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登记证》办理、年审和补换发服务指南
关于新的就业创业证的注意事项及办理程序最简易流程指南

关于新的就业创业证的注意事项及办理程序一、注意事项:1、《就业创业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失业状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有效凭证。
这个证的前身是《就业失业登记证》,于2014年底正式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新证沿袭了老证的所有功能,此前已经发放的老证的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
《就业创业证》记载的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实行免费发放。
2、单位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证》登记的就业信息,作为其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有效凭证。
当发生劳动纠纷时,《就业创业证》就成为您维护劳动权益的有力证据。
3、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证》申请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如申请创业担保贴息贷款,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和政府职业培训补贴等。
4、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应到街道(镇)、社区(村)人力社保平台进行就业登记,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5、办理《就业创业证》一生仅能办理一次。
二、办理程序申领《就业创业证》需哪些材料?1、向所在社区领取就业创业证申请表格。
2、向所在地镇(街)人力社保服务中心直接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复印在一张纸上);(3)学历复印件;(4)本人一寸免冠照片两张;(5)二代社保卡原件;(6)从事个体经营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单位的要劳动就业合同复印件(离职合同或证明;(7)从事灵活就业的,需要提供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外地户籍人员办理《就业创业证》遵循就近便利原则,可到居住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镇(街)人力社保服务中心办理,也可由用人单位统一代办。
除了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要提供暂住证。
办理流程到所在社区领表-准备相关材料-去所在地镇(街)人力社保服务中心直接提交准备的资料-等待领取。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3.27•【字号】黑人社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人社规〔2019〕2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全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特制定《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管理,积极开展就业失业登记。
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是掌握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的重要手段,是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基础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推进力度,保障工作经费,强化业务培训,不断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
要积极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利用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及工商数据信息比对和工作人员走访调查等方式丰富完善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做好政策宣传,加强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情况的督促和检查。
要加强跨部门、跨机构劳动者就业、失业信息协查共享,积极主动掌握新模式新业态行业用工情况和不稳定就业劳动者情况,主动利用共享信息完成就业登记,不断提高登记覆盖率。
要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将劳动者个人承诺作为主要登记依据,将部门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作为辅助,建立健全个人承诺诚信档案,为逐步纳入信用系统提供依据。
二、结合实际,做好《就业创业证》发放工作。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办证具体程序,精简登记信息,对系统中已有的信息不再要求劳动者重复提供,各地可参照附件1、2制定登记表格,为有需求人员及时发放《就业创业证》。
《就业创业证》的样式、功能作用与《就业失业登记证》一致,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就业失业登记证》尚有存量的地区可继续发放。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7.23•【字号】苏人社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19〕2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7月23日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准确掌握全省劳动者就失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地常住人员,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四条就业和失业登记采取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场所或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以下统称公共服务平台)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服务终端机、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进行自助办理。
就业创业证办理条件及流程

就业创业证办理条件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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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南

2015年汇算清缴指南(含申报、政策解读及新政策)一、汇算清缴期限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改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进行了以下修改,请纳税人关注调整变化内容,并根据公告的填报要求对年度申报表进行填报:1、对《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及填报说明修改如下:(1)“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修改为“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填报说明修改为“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2)“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填报说明中,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是否为工业企业内容修改为“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不包括建筑业。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填报说明(见公告附件1)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规定,《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第33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填报说明中,删除“全球独占许可”内容。
4、《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填报说明(见公告附件2)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5、《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填报说明(见公告附件3)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6、下列申报表适用范围按照以下规定调整:(1)《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只要会计上发生相关支出(包括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6.17•【字号】青人社规[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10号)等文件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本市户籍创办创业实体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解聘备案人员,以及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解聘备案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同一个创业实体(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准,下同)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
1.2011年10月1日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各类创业实体,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
其中,创业者属于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2.创业者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在创业实体或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补缴社会保险费不超过3个月)。
其中,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的创业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须创办创业实体后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
3.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二)补贴标准。
2011年10月1日-2015年6月22日期间创办创业实体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2015年6月23日及以后创办创业实体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
办理《就业创业证》指引

办理《就业创业证》指引《就业创业证》用于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
一、《就业创业证》的发放管理本市户籍劳动者初次办理就业、求职或失业登记的,由其户籍所在镇(街道)或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并核发《就业创业证》。
外省户籍劳动者在我区初次就业、求职或失业登记的,由就业所在地镇(街道)或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并核发《就业创业证》。
二、办理就业登记(一)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1、办理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提交如下资料:(1)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或批准成立文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复印件;(3)《顺德区用人单位资料备案登记表》。
2、办理用人单位名称变更或单位注销用人单位名称变更或单位注销时,应凭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或批准文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到所在镇(街道)或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变更或单位注销手续。
3、办理用人单位录用(续用)备案用人单位新招用或续聘人员,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所在镇(街道)或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为初次就业人员办理《就业创业证》。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员工的《就业创业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为方便用人单位办事,用人单位招用(续用)人员统一申请办理《就业创业证》程序和办理录用(续用)备案程序可同时进行。
(1)用人单位为初次就业人员办理《就业创业证》,提交如下资料:①被录用(续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②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③被录用(续用)人员二寸近照2张;④属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出示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⑤《顺德区用人单位招用(解聘)人员备案登记表》;⑥《顺德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电子版)。
(2)用人单位办理劳动者录用(续用)备案,提交如下资料:①被录用(续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②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③被录用(续用)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④属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出示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⑤《顺德区用人单位招用(解聘)人员备案登记表》;⑥《顺德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电子版)。
就业创业证办理须知

《就业创业证》办理材料须知
一、赣榆区城镇户口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
1.户口本主页及个人页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教育部颁发的毕业证;初中及以下不要毕业证)
4.4张2寸证件照
二、在业状态人员(就业单位在连云港市市区范围,不含赣榆区)
1.户口本主页及个人页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教育部颁发的毕业证;初中及以下不要毕业证)
4.4张2寸证件照
5.所在单位出具的“单位补办《就业创业证》的情况说明”原件,当时办理用工时社会保险增加表复印件各一份
三、连云港市外户籍人员
1.即将就业的赣榆区单位出具的在业证明原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教育部颁发的毕业证;初中及以下不要毕业证)
4.4张2寸证件照
四、农村户口且大专以下(不含大专)学历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所办理
1.户口本主页及个人页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教育部颁发的毕业证;初中及以下不要毕业证)
4.户籍地村委会开具的《无承包土地证明》或《未就业证明》
5.4张2寸证件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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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登记证》办理、年审和补换发服
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
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2.《XX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工作。
街道(乡镇)、社区受委托可承办相关业务。
第六条: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九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应进行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
二、承办机构
XX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三、服务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