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三板转板实战案例深度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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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新三板并购重组借壳及案例分析(DOC 6页)

【并购重组】新三板并购重组借壳及案例分析(DOC 6页)

【并购重组】新三板并购重组借壳及案例分析(DOC 6页)部门: xxx时间: 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新三板并购重组、借壳及案例分析目录第一章、“新三板”并购、重组法规第二章、IPO“借壳”及并购重组相关法规及操作第三章、新三板公司挂牌案例——亏损并融资案例(430598 众合医药)第四章、IPO、创业板、新三板对比第一章、“新三板”公司相关并购、重组法规1、适用法律法规新三板公司并购及重组,可以适用《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新修订版2013年1月1日实施)涉及并购及重组相关法条如下:第十五条公众公司实施并购重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聘请证券公司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并购重组损害公众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进行公众公司收购,收购人或者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和良好的诚信记录。

收购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被收购公司获得财务资助,不得利用收购活动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十七条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重组的相关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定价公允,重组后的公众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不得损害公众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公众公司实施并购重组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公告义务,并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司通报有关信息,配合公众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

参与并购重组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并购重组的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2、新三板挂牌后并购重组的公司案例(1)430133 赛孚制药收购公告 2014年2月21日赛孚制药——收购河北凤晟纺织品有限公司100%股权,用于生物制药的扩产(2)430214 建中医疗器械包装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29日整体收购天津康德莱医疗产品有限公司收购目的扩大市场占有率,实现公司转型发展,推进公司自主品牌Mpack销售。

新三板挂牌案例总结20140213

新三板挂牌案例总结20140213

新三板挂牌案例总结目录新三板挂牌案例总结 (2)一、同业竞争问题 (2)1、案例一:出具承诺,解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普华科技430238) (2)2、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划分业务专属行业(东软慧聚 430227) (2)二、出资问题 (4)1、技术出资超比例且未评估(风格信息430216) (4)2、无形资产出资瑕疵,现金补正(奥特美克430245) (6)3、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各股东比例不一致(威林科技430241) (6)4、无形资产出资瑕疵,先减资再现金增资(金日创430247) (7)5、专利技术出资比例违反《公司法》规定(铜牛信息430243) (8)6、设立时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的规定(三意时代430255) (10)7、以人力资源、管理资源出资(联动设计 430266) (10)8、无形资产出资瑕疵,作减资处理(奥尔斯 430248) (12)三、土地、厂房等资产问题 (12)1、土地取得方式与证载信息不一致(成科机电430257) (12)2、无发票,资产未入账(蓝天环保 430263) (13)3、关联方收购无法办理所有权证的资产(建中医疗430214) (14)四、公司运营规范 (14)1、使用员工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美兰股份 430236) (14)2、关联方租赁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说明(璟泓科430222) (15)3、控股股东免租提供办公场所(赛诺达430231) (16)五、其他 (16)1、对主要客户存在依赖(信诺达 430239) (16)2、股份公司发起人未签订发起人协议(易同科技 430258) (17)3、出售子公司予股东,交易款项未支付完毕(盛世光明 430267) (17)新三板挂牌案例总结一、同业竞争问题1、案例一:出具承诺,解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普华科技430238)解决方案:1控股股东承诺在限期内变更营业范围,若未完成变更则转让给第三方;2承诺不从事竞争性业务。

案例|新三板借壳重组方案流程深度分析(附点评)【范本模板】

案例|新三板借壳重组方案流程深度分析(附点评)【范本模板】

案例|新三板借壳重组方案、流程深度分析(附点评)今天我们将深入分析市场上已发生的案例,并从中解析现已有借壳新三板的重组方案、流程及注意事项。

总的来说,企业借壳新三板一般通过以下两种操作方式:第一种是通过收购新三板企业股权的方式取得控制权,再用资产+增发股权买入新资产,反向并购借壳,原有资产在此方案中被置出;第二种是,买方通过参与挂牌公司的增发,注入现金,获得公司控股权,然后出售旧资产,购入新资产。

新三板将是中国资本市场史上最大的政策红利,企业不挂牌将错失千载难逢的机会。

尽管新三板挂牌要求并不算太高,上市时间短而快,监管层也一直强调企业挂牌新三板无需借壳。

但部分公司仍由于自身资质、历史沿革、成立时间、挂牌周期较长等因素限制选择借壳。

当然,股转系统4月已表示过,针对挂牌公司收购或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在审查中将保持与挂牌准入环节的一致性,避免出现监管套利。

今天我们将深入分析市场上已发生的案例,并从中解析现已有借壳新三板的重组方案、流程及注意事项。

总的来说,企业借壳新三板一般通过以下两种操作方式:第一种是通过收购新三板企业股权的方式取得控制权,再用资产+增发股权买入新资产,反向并购借壳,原有资产在此方案中被置出;第二种是,买方通过参与挂牌公司的增发,注入现金,获得公司控股权,然后出售旧资产,购入新资产。

一、股权收购1、鼎讯互动(430173)采取的就是典型的第一种方式。

依据鼎讯互动2014年半年报,截至2014年6月30日,曾飞、徐建、茅萧、胡剑峰、刘淑艳、董强、王嘉力、刘凯持股比例为61%、12%、10%、8%、6%、1%、1%、1%,收购人吴晓翔并未持有鼎讯互动任何股权。

2014年10月,吴飞将所持鼎讯互动15%的股权协议转让给李良琼. 此后徐建、胡剑峰于2014年11月分别通过股转系统协议转让鼎讯互动股权. 2014年11月21日,李良琼、王丽分别通过协议将鼎讯互动34。

9%股权转让给吴晓翔。

2015年2月12日,收购人吴晓翔与股份转让方曾飞、茅萧、刘淑艳签订《关于鼎讯互动(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新三板法律点案例分析(3篇)

新三板法律点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新三板,全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交易和信息披露的平台。

自2013年设立以来,新三板吸引了大量中小企业参与,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然而,在发展过程中,新三板也暴露出一些法律问题,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新三板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新三板法律点。

二、案例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6年1月在新三板挂牌,主要从事某行业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甲公司挂牌后,因涉嫌虚假陈述,被投资者投诉至证监会。

经证监会调查,确认甲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虚假陈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017年6月,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问题(1)虚假陈述甲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未如实披露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信息披露义务甲公司作为新三板挂牌公司,有义务按照规定披露公司信息。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 案例评析(1)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甲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甲公司作为新三板挂牌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存在失职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法律建议(1)加强信息披露监管证监会应加强对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严厉打击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新三板转板IPO实务简析

新三板转板IPO实务简析

新三板共有400多家已接受上市辅导的挂牌企业,这也是当前新三板持续吸引投资者目光的一大热点。

与此同时,国务院、证监会对西藏地区、东北地区及贫困地区的IPO支持政策频发,也促使部分拟上市企业根据政策要求变更注册地址,以追求更快地走完IPO流程。

新三板的转板(IPO)步骤简析1浩然法律金融团队第一步IPO辅导企业要IPO,首先得经历IPO辅导阶段。

根据现行标准,不再强制要求IPO辅导时间超过一年。

由于新三板挂牌企业已经完成了股改等规范性的资本操作,成为公众公司,因此有利于这些企业快速通过辅导阶段。

比如,2015年4月8日,海容冷链开始进入IPO上市辅导期,同年11月4日海容冷链向证监会提交了上市申请。

其完成辅导上市工作耗费的时间约为半年。

如果企业进入辅导上市,首先要向证监会申报辅导备案,而期间这些股票若无重大事项,则仍处于可交易状态,而这也为投资者提供了进入的机会。

第二步证监会受理后停牌如果说企业宣布IPO辅导无法证明其决心,那么当证监会受理其文件后,这一切就更明朗了,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4.4.1条规定,企业随后须在新三板停止转让。

2015年11月4日海容冷链向证监会提交了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并于2015年11月6日领取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自2015年11月9日起,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暂停转让至今。

第三步取得上市批文摘牌根据相关规定,在新三板二级市场参与进去的投资者,当标的IPO后,这些投资者还面临着一年的锁定期。

考虑到一年的锁定期,投资者即使没有在股价最高点退出,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Pre-IPO标的上市后,其估值终将向A股的同行业平均估值修复。

从现有的平均估值水平来看,作为稳健的价值投资。

在几年间获得两倍甚至数倍的收益,相信也远远跑赢市场平均水平了。

搞清楚变现路径后,面对可观的预期收益率,投资者该什么时候下手呢?机构人士表示,当投资者看到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做市商选择退出,而这家企业又已经接受完IPO辅导。

新三板案例分析

新三板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分拆上市一直是一个市场的热门话题,从目前的审核政策来看,上市公司分拆公司在A股上市仍属于禁区,不论佐力药业还是国民技术都不属于典型的分拆上市的情形。

所谓分拆上市,就是本属于上市公司有机组成部分的某些资产然后分拆出去单独上市,说的直白些就是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单独上市的问题,小兵认为上市公司参股公司(或者说不能实际控制的公司)的独立上市问题,不属于分拆上市的讨论之列。

2、至于为什么禁止上市公司分拆上市,隐约中觉得理由很多很充分,但是小兵一直也没有想明白到底有什么核心的理由。

新三板创新超前发展的事实证明,其实本来也没多少事情,因为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新三板挂牌的案例已经非常丰富了。

从某个层次讲,上市公司不过就是投资者更加广泛的公众公司,不管怎样本质上就是还是一个公司,允许分拆上市不过是允许发行人或者挂牌主体的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而已,这跟股东是外资或者股东或者投资机构有什么本质区别?任何打着保护投资者利益做出的违反常理的政策都是有点耍流氓的意味,再说了,保护投资者的措施和手段有很多种,不一定就是简单的因噎废食。

3、在实践中,关于上市公司分拆挂牌新三板的情形,我们按照几个标准进行简单的划分。

(1)根据子公司的来源,一种是上市公司一开始设立并且发展壮大的,一种是上市公司收购(或者增资)了别人的公司之后挂牌新三板的(比如:①深圳市康铭盛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长方照明在2015年4月收购的,以2015年6月30日作为基准日申请挂牌;②芜湖市金贸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华伍股份在2013年11月通过增资才取得挂牌企业控制权的)。

(2)根据子公司的业务,一种是跟上市公司业务完全属于不同的行业,一点关系都没有;一种是跟上市公司业务在大的行业或者很长的产业链上可能存在相似或者互补的情形。

需要关注到同业竞争的问题,但是关注起来不应过于严苛(比如:①华海药业的主营业务是医药制造,挂牌主体是保健品研发;民和牧业是禽畜的养殖,而挂牌主体是沼气的开发等)。

新三板法律点案例分析(3篇)

新三板法律点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新三板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在新三板挂牌。

在这个过程中,股权激励成为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

然而,股权激励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某科技公司股权激励纠纷案为例,分析新三板股权激励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于2016年12月在新三板挂牌。

为吸引和留住人才,公司于2017年3月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

该计划规定,公司向10名核心员工授予共计100万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5元/股。

行权条件为:在激励计划实施期间,员工需在公司连续工作满3年,且公司业绩达到一定水平。

2018年,公司业绩未达到预期,员工李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

离职时,李某某持有股票期权30万股。

公司认为,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李某某未能满足行权条件,因此其持有的股票期权应予以取消。

李某某则认为,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业绩已达到激励计划的要求,其持有的股票期权应予以行权。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李某某持有的股票期权是否应予以行权;2.若李某某持有的股票期权不应予以行权,公司是否有权取消其持有的股票期权。

二、法律分析(一)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性质股权激励计划是企业为吸引和留住人才,将部分股权授予员工的一种激励方式。

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股权激励计划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效力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性: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平性:股权激励计划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3. 公开性:股权激励计划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所有股东知晓。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履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履行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行权条件: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明确行权条件,包括业绩要求、工作时间要求等。

2. 行权程序: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明确行权程序,包括行权时间、行权方式等。

新三板企业转板上市的路径分析

新三板企业转板上市的路径分析

新三板企业转板上市的路径分析作者:艾国来源:《今日财富》2021年第20期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建设速度加快,其中新三板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

新三板的出现满足了国内部分企业上市融资的需求,推进了金融化进程,但是在我国,新三板制度特别是在企业转板方面还不够健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企业挂牌的积极性,不利于新三板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就新三板企业转板上市的路径进行分析,并以交设股份为案例分析新三板转板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适合企业转板上市的路径。

一、新三板公司转板上市的需求分析(一)基于流动性的需求对于新三板而言,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流动性问题。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2014年新三板的换手率高达25%,主板换手率更是高达40%,创业板数据达到了60%,转板的推出使得新三板的流动性更快。

对于企业来说,由于主板和创业板的上市要求较高,且会面临诸多风险、程序繁杂,因此会通过转板上市来避免麻烦,提高上市效率。

(二)基于企业发展的需求企业发展大都以上市为目标,因此很多企业会选择先在新三板挂牌,这样为后期转板上市提供条件,这也符合了创业板、主板以及中小板上市的基本要求。

在等待的过程中,企业也能够完成一部分融资工作,创造价值。

后期伴随着新三板市场中所获得的资源越来越多,企业对更高层次的资本市场产生了需求,转板上市成为可能。

新三板使得诸多实力强的企业得到了更好地发展,优化了资金来源,解决了企业融资问题,扩大了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这些都是企业发展的需求所趋。

(三)基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需求其实,并不是所有能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都会获得理想的发展,企业更应当对新三板功能进行精准定位,新三板对于很多企业而言只是个跳板。

毕竟很多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资源更多、发展速度更快,這也是基于企业自身过硬的实力、服务和口碑等,这些都是企业在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

但是如果只是借助新三板挂牌,而企业自身缺乏核心竞争力,那么在真正的运作中也不会长久;相反具备核心竞争力的上市企业,发展的道路会越发宽广,甚至会带动地方相关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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