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市(州)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9.30•【文号】环发[2004]138号•【施行日期】2004.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4]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有关直属单位,双重领导科研院所,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体制改革,根据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局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了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
为了加强我局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现将重新修订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附件: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以下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的持续健康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环境保护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环境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称环保总局)建设重点实验室的目的是:促进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开展创新性研究,解决环境保护的重大科技问题,为实现国家环境保护目标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理论与技术支持。
第四条环保总局根据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环境科技中长期规划,编制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通过组织申报或者招投标等形式有重点、有步骤地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
第二章主要任务第五条承担国家环境保护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解决环境保护重大和关键性难题。
第六条建设与发展环境科学重点学科和新兴学科,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增强协同创新发展能力行动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增强协同创新发展能力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24•【字号】川办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增强协同创新发展能力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2〕1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增强协同创新发展能力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24日附件增强协同创新发展能力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和省委《关于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决定》《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精神,增强协同创新发展能力,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以来的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强化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全面落实“四个面向”要求,坚持一头抓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一头抓产业技术创新和全社会创新创造,坚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动科教兴川和人才强省,强化创新资源集聚转化功能,打造协同创新共同体,增强协同创新发展能力,加快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成渝地区区域协同创新体系基本建成,战略科技力量不断强化,西部科学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功能基本形成,全社会研发投入强度达到2.5%左右,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3%。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7〕20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7〕20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13日四川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按照《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精神,根据《科技部关于支持四川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函》(国科函创〔2017〕24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改革,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人才队伍,扩大科技开放合作,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创新体制机制,推动经济增长保持中高速、产业发展迈向中高端,加快建成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
(二)总体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优化创新环境。
加快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全面推进经济、科技、教育等相关领域改革,形成勇于探索、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和社会氛围。
坚持全面创新,着力重点突破。
聚焦最紧迫、有影响、可实现的重大领域,找准全面创新改革突破口,统筹推进军民融合、区域协同、开放合作等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实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开放创新的有机统一和协同发展。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6.23•【字号】•【施行日期】202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高校: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江西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我省高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升科技支撑和引领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能力,现将《江西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教育厅2024年6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申报与立项第四章管理与运行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六章验收评估第七章附则江西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1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江西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我省高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升科技支撑和引领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我省高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实验室建设主要任务:根据国家、江西省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目标,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我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推动学科专业建设发展,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撑。
第四条实验室建设目的:获取原始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增加科技成果的有效供给,提高我省高校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与后劲,吸引和培养优秀的科技创新队伍,促进我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8.29•【字号】浙科发基〔2023〕40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条件与标准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基〔2023〕40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打造实验室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对标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要求,推进省重点实验室重组工作,省科技厅对2014年出台的《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14〕17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8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五章考核评价第六章变更与调整第七章附则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2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浙江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命定位是支撑国家战略和打造浙江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策源地并举的高能级科创平台,主要任务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聚集培养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开展高效率合作与学术交流,开放共享高质量创新资源,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融合发展。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的科研实体,遵循“聚焦目标、强化优势、交叉融合、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资金管理机制。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科政[2022]8号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科政[202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ece85242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ad.png)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
法》的通知川科政[2022]8号
无
【期刊名称】《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23
【摘要】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国际科技合作能力建设,规范国合基地的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国合基地的引领示范作用,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和我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
【总页数】5页(P20-24)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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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理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考核细则》《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估细则》的通知(川科政[2022]3号)5.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川科政[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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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一、建设背景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科学研究在推动创新、促进产业升级、解决重大社会问题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升我省在特定领域的科研实力和创新能力,建设省重点实验室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
当前,我省在相关领域的研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例如,科研资源分散、协同创新不足、高端人才短缺等。
建设省重点实验室将有助于整合优势资源,聚焦关键科学问题和技术难题,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建设目标(一)总体目标在具体时间段内,将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成为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研究领域科研创新平台,具备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难题的能力,为我省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核心技术和创新人才。
(二)具体目标1、科研成果方面:在建设期内,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X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X项以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X篇以上,其中在国际顶尖学术期刊发表论文X篇以上;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X项以上。
2、人才培养方面:引进和培养一批国内外知名的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形成一支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科研团队。
培养博士研究生X名以上,硕士研究生X名以上。
3、平台建设方面:建成先进的实验设施和科研平台,具备开展前沿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条件。
加强与国内外知名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合作与交流,提升实验室的国际影响力。
4、成果转化方面:推动科研成果在我省相关产业的转化和应用,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
形成X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产品,实现经济效益X万元以上。
三、研究方向(一)方向一名称1、研究内容:围绕具体研究内容展开深入研究,重点解决关键问题。
2、预期成果:在预期时间内,取得具体成果,为相关产业或应用领域提供技术支持。
(二)方向二名称1、研究内容:聚焦于详细研究内容,突破技术瓶颈。
2、预期成果:预计在预计时间,获得成果形式和应用价值。
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2020)

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20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总局2019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1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基〔2018〕6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场监管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市场监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重大科研创新、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创新平台,是落实国家各项科技发展政策的高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市场监管战略目标,面向市场监管业务领域工作需求,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及相关公益性技术研究,提升市场监管科技创新能力,引领和支撑市场监管事业发展。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机构建设,或可根据需要,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具有行业优势的企事业单位建设,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鼓励重点实验室在建设中探索更符合本领域发展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分工、重点支持、动态调整”的原则组织实施。
鼓励各省级人民政府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共建重点实验室。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市场监管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市场监管事业发展需求和相关规划,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顶层设计和总体布局规划。
(二)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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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市(州)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协调推进四川省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现将修订后的《厅市(州)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厅市(州)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厅市(州)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四川省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厅市(州)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厅市共建省重)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川科基〔202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市共建是四川省重点实验室新型组建模式,厅市共建省重是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创新机制、突出特色,厅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原则,由市级人民政府推荐支持、研发领域和方向有明显地方特色和优势的科技创新实体。
第三条厅市共建省重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区域发展的战略布局和特色,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支撑、引领和服务地方特色和优势学科与产业发展。
第四条各市(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州)政府)是厅市共建省重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实施宏观指导并提供相关服务与支持。
市(州)科技管理部门、依托单位职责与学科类、企业类省重一致。
第二章立项程序
第五条围绕四川省区域重点学科和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厅会同市(州)政府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厅市共建省重,并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六条申请建设学科类厅市共建省重须满足《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川科基〔2020〕9号)的有关要求,申请建设企业类厅市共建省重须满足《依托企业建设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川科基〔2020〕17号)的有关要求,同时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牵头依托单位原则上应是地方所属的独立法人单位。
厅市共建省重研究领域和方向应符合国家和四川省发展战略,在本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掌握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具较强的区域特色优势和行业辐射能力,对区域科技创新和未来科技发展意义重大。
2.市(州)政府需承诺在实验室第一个运行周期(一般为5年)每年持续给予厅市共建省重一般不低于200万元财政经费支持,同时提供建设所需的必要条件保障。
3.厅市共建省重建设工作列入厅市会商议定事项。
第七条厅市共建省重建设立项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开展:
1.市(州)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并附财政经费配套承诺,向科技厅提出建设申请。
2.科技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基本符合条件的拟建实验室开展前期调研,并择优纳入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
3.对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实验室,由科技厅、市(州)政府等进行专题协商,明确该实验室目标定位、各方职责和义务,并形成厅市共建省重专题协商会议纪要。
4.市(州)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协商会议议定内容,指导依托单位和实验室完善厅市共建省重建设申请材料,经科技厅组织省内外7-9名同行产学研高水平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实地考察和会议评审,评审通过后予以立项建设。
第三章建设运行
第八条厅市共建省重根据牵头依托单位性质划分为学科类、企业类两个类型的重点实验室,并参照相应管理办法运行管理。
第九条厅市共建省重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条厅市共建省重每个运行周期为5年,运行周期的发展目标、任务和支持方式由市(州)政府与科技厅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厅市共建省重在建设运行期间,市(州)政府和依托单位需按照经费配套承诺等要求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所需的人、财、物给予拨付和保障。
第十二条厅市共建省重应参照《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川科基〔2020〕9号),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经费管理、安全环保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实现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十三条厅市共建省重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研究目标、开放课题、年度计划与总结等工作。
第十四条厅市共建省重应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
应重视科学普及与宣传,积极主动参加国家和我省科技活动周进行开放展示,每年面向社会公众、科研和教学单位集中开放,时间不少于7天(涉密内容须按要求进行脱密处理)。
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厅市共建省重与研究领域相关的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立伙伴关系,优势互补,促进自身能力建设。
第四章考核和评估
第十六条厅市共建省重须参加年度绩效考核和周期评估,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学科类和企业类省重的建设管理要求组织考评,重点考查厅市共建省重的市(州)政府投入、基础条件建设、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情况。
第十七条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科技厅根据考评结果,会同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对结果予以公开发布。
对于考评优秀的厅市共建省重,科技厅会将在专项经费、科研项目、人才培养等方面予以优先重点支持;对于考评不合格者,科技厅将对其采取责令整改或撤销等措施。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厅将撤销其“厅市共建省重”资格,且依托单位5年内不得在同一领域申报建设四川省重点实验室:
1.评估不合格且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
2.无故不接受科技厅跟踪管理或不参加绩效考核、周期评估。
3.依托单位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科研活动中有严重的不诚信或违背科研伦理道德的行为。
5.发生泄密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等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厅市共建省重统一命名为“厅市(州)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XXKeyLaboratoryofSichuanProvince”。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0年10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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