息发布和办公费用等。 三、交易服务费的服务内容和范围 (一)提供建设工程承发包、洽谈、招标、开标、评标时活动场所,并提供的相应的设施和服务; (二)提供建设工程报建、招标信息以及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材料(设备采购)、专业与劳务分包、中介等有关信息服务;、 (三)提供建设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政策咨询及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市场价格信息服务; (四)提供进场管理的建设工程集中统一办公条件及相应的设施; (五)提供工程招标和合同有关技术咨询及评标技术专家评委名册、专家库。 四、本通知下发后,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按照申报程序,向省建设厅报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考核材料。对于硬件设施不配套,服务内容不完善,服务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没有通过省建设厅考核的,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1]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曰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招标代理服务收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釆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招投标交易服务费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收费标准及 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稿时间:2010-2-10 10:48:44 阅读次数:249)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服(2006)12号 各市物价局、建设局: 为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精神,2003年制定了建设工程交易收费试行标准。根据试行两年多来的情况,结合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行分类管理的状况,决定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作结构性改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凡依法成立,符合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规范要求,经过省建设厅类别核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二、收费的项目与内容:建设工程交易的收费项目为综合服务费。其服务内容包括交易场所服务、现场信息(网络)服务及相关商务服务、交易服务等,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招投标场所;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现场发布和查询各类与招投标相关的各类信息,提供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提供从报名、开标、评标、定标、合同备案等一系列与建设程序相关的服务和指导。 三、收费标准: (一)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以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础。 1、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含装饰装修)及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项目,由招标单位支付30%,中标单位支付70%,经济适用房减半收取。按照交易中心类别和中标价收取,具体标准见下表。中标价三类二类一类 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4800 4950 5150 200—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下同)6800 7150 7500 500—1000万元(不含)10000 10500 11000 1000—1500万元(不含)12500 13500 14500 1500—3000万元(不含)15500 16500 17500 3000—5000万元(不含)18000 20000 22000 5000—1亿元(不含)23000 26000 29000 1—5亿元(不含)31000 35000 39000 5亿元及以上40000 45000 50000

上海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上海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 费标准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2006-01-04? 沪建计联[2005]834号 沪价费[2005]0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地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沪建建[2003]第641号、沪价费[2003]第054号,简称《暂行标准》)实施情况,经研究,制定本收费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地单位. 二、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实行“谁委托谁付费”地有偿服务原则(造价审核费用承担从其规定),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地《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地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分别按附件规定地收费标准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 四、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收费标准分计件、计时两类,并必须完成相应地主要工作内容. 对承接具体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地,按计件标准执行;对承接一般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地,按计时标准执行;对承接超出附件一服务内容范围地工程合同专项策划(审编)等工程咨询业务活动,可与业主协商另行收费. 五、计时收费按承办人员不同资格,执行不同地收费标准: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招标工程师,每人每小时300元;

招标代理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计价格[2002]1980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2-10-15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上海招标代理收费标准

上海招标代理收费标准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沪建计联[2005]834号 沪价费[2005]0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沪建建[2003]第641号、沪价费[2003]第054号,简称《暂行标准》)实施情况,经研究,制定本收费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 二、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造价审核费用承担从其规定),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分别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 四、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收费标准分计件、计时两类,并必须完成相应的主要工作内容。 对承接具体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件标准执行;对承接一般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时标准执行;对承接超出附件一服务内容范围的工程合同专项策划(审编)等工程咨询业务活动,可与业主协商另行收费。 五、计时收费按承办人员不同资格,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招标工程师,每人每小时300元;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工程造价人员、工程招标代理人员,每人每小时200元; (三)其他一般专业人员,每人每小时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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