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向书
企业债券发行法律支持意向书---律所整理

企业债券发行法律支持意向书---律所整理
尊敬的先生/女士:
感谢贵公司选择我们律所为您们的企业债券发行提供法律支持。
我们很高兴能够与贵公司合作,并在这封信中表达我们对此事的意向。
我方律所确认,将根据贵公司的需要,为您们的企业债券发行
交易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根据合作的安排,我方律所将履行以下责
任和职责:
1. 玩法确认和论证:我们将对贵公司的企业债券发行交易计划
进行深入研究和论证,确保其合法性和可行性。
2. 法律意见书:我们将提供详细的法律意见书,以便贵公司全
面了解在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并提供相应的
解决方案。
3. 文件起草和审核:我们将负责起草和审核与企业债券发行相关的法律文件和合同,确保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监督和配合:我们将与相关的机构和部门密切合作,监督和配合企业债券发行交易的进展,确保整个过程的顺利进行。
我们律所的优势在于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贵公司提供高质量和有效的法律服务。
请注意,本意向书仅表示双方合作的意向,具体的服务条款和条件将在后续的正式协议中详细规定。
如果贵公司同意并接受我们的法律支持意向书,请您签署以确认此意向。
我们期待与贵公司的合作,并因此带来的商业机会。
如果有任何进一步的需求或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
{您的律所} 日期: {日期}。
申请法律援助的意向书

申请法律援助的意向书尊敬的法律援助部门:我,(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为(您的身份证号码),特此向贵部门递交本人的申请法律援助的意向书。
本信意在向贵部门表达我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并申请贵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详细情况如下:一、基本情况本人系普通公民,(您的常住地址),目前面临(您所遇到的法律问题或案件)。
鉴于本人经济困难且无法支付合理的法律服务费用,特向贵部门寻求法律援助,并请求贵部门提供必要的法律协助和支持。
二、法律依据及支持文书据我了解,申请法律援助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并根据相关规定,我愿意提供以下支持文书:1. 申请人基本信息表:详细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 经济困难证明材料:提供近期的经济情况证明,如收入证明、财产证明以及其他与经济困难相关的证据。
3. 案件相关证据材料:提供与我所面临法律问题或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证明文件、相关凭证等。
4. 相关申请书或申请材料:根据贵部门具体要求,提供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法律援助申请书等。
三、具体情况描述(在此段落中,您可以详细描述您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或案件的具体情况。
请确保描述准确、清晰,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
)四、申请事由及诉求以此,我真诚希望贵部门能够尽快审理并支持我的法律援助申请。
我对此案件的诉求及期望如下:1. 希望贵部门指派专业律师代理我的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2. 率先进行法律援助审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同意,并尽快筹备实施具体的法律援助方案。
3. 在法律援助期间,我希望能获得诉讼费用减免或资助,并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和支持,确保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联系方式我在下方留下我的详细联系方式,以便贵部门与我取得联系,并告知进展情况。
请审慎对待我的隐私信息。
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六、陈述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本申请书中所有内容详实、完整、准确,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透析“意向书”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透析“意向书”的法律性质和效力目前,国内外理论界对意向书的性质和效力尚未形成统一认识,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意向书性质和效力的纠纷较多,法院裁判中缺乏统一规范的认定规则。
客观来看,意向书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并不非常清晰,其法律性质和效力呈现多样化。
在本期文章中,郭魏法官将对意向书的概念、性质、效力及审查规则等作一些分析,提出一些意见、建议,以期有利于对意向书的理论认识和司法裁判。
文/ 郭魏最高法院人民法院本文转自《人民司法》2015年22刊【裁判要旨】意向书的法律含义并不明确,法律性质也呈多样化,可能是磋商性文件、预约合同或者本约合同。
如果只是磋商性文件,则一般无法律约束力;如果构成预约合同,若违反则应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构成本约合同,则应按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其性质和效力,应从约定形式是否典型、内容是否确定以及是否有受约束的意思表示等方面出发,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审查认定。
如标的、数量不确定,缺少当事人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一般应认定为磋商性文件。
【基本案情】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澳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华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
1993年3月2日,海南洋浦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浦开发公司)与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签订两份国有土地使用权临时转让合同(以下简称临时转让合同),约定将两宗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光大公司。
1994年11月23日,办理了土地使用者为光大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02年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决定撤销光大公司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006年8月30日,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给光大公司出具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事先告知书,拟按照《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无偿收回该两宗土地使用权。
2007年3月6日,澳华公司与光大公司清算组签订了资产包整体转让协议,约定由澳华公司受让光大公司上述两宗土地。
法律顾问合作意向书

河南豫涛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意向书开篇函敬启者: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显。
小到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外部债权债务纠纷以及对内对外各种法律文书的草拟、审查,大至企业改制重组、公司上市、投(融)资等,无一不受法律约束,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法律已成为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部分,是影响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因素。
有鉴于此,企业必须有自己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性的“事前防范、事中介入、事后救济”等途径,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利益的实现。
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终级目标在于:将企业主要精力放在经营层面,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办事效率。
建立法律为企业服务的良性机制是企业长盛不衰的良策。
因此,我们拟通过我所为各类大、中、小型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丰富而成熟的经验、法学功底深厚且综合素质高的律师,期盼为贵公司提供更为优质全面的法律顾问服务,与贵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此函!河南豫涛律师事务所二O一四年二月十四日河南豫涛律师事务所简介河南豫涛律师事务所系河南省司法厅依法批准设立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成立于2013年,在律师行业率先实行公司化商业管理运作模式,拥有现代化的办公环境。
本所注重律师队伍培养、团队协作、开拓创新,为律师提供良好的业务拓展平台和个人发展空间,各位律师都拥有自己独立的客户来源,充分的展现律师专业的执业才华,我们是一家能为社会各界朋友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本所始终如一地将寻求及维护客户权益最大化作为唯一的宗旨,以建立一流律师事务所为工作目标,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始终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奉行“大气磅礴,观海听涛”的服务理念,竭尽所能,穷尽法律手段为委托客户提供高效率、全方位的专业法律服务。
我们在提供法律服务工程中,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并根据案情的需要同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为客户提供专业、完善的法律服务。
河南豫涛律师事务所经过研判,根据市场需求和专业定位,本所业务范围以刑事案件,经济类案件为主,如:刑事辩护与代理、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知识产权纠纷、房地产纠纷以及各种执行案件,提供个人和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
意向书的法律效力

篇一:意向书的法律效力问题意向书的法律效力问题2009年03月16日意向书法律制度是一项源自英美的制度。
意向书作为复杂交易、尤其是大型企业并购交易中常用的协商工具,在商事交易中被广泛运用。
随着英美企业的对外扩张,加上英美投资银行在世界市场中的绝对优势地位,这项制度也逐渐成为商事交易中的标准化制度,被我国实务界广泛运用。
不过因其处于开始协商和达成最终协议的两极之间——既不是毫无意义的事实文件,又欠缺正式合同的确定性和约束力,意向书在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上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
本文对此进行探讨,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案例与现行法规范以总结出关于意向书和合同确定性理论的一般性规则。
一、意向书的内容与形式意向书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
传统的“意向书”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通常以书信的形式作出。
在当前的交易实践中,大多数意向书是指双方当事人深入接触并在诸多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一方以这些一致意见为基础向另一方发出的要求接受者“确认”或“接受”的法律文件。
本文以下从广义上使用“意向书”的概念,泛指合同双方在缔结正式协议前就协商程序本身或就未来合同的内容所达成的各种约定。
意向书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
以并购交易中的意向书为例,其通常包含的内容是:其一,向出卖人陈述本企业或本人的基本情况;其二,表达购买的意向,包括说明自己的购买报价或条件;其三,就进一步的交易提出相应要求,如要求出卖人允许购买人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其四,声明保密和要求对方保密。
[4] 这些不同类型的条款各有其作用,其法律效果需分别予以研究。
为简化对法律效力问题的探讨,根据意向书的内容及其与未来合同的关系,将其中的条款分为两类:实体性条款和程序性条款。
实体性条款是指那些未来将成为正式合同条款的内容。
实践中有的意向书甚至包括了未来合同(或称“主合同”)的全部条款。
和实体性内容相伴随的还有辅助条款,主要用来对实体性条款的效力作进一步说明,如约束力排除条款和合并条款等。
民事诉讼代理律师合作意向书

民事诉讼代理律师合作意向书尊敬的××律师事务所:您好!我是××(甲方)公司的法务主管。
在寻求法律援助过程中,我得知贵所提供优质的民事诉讼代理服务,因此我写信与您联系,表达我公司与贵所进行合作的意向。
作为一家发展中的企业,我们意识到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法律风险和纠纷不可避免。
为了保障公司的权益和利益,我们希望找到一家可信赖的律师事务所作为我们的法律顾问和民事诉讼代理。
在对贵所的深入了解后,我发现贵所在民事诉讼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优秀的专业团队,这与我们所需的合作伙伴条件高度契合。
因此,我们希望能够与贵所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共同应对潜在的法律风险。
为了明确双方的合作意向和条件,我提出以下具体合作事项,并期待与贵所就相关事宜进行深入探讨并达成共识:一、合作形式1.甲方将聘请乙方(贵所)作为我们的民事诉讼代理律师;2.乙方将为甲方提供各类诉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起草法律文书、出庭代理等;3.甲方将与乙方就具体案件及相关事宜独立协商,并签署具体的委托合同。
二、合作条件1.乙方将以专业、高效的方式提供服务,力求达成最佳法律效果;2.双方将保持及时、有效的沟通和信息共享;3.乙方将尽最大努力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4.对于案件费用,将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确定;5.双方均应遵守相关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合作期限本次合作意向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在有效期届满前,双方如无特别通知,视为自动续签。
我们希望,通过与贵所的合作,能够得到更专业和全面的法律支持,最大化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相信贵所在民事诉讼领域的优秀能力和专业素养,可以为我们提供卓越的服务。
期待诚挚的回复,以验证贵所是否愿意与我们建立合作伙伴关系。
如果您对此合作意向赞同,请签署并寄回一份已签字的意向确认函。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请随时与我取得联系。
再次感谢贵所的关注与支持。
自愿上缴非法所得意向书

自愿上缴非法所得意向书尊敬的有关部门:我,[您的姓名],在此自愿向贵部门上缴我所得的非法所得。
我深感自己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对社会的公平正义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改正错误,我决心主动上缴非法所得,以表达我对法律的尊重和对社会的负责。
一、上缴原因和背景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一定数量的非法所得。
这些所得涉及金额较大,且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
在深入反思后,我认识到这种非法所得问题的严重性,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也损害了我个人的品德和信誉。
为了改正错误,我决定主动上缴非法所得,承担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
二、非法所得金额、种类及获取方式我所涉及的非法所得包括现金、贵重物品等多种形式,总金额达到[具体金额]。
这些非法所得主要通过欺诈、贪污等不正当手段获取。
我深刻认识到这些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对此深感愧疚。
三、改正错误的态度和决心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决心改正错误,重新做人。
我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主动缴纳罚款、罚金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同时,我也将认真反思自己的行为,加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四、对有关部门依法办事、严惩腐败分子的信心和认可我对有关部门依法办事、严惩腐败分子的工作表示高度认可和信任。
我相信在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下,我会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
同时,我也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五、今后遵纪守法、家庭教育子女勤奋向上、远离腐败行为的承诺在今后的生活中,我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同时,我也将积极履行家庭教育的责任,教育子女勤奋向上、远离腐败行为。
我将以身作则,为子女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
六、结束语在此,我向有关部门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你们给予我改正错误的机会。
我将以此为契机,认真反思自己的行为,加强法律意识,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同时,我也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法律咨询的意向书

法律咨询的意向书尊敬的法律服务机构:您好!我是某公司的法务部经理,特此向贵所表达我公司对于法律咨询的需求及意向。
经过调研和比较,我们认为贵所在法律咨询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声誉具备了我们所需要的支持和保障。
因此,我们希望能够与贵所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一、公司背景和需求我公司是一家从事互联网技术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成立于20XX 年,业务涉及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等领域。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大和发展,各项法律事务也逐渐增多,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订立、知识产权保护、劳动关系管理等。
在此背景下,我公司需要一家具备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的法律服务机构,为我们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咨询服务。
具体需求如下:1. 合同咨询与起草:由于业务扩张,我公司与合作伙伴之间的业务合同数量不断增加,我们希望贵所能够提供专业的合同咨询服务,并根据我公司的实际需求,协助起草相关合同文件。
2. 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互联网技术型企业,我公司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非常重视。
我们希望能够得到贵所在知识产权相关事务方面的协助,包括申请专利、商标注册、处理侵权纠纷等。
3. 劳动关系管理:我公司员工规模逐渐增加,因此面临着一系列的劳动关系管理问题。
我们需要贵所的专业意见和建议,以确保我们在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合规性,并妥善处理与员工相关的法律事务。
以上仅是我公司的初步需求,具体业务范围可能会根据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和扩展。
我们希望能够找到一家与我公司愿景和文化相契合的法律服务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二、合作期望1. 专业能力:我们期望贵所拥有一支由经验丰富且专业素质较高的律师团队,能够应对各类法律咨询问题,并及时给予我们解答和指导。
2. 服务态度:我们希望贵所具备良好的客户服务意识,能够快速响应和处理我们的法律咨询需求,并提供及时的反馈和意见。
3. 保密性:我们对于法律事务的保密性有着极高的要求,希望贵所能够保证我们的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不会被泄露或滥用。
4. 合理收费:我们期望贵所能够根据不同项目和咨询的复杂程度,提供合理的收费标准,并为我公司提供灵活的付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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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向书【篇一:法律服务意向书(标准)】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意向书办公地址:济南市青年东路1号山东文教大厦企业法律服务意向书-----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尊敬的企业领导: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作为中国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本着“为企业健康发展、与客户携手共赢”的商业原则,百忙之中与您沟通企业权益维护、法律事务合作事宜。
我们认为,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相应的法制建设也日臻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增强。
十八大后,国家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不断深化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提出了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核心主体,更应注重以法律解决纠纷、以法律防范纠纷、以法律服务于企业发展。
具体阐述如下:一、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必要性1、防范法律风险。
企业的存在和发展以用工和交易为前提、以合同为基础。
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合同违约、合同欺诈、劳动纠纷、合伙纠纷、股权纠纷、产品质量纠纷、不正当竞争、债务人恶意逃债甚至触犯刑事法律等等,这均属于企业经营过程中不可回避的法律风险。
如果不能把控,将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很多企业重诉讼轻预防,在企业遇到纠纷时才想起律师的法律服务,且往往不惜一切代价试图胜诉。
但胜诉需要坚实的证据基础和先在的许多严密管理制度和法律程序的保障,否则再高明的律师也回天乏术。
如何帮助企业把控法律风险则是我们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所从事的工作。
比如事前完善劳动合同和用工流程,则能很好的避免劳动纠纷;对将要交易的客户做好尽职调查、严格审查交易所签订的合同文本,则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或减少企业的损失等等。
2、十八大后,我们国家正在努力建立和完善法治社会,人们的法制意识普遍增强,大中型企业聘请法律顾问已越趋普遍。
众所周知,大中型企业均有自己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因此他们对企业经营中遇到的风险把控较强。
即便是中小型企业,有远见的企业主想把企业做大做强,也聘用了私人的法律顾问。
在这种环境之下,如果一方企业没有法律顾问或法律知识匮乏,必然在经济往来中处于劣势,其法律风险必然成倍俱增。
3、节约费用。
企业法律顾问将通过参加谈判、审查重大经济合同、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等方式,预防各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从而使企业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达到节约费用的目的。
4、有利于商业交易的顺利完成。
商业交易或合作常常是先朋友,后合作。
出于情面的需要,对必要的合作细节必然要涉及利益的安排、取舍,这常常又难以启齿。
如果由法律顾问就细节部分出面谈判,则可两全其美,既能照顾双方的情面,又能将双方的权利义务用完备的法律文件予以明确下来,保障交易和合作的安全,达到交易和合作的根本目的。
此外,还能节约交易的时间,提高效率。
二、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一)企业日常法律事务:1、解答法律咨询,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2、就企业日常业务经营及内部管理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及建议;根据企业要求,协调处理企业内部的纠纷;3、为企业草拟、修改、审查劳动与人力资源等相关合同、制度(如聘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协助调整劳资关系;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福利等劳动人力资源管理;接受企业委托对企业的聘用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4、根据企业的要求,参与对外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审查、修改企业因日常业务运营需要而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合同及其它法律文书,出具一般性的法律意见,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5、根据企业要求,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律师声明、律师公告或应企业要求,起草并以企业名义在公共媒介公布法律公告;6、为企业设计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企业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7、根据企业要求,出席企业的内部会议并讨论与贵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分析、论证,为企业内部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依据;8、应企业需要不定期向企业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与该企业有关的最新法律资讯和动态;9、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企业重大运营活动法律服务1、为企业运营和管理中的决策事项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并提供可行性法律报告,出具法律建议和意见;2、参与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活动,对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论证,具体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审订,参与整个活动的谈判和监督执行;3、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参加对外重大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法律意见;4、就企业员工激励方案、内部承包相关法律事务的提供法律解决方案;5、参与重大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参与投资方案的设计,提供相关法律资讯和建议;6、为企业与其他企业开展项目合作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三)诉讼与仲裁法律服务1、接受企业委托,参加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和解;2、制定诉讼、仲裁方案;3、作为受托律师代理参加民事、刑事、行政行政案件诉讼;4、作为受托律师代理参加国内、国际民商、劳动仲裁;5、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决生效后,代理申请强制执行;6、代理各类民商案件的申诉。
(四)企业其他法律服务1、为企业在对外投资、合作等事宜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参与相关谈判、合同签订等工作中提供法律服【篇二:意向书的法律效力问题】意向书的法律效力问题2009年03月16日意向书法律制度是一项源自英美的制度。
意向书作为复杂交易、尤其是大型企业并购交易中常用的协商工具,在商事交易中被广泛运用。
随着英美企业的对外扩张,加上英美投资银行在世界市场中的绝对优势地位,这项制度也逐渐成为商事交易中的标准化制度,被我国实务界广泛运用。
不过因其处于开始协商和达成最终协议的两极之间——既不是毫无意义的事实文件,又欠缺正式合同的确定性和约束力,意向书在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上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
本文对此进行探讨,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案例与现行法规范以总结出关于意向书和合同确定性理论的一般性规则。
一、意向书的内容与形式意向书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
传统的“意向书”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通常以书信的形式作出。
在当前的交易实践中,大多数意向书是指双方当事人深入接触并在诸多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一方以这些一致意见为基础向另一方发出的要求接受者“确认”或“接受”的法律文件。
本文以下从广义上使用“意向书”的概念,泛指合同双方在缔结正式协议前就协商程序本身或就未来合同的内容所达成的各种约定。
意向书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
以并购交易中的意向书为例,其通常包含的内容是:其一,向出卖人陈述本企业或本人的基本情况;其二,表达购买的意向,包括说明自己的购买报价或条件;其三,就进一步的交易提出相应要求,如要求出卖人允许购买人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其四,声明保密和要求对方保密。
[4] 这些不同类型的条款各有其作用,其法律效果需分别予以研究。
为简化对法律效力问题的探讨,根据意向书的内容及其与未来合同的关系,将其中的条款分为两类:实体性条款和程序性条款。
实体性条款是指那些未来将成为正式合同条款的内容。
实践中有的意向书甚至包括了未来合同(或称“主合同”)的全部条款。
和实体性内容相伴随的还有辅助条款,主要用来对实体性条款的效力作进一步说明,如约束力排除条款和合并条款等。
程序性条款是指那些直接关涉缔约过程,但不在未来合同中反映出来的内容。
程序性条款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主要调整和规范谈判程序,如约定尽职调查的执行或者信息交换的具体方式;另一类主要规定当事人在缔约中的通知、协助等相关义务,其中某些义务甚至在双方协商中止后仍有重要意义,典型的如关于保密义务的约定。
以并购交易中应用的意向书为例,其中属于程序性条款的还有:缔约费用分担条款(包括协商本身的费用、协商过程中支付给中介机构的费用等);独占协商条款;纠纷解决条款(包括调解或者仲裁条款、管辖权条款、选择法律适用的条款等);不公开条款(该条款要求并购双方在共同公开宣布并购前,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泄露有关并购事项的资料和信息,除非法律有强制公开的规定);终止条款(主要是对意向书的法律效力作出规定,如规定若买卖双方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签订买卖协议,则意向书丧失效力)。
二、意向书程序性条款的法律效力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否确定和当事人是否有受拘束的意思是要约乃至合同成立的两个基本要件。
具体到对意向书效力的分析上,实体性条款因为是针对未来的合同条款而定,一般已具有确定性,因而其是否有约束力主要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对此表达了明示或默示的受约束的意思;而在判断程序性条款的效力时,因为当事人大多会表达接受这些条款约束的意思,因此通常会遇到的问题是这些条款是否具有足够的确定性。
(一)关于合同确定性的基本理论现代合同法基于鼓励交易的考虑,在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时,更多侧重于考察行为人是否有愿受合同约束的意思,而在确定性问题上采取相对宽松的态度。
这在我国《合同法》中有明显的体现:《合同法》第12 条关于合同应具备条款的规定只是一项建议性规定,而第14条第1 项规定也只是要求要约的内容要具体而确定,并没有对“具体确定”作进一步限制。
有学者在解释这里的“具体确定”时,认为要约应当包括当事人、标的和数量条款。
实际上,在最新版的美国统一商法典中,数量条款也已经不再被认为是合同的主要条款,而可以由当事人根据交易习惯、缔约的过程以及产出与需求等因素来合理确定。
可以看出,相比我国学者的解释,《合同法》第14 条为确认合同的存在留下了更宽松的空间。
也有学者反对在合同确定性问题上采取过分宽松的立场。
主要理由包括:第一,如果过于轻率地承认这类合同的约束力,容易造成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违背。
第二,从经济分析上看,当事人订立留有空白的合同,事实上是通过将缔约成本“外部化”给法院而节约了自己的交易成本,法院承认这类合同的效力还会引发恶性循环——法院越是积极地补充当事人的合同,当事人越会订立这类不完全合同。
第三,过分依靠推定性法律规则来处理纠纷,容易限制合同创新或至少让当事人丧失足够的创新动力。
而且,因为当事人发现并约定排除推定性条款的成本很高,加上这些条款常常不能适应企业交易的需要,因此基于法律推定性条款的裁决常会人为地改变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配。
最后,从分工上看,法院也不适合替当事人订立合同。
笔者认为,不完全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判断而不应简单否定。
首先,签订附条件或带有未尽事项的合同,常常是当事人在信息不充分条件下进行交易的要求,其核心作用在于为当事人从进行接触到最终订立合同之间的投资设定依据。
这些“投资”可以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加速未来交易进展和生产进程的投资,如在订立大型设备购买意向书后即可开始委托建筑师设计厂房;其二,研究是否有继续交易可能性的投资,如在并购中投资进行尽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