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政务公开专区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政务公开专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23•【字号】渝府办发〔2021〕100号•【施行日期】2021.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政务公开专区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不断增强政务公开工作实效,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设政务公开专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建设政务公开专区的重要意义政务公开专区是集政府信息查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策咨询、政民互动等功能为一体的“一站式”政务公开服务场所。
建设政务公开专区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决策部署,助力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助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解决政务公开渠道分散、公开内容繁杂、群众获取不便等问题,有利于打通政务公开“最后一公里”,提供更便捷、更集中、更优质的政务公开服务,不断提升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便捷度和满意度。
二、科学合理规划,积极有序推进政务公开专区建设(一)建设范围。
全市各级政务服务场所〔包含市政府有关部门政务服务中心,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各级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均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
赵萍与重庆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萍与重庆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20【案件字号】(2019)渝行终5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龙贤仲邬继荣张莉【审理法官】龙贤仲邬继荣张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萍;重庆市人民政府【当事人】赵萍重庆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赵萍【当事人-公司】重庆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赵萍【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市政府所作《告知书》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基本原则质证关联性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市政府所作《告知书》是否合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实施,被诉《告知书》制作于2018年10月23日,按照法律适用一般规则,本案应当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即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据此,对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处理,一般遵循以“谁制作、谁公开"为基本原则。
对于上述规定“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理解,因法规条文中该句与前句系用分号隔开,故与前句从语法及法理上均应属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所以此处的“法人"不应包含行政机关法人。
从另一方面来说,倘若将该句理解为行政机关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政府信息也应由本机关负责公开,则显然有违“谁制作、谁公开"的立法原则,势必与该条文前句的规定形成明显阻抗。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程序机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程序机制作者:梁志卫来源:《重庆行政》2019年第01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实施以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获取其所需要的信息成为依法行政的重要方式。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也都依法设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行政机关在保障人民知情权、打造阳光政府方面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
但由于制度的缺失特别是程序制度的缺失,行政机关在处理依申请公开的程序性事项时(特别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收受环节)无章可循,以致行政机关常在信息公开复议诉讼中遭遇“滑铁卢”。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仅有三条与依申请公开的程序有关,分别是第二十三条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二十四条答复期限、第二十五条申请公开与自身相关的若干事项的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但这些规定也仅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未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收受、补正等程序性事项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收受、补正程序规定的粗放,致使行政机关在处理信息公开申请的初始阶段举措失当:将信访、咨询当做信息公开申请,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作出答复,从而将信访事项不当的引入复议、诉讼,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或者将信息公开申请当做信访、咨询处理,错误适用《信访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以致在复议诉讼中败诉。
以正当程序理念为指引,对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环节多发的问题做一梳理,以期对行政机关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高效开展有所裨益,进而从源头上降低信息公开争议的发生率。
一、政府信息公开接收程序现状在政府信息公开语境下,政府信息公开接收程序指的是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给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该申请进行初步甄别,确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则分流办理,如存在内容描述不明确的,与申请人沟通、通知补正,这是一个动态过程。
类似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诉讼的立案,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受理”、第二十四条中的“收到”意思一致,只是接收比“受理”更准确、比“收到”外延更广。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2.21•【字号】渝城管局〔2018〕42号•【施行日期】2018.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渝城管局〔2018〕42号市城市管理执法总队,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已经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2018年12月21日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市城管局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08〕108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城管局。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城管局依法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市城管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程序规范、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影响社会稳定。
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各处室、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15年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8日2015年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筹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要求,现提出2015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一、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继续做好安全生产、就业、财政审计、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价格和收费、信用等领域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同时,推进以下方面信息公开工作:(一)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公开。
一是继续推进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等信息的公开。
对于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均要发布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
除涉及国家秘密或危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原则上所有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进展情况、结果等信息均应公开。
重庆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8.10.16•【字号】渝公办[2008]492号•【施行日期】2008.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密正文重庆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渝公办[2008]492号)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各驻企业公安分局,市局直属各单位:为规范公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和公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切实推进我局公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重庆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重庆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了确保公安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公安局公安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局及市局直属单位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公安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各分县局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公安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公通字[2008]33号)和《公安机关警务工作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公发[2001]12号)的有关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未经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公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行行政主官领导下的职能机构负责制,遵循“谁公开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公安机关对拟公开的公安政府信息重点从以下五方面进行保密审查。
(一)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二)是否涉及敏感信息,影响社会稳定、造成公众恐慌;(三)是否影响正常的社会治安行政管理活动;(四)是否涉及个人隐私;(五)是否涉及商业秘密。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2)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8‟10号,以下简称•意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编制了•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门户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9号)查阅。
一、主动公开(一)公开范围。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编制的•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9号)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门户网站网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当面受理点: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9号),开放时间:工作日的9:00-12:00,14:00-17:30;联系电话:63853760。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还会采用新闻发布会、报纸和杂志等辅助方式公开信息。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获取。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模板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模板
尊敬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办理人员:
我谨此向你们申请政务信息公开,请协助提供以下所列信息:
1.信息申请人信息:
姓名:
联系方式:
地址:
邮政编码:
2.所需信息的具体描述:
请在此清晰描述您需要申请的政务信息内容,并提供相关的背景信息以便办理人员更好的理解您的需求。
请尽量提供详细的描述,包括但不限于:时间范围、地点、主题、相关主体等。
3.信息接收方式:
请在此处选择您希望接收政务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A.电子邮件
B.纸质邮寄
C.自行到办公室领取
如果选择电子邮件方式,请填写以下信息:
邮箱地址:
如果选择纸质邮寄方式,请填写以下信息:
收件人姓名: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4.文件复制及收费说明:
请在此处描述您是否需要文件复印件,以及是否有相关费用(如复
印费、快递费等)需支付。
如不需要复印件,请明确说明。
5.申请人签字:
请在此处签字并备注日期,以确认您的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注意事项:
1.政务信息公开办理过程中若有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进一步联系的情况,办理人员将通过您提供的联系方式与您取得联系,请保持手机通
畅或定期查看邮件。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信息公开申请需支付一定的费用。
请了解相
关收费标准并做好充分准备。
3.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周期因具体情况而异,请耐心等待。
感谢您的配合。
一旦您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我们将尽快安排办理
并提供您所需的政务信息。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签字:日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4、“受理机关名称”、“经办人”、“受理时间”、“申请表编号”项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填写。
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受理机关名称
经办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2、“○”为单选符号;“□”为可多选符号;表中带“*”的表项被选中或填写,请附上原件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具体用途:
类型:□生产 □生活 □科研* □查验自身相关信息*□其他
希望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单选)
○当面领取 ○当场阅读、抄录○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希望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
□纸质文本 □电子文本
费用免除理由(可多选)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有其他经济困难的*
重庆市璧山区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申请表编号:
申
请
人
信
息
○公民
姓 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法人、其他组织
机构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
联 系 人
法人代表联系方式固电话移动电话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提出申请的方式(单选)
○当面 ○邮寄 ○传真 ○其他
所需的政府信息(请准确描述)
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具体用途请准确描述,类型可多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