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制度范文

依申请公开制度范文依申请公开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行政机关所掌握的政府信息的制度。
这一制度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增进政府透明度、维护人民知情权、监督行政权力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定义、起源、意义和局限性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依申请公开制度源于法治社会对政府的制约与监督的要求。
在过去,政府信息非常不透明,导致公民对政府行为的了解很少,且难以对政府的决策与行动进行监督。
为了有效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及建设法治国家,依申请公开制度应运而生。
依申请公开制度的意义在于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政府是公民的代表,行政机关的活动涉及到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
公开政府信息可以让公民了解政府的决策过程和依据,以及政府的行政行为和政策的实施情况。
这样一来,公民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政府的工作,提高对政府的信任度,增加政府的公信力。
其次,依申请公开制度还有助于维护人民的知情权和监督行政权力。
公开政府信息可以让公民更好地行使知情权。
公民有权知道政府在各个领域所掌握的信息,以及政府如何行使权力。
在这些信息的基础上,公民可以更好地参与政策制定和决策过程,监督政府的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和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依申请公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行政机关在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信息滞后、信息不全等问题。
政府信息的不及时和不全面,会对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产生一定的影响。
其次,依申请公开制度对公民的知情能力和资源要求较高。
公民需要了解政府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行政程序等信息,还需要有经济和时间等资源来进行申请和调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总体而言,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于推动政府的透明化、增进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行政权力具有积极的意义。
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视,提高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全面性。
同时,政府也应增加公民对政府信息的获取渠道和途径,为公民提供更多便利。
对于存在的问题和局限性,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效率和公正性,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7.05.02•【字号】浙质办〔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浙质办〔2017〕4号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现将《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5月2日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依法获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开权利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经本机关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
本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制度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本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公开权利人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一)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传真左下角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邮编:310013)。
机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规定

机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规定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机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相关规定,本制度规定了政府信息的范围和基本要求。
政府信息应全面、及时、准确、便民地公开,包括概况信息、法规文件、行政许可及其他面向社会公众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提交材料目录、办理结果及责任股室或单位、责任人员、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形式主要采取在本局门户网站上主动公开的方式,并辅以公告栏、报刊、电视、电台、电子显示屏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公开相关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并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信息。
司法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司法局依申请公开制度篇一:1-3XX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XX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除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局提出申请,本局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机构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条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方便群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五条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受理机构应当即时登记。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八条受理申请后,应首先对申请表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包括核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等。
申请表形式要件齐备的,受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报城区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进行分类处理。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受理机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受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三条本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五)不属于本局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四条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尽快在一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局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
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务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为了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4•【字号】白府办[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白府办〔2011〕6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白沙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白沙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海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全县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二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除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工作。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
行政机关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等内容。
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在做好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下级部门(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在所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大连市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大连市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9•【字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施行日期】2008.10.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大连市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规定》业经2008年10月14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夏德仁二○○八年十月十九日大连市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在生产、生活、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除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并承担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级政府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并承担本级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并承担管理委员会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政府信息条例》、《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及上级有关政务公开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商业秘密所有者不同意公开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个人不同意公开的;(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其中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务信息,如果行政事业单位和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第(四)、(五)项所列的政务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应当予以公开。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所地、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系方式等;(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法定代表人及联应当提交当事人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的技术,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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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驶行政职权的组织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的信息。
第四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开义务人单位提出。
第五条我局将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公开权利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并创造条件,方便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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