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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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17•【字号】成办函〔2017〕80号•【施行日期】2017.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函〔2017〕80号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发〔2016〕111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发〔2016〕11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互联网环境下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理顺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解决政务公开工作领域存在的问题,研究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要进一步拓展公开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不断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在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同时,对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6〕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职责分工,把《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安排,推动工作取得实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陈昌蓉、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昌蓉、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昌蓉、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9【案件字号】(2021)川01行终5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伟东曹巍盛莉【审理法官】李伟东曹巍盛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昌蓉;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陈昌蓉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陈昌蓉【当事人-公司】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李谧四川德斯普律师事务所;游洪耀四川德斯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谧四川德斯普律师事务所游洪耀四川德斯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谧游洪耀【代理律所】四川德斯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昌蓉【被告】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天府新区管委会对上诉人陈昌蓉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处理或答复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2020年12月14日,中共四川天府新区工作委员会作出川天委发〔2020〕1号《四川天府新区党工委关于四川天府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设立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撤销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天府新区管委会对上诉人陈昌蓉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处理或答复的法定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布部门】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6.17【实施日期】2015.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第1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6月17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省局依法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遵循严格依法、准确及时、便民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章依申请公开范围审查与工作职责第五条省局依申请公开承办处室和信息公开办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四)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六)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11•【字号】成办函〔2016〕149号•【施行日期】2016.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办函〔2016〕14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是市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构建新型政民关系的重要载体和平台。

《成都市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11日成都市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全面规范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服务群众和企业的行为,切实提高服务效能,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原则)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工作遵循统一受理、分级负责、依法办理、公开透明、注重服务、提升效能的总体原则。

第三条(职能职责)(一)市政务服务办负责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群众来电来信的受理、转办等工作,考核承办单位办理情况。

(二)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交办事项承办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建立完善工作制度,负责办理和答复群众来电来信。

第二章受理第四条(受理方式)通过12345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含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及APP移动客户端)等渠道受理群众的求助、咨询、建议、反映、投诉等。

第五条(受理原则)市政务服务办工作人员在受理过程中,能够在线解释的,直接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知识库信息予以解释;不能在线解释或在线解释不能解决、需要有关单位办理的,形成工单转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六条(受理范围)(一)在我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在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能职责、权力清单范围内,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非紧急救助类求助、咨询、建议、反映、投诉等。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迁安市发展改革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为了深化政务公开工作,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我局将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主动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公开的内容(一)对社会公开的内容1.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情况。

2.部门单位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其他事项的审批服务办理情况。

3.发改局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服务承诺、办事结果、监督制约办法等事项。

4.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6.全市重点项目进展情况。

7.本部门社会关注的其他事项(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为重点)。

(二)对内公开的内容1.领导人廉洁自律有关情况(1)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2)不私自从事赢利性活动;(3)不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不假公济私、化公为私;(4)不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5)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6)不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7)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8)不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2.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有关情况(1)购置自行采购的各种办公用品,易耗品。

(2)接待费、修缮费、差旅费等。

(3)公务车辆保险费、燃料费、维修费、路桥费等。

(4)办公电话等通讯费用。

3.干部职工任免、晋级、交流、奖惩、职称评聘等有关情况。

4.大宗物品政府采购情况。

5.本机关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公开的形式(一)对外公开的主要形式1.通过印发文件、信息等分送市委、政府、人大、政协、纪委和有关单位。

2.办事程序、服务内容、办事依据和工作职责等通过政务公开栏或者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成都市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

成都市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

成都市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30•【字号】•【施行日期】200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四)申请提交时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8•【字号】成办发[2006]121号•【施行日期】2006.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06〕12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是创建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有效手段,是当前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抓手。

经过几年的建设、发展,我市已形成了以市政府门户网站(成都公众信息网,以下简称门户网站)为中心、各区(市)县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网站相配套的政府网站群,在加强对外宣传、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行政效能,方便公众参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日益成为我市政务公开的重要窗口和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平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和全国电子政务工作座谈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四川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06〕3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将门户网站建成政务公开的重要渠道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进一步拓展政务公开范围,加大政务信息发布力度,确保应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

(一)推进政务公开,及时发布日常政务信息。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成都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细则》的要求,根据《成都市政务公开内容目录》规定,及时更新子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的内容,确保政府组成、领导名录、工作动态、公告公示等栏目信息的及时准确,方便门户网站从网上抓取或链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0]5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0]5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0〕55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五日成都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及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原则)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信息公开类别。

第五条(工作机构)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类别审核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负责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机构应当配合审核机构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类别的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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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义务人)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权利人或申请人)基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遵循原则)
依申请公开应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职责)
义务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具体承办受理、审核、协调、答复等事项。

如公开申请内容较为复杂或需要多个部门协作办理,可以提请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组织重大依申请公开事项会商。

第五条(受理范围)
依申请公开的受理范围为除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其余政府信息。

因不具备条件暂时不能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应列入依申请公开受理范围。

第六条(不公开信息)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外,权利人申请公开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除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草案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也不予公开。

第七条(申请形式)
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申请表,并通过书面或数据电文形式提交。

确有困难的可口头申请,由义务人代填申请表。

书面形式提交应在义务人受理现场或通过信函、传真方式完成(须在信封或传真件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数据电文形式提交应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在线填写完成。

义务人应通过印发、传真、网络下载等多种方式免费为申请人提供申请表文本。

第八条(申请内容及核实)
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提供以下真实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用途;
(三)对公开形式的具体要求。

身份信息不完整的申请,义务人可以不予受理。

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义务人可以不予提供。

义务人在受理与申请人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对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进行核实。

第九条(申请处理)
义务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明确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或直接向申请人提供;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义务人掌握范围的,如能确定该信息公开义务人的应当将申请转递相应义务人,同时告知申请人,如不能确定该信息公开义务人的应当
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同一申请人向同一义务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公开申请,义务人可以不重复答复。

义务人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全过程应建立完整记录。

第十条(协调)
义务人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但是,义务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义务人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时限要求)
义务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义务人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可以延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义务人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中止公开)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义务人的中止或恢复期限,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提供方式)
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并向申请人做出说明。

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申请人,义务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信息更正)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义务人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有权要求义务人予以更正。

义务人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其他义务人,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收费及减免)
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义务人审核同意,
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禁止)
义务人确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通过企业、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个人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七条(申请人权利维护)
申请人认为义务人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义务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
义务人在办理依申请公开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将按照《成都市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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