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企业代征污水处理费目标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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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

佛⼭市南海区污⽔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办法佛⼭市南海区污⽔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办法 为加强污⽔处理费征收管理,明确⽬标责任和管理职责,确保污⽔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正常运⾏,制定了佛⼭市南海区污⽔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办法,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与收藏。

佛⼭市南海区污⽔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污⽔处理费征收管理,明确⽬标责任和管理职责,确保污⽔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正常运⾏,建⽴污⽔处理的良性运营机制,现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关于印发⼴东省节能减排⼯作实施⽅案的通知》(粤发改能办综〔2008〕745号)和《印发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佛府办〔2007〕381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辖区内的污⽔处理费征收和管理⼯作适⽤本办法。

第⼆章部门、镇(街道)职责 第三条区市政局是全区污⽔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镇(街道)污⽔处理费专款专⽤事项的业务指导及监管;区物价局负责对污⽔处理费实⾏收费许可的管理,并按法定程序调整污⽔处理费收费标准;区财政局负责对污⽔处理费实⾏收⽀两条线监管;区监察局负责对污⽔处理费征收和专款专⽤作不定期检查。

第四条各镇(街道)负责辖区范围内污⽔处理费征收和使⽤,及向各供⽔企业出具征收污⽔处理费委托书,约束各供⽔企业按规定的征收范围及征收标准代征污⽔处理费,并⽤于本镇(街道)污⽔处理设施和运营。

第五条各供⽔企业有责任代征收污⽔处理费。

任何代收企业必须及时将污⽔处理费按⽉上缴各镇(街道)专⽤账户,不得少收、迟收和私⾃截留挪⽤,否则将追究有关负责⼈责任。

第三章征收标准和范围 第六条污⽔处理费按区物价局有关⽂件规定的征收标准进⾏征收。

污⽔处理费按排⽔量征收,排⽔量的计算按⽤⽔量(以⽔为原料的扣除产品⽤⽔)的90%计算。

污⽔处理费征收对象划分为居民⽤户和⾮居民⽤户两⼤类。

现⾏征收标准居民⽤户0.70元/⽴⽅⽶(折换成实际⽤⽔量为0.63元/⽴⽅⽶);⾮居民⽤户0.90元/⽴⽅⽶(折换成实际⽤⽔量为0.81元/⽴⽅⽶)。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4•【字号】河府办[2008]93号•【施行日期】200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河府办〔2008〕93号)源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告》(河府〔2007〕154号)精神,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全面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及我市节能减排工作,实现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目标,现就市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区各供水企业供水范围内已有或必须安装污水治理设施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只征收排污费;没有征收排污费的企业一律征收污水处理费。

需征收排污费的企业名单,由市环保局确定,并函告供水企业及源城区人民政府。

二、污水处理费由市环保局委托市区各供水企业征收。

各供水企业必须按实收(包括农村供水)实缴方式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代收污水处理费全额缴交到市财政局专户,逾期缴交则收取滞纳金。

三、源城区埔前镇辖区的污水处理费由源城区政府负责征收,征收标准按河府〔2007〕154号文的规定执行,所收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源城区(龙岭产业转移园)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不得挤占、挪用。

四、凡符合免征污水处理费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市环保局申请免征污水处理费,经市环保局审核同意后给予减免。

各供水企业需凭市环保局提供的减免名单予以减免,不得擅自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减免污水处理费。

供水企业如违规减免,减免的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自行承担。

五、供水企业代收污水处理费的手续费为3%,由市财政局根据供水企业实际缴交污水处理费数额按月返还代征手续费。

六、自取水源的用水企业污水处理费由市环保局委托市环境监察分局负责核查,按月核定代征。

污水处理厂目标责任书

污水处理厂目标责任书

污水处理厂目标责任书尊敬的XXX:为了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营和保护环境,我们特此制定了本目标责任书,旨在明确污水处理厂的目标和责任。

一、目标1. 实现高效的污水处理:污水处理厂的主要目标是通过科学、高效的技术手段,对进入处理厂的污水进行全面处理,使处理后的水质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水排放标准,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2. 降低对水资源的消耗:在污水处理过程中,我们将努力追求水资源的最低消耗。

通过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优化处理工艺,最大限度地节约水资源的使用量,并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3. 提高处理厂的运行效率:为了保证污水处理厂的稳定运行,我们将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更新,并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和培训,确保所有操作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处理厂的运行效率和处理效果。

4. 加强环保监管: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法规,严格落实环保监管责任。

我们将确保所有废水排放都符合相关标准,并定期开展监测和检测,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以供监管部门参考。

二、责任1. 设施建设责任:负责规划和建设污水处理厂的相关设施,确保设施的合理性和先进性。

为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支持。

2. 污水处理责任:负责对进入处理厂的污水进行全面的处理和净化,确保出水水质达到相关标准,并及时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

3. 环境监测责任:负责定期对处理厂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废水排放不对环境造成污染,并定期上报监测结果。

4. 安全管理责任:负责处理厂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设施和人员的安全。

5. 信息公开责任:负责向公众和相关部门公开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废水排放情况和环境监测数据等相关信息,保持信息的透明和公正。

6. 培训与管理责任:负责对处理厂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确保他们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严禁违规操作和行为。

7. 维护和改进责任:负责设备和工艺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检修和更新,并耐心倾听操作人员和公众的建议和意见,不断改进和提升处理厂的技术和运行水平。

2024年自来水供水公司工作总结(二篇)

2024年自来水供水公司工作总结(二篇)

2024年自来水供水公司工作总结自来水供水公司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向居民以及企事业单位提供安全可靠的自来水供应的重要任务。

2024年,我公司在业务发展、安全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进展,现将2024年工作进行总结如下:一、业务发展2024年,我公司进一步加强了与各居民区、企事业单位的合作,推进自来水供应网络的建设和改造,提高了供水能力和水质标准,为广大用户提供了更加优质的服务。

特别是在一些老旧小区的改造工程中,我们与相关部门紧密合作,成功完成了一系列难度较大的任务,为居民提供了更好的生活保障。

同时,我公司还加强了对环保型企事业单位的供水服务,推广了节水意识和技术,推动企事业单位实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与此同时,我们还加强了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合作,深入了解用户需求,不断优化服务模式,提升了用户满意度。

二、安全管理在2024年,我公司高度重视自身的安全管理工作,我们不断加强安全意识教育,推行责任分工制度,加强对供水设施的巡检和维护工作,切实保障了供水运行的安全稳定。

特别是在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的工作中,我们高度警觉,迅速响应,保障了供水网络的正常运行,最大程度地避免了对用户的不良影响。

三、技术创新为进一步提升供水质量和效率,我公司加大了技术创新的力度。

2024年,我们通过引进先进的自动化设备和管理系统,提高了供水运行的精细化程度,降低了人为因素对供水质量的影响。

同时,我们还推行了智能化供水管理系统,提高了供水网络的响应速度和可控性。

此外,我们还致力于解决供水管网老化问题,推进了管网的改造和更新工程。

四、品牌推广为提高公司知名度和美誉度,我公司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增加了公司的曝光度。

我们还通过开展供水知识宣传活动,提高了用户对自来水的认知和认可度。

在市场竞争中,我公司以其良好的信誉和优质的服务,逐渐赢得了用户的支持和信赖。

综上所述,2024年是我公司蓬勃发展的一年,在业务发展、安全管理、技术创新以及品牌推广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张政发[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10〕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张家界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二O一O年四月六日张家界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促进城镇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改善和提高城镇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1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4〕18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城区及县城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建制镇及大型集镇有条件的,也应开征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主管污水处理费的统一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建设部门(或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具体执收工作;价格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并参与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费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事业性收费管理,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冀价经费[2008]26号

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冀价经费[2008]26号

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正文:---------------------------------------------------------------------------------------------------------------------------------------------------- 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冀价经费[2008]26号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进程,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行业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以及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第二章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第五条全省所有城市、县城及3万人口以上的重点镇和独立工矿区全部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应根据当地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设施运行和维护的合理定价成本,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兼顾用户的承受能力,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第七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包括污水处理合理定价成本、合理利润和税金三部分。

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由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

污水处理生产成本是指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其它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

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城市污水处理收费(以下简称污水处理收费)行为。

在城市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费).第三条(污水收费的性质和作用)污水处理费是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和项目建设而征收的费用,是经营服务性收费.第四条(主要原则之一:污染者付费)污水处理收费应当遵循污染者付费和使用者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主要原则之二:保本微利、考虑承受、公平负担)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照污水处理企业保本微利、考虑排放污水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用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主要原则之三:政府的支持)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对污水处理企业以及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应给予政策扶持。

在不能实行“保本微利”收费的地方,城市人民政府必须从征收的有关税费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

第七条(政府管理体制)城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审批;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城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八条(污水处理费的构成)污水处理费由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与维护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成本和费用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有关规定核定.税金按国家有关的税法核定,免征增值税。

利润率按高于同期银行长期贷款利率标准确定,具体利润水平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同级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第九条(污水处理收费的目标)污水处理收费的目标是保本微利。

宜昌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宜昌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29•【字号】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宜昌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8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宜昌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市污水集中治理的步伐,促进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以及本省环境保护、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污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生产、生活污水及废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对离休人员和未终止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可以免征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结合排污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合理拟定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和调整方案,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自污水处理费开始征收起,取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向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征收排污费,但对超标准排放污水的,仍应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

第五条污水处理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应当代征其用户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负责代征自建设施供水或直接从天然水体取水的单位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

第六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征收标准,按月向为其供水的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11.21•【字号】明财建〔2022〕34号•【施行日期】2022.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17〕101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的通知》(明政文〔2022〕27号)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和市城管局对2019年制定的《三明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城市管理局2022年11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缴库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三明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三明市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三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政文〔2017〕101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的通知》(明政文〔2017〕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明市市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市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的资金。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市级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8•【字号】荆政发[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0]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1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荆门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加快城市污水集中治理步伐,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申报、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环保、物价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审计部门应依法对城市污水处理费进行审计监督,确保污水处理费专项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四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且排放的污水符合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处理、输送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

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置污泥的相关设施及专门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水库等。

城市排水管网是指汇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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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企业代征污水处理费目标责任书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第94号令《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8】5号)和《河南省发改委关于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4】24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

二、凡是城市规划区内、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用水户(包括农村饮水安全用户)征收率必须达到95%以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三、积极配合公用事业局污征办对代征污水处理费情况的监督检查,供水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督管理。

四、在每月20日之前,必须将上月污水处理费及时上交市财政专户,同时将上月售水量和征收额报公用事业局污征办,不准截留、挤占、挪用,否者一经发现将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五、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照省政府第94号令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7】1号规定,返还代征手续费和奖励,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市政府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根据省建设厅核定和我市实际,自来水公司年应征收150万元,水务局水厂和水务局新区水厂应征收150万元。

七、本目标责任书一式两份。

主管机关签字(盖章)代征单位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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