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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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4日国人部发﹝2006﹞7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岗位类别第八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4•【字号】津政发[2003]75号•【施行日期】2003.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应当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领导人员的任用方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章人员聘用的组织和程序第五条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成立相应的聘用工作组织。
聘用工作组织一般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人事部公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人事部公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全文) 海口晚报网11月17日讯中国人事部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通知指出,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岗位类别第八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岗位类别第八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岗位类别第八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人事部公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办法》,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对应三类岗位又分别划分了通用的岗位等级,共28个级别。
此外,事业单位也可以设置特设岗位,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管理岗位岗位分为10个等级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根据《办法》,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5、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实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
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一、前言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优化事业单位的人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需要进行岗位设置的实施方案。
以下是一个比较完整的实施方案。
二、基本岗位设置在进行岗位设置时,需要考虑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循序渐进的发展等因素。
因此,我们需要做出如下基本设置:1.职能岗位:该岗位要重点处理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负责机构内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每个机构的职能岗位应有一至二名领导干部进行管理。
2.专业技术岗位:该岗位主要负责事业单位的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以及相关行业或领域的研究和开发工作。
3.管理岗位:负责事业单位整体性的规划和管理。
4.操作岗位:此类岗位主要负责事业单位运作所需的日常操作和服务,如财务操作、后勤服务等。
三、岗位设置的具体措施为了更好的实施岗位设置方案,需要进行以下具体措施:1.与时俱进地规划和优化岗位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事业单位的运作方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因此,需要通过不断的规划和优化岗位,加强对最新科技的了解,并调整职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操作岗位。
尽可能地满足人力资源的真实需求,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2.加强岗位管理和培训岗位管理和培训是实现岗位设置的重要途径。
需要通过内部培训、公开招聘和人员调动,加强人员能力的提升,适应业务的变化。
同时,加强对岗位的监督和评估,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的质量。
3.加强人才引入和激励应根据业务需求制定相应的招聘和激励政策。
应尽可能地引入优秀的人才,并根据其工作表现和业绩给予相应的奖励和鼓励。
同时,通过福利激励和权力激励,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劳动贡献。
四、总结以上是基本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岗位设置与实际需要,应适度借鉴。
通过落实上述具体措施,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人员素质和工作效率,促进事业单位的综合发展和创新。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1.30•【字号】津人社局发[2010]64号•【施行日期】2010.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6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人力社保部门:为妥善解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根据国家和我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已经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为基数计算基本养老金。
二、已经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从2006年7月1日至本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前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条件符合本单位较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的,可按照较高等级确定岗位工资,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重新核定养老金下月起,按照新的待遇标准发放。
其中,2007年12月以前(含12月)退休的人员由单位自2008年1月起补发差额养老金,2008年1月以后退休的人员自退休下月起补发差额养老金。
三、事业单位中被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所聘岗位男工作至60周岁、女工作至55周岁且满10年以上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退休待遇按照本单位干部退休费列支渠道列支;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照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四、从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受聘到管理岗位的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除外),具有高级职称的,聘用岗位原则上不高于单位副职管理岗位。
具有中级职称的,聘用岗位原则上不高于单位内设机构副职管理岗位。
具有初级职称的,原则上聘用在九级管理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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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文号:津党办发[2008]2号发布日期:2008-1-23执行日期:2008-1-23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天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月23日天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应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所属类别等级、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第六条市和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成立文件规定的主要职责、等级规格和人员编制(含领导职数),按照国家通用岗位类别和等级,确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经核准后自主设置岗位。
第二章岗位类别设置第八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领导岗位和普通职员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二条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市和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参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确定,控制标准如下:(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管理岗位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10%.(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专业技术岗位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20%.(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60%以上。
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所占比例,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由市和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所属类型由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成立文件规定和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岗位等级设置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控制。
第十六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
事业单位现行的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管理岗位。
第十七条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成立文件规定的等级规格确定。
第十八条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单位的等级规格、规模、所属类型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机构设置、领导岗位数量有规定的,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对应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级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二)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三)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四)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一)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
(二)没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但本市系列(专业)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意见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市规定确定最高等级和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三)没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且本市没有系列(专业)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意见,但能够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市或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
(四)没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本市没有系列(专业)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意见,且不能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由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等级规格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最高等级和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基层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以实行集中管理、集中调控。
具体办法由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拟新设定或调整系列(专业)结构比例的,由系列(专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主体业务确定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十三条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其中,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第二十四条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第二十五条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可以设置一级及其以下工勤技能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应不低于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只设置三级及其以下工勤技能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应不低于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0%.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可以设置一级及其以下工勤技能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应不低于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70%.第二十六条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特设岗位分为短期特设岗位和长期特设岗位。
短期特设岗位的期限为6个月,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长期特设岗位的期限为1年,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事业单位申请延长特设岗位期限,按照设置特设岗位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特设岗位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予以核销,并报市或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岗位基本条件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有良好的品行;(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三十条管理岗位职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职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管理岗位职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十一条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一)三级、五级管理岗位,应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二)四级、六级管理岗位,应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三)七级、八级管理岗位,应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及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三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由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本办法及行业指导意见,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三十四条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一)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二)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三)学徒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