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产险(备案)[2009]N25-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国寿产险(备案)[2009]N12-现金保险附加险条款(27个)
![国寿产险(备案)[2009]N12-现金保险附加险条款(27个)](https://img.taocdn.com/s3/m/8facc1fc770bf78a6529548a.png)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金保险附加险条款(27个)本附加条款是现金保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
一、扩展类1.错误及遗漏描述条款2.保险箱/金库损失扩展条款3.雇员住所扩展责任条款4.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5.非营业时间扩展条款6.损失通知条款7.防盗设施损坏保险条款8.个人财产损失保险条款9.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10.自动承保新的营业场所条款11.自动增加限额条款12.现金支票条款13.雇员忠诚扩展条款14.雇主责任扩展条款二、规范类1.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2.违反保险(单)条件条款3.财产险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4.通知取消保险或拒绝续保条款5.钥匙条款6.保险库条款7.保险箱上锁条款8.第一受益人条款9.预付赔款条款10.战争和恐怖主义除外责任条款11.保护措施条款12.运输保证条款13.上锁保险柜中的现金条款一、扩展类(14个)1.错误及遗漏描述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保障并不因其延缓或非故意地或无意地错误或遗漏通知本保险人已获得或占用的新场所或申报财产价值或描述任何保险利益、风险或财产而受到损害,但被保险人一旦知悉这些延缓、错误或遗漏,应尽可能及早通知本保险人。
本保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保险箱/金库损失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由于盗窃、爆窃、抢劫或企图盗窃、爆窃、抢劫造成被保险人的保险箱及/或金库的损失。
本保险人责任以每一事故万人民币为限。
本保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雇员住所扩展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在“押送途中”项下扩展承保在被保险人雇员住所内因发生本保险所保风险而造成的被保险人现金损失,但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为限:(1)雇员是获被保险人授权携带其现金的;(2)雇员住所是在市内的;(3)现金必须是安全地存放在已上锁的抽屉或保险箱内;(4)本保险人只负责赔偿雇员住所有明显可见被暴力进入迹象的盗窃损失;(5)本保险人责任以每一事故为限。
国寿产险(备案)[2009]N4-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189个)
![国寿产险(备案)[2009]N4-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189个)](https://img.taocdn.com/s3/m/a87dde6daf1ffc4ffe47ac49.png)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189个)本附加险条款是财产基本险(2009版)、财产综合险(2009版)、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条款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
一、扩展类(K)K01.暴风雨扩展条款K02.台风、飓风扩展条款K03.龙卷风扩展条款K04.洪水扩展条款K05.冰雹扩展条款K06.雷电扩展条款K07.暴雪、冰凌扩展条款K08.沙尘暴扩展条款K09.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扩展条款K10.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扩展条款K11.地震扩展条款AK12.地震扩展条款BK1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扩展条款K14.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K15.自燃扩展条款K16.盗窃、抢劫扩展条款K17.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K18.恶意破坏扩展条款K19.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K20.碰撞扩展条款K21.供应中断扩展条款AK22.供应中断扩展条款BK23.供应中断扩展条款CK24.供应中断扩展条款DK25.恐怖活动扩展条款K26.扩展恐怖主义风险责任条款K27.油气管道损坏扩展条款K28.玻璃破碎扩展条款K29.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K30.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K31.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A K32.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B K33.冷库扩展条款K34.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K35.铁路机车车辆扩展条款K36.起重、运输机械扩展条款K37.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K38.复制费用扩展条款K39.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K40.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K41.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K42.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K43.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K44.加班及快运费用条款K4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K46.空运费扩展条款K47.公共当局扩展条款K48.建筑物未受损部分额外费用扩展条款K49.厂区间临时移动扩展条款K50.车辆装载物扩展条款K51.临时移动扩展条款AK52.临时移动扩展条款BK53.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K54.内陆运输扩展条款BK55.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K56.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K57.新取得财产条款K58.雇员个人物品扩展条款K59.其他物品扩展条款K60.自动升值扩展条款K61.合同价格扩展条款K62.85%扩展条款K63.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K64.委托加工扩展条款K65.看护、保管和管理财产条款K66.玻璃破碎扩展条款K67.财产流动条款(存货及机械设备)K68.仓库、库房储存保管条款K69.厂内迁移条款K70.场所外财产条款K71.车载货物条款K72.承保全部盗窃条款K73.重新安装费用条款K74.虫蛀、鼠咬损失扩展条款K75.存货变质条款K76.冷库条款K77.山崩和下陷条款K78.索赔费用条款K79.海潮保险条款K80.临时保护费用条款K81.电气损害条款K82.防止损失扩大条款K83.个人财产条款K84.供电故障导致畜禽损失条款K85.供水、供气、管道破裂损失条款K86.公用设施故障条款K87.广告霓虹灯扩展条款K88.贵重文件条款K89.贵重物品、古董和艺术品条款K90.机动车辆条款K91.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条款K92.计算机设备保险财产项目保险特约条款K93.专业费用扩展条款K94.建筑费用增加条款K95.建筑师、检验师、顾问、法律和其它专业费用条款K96.建筑物变动条款K97.金银珠宝钻石玉器翡翠首饰条款K98.新获取财产条款K99.自动扩展承保新增地点条款K100.自动承保新地址与未指明仓储地址条款K101.通货膨胀条款K102.水道清理条款K103.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K104.导线“舞动”损失扩展条款K105.“污闪”损失扩展条款K106.检修扩展条款K107.场外维修、保养及改造条款K108.水暖管爆裂条款K109.草木特约条款K110.重新装嵌机器条款K111.仓储财产损失特别条款K112.被保险人照顾、监管及控制标的物范围附加条款K113.自动售货机扩展条款K114.疏散费用扩展条款K115.租户财产责任扩展条款K116.内部物品条款K117.拆开、拆卸机器设备及重新安装费用条款K118.所有其它内部设备条款K119.残余物及污染清除费用条款K120.液体泄漏条款K121.租赁财产条款K122.扩建、改建及维修条款K123.扩展车辆测试条款K124.手提电脑及照相摄像器材条款K125.便携式设备扩展条款K126.运输工具、流动机械及成品车扩展条款K127.内陆运输条款K128.清理排水道费用条款K129.污染风险扩展条款K130.意外污染条款K131.烟损条款K132.液体渗漏条款K133.在建工程(含保险期内新增工程)扩展条款K134.不使失效条款K135.放弃比例分摊扩展条款K136.媒介物扩展条款K137霉变条款K138.烟熏扩展条款二、限制类(X)X01.暴风雨除外条款X02.台风、飓风除外条款X03.龙卷风除外条款X04.洪水除外条款X05.沙尘暴除外条款X06.碰撞除外条款X07.自燃除外条款X08简易建筑除外条款X09感应雷电除外条款三、规范类(G)G01.仓储财产申报条款G02.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G03.重置价值条款G04.定值保险条款G05.错误和遗漏条款G06.不受控制条款G07.不使失效条款G08.违反条件条款G09.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G10.72小时条款G11.赔款接受人条款G12.抵押权条款G13.指定公估人条款G14.预付赔款条款AG15.预付赔款条款BG16.索赔单据条款G17.紧急抢险条款G18.分期付费条款AG19.分期付费条款BG20.消防保证条款G21.防洪保证条款G22.仓储物特约条款G23.水位线特约条款:G24.防洪保证条款G25.建筑物消防保证条款G26.配对成套条款G27.成对和成套财产条款G28.代位追偿费用条款G29.信息技术明晰条款G30.垫板条款G31.模具条款G32.第一受益人条款G33.仓储保证条款G34.抵押承受人条款G35.货币条款G36.共保人条款G37.放弃评估条款G38.财产指定条款G39.关税条款G40.通知取消保险或拒绝续保条款G41.品牌和商标条款G42.50/50条款一、扩展类(138个)K01. 暴风雨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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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备案)[2009]N2号-财产基本险
![太保(备案)[2009]N2号-财产基本险](https://img.taocdn.com/s3/m/32b043105f0e7cd1842536ad.png)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基本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爆炸;(三)雷击;(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八)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九)水箱、水管爆裂;(十)盗窃、抢劫。
国寿产险(备案)[2009]N158-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国寿产险(备案)[2009]N158-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6992fc0952ea551810a68791.png)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年龄在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工作或劳动者,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人保(备案)[2009]N276号-家财险附加险条款(2009版)的费率
![人保(备案)[2009]N276号-家财险附加险条款(2009版)的费率](https://img.taocdn.com/s3/m/48b97a69fd0a79563d1e7248.png)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财险附加险费率表FJ01.龙卷风、暴风、暴雨、雪灾、冰凌附加保险费率表一、基本费率龙卷风、暴风、暴雨、雪灾、冰凌附加保险的年费率是0.1~0.2‰。
二、费率说明以及保险费计算龙卷风、暴风、暴雨、雪灾、冰凌附加保险的保险费=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标的对应的保险金额×附加保险费率三、其他事项龙卷风、暴风、暴雨、雪灾、冰凌附加保险不可单独退保,并且不设短期费率。
如果因主险合同退保造成本附加险合同同时被解除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未满期部分的保险费,保险人不予退还。
FJ02. 雹灾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一、基本费率雹灾附加保险的年费率是0.05~0.1‰。
二、费率说明以及保险费计算雹灾附加保险的保险费=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标的对应的保险金额×附加保险费率。
三、其他事项雹灾附加保险不可单独退保,并且不设短期费率。
如果因主险合同退保造成本附加险合同同时被解除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未满期部分的保险费,保险人不予退还。
FJ03. 洪水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一、基本费率洪水附加保险的年费率是0.1~0.2‰。
二、费率说明以及保险费计算洪水附加保险的保险费=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标的对应的保险金额×附加保险费率。
三、其他事项洪水附加保险不可单独退保,并且不设短期费率。
如果因主险合同退保造成本附加险合同同时被解除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未满期部分的保险费,保险人不予退还。
FJ04. 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一、基本费率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附加保险的年费率是0.1~0.2‰。
二、费率说明以及保险费计算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附加保险的保险费=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标的对应的保险金额×附加保险费率三、其他事项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附加保险不可单独退保,并且不设短期费率。
如果因主险合同退保造成本附加险合同同时被解除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未满期部分的保险费,保险人不予退还。
国寿家财险
退休 老人
老有所养,老来无忧,是每一个退休家庭的 美好愿望,但是现在家居生活的一系列风险( 如火灾,爆炸,盗窃等),严重影响我们的老 年生活,我们需要寻找适当的手段转嫁风险, 减少损失。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可为老年生活提 供一份安心的保障。
7、同业家财险对比
• 好家庭B款200元
房屋及其室 内附属设备 室内装潢 家用电器和 文体娱乐用 品 家具及其他 生活用具 衣物和床上 用品 《附加管道破裂 水渍保险条款》 水渍保险条款》 《附加盗抢保险 条款》 条款》 《附加现金首饰 盗抢保险条款》 盗抢保险条款》 《附加第三者责 任保险条款》 任保险条款》 《附加费用扩展 保险条款 无 100000元 元 40000元 元
作为礼品赠送给亲朋好友, 作为礼品赠送给亲朋好友,提升 个人社交地位
提供拜访机会
提供增值服务
维系社会关系
6、营销话术
客户类型
话术切入点
1.唤起忧患意识, 从风险防范的角度 为切入。2.以物美 价廉为切入
1.从风险防范的角度 ,增强家庭责任感为 切入。2. 稳定幸福生 活,实现家庭财产的 保值。3.转移家庭财 产风险,解除后顾之 忧。 1.稳定并巩固退休生 活品质。2.保全个人 财富为切入。
“好家庭”家财险5问
1.保什么?
(1)房屋及其内附属设备( 如厨房,卫生间,供电等 的设备). (2)室内装潢. (3)室内财产:包括家用电 器,家具,床上用品及其 他生活用品.
2.不保什么?
• (1)农村闲置的老旧房屋,简 陋棚房:如无人居住的老房 屋,用芦苇,稻草,纸板,塑料 等易燃的物品为墙壁或屋 顶的简陋屋及柴房或禽房. • (2)字画及珍贵物品:如金银 ,珠宝,古玩,玉器等 • (3)数量或价值不确定的财 产:如货币,票据,文件等 • (4)非法占用财产
国寿产险(备案)[2009]N2-财产综合保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国寿产险(备案)[2009]N10-计算机保险附加险条款(32个)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保险附加险条款(32个)本附加险条款是计算机保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
一、扩展类(15个)1.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由于参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的人员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由于国家有关部门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参与人员或其他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由于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合理的临时或永久性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上述费用仅限于为防止受损保险标的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费用。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产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专业费用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恢复受损保险标的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上述费用的赔偿以恢复受损保险标的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收费规定为准,但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国寿产险(备案)[2009]N3-财产一切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八)盗窃、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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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二)室内装潢;(三)室内财产:1.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2.衣物和床上用品;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二条载明的财产;(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三)经本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建筑,如车库、游泳池、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八)其他不属于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电、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四)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二)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四)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与免赔额(率)第十条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
不分项目的:按各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即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40%(农村3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30%(农村15%),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30%,农村农机具等占25%。
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保险人依据第二十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一次性交清保险费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或其代表进行事故查勘导致不能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1.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2.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3.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二)室内财产的赔偿计算:在分项目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付。
(三)特约承保财产的赔偿计算:参照本条第一、二款执行。
第三十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