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doc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DBJ/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批准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本规范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济南市解放路9号,邮编: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主要起草人:李力柴宝贵齐鹏扈宁吴建张郭艳刘涛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一般规定 34 配建停车位指标 5本规范用词说明10条文说明. 11TABLAE OF 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34 Parking requirement system 5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0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1总则1.1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郴州市建设工程停车位配建规划设置规定

郴州市建设工程停车位配建规划设置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我市各类建设工程停车位配建数量,适应现代城市交通发展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郴州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郴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区内的建设工程。
各县(市)建制镇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停车位配建数量,按区域划分为Ⅰ类区与Ⅱ类区。
Ⅰ类区是指老城区的旧区,Ⅱ类区是指老城区的新区与新城区。
按类别划分为:旅馆、办公、商业场所、市场、医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游览场所、学校、住宅、交通建筑、工业厂房。
第四条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无特殊情况不得设置在建设用地范围之外,也不得占用城市人行道设置停车位。
第五条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含立体停车库)等形式,地面停车位应根据项目的性质按总数的10%-20%控制。
第六条建筑功能混合的商住楼、综合楼配建停车位,应按相关使用功能和建设规模分别对应计算,配建停车位总数取其总和。
第七条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工程,以及受用地条件限制或其停车需求确实较低的,其配建数量可适当降低,一般不应低于配建标准的50%。
第八条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出入口宜分开设置,以方便不同功能的使用。
设计时应明确标示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的位置及数量。
临街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出入口,在满足有关规范和规定的前提下可临街设置。
第九条临城市道路两厢的建筑(如底层设置门面),未建地下停车库或立体停车库的,其建筑退让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距离须在《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郴州市高层建筑规划管理规定(试行)》要求退让距离的基础上增加4米以上的退让距离作为地面停车用地。
第十条交通类建筑的配建停车指标仅供参考。
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工程,应在具体设计时,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的结果来确定。
进行项目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报告的,应按其评价结果配建停车位。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日期】2009/11/01【颁发文号】哈规联〔2009〕1号【失效日期】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哈尔滨市交通局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为逐步解决我市城市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加快我市静态交通配套设施建设,促进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停车场规划导则》、《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综合交通规划》等有关法律和规范要求,现制定并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哈尔滨市交通局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解决我市多年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行为,缓解日益突出的停车矛盾,促进我市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及规范,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建设、公安、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国土和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理。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库)是指为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所,主要为该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业务、生活活动相关的驾车者提供停车服务。
广州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doc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 500 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类及工业建筑类建设项目,应按照本规定进行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第三条【相关定义】本规定所称的配建停车场(库)是指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居住区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物使用者及访客提供车辆停放的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所指的停车场(库)除特别注明外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四条【制定原则】配建停车场(库)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以及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型式,配建标准的制定应当满足统一标准、分区管理、合理布局、规模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广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审批,并会同市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配建标准的制定或修订。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配建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分区管理】停车配建标准实行分区域管理,不同管理分区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按所在管理分区规定标准进行规划控制和建设。
市行政区域内根据道路交通特征划分为 A、B 两个管理分区。
A 区范围包括 4 个区域:广州中心区,即环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地区;黄埔区中心区,即广园快速路以南、天河区界以东、石化路以西、珠江岸线以北的地区;番禺区中心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迎宾大道以南,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 B 区范围为除 A 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精.doc

附件: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6月修订)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杭州市公安局二O一五年六月- 1 -前言2009年,杭州市在市建设、规划与公安等部门的共同推进下,出台了针对当时发展要求的杭州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对指导城市建设和地块开发发挥了积极作用。
伴随着城市化和机动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而机动车停车位的建设速度远落后于机动车增长速度,导致机动车停车位缺口不断拉大,停车结构不尽合理,停车供需矛盾日益严峻。
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修编项目组对杭州市停车现状进行深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参考国内同类城市相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杭州市停车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开展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修编工作。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指标。
本次修编的主要内容是:1、在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框架上,根据近几年来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并结合其它同类规范相关内容,对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建筑分类进行优化调整。
本次修编未调整建筑物大类的划分方法, - 2 -只对部分建筑物小类进行调整,使得建筑分类更加科学合理。
2、在对杭州市停车供需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判断的基础上,对比国内同类城市的停车配建指标,总体提高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配建指标值,使其达到较高的配建水平。
3、本次修编加入公共停车位建设内容。
根据调查,杭州市区停车结构严重失衡,路外公共停车位的数量严重偏少,本次修编规定土地行政划拨类的建筑工程应增配公共停车位,可以有效地缓解停车供需矛盾,可操作性也较好。
- 3 -修订说明为优化能源结构,治理大气污染,促进产业转型,提升城市形象,推动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根据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17号、杭府纪要…2015‟47号要求,对《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1988年月10月3日发布)现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一: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再次,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提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设备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
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同意。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docx

...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对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设计和建设的规模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西至卧牛山煤矿,东含大黄山、大庙镇,南至连霍高速公路(不含铜山新区),北抵茅夹铁路、大运河的地域。
面积553 平方公里。
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市区范围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中心城区,指二环路范围内。
由二环西路、二环北路、津浦铁路及和平路、解放南路、溢洪道、湖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二类区:老城区及翟山组团(一类区以外)、坝山组团、大郭庄机场、开发区,由三环西路、九里山、津浦铁路、蟠桃山路、杨山路、京沪高铁、拖龙山、欣欣路、泉新路、三环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徐州新区,由拖龙山、故黄河及连霍高速公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三类区: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四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五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 100 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六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应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停车位配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停车位配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05•【字号】河府〔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停车位配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府〔2021〕1号源城区、东源县人民政府,江东新区、市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河源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停车位配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七届1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5日河源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停车位配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管理,合理确定停车位供应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含源城区、江东新区、市高新区、东源县城)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商业服务和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不包括工业类、用地面积80平方米以下建设项目以及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配建停车场(库)是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含按照规定退让的城市道路、绿化等用地)依据停车配建标准所附设的地下、地上停车场(库),服务对象为建设项目使用者或公众。
第四条中心城区实行分区域差别化停车配建标准管理,原则上在人口密度较大、城市核心区、重点区域停车位配建标准较高,一般地区停车位配建标准较低。
区域划分为三类(详见附件1)。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指标根据建设项目类型、停车区域划分进行取值,具体标准按照附件2、3执行。
第六条具有两种及以上功能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应按照各类建筑功能及规模核算后累加确定,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方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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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渝规审发[2006]16)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包括小汽车停车位、装卸货车停车位、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
第三条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实施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一区以外、主城区以内地区;三区为主城区以外地区。
规划管理类别分为住宅、商业(办公和展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园、交通枢纽、工业共七类。
未列入以上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类别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
第四条一、二区配建标准见附表,三区配建标准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执行。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专用停车楼等方式设置。
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应为地面停车位。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按照第三条分类属两类以上的,其配建停车位数量应分别计算后累计。
第六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车位面积应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建设部[88]公(交管)字90号)的有关规定。
附表: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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