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之选择

合集下载

我国行政程序法立法模式和调整范围之抉择

我国行政程序法立法模式和调整范围之抉择

法治国家的最重要的指标之一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最重要的指标之一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在程序上有法可依,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遵循和符合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正当法律程序。

我国已经通过宪法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实现这一目标所面临的一项非常重要、非常艰巨的任务即是健全和完善行政程序法。

怎样完成这一任务,我们首先面临的是立法模式选择:是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还是分别制定单行法?如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调整范围如何确定:是否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包括内部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包括行政救济程序,是否包括行政法的有关实体原则和规则?此外,如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其性质如何确定,是欲使之成为一部"基本法"(其他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与本法不一致的,均以本法为准),还是欲使之成为一部"普通法"(本法之前或之后制定的有关行政程序的单行法律可作为"特别法"而在效力上优于本法),是欲使之成为一部"纲要式"或"通则式"的法律(需依靠其他具体法律实施),还是欲使之成为一部具有"可直接操作性"的"规则式"法律?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已经争论了好几年,现在是必须作出抉择的时候了。

否则,我们将耽误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

下面笔者就这些问题谈一点个人的看法:统一立法还是分别立法。

笔者一直主张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笔者认为,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至少在下述方面优于分别制定单行法:其一,有利于行政程序法制的统一,以避免分别立法可能导致的法律间的相互不一致、相互矛盾、相互冲突,以及由此引起的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公正:相同情况不同对待,或不同情况相同对待;其二,有利于行政程序法制的系统化,以避免分别制定单行法必然导致的法制在一定时期内的残缺、漏洞(在某些领域、某些事项上有法可依,在其他相关领域、相关事项上却无法可循),以及由这种法制残缺、法制漏洞引起的执法主体的滥用权力和腐败;其三,有利于立法成本的节约,以避免单独分别立法(在很多方面,很大程度上是重复立法,因为大量行政行为的程序是相同,或者说是应该相同的,如告知、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回避、授权、委托等)导致人力、物力、财力的大量浪费;其四,有利于国人,特别是公职人员程序法意识的提高。

专题五:行政程序之比较

专题五:行政程序之比较

制定背景
战后人权思想影响;
行政法典化的需求;
实务界的努力推动;
Your company slogan
主要内容
和美国的APA相比,德国的行政程序法典是实
体和程序的混合,共分8章103条,具体内容如下:
1、行政程序主体; 2、行政程序的一般规定; 3、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实体内容; 4、公法契约(行政合同); 5、特种程序; 6、法律救济程序;
两大法系的混合:日本行政程序介绍
二战前:受德国法的影响,忽视行政程序的研究; 二战后:受美国法的影响; 日本于1993年颁布现行行
政程序法,1994年正式实施。
主要内容 主要特点
Your company slogan
主要内容
日本1993年的《行政程序法》是美国高压政策
的结果,只有6章38条,具体内容如下:
法律、法规之中,不制定统一适用于各行政领域、各
部门、各类别行政行为基本程序的专门行政程序法典。

在分散模式下,立法机关分别就特定领域或特定
事项制定单行行政程序法律、法规。如行政法规、规 章制定程序法、行政许可程序法、行政处罚程序法、
行政强制程序法、行政征收程序法、行政裁决程序法
等。这种模式更不排除在个别行政实体法律、法规中
Your company slogan
主要特点
1、最大的特点是将行政行为与行政合同等实体内
容规定在行政程序法中,形成实体与程序并列的鲜
明特点,从而使行政程序法实现了行政程序与行政
法总则法典化的双重功能。
2、将行政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特种程序,其中特 种程序规定了正式行政程序和确定计划程序。
Your company slogan
英美法系——英国

浅谈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论文

浅谈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论文

浅谈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论文目前,法学界对行政程序法应具备目标模式并未达成共识。

本文从比较法的视角对现代西方国家分别以美国和奥地利为典型代表两大目标模式控权模式和服务模式进行阐述,以下就是由为您提供的浅谈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

随着法学领域研究的不断深入,模式分析方法被引入来对程序法的体例、目标进行整体研究。

在行政程序法中,学者们提出的目标模式是对未来我国立法行为模式和内容模式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从当今世界各国来看,各国程序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立法目的,一是限制行政权力的扩张;二是加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三是与行政实体法紧密,围绕实体法的管理和服务功能展开,形成了行政程序法三大目标模式: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侧重于三种模式的结合,更注重对行政权力行使的控制,公民权利的保护与服务社会的功能。

一、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之概述(一)何谓目标模式所谓模式(model,pattern)是指事先或者将要确定的某一事务的样式或者特征。

例如专利法规定的发明样本,产品或者项目的风格或样式。

行政程序法中所说的目标模式特指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从本国的法律传统、法律文化、公民的法律意识等各种因素考虑,从本国的实际出发,继承本国优秀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的同时,吸收别国先进的对发展本国法律具有进步作用的各种法制因素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对行政程序法具有指导作用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体现了行政程序法的设计、价值、功能等多方面的指向,并与立法目的紧密。

(二)研究并选择目标模式的重要意义研究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行政程序法具有重要的作用,对控制行政权力,维护人民利益、服务社会、完善依法行政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推动我国依法行政具有进步的意义。

特定的目标模式体现了特定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取向,决定了其基本架构、基本原则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规则和制度。

它对行政程序法的构架、体例产生巨大的影响,甚至更深层次地影响到行政程序法的理念、法律精神和制度,它的确定性往往也会影响到人们对法的认识程度、开放程度、思维定势。

行政程序法的两大模式

行政程序法的两大模式

行政程序法的两大模式一、对待程序正义的模式对待程序正义的模式注重保障公民的程序权利,强调程序的公正、合理和透明。

以下是该模式的主要特点:1.程序权利保障:强调保障公民的程序权利,例如听证权、申诉权、自诉权等。

通过允许公民参与决策和行政活动的过程,确保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公正合理。

2.行政机关义务:行政机关有义务确保程序的透明和合理,必须充分考虑公众利益,听取各方意见,并且不得滥用权力。

3.法律解释权:在对待程序正义的模式下,法律解释权通常归属于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有权解释法律,并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4.诉讼环境:对待程序正义的模式注重提供一种有利于公民诉讼的环境。

例如,强调公众参与、实现透明和公开、提高行政诉讼的效力等。

二、对待法律正义的模式对待法律正义的模式注重关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强调法律的效力和约束力。

以下是该模式的主要特点:1.法律效力:对待法律正义的模式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行政程序必须合法合规。

2.程序法律主义:按照对待法律正义的模式,行政程序法的重点是规定程序规则和程序要求,明确程序的步骤和机制。

3.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对待法律正义的模式认为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拥有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合法合规。

4.法律解释权:在对待法律正义的模式下,法律解释权通常归属于行政机关自身。

行政机关有权解释法律,并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总结起来,行政程序法的两大模式分别是对待程序正义的模式和对待法律正义的模式。

前者注重程序权利保障和公正透明的行政程序要求,后者则强调法律规定和法律效力的合法性。

两种模式各有侧重,但都旨在保障公民权利,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合理。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程序法可能存在差异,并且很多国家和地区也会采用两种模式的结合形式,以适应各自的国情和实际需求。

因此,在实践中,行政程序法的模式可能还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一)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一)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一)内容提要:行政法学者在对行政程序法进行理论探讨时,常对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三个概念不加区分地使用,以致讨论时各执一端,各言其是。

本文认为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是三个不同位阶的概念,法律价值制约着法律原则的选择并最终决定立法内容的目标模式的定位。

由此,本文认为我国行政程序法的价值是建立行政秩序、追求行政公正;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程序法定;由行政秩序与行政公正的价值及程序法定的基本原则决定,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应以控制行政权力作为其立法内容的目标模式。

关键词:法律价值法律原则目标模式行政秩序行政公正程序法定控制权力行政法学者在对行政程序法进行理论探讨时,常对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三个概念不加区分地使用,而就其讨论的内容看,大都涉及于公正、效率等内容,以致于人们(至少作者本人!)对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始终有着迷茫般的感觉。

正是这一迷茫才促使笔者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旨在廓清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及目标模式三个概念之间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及目标模式进行具体定位,以期抛砖引玉,深化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学术讨论。

一、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研究现状的混乱根据杨海坤先生主编的《跨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一书的归纳,我们发现,行政法学界对行政程序法价值、原则及目标模式的讨论最为零乱不堪。

每个学者都是从自己的角度随意地进行剪裁,各言其是。

讨论始终是在不同的角度对同一个问题进行不同的言说,学术讨论的氛围始终没有营造,对话的同一律的逻辑规则始终没有得到遵守,讨论的价值与意义也就可想而知。

对行政程序法进行价值分析是近年来行政程序理论研究中呈现出来的新的态势。

关于行政程序法的价值,《跨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一书列举了如下观点:(1)有的学者同意美国学者盖尔洪的说法,认为行政程序法总体上具有效率性、公正性、正确性、可接受性四大价值。

(2)有学者认为,从各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社会历史背景和规定的内容分析,行政程序法基本法律价值在于扩大公民参与行政的途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益、提高行政效率、监督行政主体公正实施行政职权。

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

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模式
由行政机关自行制定行政法规,但需遵循一定的制定程序,如公开征求 意见、组织听证等。这种模式能较快地适应行政管理需要,但可能存在 立法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
各种立法模式的优缺点分析
法定立法模式:优点是立法权威性强,易于执行 和监督;缺点是立法周期长,可能滞后于行政管 理实践。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模式:优点是能够快速响应行 政管理需求,促进行政效率;缺点是立法质量难 以保障,可能存在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问题。
THANKS FOR WATCHING
感谢您的观看
意义
行政程序立法模式的选择直接关系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合理的立法模式有助于提 高行政管理水平,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同时也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和谐稳定。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
近年来,国内学者对行政程序立法模式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多种立法模式选择的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其中 ,主流的观点包括程序法定模式、程序正当模式、程序效率模式等。这些研究为我们进一步探讨行政程序立法模 式选择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VS
研究思路
首先明确研究目的和问题,然后进行文献 综述和理论分析,接着进行实证分析和比 较研究,最后提出政策建议和未来研究展 望。在整个研究过程中,始终坚持立法模式选择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02
行政程序立法模式概述
行政程序立法模式定义
• 行政程序立法模式是指国家在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 章等规范性文件时所遵循的程序和方式。它是行政管理的基础 ,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的效率和公信力。一个合理的行政程序 立法模式能够确保行政法规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从而 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国外研究
国外对行政程序立法模式的研究起步较早,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例如,美国、德国等国家在行政程序立 法方面,注重程序法定与程序正当的平衡,实现了行政效率与公民权益保障的良好结合。这些国家的实践经验对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行政程序法立法模式和调整范围之抉择

行政程序法立法模式和调整范围之抉择

行政程序法立法模式和调整范围之抉择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机关的权力不断扩大,面对这种情况,就需要规范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而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也成为了必然的趋势。

但是,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模式和调整范围,成为了人们争论的焦点。

本文将从行政程序法立法模式和调整范围两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模式当前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模式存在争议,包括码头公约式和全面规范式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

码头公约式是指立法者将全部条文全部规定在一个相对简短的文件中,只规定必要的程序要求,具体程序要求则通过各级行政机关的规章、通知、指示等内部制度来进行具体实施。

这种模式下,国家在法律上并不强制施行。

因此,即使行政程序法成为了一部法律,但也可能因为行政机关内部制度的不贯彻执行而无法实现。

全面规范式是指在立法文件中详细规定全部的程序要求,着重强调行政法制的运行规范,具体程序的适用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

这种模式下,法律有了明确规定,更便于行政机关及公民了解和适用。

然而,这种模式也有其缺陷,就是立法常常臃肿、冗长,不利于行政程序的灵活应变。

二、行政程序法调整范围的抉择行政程序法调整的范围也是一个有许多争议的问题,就是到底是否应该涉及行政决策活动,即政策决策过程。

如果行政程序法过多干预行政决策过程,有可能会对政策的创新产生不利影响,进一步降低政府的工作效率和提高成本。

反之,如果不管政策决策,就很难进行行政监督。

因此,应该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划清楚行政决策和程序的区别,规范行政程序,但不干预行政决策。

如此,既能保证政府的灵活性,又能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

结论在行政程序法立法模式和调整范围的问题上,我们应该抉择一个具体实践的方法。

一方面,完全依赖行政机关内部规章的制定,不能很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如果法律制度过于严格,会产生过多的规定,不利于行政程序的灵活应变。

因此,我们应该在立法时,更加注重程序法的灵活性,规划清楚行政决策和程序的区别,从而实现好的立法效果。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起本).pdf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起本).pdf

论述题1.结合实际,谈谈行政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作用。

答案:从理论角度谈,1保障行政权;2控制行政权;3实现保权和控权的均衡;从法律意义上看,1宪法规范的具体化;2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3是行政诉讼的根据和适用规范;2.论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答案:(1)行政机关依法设立(2)职权必须基于法律授予(3)法律优先或者法律优位(4)法律保留(5)行为必须有法律根据(6)依据正当法律程序3.试论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及其选择。

答案:(1)控制型模式表现为以控制下级行政机构,防止其偏离统治阶级意志为目的。

(2)权力型模式的突出特征是更多考虑监控行政权的行使。

(3)效率型模式的明显体现是立足行政效率的宗旨,着眼于促进行政目标迅速实现。

简答题1.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答案:(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不能自由处分。

(4)行政法律关系引起争议后,行政机关有单方解决、处理权。

2.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答案:(1)产生的前提不同。

(2)是否适用等价原则不同。

(3)发生的时间不同。

(4)处理的机关不同。

3.简述行政法的特征答案:(1)内容方面具有广泛性、易变性。

(2)形式上,行政法无统一、完整的法典,而是由众多的分散于各个法律文件中的行政法规范所构成。

(3)行政法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以及行政法规范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4)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没有明确的界线。

4.简述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答案:(1)表明执法身份。

(2)说明处罚理由。

(3)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交付。

(4)同时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5.简述行政行为的特征答案:(1)从属法律性。

(2)裁量性。

(3)单方性。

(4)效力先定性。

(5)无偿性。

(6)以强制力为后盾。

(答出任意四点即可,每点一分)6.简述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答案:(1)即时生效(2)送达生效(3)附条件生效(4)受领生效(5)告知生效7.简述行政职权的性质与特点答案:(1)强制性,法定权力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2)单方性,不以相对人意志为转移(3)不可处分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之选择摘要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选择体现了立法的价值取向,并确定了立法的基本架构。

因此,目标模式是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先决问题,选择什么样的目标模式对行政程序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目前,法学界对行政程序法应具备目标模式并未达成共识,因此,对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研究将有利于推动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制定。

本文从比较法的视角对现代西方国家分别以美国和奥地利为典型代表两大目标模式——控权模式和服务模式进行阐述,从中比较和借鉴,再结合我国法律体系建设进程并提出在转型期的中国大陆的行政程序法宜选择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模式作为其目标模式,希望本文对中国大陆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有所裨益。

关键词目标模式控权模式维权模式服务模式作者简介:吴坤诏,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291-02随着法学领域研究的不断深入,“模式”分析方法被引入来对程序法的体例、目标进行整体研究。

在行政程序法中,学者们提出的目标模式是对未来我国立法行为模式和内容模式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从当今世界各国来看,各国程序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立法目的,一是限制行政权力的扩张;二是加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三是与行政实体法紧密联系,围绕实体法的管理和服务功能展开,形成了行政程序法三大目标模式: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侧重于三种模式的结合,更注重对行政权力行使的控制,公民权利的保护与服务社会的功能。

一、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之概述(一)何谓目标模式所谓模式(model,pattern)是指“事先或者将要确定的某一事务的样式或者特征。

”例如专利法规定的发明样本,产品或者项目的风格或样式。

行政程序法中所说的目标模式特指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从本国的法律传统、法律文化、公民的法律意识等各种因素考虑,从本国的实际出发,继承本国优秀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的同时,吸收别国先进的对发展本国法律具有进步作用的各种法制因素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对行政程序法具有指导作用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体现了行政程序法的设计、价值、功能等多方面的指向,并与立法目的紧密联系。

(二)研究并选择目标模式的重要意义研究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行政程序法具有重要的作用,对控制行政权力,维护人民利益、服务社会、完善依法行政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推动我国依法行政具有进步的意义。

特定的目标模式体现了特定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取向,决定了其基本架构、基本原则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规则和制度。

它对行政程序法的构架、体例产生巨大的影响,甚至更深层次地影响到行政程序法的理念、法律精神和制度,它的确定性往往也会影响到人们对法的认识程度、开放程度、思维定势。

二、目标模式之厘清——基于比较法视角下的认识目标模式是研究行政程序法众多热点问题中的一个。

我国法学界有关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把目标模式分为控制模式、效率模式和权利模式三种。

控制模式是指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要求下级行政机关不得违反自己统治意志的模式,体现强大的强制性。

效率模式是指以效率为中心,服务于效率的模式。

权利模式主要体现为维权,保障权利。

第二种观点把目标模式分为保权模式、控权模式和效率模式三种。

保权模式主要指在行政程序中,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所享有的权利的一种模式。

控权模式主要是控制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扩张,保证依法行政的一种模式。

效率模式主要是基于管理和服务的效能而产生,强调高效。

第三种观点把目标模式分为公正模式和效率模式两种。

公正模式主要强调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监督,防上偏私,效率模式指以效率为中心,服务于效率的模式。

第四种观点将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与行政程序法价值模式放一起探讨。

提出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分为维护模式和保护模式,与此相应行政程序法的价值模式可以分为民主模式和效率模式。

分析以上各种观点,各个学者都是站在本国的立场和自身研究的方向去阐述这一问题,从行政程序法所要求的目标上去看,各种观点都有自身的合理性、适用性。

但都存在着划分标准不明确和划分概念不周延的不足。

本人特别指出,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应归结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三位一体的目标模式。

在当今各国,由于受民族传统、法律传统、人文传统、法律意识、法律心理、法律文化、、经济发展、民主发展、社会制度以及地域的影响,各国的行政程序立法目标模式不完全相同或完全不相同。

但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遵循控权和服务的模式。

而这一模式则是将两者都放在同一或基本同一的高度和位置,都给以共同重视,并以此为出发点,在实践中视具体情况而允许其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历史条件能有一定程度的侧重点。

或者说,并重模式作为一种目标模式其实是一个呈现出动态侧重点的兼容模式,是站在一定的制高点上,起着统摄、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模式。

为了说明这一问题,我将从比较法的视角对现代西方国家(分别以美国和奥地利为典型代表)两大目标模式——控权模式和服务模式的实践情况进行阐述和分析,指出不同国家于目标模式之不同选择是历史的选择,是规律性和必然性的统一。

(一)行政程序法之目标模式——控权模式(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简称apa)于1946年6月11日公布施行,作为行政程序法控权模式的典型代表。

美国行政程序立法之所以选择了控制行政权力,侧重于保护公民的权利的控权模式,主要是受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所制约:第一,注重程序价值观的法律传统的内在要求。

将程序的公正作为行政行为公正、公开、民主的保障手段,提高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第二,满足行政权力运作的现实需要。

立法目的的最终确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众对行政权力运作的现实需要。

第三,受行政法观念的影响。

美国将行政法视为“控制行政权力的法”,控权理念使美国更注重防止限制行政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益。

第四,受社会价值观念的影响。

美国强调个人的权利,强调个人主义,人权意识和观念很强。

此外还有其他因素影响和制约着目标模式的选择,但这些因素的合力皆偏向了控权模式,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对社会的服务。

(二)行政程序法之目标模式——服务模式(以奥地利为例)奥地利是行政程序立法较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其行政程序法在行政法中享有很高的地位,早在1925年6月,奥地利国会就通过了《行政执行法》、《行政处罚法》、《普通行政程序法》、和《行政程序法施行法》。

这4部法律奠定了奥地利行政程序法的服务模式。

奥地利目标模式之选择,亦由其诸多因素来共同影响和决定的。

比如说有以下方面:第一,程序价值观的影响。

奥地利属于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历来很重视实体法而轻视程序法,把实体法应用于管理社会、服务社会之中,而程序法被视为实体法实现其目标和介值的工具,具有从属性。

常更多关注于结果、实体上的正义实现,努力追求效率的提高。

第二,以行政行为为核心,将行政法视为行政权力运行规则的行政法观念的影响。

第三,在社会价值观念方面,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传统的集体主义思想,习惯于依照一些事先已经拟制好的规则行事。

总之,奥地利选择服务模式与该国所存在的各种因素有关。

三、我国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之选择——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我国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选择上,应力求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出发,一是考虑行政机关权力运行的有效控制,防止权力无限扩张;二是考虑行政程序的完备;三是考虑人民的权利得到保护;四是兼顾国家利益的实现,最终实现社会和谐这一目标奋进,因而我国行政程序法科学的目标模式应是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突出对行政权力的控制、人民权利的维护、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服务,三者之间不能顾此失彼,应并重发展,科学发展,科学立法。

在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都从不同的角度上体现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的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这在我国是有现实的土壤基础的,且理论上是确实可行的。

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的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是我国行政程序法发展的必然,这一模式和我国的发展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在广泛而深刻的意义上促成了中国这个社会的转型,是一个新的起点,从社会现代化的角度看,中国属于后发现代化国家,与许多已经完成现代化的发达国家相比,在各个方面皆有“赶超”的特点。

在法治和法律体系的建设方面也不例外。

可见,中国的法律体系是具有一定规模和优越性的,但也指出未来实质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建设之路是漫长而艰辛的。

于是,在今后将要制定的行政程序法更需要有一种高瞻远瞩。

在目标模式的确立上,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是我们目前境遇下的理想殿堂,但又是我们未来努力的方向和趋势。

毕竟在中国当下,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民主政治化的发展,并重模式成为我国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必然选择。

一方面由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有所提高,生活质量也有所提高,人民对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要求日增不减,人民要求有序的政治参与、要求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呈现上升趋势,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应该落到实处,这就要求我们更科学地运用法律的手段控制行政权力的扩张。

另一方面,我国现正处于社会主义改革开放时期,是各种社会矛盾突发和高发的时期,人民处于弱势状态,因此对人民权利的维护必不可少。

最后,我国改革就是为了发展,发展就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府作为支撑,作政策指导,作法律导向,这就离不开政府的服务,因此,总的来说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显得更为符合中国转型时期的立法的诉求,也更符合我国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选择。

四、结语在我国,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的这一模式看起来具有一定的理想性,但对于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而言,行政机关权力的控制、人民权利的维护、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服务是现实的,不容我们否认,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在某一时期可能会有不同的目标选择、价值选择,因而在这一并重模式中偏重一某一种模式是有可能的,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并不会因此而完全脱节,这要求立法者自身具备较高水准的辩证的理性的思考力,在立法的过程中,不仅要着眼于现在,注重现实,更要明查将来,把这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推动我国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科学化。

参考文献:[1]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2]胡建淼.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3]潘牧天.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实践形态评析.苏州大学学报.2007(2).[4]王万华.行政程序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5]乔宗楼.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选择及实现.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5).[6]李晶,李雪卿.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分析与我国的选择.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5(4).[7]姜明安.中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中国法学.1995(6).[8]胡建淼.行政程序法的模式.行政法学研究.1996(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