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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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管理制度(4篇)

药品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管理制度(4篇)

药品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加强药品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管理,提高药品质量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事故的范围和等级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药品质量事故包括药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环节中的发生的事故。

第三条药品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三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药品质量事故造成1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人以上轻伤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药品质量事故造成5人以上死亡、50人以上重伤或者300人以上轻伤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药品质量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3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人以上轻伤的事故。

第三章事故的处置和调查第四条药品质量事故的处置应按照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全面调查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发生药品质量事故后,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初步处置。

第六条药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应全面、客观、公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和处理。

第七条药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事故的原因、责任的归属、事故的后果、事故处理的措施等。

第八条药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应由专业机构进行,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药品质量事故的调查结果应及时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并根据情况进行公告。

第四章事故的报告和发布第十条发现药品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收到药品质量事故的报告,并根据事故等级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决策。

第十二条药品质量事故的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原因分析、责任追究等。

第十三条药品质量事故的报告形式可以是口头报告、书面报告或电子报告等形式。

第十四条药品质量事故的发布应及时、准确,并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后果、处理措施等内容。

第五章相关责任和处罚第十五条对于造成药品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进行追责和处罚。

第十六条药品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并进行相应的整改措施。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范文(3篇)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范文(3篇)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范文一、引言本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质量事故的及时报告和有效处理,以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并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客户的利益。

是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质量事故的报告和处理,以及相应的追查和改进。

二、报告流程1. 直接上级或现场负责人接到质量事故的第一时间,应立即通知质量管理部门,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2. 质量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制定应急措施,以控制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3. 调查组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调查报告,并提交给质量管理部门。

4. 质量管理部门根据调查报告,评估事故的严重性和影响范围,并拟定处理方案。

5. 公司领导组织会议,对事故进行讨论和决策,并审核和批准质量管理部门的处理方案。

6. 质量管理部门将事故处理方案通知相关部门,并协调各部门的配合和执行。

7. 质量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记录和档案管理,并对事故的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三、处理原则1. 及时性原则:质量事故应该及时报告和处理,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

2. 公正性原则: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应该公正客观,不偏袒任何一方。

3. 追责原则:对事故责任人应追究相应的责任,并对其进行纪律处分或其他相应处理。

4. 整改原则:对质量事故的处理应侧重于问题的根源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事故不再发生。

5. 向上级报告原则:对于涉及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在内部处理之后,应及时向上级或行业监管机构报告。

四、调查和核实1. 质量事故调查组成员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指定,应包括相关领域的专家和现场人员。

2. 调查组应在事故现场进行详细勘查和采集相关证据,并向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取证。

3. 调查组应编制调查报告,包括事故的经过、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和建议的整改措施。

4. 调查过程中,应及时通知可能涉及的相关部门和人员,以便协助调查和提供相关资料。

五、处理方案1. 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包括事故的整改措施、责任人的追究、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执行,以及事故的后续跟踪和评估等。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范文(三篇)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范文(三篇)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范文1. 背景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是为了确保及时、全面地收集、调查和处理公司内部发生的质量事故。

它的目的是从事故中吸取教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并对责任人进行追责。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发生的所有质量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问题、生产过程中的事故等。

3. 定义3.1 质量事故:指在产品生产、运输或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导致质量不合格、损害用户利益或影响公司声誉的事件。

3.2 质量事故报告:指报告质量事故的文件或记录,包括事故的描述、调查结果和处理措施等。

3.3 质量事故调查:指对质量事故的原因、责任以及可能的改进措施进行调查和分析。

3.4 质量事故处理:指对质量事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处罚,包括责任追究、损失赔偿和改进措施等。

4. 质量事故报告程序4.1 发现事故:任何员工在发生质量事故时,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报告。

4.2 报告事故:上级主管在收到报告后应及时向质量部门报告,并提交质量事故报告。

4.3 调查事故:质量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包括取证、分析原因等。

4.4 编制报告:质量部门应根据调查结果编制质量事故报告,包括事故的描述、原因分析和改进措施等。

4.5 审核报告:质量部门应将质量事故报告提交给质量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进行修改。

4.6 报告发布:质量部门应将审核通过的质量事故报告发布内部,并将报告发送给相关部门。

5. 质量事故处理程序5.1 确定责任:根据质量事故报告的调查结果,确定责任人和责任部门。

5.2 追究责任:责任人应根据公司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职等。

5.3 赔偿损失:如果质量事故导致用户及公司遭受经济损失,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4 实施改进:质量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执行,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5 复审措施:质量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复审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评估改进措施的效果。

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落实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质量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严肃责任追究,总结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术语释义见附录1,质量事故的定义及分级标准见附录2,质量事故经济处罚标准见附录3。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公司实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第六条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须在质量月报中及时反映事故概况、原因分析、事发后果、纠正措施及调查处理情况。

第七条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须在事发后20小时内书面上报事故快报。

事故快报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项目(产品、服务)概况。

(二)事发经过和后果.(三)事发原因初步分析.(四)事发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及现场处臵情况。

(五)初步处理方案及后续工作计划.第八条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在处理过程中,责任单位应定期(每月不少于1次)以专题报告的形式,补充上报质量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第九条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在处理完毕并经权威机构鉴定、验收合格后,责任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完整的质量事故报告并报送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所属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质量事故,一经发现并查实,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十一条质量事故的调查权限:(一)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事发单位组织调查。

(二)第一分公司、第二分公司、第三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发生的较大质量事故,由其自行组织调查;其他设计和工程企业发生的较大质量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事发单位配合。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事发单位配合.(四)质量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调查的,公司和事发单位应做好配合和协助工作。

第十二条质量事故发生后,公司和事发单位应依据上述调查权限成立调查组,赴事故现场展开调查。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18篇范文)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18篇范文)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18篇范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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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五篇)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五篇)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一、范围质量事故的范围及类别:质量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两大类重大事故的范围:1、发生断筋断面等重大质量问题及其操作失误等性质严重造成质量事故者。

2、由于发生生产失误,一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一般事故的范围:不属于重大事故情况的为一般事故。

3、国家、上级管理部门质量监督调查不合格者。

二、质量事故的报告秩序、内容、认定及处理办法1、重大事故发生后,发现部门应于当天立即填报质量事故单,质量检验部门收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初步查明事故的原因,并向工程负责人报告。

2、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部门,应立即制定防范措施,严防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3、工程负责人在事故发生三天内,组织事故调查,深入现场查清事实,分析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

4、工程负责人在调查的基础上,召集会议,对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确定事故原因及负责者,责成部门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制定和落实纠正措施。

5、重大质量事故的全部材料,汇总后作为产品质量档案归档上报、保存资料。

6、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一般规定在三天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在一周内写出质量事故书面报告,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质量事故报告内容1、事故发现及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姓名。

2、事故情况,特征的概述。

3、事故原因分析。

4、事故负责分析及负责者。

四、质量事故处理原则质量事故处理要以“三不放过原则”为准,即。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负责者和群众没有受到过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重大质量事故在发生后,应立即报告工程主管部门,待原因查明后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得隐瞒。

对于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工艺必须追究其相关负责人及其领导责任,并报告上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直接负责者要给予处分。

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止事故再发生的改进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五、施工发生安全质量重大紧急事件处理流程1、开工前应建立质量事故救援应急预案,要对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以及施工单位的救援组织能力、救援设备、救援器材及物品进行检查。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4篇)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4篇)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一、引言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等过程中,因各种因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等事故事件。

为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建立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探讨该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机制。

二、报告程序1. 事件发生后的报告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受伤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等,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通知,确保信息及时传达。

2. 报告结构报告应包括前言、事件概述、事故调查、责任追究和预防措施等几个基本部分,以确保报告内容的完整和清晰。

三、调查程序1. 设立调查组在接到报告后,上级主管部门应立即成立调查组,由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

调查组成员应具备相关技术经验和调查能力,确保调查过程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2. 调查内容调查组应对事故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现场勘察、现场照片和视频记录、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管等。

调查组还应对可能的直接和间接原因进行分析,并挖掘潜在的安全隐患。

四、处理程序1. 责任追究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责任追究应包括纪律处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罚(如罚款、停工整改等)和法律责任(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同时,要求责任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 预防措施根据调查结果中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求责任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和解决,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同时,向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工程质量。

五、运行机制1. 监督机制上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估。

监督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检查、不定期巡查、突击检查等。

监督结果应及时反馈和通报,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和改进。

2. 信息共享建立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将各类事故的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统一整理和归档,并通过内部网络、培训会议等形式进行宣传和交流。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三篇)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三篇)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是一个组织内部为了防止和处理质量事故而建立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消费者的权益,并提高组织的质量管理水平。

以下是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的基本要点:1. 事故报告程序:明确质量事故的报告渠道、责任人和时间要求。

组织内部应设立专人负责接收质量事故报告,并设立相应的报告流程,确保及时收集、记录和处理质量事故信息。

2. 事故调查与分析:一旦发生质量事故,需要及时组织调查和分析,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3. 事故处理措施: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停产或召回产品、修复、补偿、法律诉讼等。

同时,还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和消费者进行报告,履行组织的社会责任。

4. 事故记录和统计分析:对每起质量事故都应进行记录,包括事故的类型、原因、损失和处理结果等。

每年或定期对事故进行统计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优化质量管理体系,并制定相应的改进计划。

5. 事故预警和警示教育:建立事故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共享机制,及时预警,确保质量问题的及时解决。

同时,加强员工的质量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质量事故的认识和处理能力。

通过建立和完善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组织能够更好地应对质量事故,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并提升组织的竞争力。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二)1. 前言本制度旨在规范质量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流程,确保对质量事故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和处理,以避免事故的重演和不良后果的发生。

所有员工必须遵守和执行本制度。

2. 定义2.1 质量事故:指在生产、操作、运输或使用过程中,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不良后果的事件。

2.2 质量事故报告:指对质量事故进行记录和报告的过程,包括事故的描述、原因分析、责任追溯等内容。

2.3 质量事故处理:指对质量事故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过程,以降低事故的再次发生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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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落实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质量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严肃责任追究,总结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术语释义见附录1,质量事故的定义及分级标准见附录2,质量事故经济处罚标准见附录3。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公司实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第六条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须在质量月报中及时反映事故概况、原因分析、事发后果、纠正措施及调查处理情况。

第七条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须在事发后20小时内书面上报事故快报.事故快报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项目(产品、服务)概况。

(二)事发经过和后果。

(三)事发原因初步分析。

(四)事发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及现场处臵情况。

(五)初步处理方案及后续工作计划。

第八条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在处理过程中,责任单位应定期(每月不少于1次)以专题报告的形式,补充上报质量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第九条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在处理完毕并经权威机构鉴定、验收合格后,责任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完整的质量事故报告并报送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所属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质量事故,一经发现并查实,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十一条质量事故的调查权限:(一)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事发单位组织调查。

(二)第一分公司、第二分公司、第三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发生的较大质量事故,由其自行组织调查;其他设计和工程企业发生的较大质量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事发单位配合。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事发单位配合.(四)质量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调查的,公司和事发单位应做好配合和协助工作.第十二条质量事故发生后,公司和事发单位应依据上述调查权限成立调查组,赴事故现场展开调查. 第十三条调查组组长及成员组成:(一)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事发单位牵头成立以质量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为成员的调查组. (二)第一分公司、第二分公司、第三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发生的较大质量事故,由其牵头成立以质量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为成员的调查组;其他设计和工程企业发生的较大质量事故,由公司牵头成立以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质量分管领导及专业人员为成员的调查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由公司牵头成立以质量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及专业人员为成员的调查组. (四)为满足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工作的需要,调查组在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或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或者聘请行业内的权威专家参与调查组的有关工作. (五)质量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调查的,公司和事发单位应按要求派员参加。

第十四条调查组成员中的专业人员至少2人以上,且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调查质量事故所需的专业知识或业务专长。

(二)与事故责任单位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三)具有廉洁自律、公平公正、认真负责、保守秘密的道德品质。

第十五条调查组的主要职责:(一)查清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财产损失和对后续工作、使用功能、寿命等的影响以及其它可能造成的后果。

(二)组织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

(三)查明质量事故性质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四)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事故再发生的建议.(五)编写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相关情况,索取相关证据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更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或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质量事故调查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发生质量事故时事发单位与事故有关的生产技术、工艺及管理背景情况.(二)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所造成的质量缺陷及补救措施。

(三)质量事故的性质、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四)质量事故应汲取的教训以及防止事故再发生的措施。

(五)调查取证的重要记录、证据和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应在现场调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事故调查主持单位,经其审核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非公司组织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应同时报送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九条事故结案处理的权限公司按照“四不放过”和分级处理的原则,实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事发单位负责处理结案,处理结案情况应报送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备案。

(二)第一分公司、第二分公司、第三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发生的较大质量事故,由其自行负责事故处理结案,并将处理结案情况报送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备案;其他设计和工程企业发生的较大质量事故,由公司根据调查组提出的处理建议,组织召开质量管理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和决定.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由公司根据调查组提出的处理建议,组织召开质量管理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和决定。

(四)事故处理结案应在现场调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事故等级及相关责任的认定应以政府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调查报告结论及责任认定意见为主要依据.按照相关单位应负责任的大小,将质量事故责任分为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依据《所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生质量事故的将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并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处罚标准见附件3.第二十二条对于非责任质量事故,在能够及时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无责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对有关单位减免处罚。

第二十三条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单位,由公司有关领导与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督促其分析问题,改进工作.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事故责任单位按照附件3的处罚标准加罚50%:(一)迟报或漏报质量事故。

(二)同一单位在同一考核年度内连续发生两起或两起以上质量事故,在处理第二起及以上事故时。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事故责任单位按照附件3的处罚标准提高一个事故等级进行处罚:(一)谎报或瞒报质量事故。

(二)不立即组织事故处理或应对不力,导致事态扩大、影响恶劣的。

(三)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和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故意混淆事故性质,或把己方责任推给其他单位的。

第二十六条事故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送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存在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八条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的质量事故调查,事故责任单位应及时将政府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对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结论及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等报送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事故责任单位在收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下达的处罚通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罚款上缴至公司指定帐户。

第三十条质量事故发生部位现场处理完毕后,必须重新进行质量验收,经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个施工(生产)环节或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事故责任单位应认真总结事故教训,编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及预防措施,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警示教育,杜绝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第三十二条公司负责对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档案(副本)进行保管,所属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质量事故档案进行保管。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录:1.有关术语释义2.质量事故的定义及分级标准3.质量事故经济处罚标准附录1有关术语释义1。

“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2. 质量事故: 指在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建筑施工、工程管理、装备制造、产品生产或投资运营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工程(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行业)或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产品)使用性能和寿命,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或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

3。

事故责任单位:指发生责任质量事故的,由公司直接管理的子集团或设计、工程企业。

4. 迟报: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行为。

5. 漏报:因过失而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行为。

6. 谎报: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行为。

7. 瞒报:故意隐瞒已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行为。

8. 主要责任: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事故的直接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

9. 同等责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起同等作用。

10.次要责任:指行为人的行为不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但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起间接、次要作用。

附录2质量事故的定义及分级标准一、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且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依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1999年3月4日起施行),将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

具体分类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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