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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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修改版]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修改版]

第一篇:《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标准(一)监理组织机构(27分)1、监理企业(7分)(1)企业资质(3分)企业资质等级与所监理工程等级相符,且备有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在现场备查得3分;企业资质等级与所监理工程等级相符,但现场未备有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得2分;企业资质等级与所监理工程等级不相符,得0分。

[说明:工程类别等级、企业资质等级检查,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如符合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规定,则进行后续检查;否则不进行后续检查,该项目总分评定为零分。

检查监理企业资质和监理人员数量及其资格时,发现监理企业挂靠、人员无证上岗、假证执业、在注不在岗,以及省外监理企业入川从事监理活动无备案的,则不进行后续检查,该项目总分评定为零分。

](2)监理合同(2分)现场备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且内容齐全有效得2分;现场备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复印件(含补充合同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但内容不全得1分;现场无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得0分。

(3)监理取费(2分)高于或等于国家监理收费标准规定下限取费得2分;低于国家监理收费标准规定下限取费得0分。

2、监理人员(10分)(1)总监理工程师资格(4分)总监资格符合规定及合同约定,有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且常驻现场得4分;总监资格符合规定及合同约定,有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但未常驻现场得2分;总监资格与有关要求不相符,或无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得1分(限期整改);总监无资格证书或发现是假证得0分。

[说明: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是指按《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川建发[2005]159号)的规定,取得项目总监工程师从业能力证书,且与所监理工程的等级、数量规定相符。

](2)监理人员数量及到岗情况(6分)专业配备齐全,人员执业资格符合要求,符合监理合同约定,且均在岗得5分;人员均挂牌上岗得1分(人员未能全部挂牌上岗酌情扣0.50分);一名监理员为两个工地常驻人员或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超过三项,此项得0分。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办发〔2015〕515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经2015年7月2日第5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7月15日ﻫ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活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应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

第六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检测结论的准确性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检测项目不宜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第八条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实施.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实施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实施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促进全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监理工作质量的考评。

第三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

第二章考评内容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监理组织机构;(二)质量安全监理情况;(三)监理实施过程及资料;(四)相关单位评价。

第五条本考评办法所包括的内容,除强制性规定必须完成的监理工作外,可以根据监理合同委托的范围、工作内容以及工程进度情况的不同,由考评者对评分项目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三章考评方法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的评分项分为重要评分项和一般评分项。

重要评分项属于必须遵守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可能导致工程项目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内容。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的评分项及分值详见《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评分标准》,重要评分项以黑体字标注。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采用得分率评定法,以实得分除以应得分等于得分率N。

按得分率N将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分为A、B、C、D四个等级。

85%≤N评定为A等,70%≤N<85%评定为B等,60%≤N<70%评定为C等,N<60%评定为D等。

A等为优秀,B等为合格,C 等为基本合格,D等为不合格。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过程中,凡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未发生的评分项, 均不计入应得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1]256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1]256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1]256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现将《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监理企业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执业、变更注册、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是指已取得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的人员;取得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上述执业证书和相应的执业印章的人员,依法不得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设立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考试、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办发〔2015〕515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经2015年7月2日第5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7月15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活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应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

第六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检测结论的准确性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检测项目不宜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第八条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实施。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整顿、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依法整治无资质、低资质挂靠、无执业资格上岗、低报价低投入、不履行监理人员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促进全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理工作质量的考评。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工作,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工作。

第二章考评内容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理工作质量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监理组织机构;二、施工现场监理安全、质量监理情况;三、工程监理过程及资料情况;四、相关单位评价。

第三章考评模式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实行“项目自检、企业巡检、政府抽检”的模式。

第六条项目监理机构每二个月应自检一次,以项目自检,推动项目监理机构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工作质量。

第七条监理企业每三个月应对所属项目监理机构巡回检查一次,以企业巡检,促进监理企业所属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的整体提升。

第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差异化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差异化管理企业,尤其是C 类企业及其所属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的抽检考评。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应及时抽查监理企业及其所属项目监理机构自检、巡检情况,并按规定填写相关意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查考评结果,作为评价监理企业、监理从业人员和考核企业资质、考核监理从业人员的重要依据。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活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应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

第六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检测结论的准确性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检测项目不宜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第八条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实施。

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

第九条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及时出具带二维码防伪识别的检测报告。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No.:00000000000003288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办发〔2015〕515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经2015年7月2日第5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7月15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活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应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

测数据的真实性、检测结论的准确性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检测项目不宜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第八条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实施。

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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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各类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治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托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安全具体实施监督治理的机构。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实施考核。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承担组织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的工作。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重点是对市、州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对全省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人员进行考核。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省建设厅依照不同情形组织进行抽查,并将考核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差不多条件
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的差不多条件:
1、具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行政执法托付书;
2、具有适合当地工程量的监督人员。

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原则上技术监督人员许多于3人;各市(州)质量监督机构技术监督人员应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0%以上,且人员专业构成合理,配套齐全,能满足监督工作需要;专业质量监督机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其各专业(工种)的专业技术监督人员不应少于2人。

市(州)、县(市、区)监督人员专业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结构应合理、配套,除土建专业外,有一定比例的装饰、市政、给排水、燃气、电子工程(智能建筑)等专业,土建与其他配套专业的人员比例宜为1:1。

铁路、交通等专业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及专业配备,应满足相应监督工作的需要。

3、市(州)级监督机构、专业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以上职称,县、(市、区)级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有建设工程类工作体会;市(州)级监督机构、专业监督机构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县、(市、区)级监督机构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具有固定的开展监督工作的办公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需要的差不多设备及相应的检测能力。

5、有健全的技术治理、质量安全治理和财务治理等治理制度。

6、具有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治理系统数据共享平台。

第八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具有良好品德、职业道德和工程监督能力,能差不多把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并持有四川省(建设类)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工程监督工作。

第三章机构及人员考核
第九条监督机构考核的要紧内容:
(一)监督机构差不多条件是否符合本方法第七条规定要求。

(二)治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形,包括:
1、办理监督手续程序;
2、监督机构工作内容及办事程序;
3、机构人员法律、技术培训考核制度;
4、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5、廉政建设制度;
6、监督档案治理责任制度;
7、财务治理制度;
8、信息治理和数据统计治理制度;
9、技术标准、规范治理制度;
10、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11、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评判制度;
12、机构职责。

(三)监督费收支治理情形:
1、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财务独立;
2、监督机构有严格的监督费使用治理方法;
3、按规定及时上缴治理费。

(四)监督工作质量情形:
1 、监督的工程项目应配备与工程相应的各专业监督人员,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监督机构若没有相应的专业监督人员或监督人员数量不足时,该工程项目应由市(州)质监站监督或联合监督,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监督机构应予积极配合;
2、落实日常巡查工作情形及监督机构日常监督工作开展情形,并随机抽查许多于3项竣工工程或在建工程,
其监督档案和监督情形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3、近两年来因监督失职造成的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形;
4、及时统计上报各种数据资料情形;
5、法规及新标准贯彻落实情形;
6、廉政制度执行情形;
7、监督信息化治理情形;
8、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各项制度执行情形;
9、《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质量治理评判手册》和《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安全业绩评判手册》实施情形。

第十条机构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档。

具体考核内容详见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表”。

(一)考核表中考核项目有60%以上达到“符合”要求,且其它项目达到“差不多符合”要求的,考核结果为优良;
(二)考核表中考核项目有70%以上子项目达到“差不多符合”要求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三)考核表中达到“差不多符合”要求的子项目在70%以下或显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没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托付书的;
2、指派不符合条件人员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
3、出具虚假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监督报告的;
4、存在严峻违法违规,造成恶劣阻碍的;
5、因严峻失职,导致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阻碍恶劣的;
6、年度建筑施工死亡人数超过操纵指标的;
7、无工作场所的;
8、未按规定要求上缴治理费的。

第十一条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机构责令整改,整改期间,由托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监督机构整改后,应依照本方法第五条规定,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出重新考核的书面申请,进行重新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监督机构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重新考核。

第十二条监督人员考核的要紧内容:
1、学历、工作年限、专业技术职务、连续教育情形。

2、履职情形及有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形或重大责任过失情形。

3、工作业绩情形。

4、工作质量及执法水平情形。

5、监督廉洁自律情形,重点考核是否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

6、两年一次的业务能力考核成绩合格。

第十三条监督人员考核结果:
凡显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监督人员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1、未取得省建设厅考核发放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岗位证书》从事质量、安全监督的人员。

2、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或与工程建设有关责任方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手续的。

3、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违抗职业道德、侵害治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4、在履行职务行为时,有吃、拿、卡、要行为,违反廉政有关规定的。

5、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6、显现重大责任过失或所监督工程因不认真履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显现本款情形的监督人员取消监督资格并终身不得从事监督工作。

7、两年一次业务能力考核成绩不合格。

第十四条本方法自二○○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方法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讲明。

附: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表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表
受考核监督机构名称:(盖
章)共4页第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表
受考核监督机构名称:(盖
章)共4页第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表
受考核监督机构名称:(盖
章)共4页第3页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表
受考核监督机构名称:(盖
章)共4页第
注:
1、依照考核标准的要求,在考核结果相应的“□”上打“√”;
2、考核结果详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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