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以后(含2004年)入学的毕业研究生就业手续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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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常见问题的说明2010.10研究生

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常见问题的说明2010.10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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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吉林大学、 另外,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吉林大学、 哈工程等高校就业网上的就业信息现对我校校内 ip的计算机开放 的计算机开放, ip的计算机开放,可以到这些学校的就业网搜索 就业信息。 就业信息。 就业网的常用网址栏里有“ 就业网的常用网址栏里有“毕业生求职的有 关网站列表” 信息非常多。 关网站列表”,信息非常多。 11月 哈工大2011 2011届毕业生建筑专场招 11月5日:哈工大2011届毕业生建筑专场招 聘会。 聘会。 11月6日:东北五校2011届毕业生大型招聘会 部分招聘单位信息已经在就业网上登记。 招聘单位信息已经在就业网上登记。 招聘单位信息已经在就业网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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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来派遣回生源所在地,现申请改派到新单位: 原来派遣回生源所在地,现申请改派到新单位: 毕业生持原始报道证、单位接收函( 毕业生持原始报道证、单位接收函(接收函上应加盖单 位上级主管部门公章,上海、北京、 位上级主管部门公章,上海、北京、深圳等城市还需要出具城 市接收函)到黑龙江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改派。 市接收函)到黑龙江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改派。 4、毕业生报到证遗失的补办程序: 毕业生报到证遗失的补办程序: 首先毕业生要在报纸上公开发表报到证丢失作废声明 一个月( 一个月(必须是报到证报到地址所在城市当地公开发行的报 ),然后本人写补办报到证申请 然后本人写补办报到证申请, 纸),然后本人写补办报到证申请,并由毕业生所在学院负责 就业老师在学生补办申请上签字并盖章, 就业老师在学生补办申请上签字并盖章,再由毕业生就业中心 在学生补办申请上审批。 在学生补办申请上审批。在登载作废声明的报纸出版一个月之 后,学生持报纸和本人补办申请以及毕业证复印件到黑龙江省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中心补办报到证。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中心补办报到证。

毕业生报到证办理和档案提取流程

毕业生报到证办理和档案提取流程

毕业生报到证办理和档案提取流程一、毕业生报到证办理《报到证》由原来的《派遣证》转化而来,全称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的凭证,也是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的初始记载和凭证。

毕业生到工作单位报到时,须持《报到证》。

《报到证》一式两联,毕业生持上联到用人单位报到,下联由学校装入毕业生档案(单独办理的学生请联系档案管理单位封装入档案)。

《报到证》中的姓名须与毕业生身份证中的姓名一致,单位的名称也必须准确。

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证》的机构为:河南省大中专学生就业服务中心。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39号(金水东路与农业南路交叉口)(此处插入百度地图,见附件)(一)毕业生就业的一般程序1、毕业生持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盖章后的就业协议书到所在系加盖系公章。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

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书。

4、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填写《就业协议书》并确认各项信息的准确性。

5、毕业生将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书上交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审核。

6、学院审核后录入系统并上报省就业中心。

7、省就业中心核发《就业报到证》。

8、毕业生领取《就业报到证》,办理档案自提或寄送手续后,到用人单位报到。

9、外省学生入学时如将户口迁入学校的,需持学院保卫处户籍科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和《就业报到证》,办理档案自提或寄送手续后,到用人单位报到。

10、用人单位凭《就业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

(二)初次办理报到证各学校统一为应届毕业生办理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左右,具体时间由省中心统一安排。

办理时要提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定并经学校就业工作部门鉴证的就业协议书原件(或者接收函、合同等)或者回生源地自主择业申请表等。

日常个人办理的时间通常从8月中上旬开始。

省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两年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可由毕业生个人办理《报到证》,也可委托学校代为办理(上述两种办理途径均可,由学生视个人具体缓急程度自行选择)。

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84]教计字85号

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84]教计字85号

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1984年5月21日(84)教计字85号)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业经国务院批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分配工作后不实行见习期,直接实行定级工资。

未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分配工作后,应有一年的见习期,但对入学前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国家正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工、练习生、试用人员等)不实行见习期;不脱产学习的,也不实行见习期。

二、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无论做什么工作,其工资待遇均按附表所列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即:获得硕士学位的定为行政二十一级(六类工资区六十二元),获得博士学位的定为行政十九级(六类工资区七十八元)。

如原是国家职工,其入学前原有工资等于或高于上述定级工资的,可在原工资基础上高定一级。

如果在学习期间升过级的,不再高定一级。

未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含肄业),毕业分配工作后,无论做什么工作均按附表所列的见习期临时工资标准和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即实行见习期的,按附表所列的临时工资标准执行;不实行见习期的,则按附表所列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如原是国家职工,其入学前原有工资低于附表所列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标准的,按附表所列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待遇执行;高于附表所列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水平的,按原工资标准执行。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4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4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4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发文字号】教学[2003]16号【发布部门】教育部【发布日期】2003.09.16【实施日期】2003.09.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教育部关于做好2004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3]16号2003年9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省(市)科委(科技干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共中央党校,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研究生招生单位: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坚持教育创新、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精神,根据有利于选拔和造就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硕士生招生工作质量和新生入学质量,现将做好2004年硕士生招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2003年硕士生招生改革举措多,力度大,在实施中克服了非典疫情的影响,工作进展顺利。

入学考试科目设置改革、加大差额复试力度、提高复试有效性、自主确定复试分数线的试点,以及考试内容的改革,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各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单位应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加以完善。

同时,要按照 2004年研究生招生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严格执行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见附件一、二、三),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的办法和程序。

要坚持招生单位自主权与自律机制相结合,坚持依法行政,从严管理,把改革成果制度化、规范化,努力创造既公平、公正又利于拔尖创新人才选拔的招生工作环境。

二、加强考务管理,确保考试安全(一)对部分考务管理工作做如下调整:统考试题分省印制。

各省级招办要认真组织、精心安排。

试题以及信封要严格执行标准,保证印制质量和安全。

法律硕士和工商管理(MBA)专业学位的联考命题、制卷工作均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试卷亦改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直接寄送省级招办统一管理,由省级招办按规定时间下发相关报考点。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为了理顺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体制,完善改革措施,健全服务体系,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使毕业生就业工作全面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我委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实施意见的精神,研究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以指导和管理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逐步把这项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这不仅是做好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需要,也是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根据《规定》要求积极主动地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

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1、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业生就业工作;2、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3、收集和发布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4、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部委、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5、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调配工作;6、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8、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9、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金华市区特定时期入学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办理指南

金华市区特定时期入学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办理指南
四、办理时效:
符合“非转农”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从2011年12月1日起提出申请。符合“非转农”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在放开办理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五、说明事项:
1.符合“非转农”条件的已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配偶系市区农业户口的,可以回原籍农村办理户口“非转农”手续,也可以在配偶方户籍地办理户口“非转农”手续。
2.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迁出时属本市区农业户口;
3.申请“非转农”时户籍在本市区;
4.迁入地村民委员会及乡镇街道同意接收。
二、办理“非转农”回原籍农村落户的程序
1.符合办理条件的对象向落户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领取并填写《金华市区特定时期入学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申请表》,并准备相关材料;
2.符合“非转农”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经村民委员会及乡镇街道同意,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并转为农业户口。
3.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退伍后已由民政部门安置(含货币安置)的,不予“非转农”。
4.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是指研究生(硕士、博士)、本科生、专科生、高中专生、初中专生、职业中专生及全日制技校生,具体认定以毕业(肄业、结业)证书为准。
第五步:(携带以上材料)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六步:(携带以上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材料齐全的由派出所受理,经调查、公示后报分局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办理。
男方写以结婚为由的准迁入申请,注明女方姓名,身份证号码,首先到村里盖章,然后到镇里盖章,然后拿这个申请和男方的户口簿,男女方身份证和复印件,到男方户口所在的派出所,男方派出所会看了准迁入申请和男女方身份证后,收了准迁入申请和女方身份证复印件,还收工本费用9元,就把女方户口迁入男方户口,发一张女方新的在男方的户籍卡。

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

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正文:---------------------------------------------------------------------------------------------------------------------------------------------------- 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九四年四月七日发布)为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教育改革的要求,切实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加快教育体制改革的步伐,现就普通高等教育中有关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从招生开始,通过建立收费制度,改变学生上大学由国家包下来、毕业时国家包安排职业的做法。

同时,建立相应的奖学金、贷学金制度,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引导学生毕业后参与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国家不再以行政分配而是以方针政策指导、奖学金制度和社会就业需求信息来引导毕业生自主择业。

这样,逐步建立起“学生上学自己缴纳部分培养费用、毕业后多数人自主择业”的机制。

二、高等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高等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部分培养费用,但要建立科学的收费制度,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可因地因校因专业而异,既要考虑到实际培养费用,又要考虑到学生家庭的承受能力,由学校提出意见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实事求是地确定。

三、建立与收费制度和人才培养计划相配套的奖学金和贷学金制度。

国家依据宏观调控的有关法规和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核定招生规模,并根据国家需要确定由国家设立的专项奖学金的比例和专业范围。

通过收费制度和奖、贷学金制度的实施来体现现行招生计划中的国家任务和调节性两种形式。

四、高校招生时,应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公布分省市、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明确公布分学校、分专业收费标准和学生奖、贷学金设置情况,供考生报考时参考;录取时,对同一学校只划定一个最低控制分数线。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16•【字号】鲁政办发[2004]56号•【施行日期】2004.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2004年全省预计接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27.5万人,其中高校毕业生18.85万人、中专毕业生8.65万人。

毕业生数量较大,就业任务艰巨。

大中专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政治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04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规定。

各级、各部门和各学校要继续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4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2003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62号)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和本学校实际,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狠抓政策落实,努力实现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

二、畅通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渠道。

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调整优化乡镇干部队伍和中小学教师队伍,改善基层单位人才结构,为吸纳毕业生创造条件。

对到基层、中小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人事代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户口档案管理和小额贷款担保等方面的配套措施,加大支持力度。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革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等问题的意见-劳人培[1983]45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革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等问题的意见正文:----------------------------------------------------------------------------------------------------------------------------------------------------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革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等问题的意见(1983年4月26日劳人培(1983)45号)根据中央关于改革的指示精神,现对技工学校的培训任务、招生及毕业生分配、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改革意见。

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研究办理。

一、关于培训任务问题技工学校是当前我国职业技术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任务是培养中级技术工人。

为了更好地发挥技工学校这个培训阵地的作用,一方面,必须对现有的技工学校认真进行调整整顿。

要调整好学校的领导班子,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积极充实和改善办学条件,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使学校的工作能按照办学规律办事,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提高培训质量,使它在各种培训形式中真正起到骨干作用。

今后还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计划、有条件地适当发展技工学校,特别是那些严重短缺的工种专业的学校。

另一方面,必须适当扩大和加重现有技工学校的培训任务。

根据当前技工学校发展不平衡、条件差别大,大批待业青年急需进行就业训练,大量青壮年职工急需进行文化、技术补课的实际情况,应当从全局出发,在坚持培训中级技工的同时,积极地充分地挖掘潜力,主动地承担起在职工人轮训和待业青年的培训任务。

代培在职工人和待业青年,可以收取一定数量的代培费用,其金额由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确定。

二、关于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制度问题技工学校现行的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制度,是一种统包统配的制度,不利于调动学生学习和单位办学的积极性,必须改革。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2•【字号】黑政办发[2004]36号•【施行日期】2004.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36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人事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公安厅、民政厅、工商局、地税局《关于做好2004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6月22日关于做好2004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2004年6月10日)为实施“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和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进一步推进“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大中专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实现其充分就业,发挥好这部分人才的作用,是落实“科教兴省”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

切实做好今年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的实现,关系到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更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政治稳定的大局。

今年是我省毕业生数量继续以较大幅度增加的一年。

全省毕业生达到14万多人,比上年净增3万人。

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就业工作任务艰巨。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大中专学校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营造吸引毕业生、用好毕业生的良好环境,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人尽其才、人才辈出的有效机制,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真正把毕业生变成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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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以后(含2004年)入学的毕业研究生就业手续办理指南1、就业手续办理流程图
2、签约程序
(1)收到有用人指标(能解决毕业生户口和档案关系)的用人单位接收函或录用通知或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回执,本人经慎重考虑,同意到该单位工作,开始进入签约程序。

(2)凭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到培养单位负责就业工作的老师处领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简称“三方协议书”,签署后培养单位、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三方各留存一份。


(3)毕业生个人签字。

需要毕业生准确填写个人相关资料,并签字确认。

(4)培养单位负责就业的老师签字。

(5)用人单位签字盖章。

用人单位填写单位相关资料并签字盖章,如果本单位
无人事权,还需该单位的上级单位(具有人事接收权)签字盖章。

(6)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盖章。

注意: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视为协议生效,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否则将视为违约。

(7)领取就业报到证。

根据北京市教委的安排,1月底左右集中办理春季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7月份前后集中办理夏季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

如果在1月20日之前或6月20日之前完成《就业协议书》签约程序的毕业生,可在办理毕业离校(所)手续时在培养单位领到《就业报到证》。

过此期限后(含寒暑假期间),我中心将根据研究生院的工作安排在北京市教委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到培养单位领取就业报到证。

(8)办理户口和档案关系。

领取就业报到证后,凭就业报到证到研究生院户籍管理办公室(中关村教学区东小楼103室)借户口卡,再到中关村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凭就业通知书到培养单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3、出国程序
(1)到研究生院就业信息服务网下载填写《出国申请表》,经培养单位负责就业工作的老师审核签字盖章,再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字盖章。

(如果出国读学
位成行,可申请将户口档案转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保管或者转回原籍。

)(2)凭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开具的介绍信到户籍办公室借户口卡。

(3)到北京市公安局办理护照。

4、户档转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程序
户档转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同学,如果在国外拿到学位,回国就业可以通过留学服务中心派遣;如果未拿到学位,留学服务中心只能将其户档转回原籍,无法派遣,失去干部身份。

(1)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所列材料办理存户档手续:
●在京高校毕业证书(验看原件留复印件)或学校开具的毕业证明(原件)
●国外大学入学通知书复印件(验看原件)及翻译件原件(须加盖正规翻译机
构公章)
●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复印件(验看原件,留复印件)
●签证或往来港、澳签注复印件(验看原件,留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两张一寸照片(黑白、彩色均可)
●出国人员集体户口登记表(可从研究生院就业网上下载)
(2)凭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给学校开具的“出国(出境)留学人员户口迁移介绍信”、调档函、以及“中科院研究生院自费出国(出境)留学转移户口档案申请表”、“中科院研究生院出国(出境)留学人员户口迁移介绍信”(可从研究生院就业网上下载)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转移户档手续;
(3)将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给培养单位人事档案部门开具的介绍信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调档函、生育证明(到培养单位盖章)一起交到培养单位人事档案部门;
(4)凭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开具的介绍信到户籍办公室领取户口卡,将集体户口卡和“中科院研究生院出国(出境)留学人员户口迁移介绍信”交给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申请转移户档的截止日期为当年9月30日。

5、户档派回原籍程序
(1)毕业时未落实去向(如出国、考研、签三方协议),可向就业指导中心提交户口和档案派回原籍的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写明派遣单位(可派到生源省就业主管部门或市、县人事局)。

(2)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二分回原籍的就业报到证。

毕业生在培养单位领取报到证。

(3)凭就业报到证到户籍办公室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凭就业报到证下联到培养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6、其他注意事项
(1)办理各种手续过程中可能需要填写的申请或协议:
●三方协议书
●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表
●户口档案派回生源地的申请
●户口档案转移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申请
●户口档案保留在学校两年的协议书
●中止保留户口档案的协议,将户口档案派回生源地(省、市、县)的申

(2)毕业生借户口卡
●填写过《出国申请表》的毕业生可以凭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开具的介绍
信到户籍办公室借户口卡
●已签三方协议的毕业生,须持所签单位介绍信来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
核,方可办理借户口卡手续
●其他原因需要借用户口卡,须持培养单位的介绍信并到毕业生就业指导
中心审批,并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户档保留在研究生院的毕业生,不能借户口卡,如因特殊原因急需
户口卡,需书面申请中止保留户档的协议,将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方可
办理借户口卡手续
(3)开培养方式证明
个别用人单位需要学校开具的培养方式证明材料,毕业生所填写的《就业推荐表》是最有效力的证明,《就业推荐表》原件每人仅一份,一般均出示复印件,签就业协议时才可以给用人单位原件。

说明:此流程适用于2004年以后(含2004年)入学的毕业研究生,对于2004年之前入学的毕业研究生办理就业手续时,各培养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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