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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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怎么样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首先由公民自己提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怎么样的?依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操作流程:办理流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政府及卫生部门主动公开以外的卫生信息,可以向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确定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是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内部所设置的相应办事机构,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主体。

受理机构的详细联系方式见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二)提出申请获取和填写申请表向受理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提交申请表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信函或当面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处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信息公开公示管理制度

信息公开公示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公示的管理,促进政府工作的公开透明,推动社会公众参与政府事务的理论和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及其他依法行使公共权力机关,公开其在履行职责中产生的信息。

三、信息公开公示内容范围(一)政府工作报告;(二)财政预决算报告;(三)政府采购公告;(四)招聘公告;(五)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六)环境保护公告;(七)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八)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公开公示方式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应在政府指定的网站、报纸、公告栏等媒体上及时、准确、全面地公示相关信息。

五、公开公示操作流程(一)信息编制:相关部门根据职责,编制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招聘公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环境保护公告、行政处罚决定公告等相关信息。

(二)信息审核:信息编制完成后,由相关部门负责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合法。

(三)信息公示:审核完成后,将信息在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公示,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示,确保公示的时效性。

(四)公示结果反馈:公示完成后,接受公众监督,并及时对公众反映的问题进行回应和解释。

(一)政府部门及时履行信息公告、公示职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准确、全面。

(二)政府部门加强内部制度建设,明确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等相关管理制度。

(三)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在公示的内容、方式、时效性等方面进行必要的支持。

(四)政府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公示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信息公开公示的质量。

七、信息公开公示监督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应当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

对于不履行信息公开公示责任、或公示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的,应当受到相应的问责和处罚。

通过以上制度,能够有效促进政府信息的公开透明,增强政府机构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提高政府治理能力,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政府信息服务,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可信度。

怎样申请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的流程是怎样的?

怎样申请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的流程是怎样的?

怎样申请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的流程是怎样的?人民和政府想要信息公开,需要经历申请、审核等这些步骤。

因为信息公开需要审核,如果发现有粗制滥造的,事实不符的信息,都不能通过申请,审核内容无误后才能够公开。

所以,申请信息公开是一门技术活,审核失败被退回的比比皆是,大家可不能小看了。

那么,怎样申请信息公开?小编将在本文中为您作专业解答。

一、什么是信息公开公开规定法律常识:信息公开的规定具体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二、信息公开中的主动公开渠道有哪些一、信息公开中的主动公开渠道有哪些?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怎样的?1、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程序都需要怎样进行办理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程序都需要怎样进行办理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程序都需要怎样进行办理我国公民有权利对政府的办事原则和办事方法进行相应的公开申请办理,符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办理规定。

那这类事件该如何进行办理呢。

下面小编就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程序都需要怎样进行办理,这类政府信息问题为你进行解答。

我国公民有权利对政府的办事原则和办事方法进行相应的公开申请办理,符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办理规定。

那这类事件该如何进行办理呢。

下面小编就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程序都需要怎样进行办理,这类政府信息问题为你进行解答。

依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操作流程:一、办理流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政府及卫生部门主动公开以外的卫生信息,可以向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确定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是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内部所设置的相应办事机构,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主体。

受理机构的详细联系方式见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二)提出申请1.获取和填写申请表向受理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提交申请表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信函或当面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处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什么1、提出申请公开权利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

2、申请方式3、申请处理。

近年来,民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

因为在现代社会,民智开启程度必然是很高的,而民智有对政府政务公开有所要求。

现在很多城市都把政务公开当做一项重要的政务工作。

按照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息公开主要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那么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什么?一、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1、提出申请公开权利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

为提高处理申请效率,公开权利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公开权利人可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申请系统上直接提出申请,也可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

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公开权利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按上述方式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申请,本单位受理机构应对公开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如公开权利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本单位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1)审查。

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公开权利人予以补正。

公开权利人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不同,为提高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对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信息公开流程和规范

信息公开流程和规范

信息公开流程和规范信息公开是一件极其重要的事情。

它可以促进政府公信力的提高,提高政府的透明度,让普通民众能够更好地了解政府的工作和决策。

为了确保信息公开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流程和规范。

接下来将详细介绍这些流程和规范。

首先,我们来谈谈信息公开的流程。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信息公开的流程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提出申请只有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政府或其他行政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才能够被公开。

申请的方式也比较多样化,可以书面申请、口头申请,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网站等渠道提交申请。

2. 受理申请政府或其他行政机关需在7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受理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3. 审查申请政府或其他行政机关需要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涉及涉密信息、个人隐私以及商业机密等方面。

如果不符合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则申请可能被驳回。

4. 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经过审查后,政府或其他行政机关需要向申请人提供信息。

如果涉及到个人隐私或有商业机密的信息,则可以对相应部分进行涂黑或打码处理。

同时,政府或其他行政机关也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公开。

5. 处理异议或复核如果申请人对公开的信息不满意,可以提交异议。

政府或其他行政机关需在处理异议后,作出复核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以上即是信息公开的流程。

然而,仅仅有流程是不够的,政府和行政机关还需设置相应的规范,以保证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我们来看看信息公开的规范。

主要有以下几点:1. 相关制度规范政府和行政机关需要制定相关制度规范,以明确信息公开的标准和要求。

要让民众了解政府的工作,不仅仅是公开信息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用民众听得懂的语言来呈现政府的工作过程和成果。

政府和行政机关在制定相关制度规范的同时,还要以清晰明了的方式向民众传递工作信息,让民众更好地了解政府的工作。

2. 信息公开平台政府和行政机关也需要建立信息公开平台,以便民众随时查询和申请信息。

信息公开 内部工作流程

信息公开 内部工作流程

信息公开内部工作流程
信息公开的内部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接收: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接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其他股室、下属站所或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办公室办理。

申请人需要提供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 审查:审查申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如果申请符合要求,将会进行下一步处理;如果不符合要求,将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处理: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进行进一步的处理,包括对申请内容的核查、转交相关部门处理等。

4. 答复:根据处理结果,通过书面、电话、网络等方式告知申请人相关决定。

如果申请内容属于公开范围,将会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如果申请内容不属于公开范围,将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相关救济途径。

5. 归档:将相关信息和材料进行归档,以便于日后管理和查询。

以上是信息公开的内部工作流程,不同单位的具体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

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一、背景信息公开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政府透明、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势在必行。

二、目标该机制的目标是通过规范、高效的方式管理和公开政府信息,以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加强公民的监督权,促进民主建设。

三、工作流程1.信息申请:公民、组织可以通过书面申请、电子申请等方式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特定信息;2.信息收集:政府部门收到信息申请后,根据申请的要求,从相关部门或系统中收集相关信息;3.信息审核:政府部门对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和处理,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4.信息公开:审核通过的信息将根据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公开,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公告栏、邮寄等途径提供给申请方和其他公众;5.信息反馈:公众可以对息提出疑问和意见,政府部门应及时回应和处理。

四、主要责任方1.政府部门:负责制定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和制度,并承担信息的收集、审核、公开等工作;2.公众: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信息,同时也需要积极参与监督和反馈工作。

五、监督机制为了保证信息公开工作的公正、公平,必须建立监督机制来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

监督机制可以包括以下方面:1.独立监督机构: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2.定期评估: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估,对工作不力的部门进行督促和整改;3.公众参与: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工作,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意见。

六、法律保障信息公开工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公开条例》、《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总结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的建立是推进政府透明化、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过规范的流程和有效的监督机制,能够保证信息公开工作的公正、公平、合法和高效实施。

只有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公众才能充分了解政府活动,行使监督和参与的权利,推动社会的良性循环和发展。

八、参考资料信息公开条例》行政许可法》相关政府文件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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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流程
附法律条文:
《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
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湖北省信息公开规定》
第十七条政府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答复申请人。

决定公开的,应当在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后当场公开;不能当场公开的,应当在申请人办理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

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向有关监督机关反映。

第十九条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公开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政府机关信息公开专门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期限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公开权利人根据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口头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

口头申请的,公开义务人应当做好记录。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以便公开义务人查询和答复。

第十七条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接到申请时向公开权利人即时送达受理回执,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制发公开决定书送达公开权利人。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公开义务人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公开义务人承诺同意公开的外,公开义务人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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