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油料计量管理
《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宗旨)为加强对民航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民用航空量值的准确可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民航领域的计量检定、计量校准、计量比对、民航专用计量标准建立、民航部门计量规范制修订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计量单位)民航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包括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它计量单位。
根据民航的特殊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国家和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民航计量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管理职责)民航局依法对民航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第五条(局方职能部门职责)民航局计量管理职能部门统筹组织管理民航计量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国家计量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民航计量规章、规范性文件;(二)组织完善民航部门计量规范体系;(三)组织开展民航部门计量规范和民航领域国家计量规范的制修订工作;(四)组织建立民航专用计量标准;(五)组织开展民航行业计量比对工作;(六)组织对民航各企事业单位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七)履行民航局赋予的其他计量工作职责。
第六条(局方业务司局职责)民航局各职能部门具体分工管理本职能部门业务范围内的计量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完善本职能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民航部门计量规范体系;(二)组织开展本职能部门业务范围内民航部门计量规范和民航领域国家计量规范的制修订、实施和复审工作;(三)组织建立本职能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民航专用计量标准;(四)组织开展本职能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民航部门计量比对工作;(五)组织对本职能部门业务范围内民航各企事业单位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六)履行民航局赋予的其他计量工作职责。
第七条(计量管理单位职责)受民航局委托,民航计量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民航领域计量工作的实施,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民航计量理论、政策和民航部门计量规范体系研究,开展行业计量数据分析管理工作;(二)协助开展民航计量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三)协助完善民航部门计量规范体系;(四)开展民航部门计量规范的立项评估、组织起草、征求意见、草案评审,开展对民航部门计量规范的宣贯培训、实施信息反馈、实施效果评估和复审;(五)协助开展民航专用计量标准的建立工作,协助管理民航专用计量标准技术档案;(六)协助开展民航领域计量比对工作;(七)协助开展对民航各企事业单位计量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八)承担民航局委托的其他计量相关工作。
试论如何进行油料计量管理

第3期2000年5月PRACTICAL MEASUREME NT TECHNOLOGY实用测试技术No13May,2000试论如何进行油料计量管理刘明成(中航油西南公司,成都610000)计量工作是技术性和法制性都很强的工作。
根据任务的性质计量可分为法制计量系、普通计量系、应用计量系、技术计量系、质量计量系、理论计量系,本人根据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特性和工作经验,就如何科学有效地进行油料计量管理谈谈几点看法。
计量管理的总任务可以概括为:在确保国家计量单位制度的统一与量值的准确一致,为社会提供全面计量保证的同时,又不断提高计量科学与管理水平,为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以及人类的进步与繁荣作出更多的贡献。
油料计量应归属于动态计量,其管理的过程主要是组织、计划、控制即所谓的/三环节0。
1计量行政管理计量行政管理系是指计量管理与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对所管理对象发生影响,并具有约束力,使它们去实现管理者的意图,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是上下级的关系,上级领导下级,是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
计量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有:11贯彻执行上级的计量方针、政策。
21制定并组织实施规划与计划。
31经常检查、注意信息,不断总结经验教训,适时决策,改进工作。
41组织协调,交流情况,请示汇报等。
2计量科技管理计量科技管理系指通过科技知识、人员与手段等来实现计量科技目标,完成计量测试任务,提高计量科技水平,为社会提供计量保证与测试服务的管理工作。
计量科技与管理的主要内容有:11确立与完善计量单位制,研究相应的计量基准、标准,组织量值传递,提供计量保证。
21组织研究计量理论、计量技术与计量器具,进行测试服务,不断提高计量科技水平。
31编制计量科技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1计量科技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51组织科技成果的技术鉴定与科技情报资料的交流等。
3计量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计量工作以前,必须考虑以下几个因素:根据被计量对象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准确度要求,提出拟使用的计量器具,选择相应的环境条件,拟定合理的计量方案和具体计量方法,还要挑选经过培训的操作者。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全文及修订说明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征求意见稿)2019.11目录A分部总则 (4)第55.1条适用范围 (4)第55.2条概述 (4)第55.3条民用航空油料类别 (4)B分部设计生产要求 (5)第一章喷气燃料 (5)第55.4条适用范围 (5)第55.5条原油要求 (5)第55.6条工艺要求 (5)第55.7条性能要求 (6)第二章航空替代燃料 (7)第55.8条适用范围 (7)第一节煤直接液化喷气燃料 (7)第55.9条原材料及工艺要求 (7)第55.10条性能要求 (7)第二节煤间接液化喷气燃料 (9)第55.11条适用范围 (9)第三节含合成烃喷气燃料 (10)第55.12条适用范围 (10)第55.13条原油 (10)第55.14条工艺 (10)第55.15条性能要求 (10)第55.16条满足快速审批原则的含合成烃喷气燃料的性能要求 (12)第55.17条飞机发动机厂商认可的含合成烃喷气燃料的性能要求 (12)第三章航空汽油 (14)第55.18条适用范围 (14)第55.19条原料要求 (14)第55.20条配方要求 (15)第55.21条生产工艺要求 (15)第55.22条性能要求 (15)第四章航空润滑油 (17)第55.23条适用范围 (17)第一节航空涡轮发动机润滑油 (18)第55.24条原料要求 (18)第55.25条配方和工艺要求 (18)第55.26条性能要求 (19)第二节航空活塞发动机润滑油 (20)第55.27条原料要求 (20)第55.28条配方要求 (20)第55.29条性能要求 (21)第五章航空液压油 (22)第55.30条适用范围 (22)第一节磷酸酯型航空液压油 (22)第55.31条配方和工艺要求 (22)第55.32条性能要求 (23)第二节合成烃航空液压油 (24)第55.33条配方和工艺要求 (24)第55.34条性能要求 (24)第三节石油基航空液压油 (25)第55.35条配方和工艺要求 (25)第55.36条性能要求 (26)第四节新型环保航空液压油 (26)第55.37条新型环保航空液压油参考本章第一节要求 (26)第六章航空燃料添加剂 (26)第55.38条适用范围 (26)第55.39条分类 (27)第55.40条总体要求 (27)第55.41条性能要求 (28)C分部供应和检测单位要求 (29)第七章航空油料供应企业要求 (29)第55.42条适用范围 (29)第55.43条燃料来源要求 (30)第55.44条燃料质量检验要求 (30)第55.45条运输设备要求 (30)第55.46条储存设备要求 (32)第55.47条加注设备要求 (32)第55.48条标识要求 (32)第55.49条设施、设备的浸润冲洗要求 (32)第55.50条设施、设备的清洗要求 (33)第55.51条操作程序要求 (33)第八章航空油料检测单位要求 (34)第55.52条适用范围 (34)第55.53条油料检测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 (35)第55.54条油料检测记录的管理 (35)第55.55条油料检测单位印章 (35)第55.56条实验室的设施、环境,以及校验方法和校准与检定周期 (35)第55.57条油料检测样品及检测报告的管理 (36)第55.58条限制性要求 (36)D分部其他 (36)第九章过滤分离器及滤芯 (36)第55.59条适用范围 (36)第55.60条技术要求 (37)第55.61条性能测试要求 (37)第55.62条过滤分离器相似性技术要求 (38)E分部附则 (40)第55.63条施行日期 (40)民用航空油料适航标准A分部总则第55.1条适用范围(a)本规定是用于颁发和更改以下证书的适航标准。
民用航空油料计量管理

民用航空油料计量管理民用航空油料计量管理随着现代民用航空的飞速发展,油料成为了航空工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航空公司和航空生产企业而言,油料的计量管理是一项必要的工作,也是关系到飞行安全和航空运营成本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油料计量管理的意义、计量管理流程、常用的计量手段以及管理中的问题和对策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大家提供一些参考。
一、油料计量管理的意义1.确保航空安全。
油料计量管理能够确保所加注的油料的质量和数量符合安全标准,从而保障了航空器的飞行安全,也降低了使用不足或过度的油料所造成的安全隐患。
2.优化运营成本。
科学合理地计量油料,可以有效避免因为使用偏多、偏少而造成的浪费或损失,从而使航空企业的运营成本得到优化,也为经营带来了经济效益。
3.提高管理效率。
油料计量管理能够规范管理流程,加强对油料的管理和监控,提高了计量的准确性和效率,从而达到提高管理效率的目的。
二、计量管理流程民用航空油料计量管理流程的基本步骤包括计量前准备、油料计量、油料储存/运输、计量后处理及记录等。
1.计量前准备(1)制定计量计划:根据航空器的需求以及地面设施的配置情况,制定相应的计量计划,明确计量时间、地点、计量单位、计量仪器和设备等相关细节。
(2)检查准备工作:检查计量设备和维护设备的运作状态,确保检验仪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计量设备和周边环境进行清洁和消毒,缓解计量设备和周边环境对电磁干扰的影响。
2.油料计量(1)确定计量量:根据航空器的需求和计量计划,计算实际需要加注的油料量,确保在计量过程中不会造成浪费或不足的发生。
(2)使用准确的计量仪器:根据需要计量的液体类型和使用要求,选择适合的计量仪器,并保证其准确性和操作规范性。
(3)操作规范:在油料加注的过程中,要遵循一定的操作规范,例如保证加注设备干燥、清洁,不混用油料等,从而避免因操作不当而造成的计量误差和安全隐患。
3.油料储存/运输完成计量后,对油料进行储存或运输,确保其安全完好,并记录有关信息,例如油料的品质、数量、计量时间、计量员、加注航空器等,备案留存。
油料计量管理制度

油料计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油料计量工作,保证计量准确性和数据可靠性,提高油料使用效率,保障企业经济利益,特制定本油料计量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油料计量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油料采购、储存、使用等环节。
三、计量单位油料计量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如升、吨等。
四、计量设备1. 企业应购置符合国家计量法规定的计量设备,并定期进行检定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2. 计量设备应摆放在干燥通风处,并且有专人负责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3. 禁止私自更改或调整计量设备的参数,一经发现将追究责任。
五、油料采购计量1. 企业应从正规渠道购买油料,对每一批油料都应有相应的购买文件记录。
在购买过程中,要确保供应商为合法单位,并提供合格的计量证明。
2. 油料接收时,应由双方现场工作人员共同参与计量,对计量结果进行确认。
3. 对于存在漏油、污染等情况的油料,应及时通知供应商,要求补偿或更换。
4. 油料储存前应进行计量并记录储量,确保库存数据的准确性。
六、油料使用计量1. 油料使用前应进行计量并记录,确保油料使用量符合规定。
2. 油料使用中如发生浪费、盗用等情况,应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人,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3. 定期对油料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4. 对于油料使用量的调整需经过相关审批程序,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
七、油料计量数据管理1. 油料计量数据应做到实时更新,记录清晰明了。
2. 油料计量数据应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报送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
3. 对于计量数据异常的情况,应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并对问题进行跟踪分析,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4. 油料计量数据应进行备份保存,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八、油料计量管理责任1. 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油料计量管理工作,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2. 对于油料计量工作中的违规现象,相关责任人应积极配合处理,并对违规责任人进行严格的追责。
3. 油料计量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计量技术培训,提高计量工作的专业水平。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总局令第55号【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0.11【实施日期】1996.1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1996年10月11日民航总局令第5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计量工作监督管理,保障民用航空量值的准确可靠,以利于实现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计量管理和计量检测相适应的设备和人员,方可开展计量工作。
第三条民用航空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根据民用航空的特殊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国家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计量机构第四条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二)编制民用航空行业的计量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完善民用航空专用计量器具的量值传递系统,并负责组织对民用航空各级计量技术机构的认证审批工作;(四)组织制定、修订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办理审批、发布和备案;(五)组织对企、事业单位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六)组织民用航空计量检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七)组织民用航空计量科技成果的申报工作;(八)组织参与国际计量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九)管理民用航空引进技术及设备的计量单位制审查,重大计量设备及计量技术的引进工作;(十)民航总局授权负责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计量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二)协调本地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计量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三)接受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委托,在本地区进行计量考核认可工作;(四)组织本地区计量科技成果奖励项目评定及管理本地区计量技术交流和计量人员培训工作;(五)管理本地区企业计量校准规范、校验方法的备案工作;(六)承办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计量管理工作。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45号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45号)《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CCAR—55)已经2005年4月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航空油料的适航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秩序,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油料及其供应企业、民用航空油料检测单位和民用航空油料试验委任单位代表的适航审定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如下:(一)局方: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及民航地区管理局。
(二)民用航空油料试验委任单位代表:指由局方委任的,局方以外的、在委任范围内从事民用航空油料试验的组织或机构。
(三)民用航空油料:指为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提供动力、润滑、能量转换并适应航空器各种性能的特殊油品。
包括航空燃油、航空润滑油、航空润滑脂、航空特种液及添加剂等。
(四)民用航空油料检测单位:指为民用航空油料提供检测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第二章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第四条本章适用于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的颁发、变更及对批准书持有人的管理。
第五条批准书包括主页和项目单。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油料储运、检测并为民用航空器提供加注油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或经其书面授权从事上述活动的组织或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取得批准书。
第七条批准书申请人应当向局方提交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申请书及下列文件:(一)申请人合法资质的证明文件;(二)申请人总体概况的说明;(三)申请人质量保证系统的说明;(四)建议的适航审定要求;(五)建议的适航审定验证计划。
CCAR-55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45号《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CCAR-55)已经2005年4月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用航空油料的适航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秩序,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油料及其供应企业、民用航空油料检测单位和民用航空油料试验委任单位代表的适航审定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如下:(一)局方: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及民航地区管理局。
(二)民用航空油料试验委任单位代表:指由局方委任的,局方以外的、在委任范围内从事民用航空油料试验的组织或机构。
(三)民用航空油料:指为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提供动力、润滑、能量转换并适应航空器各种性能的特殊油品。
包括航空燃油、航空润滑油、航空润滑脂、航空特种液及添加剂等。
(四)民用航空油料检测单位:指为民用航空油料提供检测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第二章 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第四条 本章适用于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的颁发、变更及对批准书持有人的管理。
第五条 批准书包括主页和项目单。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油料储运、检测并为民用航空器提供加注油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或经其书面授权从事上述活动的组织或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取得批准书。
第七条 批准书申请人应当向局方提交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申请书及下列文件:(一)申请人合法资质的证明文件;(二)申请人总体概况的说明;(三)申请人质量保证系统的说明;(四)建议的适航审定要求;(五)建议的适航审定验证计划;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局方提交规定的申请资料,并对其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局方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发现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但局方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评审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需要对申请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局方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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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油料计量管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油料计量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油料的计量管理。
2引用标准上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884-92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密度计法)GB 4756-84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法)GB 8927-88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法JJG 1014-89 罐内液体石油产品计量技术规范SYL 03-83 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流量计交接计量规程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计量measurement保证计量单位统一,量值准确一致的测量。
3.2 计量器具measuring instruments凡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的标准物质,统称为计量器具。
3.3 检定verification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并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3.4 量值传递dissemination of the value of a quantity通过检定,将国家基准所复现的计量单位量值通过计量标准逐级传递到工作用计量器具,以保证对被测对象所测得的量值的准确和一致。
4油料交接计量4.1 交接计量方式由供方选择,计量器具由供方操作,需方监督,交接后,需方应进行核对,当超过允许误差时,应及时办理索赔手续。
4.2交接计量所用计量器具,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周期检定,无合格证、超过定周期、铅封损坏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4.3油料计量交接操作必须按以下规定进行,并做好各种原始记录。
4.3.1 密度测量密度测量按GB/T 1884的规定进行。
4.3.2 油品取样油品取样按GB4756的规定进行。
4.3.3温度测量温度测量按GB8927的规定进行。
4.3.4立式油罐、卧式油罐、铁路罐车、汽车罐车交接立式油罐、卧式油罐、铁路罐车、汽车罐车交接按JJG1014的规定进行。
4.3.5 流量计交接流量计交接按SYL03的规定进行。
4.3.6 油船交接4.3.6.1 交接程序:a)油船靠岸前,先测量收油罐的油面高度、水位高度、油品温度、油品视密度和视温度;b)油船靠岸后,上船检验铅封及交接运单,测量船舱的油面高度、水位高度、油品视密度和视温度;c)卸油完毕应上船难舱,确认舱底油面低于抽油管口,方可签字放行;d)卸油完毕8h(不得少于3h)后,由计量人员进行测量油罐油面高度、油品温度、水位高度、视密度及视温度,第一次测量后3h,由另一计量员再进行第二次测量,如两次测量结果相差不超过1mm时取小的读数,超过1mm时应重新测量。
4.3.6.2 损耗率和互不找补幅度(航煤):a)装船损耗率为0.07%;b)运输损耗率(水运)为0.15%;c)卸船脶耗率为0.05%;d)输转损耗率为0.01%;e)油轮的超耗或溢余的互不找补幅度为±0.3%。
4.3.6.3 交接量的确定按下列公式计算:V收=(V2-V1)+(V2ˊ-V1ˊ)V发=(V1-V2)+(V1ˊ-V2ˊ)式中:V收――收油量;V1――收发油前油罐内存量;V2――收发油后油罐内存量;V1ˊ――收发油前管线内存量;V2ˊ――收发油后管线内存量;V发=发油量。
4.3.6.4 损耗处理:a)发油方负责发油定额损耗,收油方负责收油定额损耗,责任方负责超耗,由于承运方责任造成损耗时,由承运方负责;b)运输损耗按批计算,同批同品种发运的油品溢耗可以抵消;c)整船转运的油品所发生的超耗,责任方承担超耗,查不出原因时由转运方负责;d)超耗量从1kg起算作索赔数量。
4.3.6.5 超耗索赔:当收油方发现超耗时,确认不是自己责任,有权向责任方提出索赔。
4.3.6.6 索赔材料及手续:a)索赔超耗必须具备下列材料:1)“油品运输超耗通知书”,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表B1;2)“油罐验收计量记录”,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表B2;3)《计量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b)处理期限:收油方必须于同批油品全部到达后10d内(以邮戳为准)提出索赔资料,逾期由收油方负担。
4.3.7 输油管线交接输油管线属于收方,以管线道端流量计(供方)为准,无流量计时,前后测量发油单位油罐;输油管线属于发方,以管线末端流量计(收方)为准,无流量计时,前后测量收油单位油罐,最后计算油量。
4.3.8 飞机加、抽油交接4.3.8.1 为飞机加、抽油时,加、抽油数量应以检定合格的油车流量计计数为准。
4.3.8.2 密度测量每天不少于二次,若需方对密度值有异议,供方应随时测量。
4.3.8.3 质量计算:结算时,应将实际密度、实际体积换算到标准状态(20℃)下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为:式中:m――油品质量,kg;V200――油品在20℃时的标准体积,L;Р200――油品在20℃时的标准密度,kg/L;F0――空气浮力修正系数。
4.4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由双方协商交接计量方法。
4.5 供方交换油料时,应及时向需方提供油品交接计量票证及油品质量合格证书。
4.6 交接准确度规定如下:a)采用铁路罐车交接时,其计量误差(包括运输损耗)应为±0.7%;b)采用汽车罐车交接时,其计量误差应为±0.5%;c)采用方式金属罐交接时,其计量误差应为±0.35%;d)采用卧式金属罐交接时,其计量误差应为±0.7%;e)采用流量计交接时,国内贸易计量误差应为±0.35%,国际贸易计量误差应为±0.20%。
4.7 计量协商和仲裁程序如下:a)当对交接数量发生异议时,供需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得不到解决,则提交法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b)当交接计量误差确实超过允许范围时,应由需方填写“计量超差索赔单”(一式两份),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表B3,并附计量原始记录,经法定仲裁机构和供需双方签字后生效。
5油罐油料测量5.1 收发油时,每次收发前后必须进行测量。
5.2 储存测量应按下列规定进行:a)立式油罐每3d测量不少于一次;b)卧式油罐每7d测量不少于一次;c)地下掩埋或覆土油罐每7d测量不少于一次;d)润滑油罐每15d测量不少于一次;e)新建、大修、清洗后的油罐,首次装油第一周内,每天测量不少于二次。
5.3 每次测量后,要做好原始记录,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表B4~表B8。
5.4 填写计量原始记录时,应做到数字准确、清晰、内容齐全,更改后加盖印章。
5.5及时准确地填写各种油料计量统计报表、帐卡、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6计量统计6.1 每日应对收发油数量进行准确统计,列出收发总量。
6.2 每月月底,应进行油料盘结,填写“油料收支盘存表”,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表B9。
盘存数量应为:本月盘存数量等于上月结存量加本月收油量,减本月各种自然损耗量,再减本月发油量,若数字不符,应找出原因。
6.3自然损耗为运输、储存、收出过程中的损耗。
6.3.1 运输损耗是指发油单位装入车(船)起到车(船)到达收油单位货场地止,整个运输过程中的损耗。
6.3.2 储存损耗是指油料从验收入库起到出库止,整个储存过程中所发生的损耗。
6.3.3 收发损耗是指收发过程中油料蒸发,浸润容器、设备、接卸工具和残留所造成的损耗。
6.3.4 各损耗标准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7计量器具采购、入库、流转、降低、报废核准7.1 计量器具采购7.1.1 每年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列出计量器具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准确度、数量,报计量管理部门汇总、平衡、审核,经审批后,由计量管理部门统一订购。
7.1.2 凡新购进的计量器具必须有CMC标志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号、出厂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7.2 计量器具的入库7.2.1 新购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否则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
7.2.2 验收合格后应进行登记、造册。
7.2.3 新计量器具在启用前,必须进行检定。
7.2.4 妥善保存好计量器具的技术资料。
7.3 计量器具的流转、降级、封存、报废核准7.3.1 各单位需领用计量器具时,应经计量管理部门批准,办理领用手续,仓库凭批准手续办理计量器具发放,发放计量器具后,应在帐本上做相应登记,领用单位也应新增台帐和汇总登记。
7.3.2 各单位计量器具的增添情况,由本单位计量室统一汇总编号后,及时报计量管理部门备案。
7.3.3 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调试后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及时更换,更换下的计量器具送计量检定机构负责进行修理,计量检定机构不能修理的,使用单位外送修理,修理后重新检定合格者可继续使用;不合格者,但仍能做限定范围内使用的,可做降级使用处理。
7.3.4 既不能修复,又不能做限定范围内使用的计量器具,由检定员鉴定,签署报废原因,出示报废证明,作为报废凭证,属于非固定资产的按审批权限批准报废,构成固定资产的按固定资产报废手续上报审批。
7.3.5 计量器具报废后,各单位计量室、计量管理部门应注销相应台帐,报废后的计量器具由计量检定机构统一处理。
7.3.6 凡因工作变更或其他原因,不需使用的计量器具,由使用单位计量室向计量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计量器具封存审批单”,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表B10,由计量管理部门审批后,领取封存标志,办理封存手续。
8计量器具使用、维护、保养8.1计量标准器具应按技术要求使用、维护、保养,应放在清洁、防震、防潮的地方,设专人使用、管理。
8.2 计量器具必须有专人管理并负责日常维护、保养。
8.3 非计量检定人员不准擅自破封、启封、拆解计量器具,破坏计量精度。
9计量器具周检9.1 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应根据国家颁布的检定规程和本标准的规定进行。
9.2 各使用单位根据在用计量器具的分布及使用情况,制定计量器具年度周检计划,认真填写“计量器具周检申请表”,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表B11,报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各使用单位所报周检计划,统筹安排。
9.3 使用单位根据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的安排按时送检,计量检定机构收到被检计量器具后,应尽快检定发回,不得拖延,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凡不能按计划送检的,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报计量检定机构。
9.4有些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机构不能检定的,由计量管理部门和计量检定机构提供信息,使用单位及时向外送检,并将检定情况报计量管理部门。
10计量原始记录、统计报表、证书、标志管理10.1 计量原始记录、统计报表、证书、标志包括:a)在用计量器具台帐、清册、检定、修理历史记录卡、周期检定合格证、使用覆历表;b)在用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抽检、修理、调整、测试的原始记录;c)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周检率、周检合格率、抽检率、抽检合格率、统计报表;d)油料进、储、出、能耗的计量、抄表、分析原始记录、主要仪表记录纸以及计量网络图测试点的测量记录;e)计量器具的出厂合格证、检定合格证、降级、报废、封存标志;f)有关计量数据的统计报表、10.2 各种原始记录、统计报表、证书、标志必须内容齐全、数字准确、字迹清晰,更改后加盖印章,并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