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办事指南(2016年6月)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所需申请材料

9
办理地点
金秀瑶族自治县公Leabharlann 局网安大队10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2—6215110
监督电话
0772—6212880
12
设定依据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第五条 公安机关公共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低
支队分管负责人
4。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
低
局机关负责人
备注
附件:要求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单位安装并运行上网场所安全管理系统流程图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要求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单位安装并运行
上网场所安全管理系统
1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要求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单位安装并运行上网场所安全管理系统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网安大队
8
联办机构
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备案的;
5.负责受理、备案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办事指南(2016年6月)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许可事项。
二、申请事项事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申请和办理。
分项:设立、变更、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文化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的通知‣(文市发…2016‟7号)、•文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5‟627号)、•广东省文化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转发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粤文市…2015‟87号)。
四、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审批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受理和证件送达。
五、审批条件(一)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附件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30日,承诺办结时限7日)申请人 提交申请资料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股提出审查意见(限4个工作日)审批股审核 (限3个工作日)县文体新广局领导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2个工作日)审批股制作文件并向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不属于本部门 职权范围内申请材料不齐备 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审批股审查(共限7个工作日)附件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书申请人信息姓名或名称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住所拟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项目(范围)拟成立经营机构信息名称联系电话地址经营场所申请材料数量及保密要求:本申请书及所附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如有不实之处,申请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年月日材料是否齐全经办人员:年月日实地核查意见经办人员:年月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公章)年月日附件3游泳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游泳场所名称:地址:游泳场所尺寸及面积:场所主要内容说明是否合格人工游泳场所游泳池壁及池底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无视线盲区带出发台的游泳池,从出发端开始延伸至少6米的范围内,水深应不小于1.35米池面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水面面积500㎡以下至少2个,500㎡以上(含500㎡)至少4个出入水池扶梯扶梯应经过光滑倒角处理,不应有粗糙或锐角部位游泳池池岸、卫生间、淋浴间及更衣室地面应防滑,在湿润状态下地面静摩擦系数不少于0.5游泳池内的排水设施应设置安全防护罩游泳池区域的水面水平照度不低于200lx开放夜场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儿童游泳池不应配备戏水设备有广播设施游泳池水面面积250㎡以下的,应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水面面积在250㎡及以上的,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救生观察台高度不小于1.5m有救生圈、救生杆和护颈套等救生器材有急救药品、氧气袋等急救用品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的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在醒目位置悬挂“游泳人员须知”、“严禁跳水”、“严禁追跑打闹”、“防滑”、“佩戴泳帽”等必要的安全警示在醒目位置悬挂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等检查人:检查单位(盖章):年月日附件4潜水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潜水场所名称:地址:潜水场所尺寸及面积:场所主要内容是否合格人工潜水场所池壁和池底光洁、呈浅色池壁和池底的建筑质量符合国家建筑规范要求,并有合格证明潜水用池四周地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沉淀吸污设备或自动水循环过滤、消毒、吸底设备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潜水用池水面水平照度不低于80lx潜水器材取得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气瓶每两年应经过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检测合格有广播、通讯设备紧急疏散通道符合建筑规范和消防规范,并有合格证明潜水场所所在地应有减压舱设施的定点医院潜水场所应有救生圈、救生杆、救护板急救药品和器械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检查人:检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在醒目位置有“潜水人员须知”及安全警示在醒目位置悬挂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 固定的天然潜水场所有清晰、醒目的危险区警示标志有能够监视整个潜水区域的指挥(了望)台或船只潜水器材取得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气瓶每两年应经过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检测合格 有广播、通讯设备有救生船潜水场所所在地应有减压舱设施的定点医院潜水场所应有救生圈、救生杆、救护板 急救药品和器械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在醒目位置有“潜水人员须知”及安全警示在醒目位置悬挂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附件5攀岩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攀岩场所名称:地址:攀岩场所尺寸及面积:场所主要内容是否合格人工岩壁上端锚点最大受力不小于816.33kg力保护挂片最大受力不小于816.33kg力岩板耐受静压力不小于408.16 kg力岩板的最大受耐冲击力不小于612.24 kg力支点孔最大抗拉力不小于306.12 kg力保护绳直径不小于10mm,抗拉力不小于1700kg力,且采用单绳保护状态丝扣安全铁锁的横向抗拉力不小于918.33 kg力,纵向抗拉力不小于2244.90kg力安全铁锁的横向抗拉力不小于714.29 kg力,纵向抗拉力不小于2244.90 kg力制动器(下降器)的抗拉力不小于2248.98 kg力安全扁带的抗拉力不小于1734.69 kg力有效垂直高度不超过5m的人工岩壁,应配备表面平整、无明显缝隙、水平方面密度均匀、厚度不小于0.4m的保护垫,保护垫覆盖范围的外侧距离岩壁纵向投影外延不小于2.5m制动器、扁带等装备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清晰、醒目的危险区域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紧急疏散通道符合建筑规范,并有相关证明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攀岩)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在醒目位置悬挂“攀岩人员须知”及安全警示急救药品和器械应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自然岩壁上端锚点最大受力不小于816.33 kg力保护挂片最大受力不小于816.33 kg力保护绳直径不小于10mm,抗拉力不小于1700kg力,且采用单绳保护状态丝扣安全铁锁的横向抗拉力不小于918.33 kg力,纵向抗拉力不小于2244.90kg力安全铁锁的横向抗拉力不小于714.29 kg力,纵向抗拉力不小于2244.90 kg力制动器(下降器)的抗拉力不小于2248.98 kg力安全扁带的抗拉力不小于1734.69 kg力制动器、扁带等装备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清晰、醒目的危险区域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攀岩)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在醒目位置悬挂“攀岩人员须知”及安全警示急救药品和器械应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检查人:检查单位(盖章):年月日附件6设立依据《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09年10月1日实施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互联网上网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业务手册一、适用范围本业务手册规定了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业务流程,适用于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活动审批的咨询、申请和办理。
本审批事项中所称“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是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活动。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不属于文化行政部门审批事项。
二、审批事项事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申请和办理。
分项:设立、变更、注销、补证。
三、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
四、实施机关法定授权的行政审批机关(县级以上文化行政机关)。
本行政审批在行政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五、审批人员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审批条件1.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2.地点要求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2016年版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办事指南、通用文书的通知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2016年版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办事指南、通用文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6.11.18•【字号】粤文市〔2016〕231号•【施行日期】2016.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2016年版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办事指南、通用文书的通知粤文市〔2016〕231号各地级以上市文广新局(文体旅游局)、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印发2015年版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办事指南、通用文书的通知》(市函〔2015〕94号)的要求,结合近年中央和省出台的政策文件精神,经征求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意见,省文化厅研究制定了2016年版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办事指南、通用文书,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电子版请登录广东省文化厅公众服务网()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办事指南(略)附件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业务手册(略)附件3:游艺娱乐场所申请办事指南(略)附件4:游艺娱乐场所审批业务手册(略)附件5:歌舞娱乐场所申请办事指南(略)附件6:歌舞娱乐场所审批业务手册(略)附件7:文艺表演团体申请办事指南(略)附件8:文艺表演团体审批业务手册(略)附件9: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办事指南(略)附件10:演出经纪机构审批业务手册(略)附件1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办事指南(略)附件12: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审批业务手册(略)附件13: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办事指南(略)附件14: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业务手册(略)附件15:营业性演出申请办事指南(略)附件16:营业性演出审批业务手册(略)附件17: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办事指南(略)附件18: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业务手册(略)附件19: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申请办事指南(略)附件20: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审批业务手册(略)附件21: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申请办事指南(略)附件22: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业务手册(略)附件23: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申请办事指南(略)附件24: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审批业务手册(略)附件25: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办事指南(略)附件26: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业务手册(略)广东省文化厅2016年11月18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2017年7月21日发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BSZN-141001—2017-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西畴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个体工商户、许可证的经营申请。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或变更的许可申请。
二、办理依据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已被修订,于2011年1月8日开始实施。
)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已被修订,于2011年1月8日开始实施。
) 。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文广体旅局。
四、审批条件(一)予以批准的条件:设立.变更.注销(1).有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4).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5).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8).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报告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报告第一篇: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报告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报告文化局:本人性别年龄岁住所:。
身份证号为: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拟在本县,号层设立,将主要从事经营(经营面积 140平方米、电脑 72 台)。
共同投资人为:姓名(身份证号:)姓名(身份证号:)投资比例为1:1(如无共同投资人则该内容可不写)。
总投资额为 18万元人民币。
本人对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充分了解并承诺将遵守有关规定合法经营、配合管理。
请市文化局批准本人的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单位:申请人:联系电话:年第二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节选)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经营限于8时至24时。
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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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许可事项。
二、申请事项事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申请和办理。
分项:设立、变更、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文化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的通知‣(文市发…2016‟7号)、•文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5‟627号)、•广东省文化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转发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粤文市…2015‟87号)。
四、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审批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受理和证件送达。
五、审批条件(一)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二)地点要求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其中“200米范围”是指直线距离,其测量方式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及相关法律解释执行。
2、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三)准入条件1.有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指导(非必要程序)1.申请人需要申请行政指导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行政指导咨询申请书;2.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
3.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房屋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
六、审批时限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审批期限:15个工作日。
七、申请材料(一)提交申请申请人需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m/)提交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之后经受理窗口提交纸质材料: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5.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1.设立(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章程(营业执照内要事先增加相应许可经营项目);(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4)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6)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7)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 地址);(8)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建筑平面图和计算机设备分布图。
2.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提交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4)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变更营业场所地址参照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4.变更机器台数(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2)变更后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3)计算机设备分布图;(4)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5.改建、扩建(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改建、扩建申请表;(2)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3)营业场所的地理位置图、建筑平面图和计算机设备分布图;(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书面文件。
(5)变更后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6)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因改建、扩建造成设立条件发生变化的,按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条件和程序办理。
6.注销(1)注销申请书;(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7.补证(1)补证申请书;(2)遗失声明(须在市级以上报刊发布);(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实地检查申请设立、改建、扩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以及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地址、变更机器台数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告知申请人实地检查的内容、时间、方式,就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现场勘查表‣。
(四)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文化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
申请人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
(五)配套制度1.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许可审核,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八、批准文书•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九、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2.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4.合法权益因文化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如实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依法接受、配合实地检查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一、联系方式(一)办理地点1.部门名称:2.部门地址:(二)办理时间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
(三)咨询途径1.窗口咨询:(地址)2.电话咨询:(电话)3.网上咨询:(网址)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四)投诉监督电话:邮箱:十二、相关问题(一)“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该条中的“中学、小学”是指什么?答: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文化部关于提请解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函‣的复函(200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3‟18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该条中的“中学、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
该条中的“200米范围内”是指自中学、小学围墙或者校园边界的任意一点向外沿直线延伸200米的区域。
文化行政审批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测时,一时无法准确测定的,由申请人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进行专业测量。
对于直线距离明显大于200米的,则不必要进行专业测量。
(二)在乡镇上找到一处房屋,准备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用,但是没有房产证,如何办理相关手续?答:根据(文市发…2014‟41号)文件精神,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上网服务场所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对于设立上网服务场所房屋性质问题,可参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83号)的相关规定,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三)申请人准备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机场所开在同一房屋内,应该如何进行审批?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场所因法律规定的监管内容及设立要求不一样,审批时,必须要求两个场所的进出通道要进行物理隔离,不得互通。
(四)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场所审批程序中,为什么要出具“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设备分布图”?答: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业主不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擅自增加机器台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