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基本医疗保障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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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基金的可持续运行。

第四条医疗保险管理实行政府、社会、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共同参与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五条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5%左右;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左右。

第七条退休人员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应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参保人员应当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信息,不得有虚假、隐瞒等情况。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第九条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享受以下医疗保险待遇:(一)住院治疗费用报销;(二)门诊特殊病种费用报销;(三)门诊慢性病费用报销;(四)急诊费用报销;(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根据医疗费用类别、医疗机构级别、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因素确定。

第四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

第十三条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治疗费用、门诊特殊病种费用、门诊慢性病费用等。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费用、药店购药费用等。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医疗保险结算第十七条医疗保险结算实行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如实上传医疗费用信息,确保结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审核医疗费用,确保医疗保险待遇的及时支付。

陕西省医疗保险条例

陕西省医疗保险条例

陕西省医疗保险条例发布时间:2022-10-13 来源:省卫生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合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 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 60%,低于部份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 300%以上的部份,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 30 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 10 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2.08•【文号】医保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医保发〔20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局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下文简称《指导意见》),精细化科学化常态化优化医保服务,提高群众、企业和医药机构获得感,特通知如下:一、把优化医疗保障服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高效办成一件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务服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党和政府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生动实践,是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对加强和改进医保系统作风建设、提升服务质量、践行群众路线、展现医保惠民形象具有重大意义。

《指导意见》对“高效办成一件事”作出系统性、整体性、精准性部署,为医保部门结合实际创新、持续优化服务提供了强有力指导和支持。

各级医保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将“高效办成一件事”作为必须做好的“一把手”工程抓实,作为“小切口、大文章”的基础性改革工作抓好,作为提升人民群众、企业、医药机构、医务人员医保获得感的重大惠民工程抓细。

要将“高效办成一件事”理念融入医保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各环节,加强整体设计,推动模式创新,注重改革引领和数字赋能双轮驱动,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医保系统干部职工要深刻认识优质医保服务是人民群众医保获得感最重要的来源之一,牢固树立服务惠民便民观念,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奋斗的事业追求、工作的基本习惯、干部的基础素养,力争实现“高效办成每件事”,用便捷、人性、创新的医保服务暖民心、得人心、赢支持,托举全民医保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全国医院医疗保险服务规范

全国医院医疗保险服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院的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医院医疗保险工作制度和管理机制,实现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促进医疗保险事业与医疗卫生事业的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并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内涵质量建设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及相关文件,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是指在我国现有的医疗保障制度下,为保障医疗保险事业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为维护医、保、患三方权益所制定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工作管理、服务规范,不涉及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机构;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站及其他医疗服务机构;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机构设置一定点医疗机构要成立由院领导负责的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体系,形成医院、主管部门、科室三级医疗保险管理网络;应设立与医疗保险管理任务相适应的、与本单位医疗行政管理部门相平行的、独立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二医保管理部门人员配备应按照每100床比1的比例配置管理人员,低于100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最少配备1名管理人员;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组织管理人员参加全国医院医保从业人员胜任力培训,持证上岗;定期组织医保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优先选用具有医学或公共卫生管理专业人员入职;第五条加强信息建设,强化信息建设在医疗保险管理中的作用,加大医院对医疗保险管理信息化的投入;强化大数据观念,充分利用现代数字化手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职责一健全规章制度根据国家和所在省市或地区的医疗保险法规、政策,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形成奖惩并重的管理机制;制定参保人员就医流程及服务规范,并不断完善、持续改进;(二)制定工作计划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要求和服务协议,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医疗保险管理计划,并对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规定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及时进行总结和改进;(三)组织宣传培训制定宣传培训工作计划,对内部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培训和操作培训,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进行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和教育,认真做好医疗保险政策咨询、问题解答等工作,积极引导参保人员按政策有序就医;(四)沟通协调工作负责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工作沟通和协调;负责与医院职能科室及其他业务科室沟通和协调;负责与异地医保经办机构就医管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五)质量管理控制定期对医保质量和医保数据进行分析、评估、总结,加强对医保管理质量的控制,及时进行通报和点评,提出改进措施,落实奖惩规定;以临床诊疗规范及卫生经济学证据为抓手,监督医疗质量和医保费用相关情况,不断提高医保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六)医保费用分析及时分析医疗费用使用的合理性,并提出对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及合理收费的改进意见,减少医保费用核减;负责医保患者门诊、住院费用的全院性指导、协调、审核;负责医疗保险费用统计、分析、申报;督促落实医保费用按期拨付;(七)医保资质准入负责医疗保险各类项目审批和备案,办理药品、物价、材料等医保资质准入及申报;第三章制度管理第七条工作会议制度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医保工作会议应由院领导主持,内容包括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医保政策的宣传培训情况、费用审核中存在的问题、信息系统运行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等,要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或建议;会议内容要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第八条专题会议制度针对医保工作中的某一专项任务或主题,联合院内相关部门研究具体工作,破解工作中的疑点和难点;专题会议适时召开;会议内容要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第九条工作通报制度要建立医保工作通报制度,通报内容包括医保工作的总体方案、年度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进度、医保管理指标完成情况、医保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注意的事项、医保新政策及新规定或新动态等;通报形式包括:院周会、中层干部会、医院局域网络、公示栏、简报等多种形式;第十条宣传培训制度要有计划的对工作人员包括新入职员工、进修生、研究生、实习生等进行医保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并将培训内容纳入继续教育范畴;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实施、有讲评;医院要悬挂医保政策宣传板,利用院内平面及网络媒体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的宣传和介绍医疗保险政策、医疗费用支付规定、费用报销流程等内容;第十一条成本管理制度医保基金的使用要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之上,医院要从卫生经济学角度,对医疗成本进行管理,有效控制医疗运营成本;协助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卫生经济管理部门降低医疗运营成本,树立全员成本管理意识,做好成本管理工作;合理控制不同类型疾病转诊率含异地就医转诊率,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第十二条信息管理制度一医院信息管理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保障医保信息安全、畅通工作;医保信息系统升级后要认真测试、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医保信息系统应急预案,保证网路故障时及时应对;二定点医疗机构要制定加强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操作规程,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准确性;上传信息应及时、准确、完整,与病案内容一致;对上传的错误信息应及时修正,无法修正的应及时与医保经办机构沟通并予以解决;第十三条费用管理制度医疗保险费用数据要有专人管理,及时、准确、完整的进行费用数据统计分析,及时核对费用支付情况;对于异常数据要追查原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对于拒付费用要认真分析原因、及时整改,并严格落实奖惩;如有不合理拒付要及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沟通或申诉,争取给予补支;第十四条危机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成立危机管理领导小组,将有关职能部门都纳入进来;制定危机处理预案、媒体应对预案、危机后管理等行动方案;最大限度减少危机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重塑医疗机构的社会形象;第四章流程管理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要明确指示医保管理部门的具体位置,医保管理部门的标识要醒目;第十六条要公示常见医疗保险管理或审批事项的工作流程,如特种病的申请、审批流程、实名制就医和委托取药的管理规定等;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服务场所或服务窗口,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医保事务咨询、医疗费用核实、医保服务投诉、医保工作接待等工作,有关事项做好记录;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从事医保咨询工作人员要服装整洁、仪态端庄、服务规范、语言文明,要知晓医保政策、熟悉支付规定、了解医疗流程,能够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妥善处理医、保、患三方关系;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医疗保险文件、业务资料、及内部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各临床科室需建立专用医保管理文件夹,及时增补、更新医保政策文件,以满足医务人员医保政策查询、学习需要;第二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应设专人负责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目录库的医保对照、信息维护、数据管理机新项目的申报工作,明确责任,便于监督和控制;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的管理要求及时结算并申报医疗费用;协助医保经办机构对于参保人员含异地就医人员所发生有疑义的医疗费用进行复核,防止骗保或套取医疗费用情况的发生;第二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和住院信息工作站应符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的要求;医院应为相关部门配备相应的硬件设施如:计算机、读卡器等,确保医保数据上传通畅,医保结算顺利;医院应为医保办公室配备电话、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等必需办公设备,以满足医保工作日常需要;操作员必须各自设置操作密码,保证信息安全;第五章考核管理第二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每年按照人事部门考核管理规定,对医保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服务质量、学习培训等进行量化考核,提升医院医保管理及服务水平;第二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由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联动的医保质量联合管理考核体系,定期进行医保管理质量考核,规范医保服务流程,调动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医保政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参与性;第二十五条建立月、季、年度医保考核管理反馈制度,考核结果在院内进行公示;第六章廉洁自律第二十六条医保管理人员应该热爱医疗保险事业,努力学习医疗保险政策及相应知识,坚持原则、爱岗敬业、尽责尽职为参保患者服务;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重视廉政文化建设和廉政教育,重视廉政工作,分析廉政问题及时预警、及时处理,不护短、不迁就;第二十八条医院要制定医疗保险工作廉洁自律守则,诚信服务;要将廉洁自律、诚信服务纳入年终考核范畴,与选用干部、评先选优、工作绩效挂钩;严格执行医保管理规章制度,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第二十九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保管公章,严格公章使用管理规定,避免乱用、滥用、不规范使用的现象发生;第三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客观、公正、科学地制定切合实际的医疗保险管理指标,防止“暗箱操作或私自授受”问题的发生;第三十一条在处理与拒付费用相关的科室或个人时,应做到事前告知、有效沟通、惩处有据、奖惩适度、公平公正;拒付费用的处理不应仅仅停留在对科室或个人惩罚的层面,还应体现在相应的管理考核中,以强化各项医疗保险政策落实与执行;第三十二条设立医疗保险管理奖励款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使用管理规定,不得违规使用、变相使用或乱用;第三十三条廉政管理的全过程应置于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之下,接受社会各界的举报、监督,接受行业组织的监督和指导;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范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实施;从实施之日起,既往发布的、与本规范有抵触的文件或条款自动失效;第三十五条本规范由中国医院协会医疗保险管理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医保人员服务管理制度

医保人员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保人员服务行为,提高医保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医保工作人员,包括医保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服务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医保人员服务管理活动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医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公开公正原则:医保服务管理活动应公开透明,确保参保人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便民利民原则:医保服务管理活动应方便参保人员,提高服务质量,减轻参保人员负担。

(四)廉洁自律原则:医保人员应廉洁奉公,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二章服务职责第四条医保管理人员职责:(一)负责医保政策宣传、解释和咨询工作,提高参保人员对医保政策的知晓度。

(二)负责医保基金的管理、监督和核算,确保基金安全。

(三)负责医保业务经办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报销等业务。

(四)负责医保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高医保管理水平。

第五条医保经办人员职责:(一)负责参保人员的登记、缴费、报销等业务的办理,确保业务办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负责医保基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管,防止基金流失和违规使用。

(三)负责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合作单位的协调和沟通,确保医保政策的有效执行。

(四)负责医保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为医保政策制定和调整提供依据。

第六条医保服务人员职责:(一)负责医保政策的宣传和咨询,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二)负责医保业务的解答和办理,确保参保人员满意度。

(三)负责医保投诉的处理和反馈,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负责医保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评估,不断改进服务。

第三章服务规范第七条医保人员应遵守以下服务规范:(一)仪表端庄,着装整洁,佩戴工作牌,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二)热情接待参保人员,主动询问需求,耐心解答疑问。

(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医保政策办理业务,确保业务办理的准确性。

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制度(3篇)

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制度(3篇)

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制度基本医疗保障是国家提供的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全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卫生水平,提供全民健康服务。

为了更好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制定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制度的内容。

一、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机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机构是负责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的组织。

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可以设立省级、市级和县级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机构。

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机构应具备专业的医疗保障管理人员和必要的管理设施,负责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推广宣传、费用控制、基金运营、医疗服务监管等工作。

二、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是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

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应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共同制定,包括医疗保险制度的设立、参保范围和标准、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医疗费用控制措施等内容。

政策的调整应根据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需求变化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决策,保障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医保参保与缴费管理基本医保参保与缴费管理是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缴纳规定的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的缴费管理应强化监管和追溯制度,确保缴费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四、基本医保基金管理基本医保基金是保障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的资金来源,基本医保基金管理是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

基本医保基金应进行科学的预算和安排,建立健全基金监管制度,保障基金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基本医保基金的使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能用于其他用途,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五、基本医保医疗服务监管基本医保医疗服务监管是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权益的重要环节。

医疗服务监管应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准入审批制度和医疗服务评价机制,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医疗服务质量问题。

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医疗保险管理,规范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包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结算、监管等环节。

第三条基本原则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二)科学管理,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效率;(三)严格监管,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四)服务便捷,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结算。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机构设置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由各级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等组成。

第五条职责划分(一)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考核等工作;(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结算、监管等工作;(三)医疗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结算工作。

第三章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六条基金来源医疗保险基金来源包括:(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比例缴纳;(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居民按照规定缴纳;(三)政府补贴:政府对医疗保险基金给予适当补贴;(四)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等。

第七条缴费比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缴纳6%,职工缴纳2%。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缴费期限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

第四章保险基金的支付与结算第九条支付范围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以下费用:(一)基本医疗费用:包括住院、门诊、急诊等医疗费用;(二)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包括罕见病、重大疾病等;(三)基本药物费用:包括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费用;(四)其他规定费用:如康复、预防保健等。

第十条支付方式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采取以下方式:(一)直接结算: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二)报销: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后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二、基金筹集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一)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三)政府财政补贴;(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缴费基数真实、准确;(二)缴费比例合理、稳定;(三)缴费方式便捷、高效。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部门应当加强与税务、人社等部门的协作,确保基金征收的及时、足额。

三、基金管理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遵循以下管理原则:(一)安全性原则:基金投资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确保基金安全;(二)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三)效率性原则:基金管理应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一)银行存款;(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三)其他低风险、收益稳定的金融产品。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投资比例应当根据基金规模、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防范。

四、基金使用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二)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三)参保人员享受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基金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使用,确保基金安全;(二)公平公正,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三)高效便捷,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基金使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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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本医疗保障服务管理
评审标准与要点 级别 评价要素与方法 1.有指定相关部门或专人负责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 2.有基本医疗保障管理相关制度和相应保障措施。 3.提供快捷的基本医疗保障预付服务。 4.相关人员熟悉并遵循上述制度。 1.实施“先诊疗后结算”等措施,方便患者就医。 B 2.职能部门对上述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总结、反馈,有 改进措施。 持续改进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有成效。 1.公开基本医疗保障服务收费标准。 C 2.公开医疗保险支付项目和标准。 1.向患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相关制度的咨询服务。 2.向患者介绍基本医疗保障支付项目供患者选择,优先推 荐基本医疗、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 3.职能部门对上述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总结、反馈,有 改进措施。 A 持续改进基本医疗收费管理有成效。 检查结果
2.5.1.1 有基本医疗保障 管理制度和相应 保障措施,严格 收费服务管理, 减少患者医药费 用预付,方便患 者就医。
C
A
2.5.2.1 公开医疗价格收 费标准和基本医 疗保障支付项目 。医疗保障相关信息。 2.5.3.1 保障各类参加基 本医疗保障人员 的权益,强化参 保患者知情同意 。 C 2.对于基本医疗保障服务范围外的诊疗项目应事先征得参 保患者的知情同意。 B A 职能部门对上述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总结、反馈,有改进 措施。 持续改进保障人员权益服务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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