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30•【文号】银监发[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8〕22号)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银监会制定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就做好银监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银监会各级保密委员会是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构,负责按照《条例》和《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保密委员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银监会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二、认真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有关工作属于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获取该信息的部门,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所在单位保密委员会进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保密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工作,并将审查通过的政府信息提交所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外发布,确保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若信息内容属于重大或敏感性监管政策、规定或重要监管活动、举措,应遵循“三位一体”的发布原则,即在发布重大或敏感性信息的同时,要发布新闻稿和答记者问,个别情况还需要考虑发布更详细的背景材料。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6•【字号】梧政办发〔2020〕114号•【施行日期】2020.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8月6日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35号)要求,全面推进我市基层政务公开,加强基层行政权力监督制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升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切实做好我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标准引领、需求导向、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原则,全面推进我市基层政务公开内容标准化、平台规范化、工作制度化、体系完整化,为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基层政府(包括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编制完成本级政府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规范公开平台建设,完善各项公开制度,加强公开机构建设,推进政务公开向农村和社区延伸,初步形成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体系和制度规范体系。
到2021年底,基层政府根据国务院部门制定的其他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在自治区和市级相关部门指导下,编制本级政府其他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全面完成村(居)民委员会公开事项清单梳理,使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体系更加完整、工作流程更加规范、公开平台更加丰富,全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取得新进展。
政府项目申报流程图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围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5月1日)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适当倾斜。
中央预算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中央预算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政务信息五公开规范

政务信息“五公开”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武陵区政务信息“五公开”的要求。
本标准适应于规范武陵区行政辖区内的政务公开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要求3.1 信息公开内容3.1.1 区级(区政府、组成部门)信息内容上级及本级政策文件、重大决策预公开、政策解读、规划计划、重大工程项目信息、重要政策执行落实情况、行政运行权力、行政审批信息、扶贫领域信息、财政资金信息、国有企业监管信息、企业信用信息、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医疗卫生服务、政务服务、规划与计划实施情况、民主决策、惠农政策资金、救助补助、便民服务等。
3.1.2 直属部门信息内容上级及本级政策文件、重大决策预公开、政策解读、规划计划、重大工程项目信息、重要政策执行落实情况、财政资金信息、行政机关内部事务、政务服务、规划与计划实施情况、行政处罚结果、公共服务、民主决策等。
3.1.3 乡/镇(街道)信息内容上级及本级政策文件、重大决策预公开、政策解读、规划计划、重大工程项目信息、重要政策执行落实情况、财政资金信息、扶贫领域信息、内部事务、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保障服务、政务服务、规划与计划实施情况、行政处罚结果、公共服务、民主决策、惠农政策资金、救助补助、便民服务等。
3.1.4 村(社区)信息内容上级及本级政策、重大决策预公开、政策解读、规划计划、重大工程项目信息、财政资金信息、重要政策执行落实情况、扶贫领域信息、政务服务、规划与计划实施情况、公共服务、民主决策、惠农政策资金、救助补助、便民服务等。
3.2 信息呈现方式3.2.1 区级: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纸质、公示栏、触摸屏、其他媒体形式。
3.2.2 乡(镇/街道)级:网站、微信公众号、纸质、公示栏、触摸屏、显示屏、其他媒体形式。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05•【字号】京政农发〔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京政农发〔2017〕21号两委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强化我委政务公开制度化建设,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要求,我委对政务公开有关的制度进行了全面梳理,修订完善了《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等7个制度,经两委办公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2017年6月5日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做好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市农委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精神,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市农委政务公开包括市农委的政府信息公开、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前、中、后的公开,政策解读和政务舆情回应等内容。
政府信息是指市农委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成立市农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为市农委主任,副组长为主管政务公开、信息化、安全保密的委领导及市农委新闻发言人,小组成员为两委相关处室负责人和信息中心主管副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市农委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为两委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为农工委相关处室副主任/副处长和信息中心主管副主任,农委各处室确定1名人员为办公室成员,负责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市农委的政务公开工作。
办公室具体职责是:1.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2.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3.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5.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保存的政务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编制了《中国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需要获得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东营市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到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东营市南一路268号)领取。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务信息:(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
(二)政策法规主要包括: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规划计划主要包括: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对优化和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金融业支持服务业、中小企业、推进助学贷款等方面的指导意见。
(四)业务工作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在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维护地区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业务,主要包括:货币信贷管理、金融稳定、支付结算、国债服务、人民币管理、征信管理、反洗钱等。
(五)行政许可项目主要包括:代理国库审批、银行帐户许可证核发、贷款卡发放核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等。
(六)统计数据主要包括:月度金融统计数据、季度金融运行情况分析、年度金融稳定报告、年度金融运行报告等。
(七)其他主要包括:动态信息、应急管理信息、政务公开机构及职责,以及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编制了《中国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1.23•【文号】银监办发[2008]282号•【施行日期】2008.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82号)机关各部门:《银监会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已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8〕22号)中有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时限以本文为准。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银监会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为进一步规范银监会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制定银监会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
有关办理环节如下:一、分办环节本环节的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银监会办公厅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的《中国银监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后,首先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申请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办公厅应当通过信件、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对于合格的《申请表》,进行登记、编号,并认真填写《银监会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以下简称《办理单》,见附件2)。
对于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不属于银监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办公厅在《办理单》“办公厅分办意见”一栏中注明:“不属于银监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并在《银监会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意见》,见附件3)中说明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银监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样本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样本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5•【字号】鹤政办[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样本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的通知(鹤政办〔2008〕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切实做好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样本》、《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样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工作机构本行政机关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二、目录编排体系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1 .索引号。
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
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
2 .公开内容。
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 .公开形式。
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公开政府信息三类。
4 .公开时限。
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
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一)公开内容本行政机关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信息:1 .机构职能和领导名单;2 .规范性文件;3 .行政许可及办事服务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4 .……5 .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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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
受理机构初审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
有效申请
无效申请
告知获得主动公开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受理机构登记并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登记回执》
受理机构当场答受理机构不能当场答复
20个工作日内答复
经批准延长20个工作日内答
属于公开范围属于部分
公开范围
属于不予
公开范围
不属于受理
机构掌握范围
信息
不存在
受理内容
不明确
反复申请
无关申请
出具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出具
政府信息
部分公开
告知书
出具
非本机关
政府信息
告知书
出具
政府信息
不予公开
告知书
出具
补正申请
告知书
出具
政府信息
不予提供
告知书
出具
政府信息
不存在
告知书
申请人办理缴费等申请手续
申请人当场签收告知能够确定的掌握机关的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当场提供公开的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