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医疗机构营养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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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疗机构营养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深圳医疗机构营养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深圳医疗机构营养科建设与管理办法深圳市医疗机构营养科建设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医疗机构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推动临床营养学科的规范化发展,提高临床营养诊疗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二、三级综合性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专科医院营养科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营养科业务范围如下:(一)因单纯摄入营养物质不足、过量或比例不当等引起的原发性营养失调或疾病的独立诊断和治疗。

(二)继发于临床各种疾病的营养失调或疾病的独立诊断和治疗。

(三)与临床各科室联合诊治因器质性或功能性疾病、创伤应激以及特殊生理性因素等各种原因引起的继发性营养失调,以及因代谢障碍引起的代谢性疾病。

(四)对住院患者定期进行营养风险筛查,开展营养检测、评估和诊断,合理运用治疗膳食、肠内营养和肠外营养等方法对患者进行合理的营养治疗。

(五)掌握临床营养诊疗发展趋势,指导其他临床科室合理进行营养相关性评估和治疗。

(六)定期对医疗机构营养科工作人员进行营养筛查及评价、营养检测、营养诊断与治疗和疾病营养预防与控制等内容的临床营养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做好院内及责任区域内的疾病营养防治及各类人群的营养宣教和咨询工作。

第四条营养科是临床业务科室,需独立设置,并聘任专职科主任。

第五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营养科的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证营养科按照安全、准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相关营养诊疗工作。

第六条各医疗机构的营养科应主动接受深圳市临床营养质量控制中心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科室设置第七条临床营养科的建设应与医院级别和规模相适应,具有与功能和任务相匹配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等条件,科室位置与病区相邻有封闭的送餐专用通道,方便日常工作,各功能区光线明亮、通风干燥,以保障各项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临床营养学的发展,提高营养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三级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应设立临床营养科,其他医院可设立营养诊室。

第三条临床营养科是对各种原因引起的营养代谢病(包括营养失调)的患者通过营养检测和评价进行营养诊断,并使用药品或非药品类营养治疗产品对患者进行营养治疗的业务科室。

第四条临床营养科应在医院医疗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证临床营养科按照安全、准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营养诊疗工作。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临床营养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和人员等条件第七条临床营养科应当设置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区。

医疗区应包括营养门诊、营养代谢实验室(可设在检验科);营养治疗制备区应包括治疗膳食配制室、肠内营养配制室和肠外营养配制室。

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置营养病房。

第八条临床营养科的人员配备和岗位设置应满足完整临床营养诊治流程及支持保障的需要。

其中营养医师人数与医院床位数之比应至少为1:150 ,营养技师应按照与营养医师1:1 的比例配备,营养护士应不少于3 人。

营养病房护士的配置应当达到病房护士配置标准。

第九条三级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医学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医疗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级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医学专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医疗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从事临床营养诊疗工作5 年以上。

临床营养科主任负责本科室的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是临床营养科诊疗质量和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营养医师应当具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并通过临床营养专业教育或经过临床营养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负责全面营养诊疗工作。

医疗机构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医疗机构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医疗机构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医疗机构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讨论稿)科室功能和任务:临床营养科是负责对门诊和住院患者进行营养风险筛查、营养评价、营养诊断、营养治疗的临床医疗科室。

其主要功能和任务是:1. 完成临床营养的医疗、教学、科研(临床疾病与营养代谢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2. 完成营养门诊及住院病人(包括危重症患者)的营养状态评价、营养诊断工作(各种疾病状态和/或营养不良的评价、诊断);3. 确立营养治疗方法(肠外、肠内营养、治疗膳食、基本膳食);制定营养治疗方案、开列营养医嘱;4. 实施营养治疗全过程:包括肠外营养、肠内营养液、匀浆膳等的配制;治疗膳食的称重、配制及基本膳食配备和制作并运送至临床各病区患者的床前。

5. 根据临床营养学理论指导临床医生合理使用营养相关性药品(肠外、肠内使用的氨基酸、脂肪乳、矿物质类、维生素类及营养复合制剂等)。

科室执业条件:营养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和人员条件。

(一)人员配备1.营养科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受过专业训练、掌握临床营养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术,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的医护人员和工作人员。

按照医院技术职称编制配备医师、技师、护士、膳食操作间管理员,按技术工种编制有厨师、护理员等相关人员。

2.营养科主任是本单位营养学科带头人。

科主任应具有营养学或医学专业学历背景,取得临床执业医师证书及相应医疗专业技术职务。

3.营养科护士长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营养科工作1年以上,具备一定管理能力。

4.膳食操作间管理员应当具有烹饪学基础,并取得管理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5.营养科医师要求医学营养专业毕业或临床医疗专业毕业,取得临床执业医师证书。

营养医师人数与床位比例为1:100。

6.营养技师不少于2人。

7.营养科护士人数不少于2人,要求护理专业毕业,取得执业护士证书,完成相应治疗工作。

8.营养科厨师要求烹饪院校毕业,取得相应技术等级证书。

(整理)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整理)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实施细则——I级标准化临床营养科建设示范基地一、临床营养科的业务范围(一)临床营养科负责诊治以下患者:1.可独立诊治因摄入营养物质不足、过多或比例不当引起的原发性营养失调的患者。

例如摄入蛋白质不足引起蛋白质缺乏症、能量摄入超过消耗引起肥胖病等。

2.可与临床各科室联合诊治因器质性或功能性疾病、创伤应激以及特殊生理性因素等各种原因引起的继发性营养失调的患者:(1)进食障碍:如口、咽、食管疾病所致摄食困难,精神因素所致摄食过少、过多或偏食等。

(2)消化、吸收障碍:消化道疾病如慢性腹泻、炎症性肠病等、短肠综合征或某些药物如新霉素、考来烯胺等所致。

(3)物质合成障碍:如肝硬化失代偿期白蛋白合成障碍引起的低白蛋白血症等。

(4)机体对营养需求的改变:如肿瘤等慢性消耗性疾病、手术等创伤应激以及生长发育、妊娠、中老年等特殊生理性因素。

(5)排泄失常:如多尿可致失水、腹泻可致低钾、长期大量蛋白尿可致低白蛋白血症等。

3.可与临床各科室联合诊治因代谢障碍引起的代谢病的患者:(1)蛋白质代谢障碍:继发于器官疾病,如严重肝病时的低白蛋白血症等;先天性代谢缺陷,如苯丙酮尿症、血红蛋白病等。

(2)糖代谢障碍:各种原因所致糖尿病及糖耐量减低以及低血糖症等;先天性代谢缺陷,如果糖不耐受症、半乳糖血症等。

(3)脂类代谢障碍:主要表现为血脂或脂蛋白异常的疾病,可为原发性代谢紊乱或继发于糖尿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4)水、电解质代谢障碍:多为继发性。

(5)矿物质代谢障碍:如铜代谢异常所致肝豆状核变性、铁代谢异常所致含铁血黄素沉着症、钙磷代谢异常所致骨质疏松症等。

(6)其他代谢障碍:如嘌呤代谢障碍所致痛风、卟啉代谢障碍所致血卟啉病等。

(二)临床营养科通过参与院内、外营养会诊,或在有条件的医院组织对住院患者定期进行营养风险筛查,通过营养检测、评估和诊断,筛查出患有营养病(营养失调)和代谢病的患者。

对于其中需要使用治疗膳食、肠内营养和肠外营养的患者,临床营养科应积极采取营养治疗。

营养科管理制度及建设要求

营养科管理制度及建设要求

营养科建设要求
02
科室布局与设备配置
科室布局:合理 规划空间,确保 工作流程顺畅
设备配置:根据 工作需要,配置 相应的设备和工 具
设备更新和维护 :定期检查设备 运行状况,及时 维修和更换
设备使用培训: 对工作人员进行 设备操作和维护 培训
人员配备与资质要求
人员数量:根据营养科规模和业务需求,合理配置营养效性
案例选择: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营养科管理制度及建设要求案例 案例分析方法: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案例进行深入剖析 案例分析内容:分析管理制度及建设要求的具体实施情况,评估其效果和影响 案例分析结论:总结案例分析结果,提出改进和完善管理制度及建设要求的建议
05
成功案例介绍
案例名称:某医院营养科管理制度及建设要求
案例简介:该医院营养科在管理制度及建设要求方面进行了全面改革,取 得了显著成效
案例实施细节:该医院营养科在实施改革时,注重细节管理,从人员培训、 设备配置、制度制定等方面入手,确保了改革的有效性
案例效果:该医院营养科通过改革,提高了患者满意度和科室工作效率, 为其他科室树立了良好榜样
建设要求的评估与改进
评估指标:包括患者满意度、医疗质量、服务效率等
评估方法:采用问卷调查、实地考察、数据分析等多种方式 改进措施:根据评估结果,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相应的改进方案 并组织实施 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改进措施的有效实施和持续改进
营养科管理制度及建设要求的案例 分析
人员管理规定
人员资质:营养科工作人员需具备相关专业学历和职业资格认证
岗位职责:明确各级岗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培训与考核: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 服务质量 奖惩机制: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 率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 and 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临床营养学的发展,提高营养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三级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应设立临床营养科,其他医院可设立营养诊室。

第三条临床营养科是对各种原因引起的营养代谢病(包括营养失调)的患者通过营养检测和评价进行营养诊断,并使用药品或非药品类营养治疗产品对患者进行营养治疗的业务科室。

第四条临床营养科应在医院医疗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证临床营养科按照安全、准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营养诊疗工作。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临床营养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第七条临床营养科应当设置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区。

医疗区应包括营养门诊、营养代谢实验室(可设在检验科);营养治疗制备区应包括治疗膳食配制室、肠内营养配制室和肠外营养配制室。

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置营养病房。

第八条临床营养科应具备专业的营养师团队,负责营养评估、营养治疗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营养教育和营养咨询等工作。

第九条临床营养科应具备营养相关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包括营养评估工具、膳食分析仪、肠内营养泵、肠外营养输液系统等。

第十条临床营养科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营养诊疗工作流程、营养治疗记录、营养不良患者管理、营养教育等。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临床营养科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营养需求,制定个性化的营养治疗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临床营养科应开展营养不良的筛查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患者的营养问题。

第十三条临床营养科应定期对患者进行营养教育,提高患者的自我营养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临床营养科应参与医院的营养管理,提供营养相关的咨询和建议,促进医院营养工作的改进。

临床营养科建设和管理指南(试行)考核标准

临床营养科建设和管理指南(试行)考核标准

附件4临床营养科建设和管理指南(试行)考核标准临床营养科建设和管理指南(试行)考核标准满分为100 分,临床营养科设置试点期间按照该考核标准进行试点医院的不定期考核和终期验收。

项目内容细则说明分值备注一、临床营养科科室建制21 分1. 科室性质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 5 分不符合者全部扣除。

根据临床营养科的功能,临床营养科医疗业务工作由业定,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是业务院长领导医务科管理,实行科主任负责制。

务科室。

2. 科室各功I. 统一名称“临床营养科”;I. 科室及功能区标志明显,可与医院内其它科室样式、8 分科室名称不符本项全能区划分规格统一;部扣除;II. 分为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区;营养门诊、营养代谢II. 医疗区应包括营养门诊、营养代谢实验室(可单独设III. 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区置或位于医院检验科内);实验室、肠内营养配均应在临床营养科科主任的领制室、治疗膳食配制III. 营养治疗制备区应包括治疗膳食配制室、肠内营养导下完成相应的医疗服务工室、肠外营养配制室配制室,肠外营养配制室(可位于PIVAS内或单独设置);作。

缺项或名称不符各扣IV. 治疗膳食配制室负责患者治疗膳食的配制工作,是临床营养科的组成部分,应与医院后勤部门分开管理。

0.8 分;治疗膳食配制室不属于临床营养科管理扣4 分。

3. 科室医护I. 科主任:科室诊疗质量和学I. 三级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医学本科以上学历,8 分查毕业证、执业证书、人员组成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二级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有医学专科以上学历,相培训证;II. 按照医院职称系列编制有应医疗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科主任、营养医师、1医师、技师、护士, 各专业人员II. 营养医师应当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通过营养专业营养技师、营养护士与床位比例:教育或经过临床营养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配备至少达各占2 分;a. 营养医师至少为1:150 ;到规定人数的75%;得分计算=2÷应有人b. 营养技师不少于营养医师III. 营养技师应当具有健康或食品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员数×实际人员数。

营养科管理制度及建设要求

营养科管理制度及建设要求

营养科建设要求及管理制度1. 营养科是在院长领导下工作,临床营养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院营养科是行使对住院病人进行营养评价、营养治疗的部门,属于医技科室。

2. 医院应设营养科,从事临床营养工作的专职营养师与床位比不能少于1:200。

3. 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4. 营养科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定期讨论在贯彻医院(营养部分)的质量方针和落实质量目标、执行质量指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与措施,并有反馈记录文件。

5. 负责制定“住院病人的各类膳食的适应症和膳食应用原则”,是医院现行的规章制度组成部分。

6. 营养科结合医院特点负责制订本医院住院病人膳食种类,并指导、监督营养厨房按照要求保质保量制作、分发治疗膳食,保障食品安全。

7. 营养科负责住院病人的营养评价,接受特殊、疑难、重危及大手术病人的营养会诊,提供各类营养不良/营养失衡病人的营养支持方案,按照《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进行记录。

8. 必须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为临床服务的理念,确保食品安全。

要为糖尿病、高血压、高血脂、心脑血管疾病、特殊、疑难、重危及大手术患者等提供适合其病情治疗需要的膳食,并进行营养与健康宣传教育服务,在出院时提供膳食营养指导;为临床人员提供临床营养学信息。

9. 各类医院住院病人膳食应包括基本膳食(如普通膳食、半流质膳食、流食);治疗膳食(如低盐膳食、低脂低胆固醇饮膳食、高蛋白膳食、低蛋白膳食、高膳食纤维膳食、少渣(无渣)膳食、糖尿病膳食、配方膳食)。

根据医院收治病种增添治疗膳食种类。

有条件医院参与或承担肠内营养支持工作。

10. 由营养科主任负责召集,每月一次由临床营养专业人员和营养厨房的管理人员、厨师长的联席会议,汇报和评估临床营养工作有关各项工作制度执行、协调情况,并有会议记录。

11. 参加住院患者座谈会,听取并征求住院病员及家属意见;参加医、护、技联席会议,汇报对诊疗服务流程中存在的缺陷(问题),提出协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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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疗机构营养科建设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医疗机构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推动临床营养学科的规范化发展,提高临床营养诊疗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二、三级综合性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专科医院营养科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营养科业务范围如下:(一)因单纯摄入营养物质不足、过量或比例不当等引起的原发性营养失调或疾病的独立诊断和治疗。

(二)继发于临床各种疾病的营养失调或疾病的独立诊断和治疗。

(三)与临床各科室联合诊治因器质性或功能性疾病、创伤应激以及特殊生理性因素等各种原因引起的继发性营养失调,以及因代谢障碍引起的代谢性疾病。

(四)对住院患者定期进行营养风险筛查,开展营养检测、评估和诊断,合理运用治疗膳食、肠内营养和肠外营养等方法对患者进行合理的营养治疗。

(五)掌握临床营养诊疗发展趋势,指导其他临床科室合理进行营养相关性评估和治疗。

(六)定期对医疗机构营养科工作人员进行营养筛查及评价、营养检测、营养诊断与治疗和疾病营养预防与控制等内容的临床营养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做好院内及责任区域内的疾病营养防治及各类人群的营养宣教和咨询工作。

第四条营养科是临床业务科室,需独立设置,并聘任专职科主任。

第五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营养科的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证营养科按照安全、准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相关营养诊疗工作。

第六条各医疗机构的营养科应主动接受深圳市临床营养质量控制中心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科室设置第七条临床营养科的建设应与医院级别和规模相适应,具有与功能和任务相匹配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等条件,科室位置与病区相邻有封闭的送餐专用通道,方便日常工作,各功能区光线明亮、通风干燥,以保障各项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第八条临床营养科应当设置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区。

医疗区包括:营养科门诊,营养代谢实验室;营养治疗制备区包括治疗膳食配制室,肠内营养配制室、条件成熟的医疗机构设立肠外营养配制室,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设置营养病房。

第九条营养科门诊负责诊断和治疗具有营养代谢相关性疾病的门诊患者,包括经本院营养诊疗后出院患者的随访。

(一)营养科门诊应设置在医疗机构门诊区域。

其基本设施、设备应具备代谢率测定和人体成分测量分析等,以及专科诊查的必要条件。

基本设备主要包括能够进行营养状况评估的设备和用具,如身高体重计、握力器、皮褶厚度计、标准测量软尺、间接能量测试系统、人体成分分析仪等,并具有营养治疗系统软件应用条件。

(二)营养科门诊承担疾病营养诊断和营养治疗。

出诊医师应具有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并经过临床营养专业教育或专科培训并考核合格。

营养技师应当具有营养、医药、检验、卫生、食品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经过临床营养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经医院医疗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后可开展营养咨询、营养检测、营养筛查及评价、肠内营养配置和治疗膳食制备等技术工作。

(三)临床营养科应按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书写病历及相关医疗文书。

营养门诊病历规范和要求请参照广东省营养科病历标准,并接受医院门诊工作管理部门考核。

(四)营养科门诊组成部分包括专用营养代谢率检测室。

营养代谢率检测应满足空气清新、环境安静等测定要求。

第十条营养代谢实验室内应有明确的功能分区和专用配套设施与设备,总面积不低于50㎡,满足门诊和住院患者营养代谢评估检测的要求,建立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主要检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静息基础代谢率测定,人体成分分析,母乳营养价值分析、食物过敏原检测、氮平衡测试、机体维生素营养状况检测及评价、机体微量元素营养状况检测及评价、血清氨基酸组成的检测及评价、肠屏障功能测试及评估、食物农药残留快速测定等。

应配备具备检验资质的专职人员规范操作与核对。

营养代谢实验室由四部分组成:称量室、精密仪器室、操作室和毒气室。

其中称量室应配备相关的称量天平等;精密仪器室应配备荧光、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光谱仪、凯式定氮仪等;操作室应配备恒温箱、干燥箱、水浴箱、离心机、混合器、电冰箱、石英亚沸纯水器等常规仪器;毒气室应设置符合规范的排风设施及通风柜等。

第十一条治疗膳食配制室应邻近住院病区,并有封闭专用洁净通道相连接,不得设于没有通风设施的地下室并与各种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其建筑面积应与医院住院床位规模相适应(1床位:1.5㎡),建筑面积不低于40㎡。

应配备营养烹调师、膳食护士等专科技术人员规范操作与核对。

并应配有食品加工、制作、冷藏、冷冻、储存、运送的各种炊具及设备以及配有天平、量杯、专用治疗盘等称量器具。

治疗膳食配制室区域布局划分、环境和基本设备应符合医院治疗膳食配制流程和食品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十二条肠内营养配制室建议与治疗膳食配制室临近,总面积三级医院不低于60㎡,二级医院不低于30㎡,负责全院肠内营养配制工作。

应配备医学营养专科以上学历或护理专科以上学历并接受临床营养培训的人员规范操作与核对。

房间内部布局划分、环境和基本设备应符合配制流程、消毒隔离和食品安全要求,建立室内空气、净化台等细菌学监测指标和渗透压等监测指标的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肠外营养配制室负责全院肠外营养治疗液体的配制工作,总面积三级医院不低于40㎡,二级医院不低于20㎡。

应配备具备护师技术职称以上专职人员规范操作与核对。

房间内部布局划分和基本设备应符合配制流程和消毒隔离要求,建立室内空气、百级净化台、操作台等细菌学监测指标和肠外营养液体pH值、渗透压等监测指标的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设置营养科病房,对住院患者定期进行营养监测和营养评价。

收治各种营养代谢相关且病情相对稳定的疾病人群,以及经其它临床科室治疗后原发疾病得到控制,但仍需营养代谢调整和诊疗的患者。

并建立基于医院整体信息管理的完整的营养治疗医嘱制度,由营养治疗配置部门遵照医嘱配置,将营养门诊、治疗膳食、肠内营养、肠外营养治疗工作应用系统统一模式化管理。

第十五条营养科各功能区应配置消毒灭菌设备,其建筑格局、内部分区、室内空气质量等应符合《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367-2012)和《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WS/T368-2012)等有关规定。

第三章人员配置第十六条临床营养科的人员配备和岗位设置应满足完整临床营养诊治流程及支持保障的需要。

根据门诊量、医院床位数和正常开展临床营养评价、营养诊断、营养治疗等工作需求,配备临床营养专业人员(医师、技师、护士)总人数与医院床位比不小于1:100,临床营养专业人员中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人数与医院床位比不小于1:200,护士人数不少于3人。

设立营养科病房的,其医护人员配置数量应达到医疗机构病房配置标准,配膳员一般每病区1名。

治疗膳食配制室厨师配备按照:普食1:100床位,治疗称重膳食1:25床位。

第十七条临床营养科主任为专职,负责本科室的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是临床营养科诊疗质量和学科建设的第一负责人。

三级医院临床营养科科主任应具备医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连续从事临床营养诊疗工作5年以上;二级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应具备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相应医疗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并连续从事临床营养诊疗工作3年以上。

营养科医师必须具备临床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包括临床执业医师、公共卫生执业医师、中医执业医师),各类医师在完成国家政策规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后,再接受2年营养科专科医师培训并考核合格,全面负责营养诊疗工作。

营养技师应当具有营养、医药、检验、卫生、食品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经过临床营养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负责营养咨询、营养检测、营养筛查及评价、肠内营养配制和治疗善事制备等技术工作。

营养护士应当具有临床执业护士资格,经过临床营养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负责营养相关护理工作及科室内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肠内肠外营养制剂的配制、营养管路建立和维护、营养咨询、营养检测、营养评价等技术工作。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注重临床营养专业人才培养,提供必要的人才培养条件,营养科工作人员待遇应不低于其他科室人员平均水平。

医疗机构应充分认识营养科工作内涵,着眼于其对维护医疗机构整体利益和人民群众健康的贡献,逐步建立以医院整体诊疗水平、规范营养治疗、降低医疗费用等为考评点的绩效考核机制。

第四章科室管理第十九条营养科实行科主任负责制,科主任具体负责科室行政管理、业务引领和学科发展工作。

第二十条营养科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营养制剂制备部门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原材料档案、消毒制度、留样制度和卫生检查制度等并严格遵守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明确各岗位职责和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

仪器和设备应当由专(兼)职人员负责操作,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消毒,建立使用、维修档案,定期进行质量控制。

从事疾病营养诊治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规和诊疗规范,保证营养诊疗服务质量及医疗安全。

第二十一条营养科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医院住院病区营养查房要严格执行主诊医生负责制和三级查房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与临床同时查房。

第二十三条营养科医师应参与全院用于营养治疗药物合理使用的指导、培训与管理工作。

逐步实现营养治疗性药物使用分级管理。

科室对营养治疗产品的管理和使用应有规范、有记录。

第二十四条营养科应充分发挥学科优势指导医疗机构的营养风险筛查和营养代谢性疾病的预防和随访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营养科具有公共卫生职责,应认真制定医院膳食治疗中食物中毒等突发、不良事件的处理流程和处置预案,并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制度。

出现突发事件时,应及时上报医院主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主管单位,并协调各科室、部门,共同完成涉及患者的救治和调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管理,根据营养科工作性质、内容及营养治疗覆盖率进行考核,包括营养风险筛查、肠外营养、肠内营养、营养门诊工作量、医院膳食覆盖率、治疗饮食符合率、治疗饮食覆盖率、营养宣教及家庭营养支持等医疗工作完成情况、在医院整体医疗救治中发挥的作用以及合理降低管理成本和医疗费用等作为考核指标综合评价。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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