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工程许可法律制度(2018)
第三章 建筑许可法律制度

§ 《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
员。 §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 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类别和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 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 § (3)延期最多是两次,每次期限均为三个月。 § (4)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的两种情况:一是既不在三个月
内开工,又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二是超过延期时限的。 建筑工程自颁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不论何种原因,均须在 九个月内开工,否则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施工许可证废止 后,建设单位需按规定重新领取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
§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 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建筑许可法律制度
3.3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 3.3.1 从业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 所谓资质管理,是指资格认证、资质审查的管理,是建筑市场管理的一 项重要内容。《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建筑法律制度

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
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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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的内容 监理依据
“三控制”(施工质量、投资、建设工期的控制) “两管理”(合同、信息管理) “一协调”(工作关系协 调安)全管理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 有关工程建设文件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合同以及建筑工程合同
监理人员 的权力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 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5、已经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 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照规定通 过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
建设单 位向发 证机关 领取 《建筑 工程施 工许可 证申请 表》
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责任的规定
发包单位工程发包有问题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
者违反《建筑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 以罚款。
承包单位资质有问题
承包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级资质等级;情节严 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施工许可法律制度与范围

建设施工许可法律制度与范围
建设施工许可法律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对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合法性。
通过建设施工许可法律制度,可以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城市化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一、许可与登记制度。
建设施工许可法律制度主要通过许可与登记制度,规范和管理建设工程相关的主体行为。
许可和登记制度主要包括建设工程企业许可、建筑设计企业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许可等。
通过许可和登记制度的建设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才能从事相关的建设工程活动,以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设施工许可法律制度与范围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城市化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加强相关部门的执法和监管能力,提高社会各界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形成良好的法律环境和社会氛围。
通过持续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建设施工许可法律制度与范围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为建设工程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第3章建设工程许可法律制度

应适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果不
符合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应当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 位予以处罚。
案例导入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一、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划分 房地产开发企业
工 程 建 设 从 业 单 位
工程总承包企业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 建筑业企业
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标准答案: B 解 析: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
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 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A.15 标准答案: 解 析: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 B.20 C.30 D.60
[案例]
某建筑公司承揽了某开发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施工项目,
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2006年3月12 日,在没有办理施工许 可证的情况下开始施工。经群众举报,有关主管部门到施工 现场命令建筑公司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补办施工许可证。但 是考虑到《建筑法》并没有强制要求予以罚款,也就没有对 建筑公司予以处罚。你认为主管部门的处理正确吗?
分析:主管部门这样处理是不正确的。
在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施工,的确要补办施工许 可证。但是,是否停工要取决于是否具备申请施工许可证 的条件。主管部门在没有确认是否具备申请施工许可证的 条件的前提下就要求施工现场停工是不合法的。 另外,是否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处罚,也是取决 于是否具备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如果不具备申请施工 许可证的条件,就必须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处罚。 因为即使《建筑法》没有对处罚作出强制性的规定,但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对此是有强制性规定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对于末取得 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 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 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 别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许可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许可法律制度一、《建设工程法》基本制度建设工程许可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建设法》。
《建设法》明确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必须依法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
该法律体现了国家对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管要求,对于维护建设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法》规定建设工程许可证是从事建设活动的重要凭据,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建设活动。
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建设工程许可的重要性,确保了建设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另外,《建设法》还规定,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报主管部门备案并领取建设工程工程竣工备案证明,方可开工施工。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建设工程开工施工的严格管理要求,保障了建设工程的正常进行。
二、《建筑法》许可程序《建设法》对建设工程许可的程序也做了规定,主要包括申请、审批和发证。
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审批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
在审批过程中,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核实申请单位提供的信息,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虚假资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将不予许可并追究法律责任。
审批机关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对证件的使用、变更、补办等情况均应严格监督。
这些措施保证了建设工程许可的程序公正、透明和规范。
三、建设工程许可的法律责任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许可制度的有效实施,法律对相关违法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制裁措施。
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施工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强行停工,并依法依据进行处理。
违反规定行为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对于违反建筑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如违规施工、超范围施工等,主管部门有权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Z3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1Z3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本节包括4项内容1Z302011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1Z302012 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1Z302013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1Z30201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Z302011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一、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一)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999年,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据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抢险救灾等工程(三)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为避免同一建设工程的开工由不同行政主管部门重复审批的现象,《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这有两层涵义:一是实行开工报告批准制度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务院的规定,其他任何部门的规定无效;二是开工报告与施工许可证不要重复办理。
(四)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奉法制定。
开工报告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资金到位情况;(2)投资项目市场预测;(3)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4)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的要求。
房屋建筑法(上)

建筑法(上)第一章建筑法绪论第一节建筑法概论一、建筑概念建筑学,从广义上来说,是研究建筑及其环境的学科。
在通常情况下,以及按其作为外来语所对应的词语(由欧洲至日本再至中国)的本义,它更多的是指与建筑设计和建造相关的艺术和技术的综合。
因此,建筑学是一门横跨工程技术和人文艺术的学科。
建筑学所涉及的建筑艺术和建筑技术、以及作为实用艺术的建筑艺术所包括的美学的一面和实用的一面,它们虽有明确的不同但又密切联系,并且其分量随具体情况和建筑物的不同而大不相同。
二、建筑活动是指各种建筑活动的土建和安装三、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1,建筑法的概念2,建筑法调整的行为主体3,建筑法调整的范围4,建筑法调整的对象第二节建筑法的制度和实施一、建设法的法律体系建设法规范在建设中的地位1、基本法律。
凡调整涉及建设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都属于基本法律。
建筑法是建设基本法法律的龙头,建筑法的基础法律都属于基本法律,如规划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这些基本法律有成熟的法理基础,立法水平较高,是建设法律规范稳定的基础。
2、主体法。
调整建设关系中,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等相关部门(建设部、化工部、交通部、信息部)的规章为建设法规范的主体部分。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是为执行、解释、说明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文件,但它具有特有的优势:(1)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较法律具体、明确,法律由于普遍性、稳定性要求高,通常比较原则,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多是为执行实施法律而制定的细则,或对法律规则的解释,帮通常比较具体明确,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2)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调整具有专业性、针对性的特点,行政机构的人员大都是某一专业部门的管理领域的专家或具有长期工作经验和相关知识的人员,由他们参与制订形成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寻找建设规范制度,往往调整建设关系更具有专业性。
(3)制定程序简便、较易通过,从而能较快灵活地适应建设关系调整的需要,并能够填补法律调整的空白。
工程建设许可制度

工程建设许可制度一、总则1.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利益,特制定本许可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建筑工程项目。
3. 建设单位在进行任何建设活动之前,必须依照本制度的规定,申请并取得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管理机构1. 市建设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主管机构,负责工程建设许可的审批与监督工作。
2.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建设活动依法依规进行。
三、许可条件1.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城市规划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 建设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包括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法定文件。
3. 建设项目必须有明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土地使用权证明。
4. 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必须经过专业审查合格。
5. 建设项目必须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和条件。
四、许可程序1. 建设单位向市建设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上述第三点所列的条件证明材料。
2. 市建设局在接到申请后,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3. 对于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市建设局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查和技术评审。
4. 通过评审的建设项目,市建设局将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5. 建设单位在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具体的工程建设活动。
五、监督管理1.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条件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扩大规模。
2.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在建项目进行不定期的抽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许可证,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公布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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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 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 航道工程专业承包 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 核工程专业承包 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
A.资质等级 B.注册地点 C.从业人数 D.财务能力
六、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一)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 延续,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三)变更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
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 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五、建设工程从业单位的业务范围 施工总承包企业 1、特级企业 2、一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
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 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3)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职责 依法查处违法建筑活动,并将违法事实、处
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
2、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限 (1)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75 人。
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2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
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 12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地上8-11 层的民 用建筑工程 2 项;
(2)高度 50 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 1 项或高度 35-50米(不含) 的构筑物工程 2 项;
施工: (1)高度 2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24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2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1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12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 4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
工程; (4)单跨跨度 39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五)工程监理企业 甲、乙、丙三级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 1、2、3、4共四级
(一)特级企业 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 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二)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 1 亿元以上。
3、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5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7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 1.2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
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 27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我国施工单位承揽工程或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范 围,取决于它的( )
(四) 三级资质标准
1 、企业资产企业资产 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5 人,
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4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
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 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6 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 30 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 36 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 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 30-36 米(不含))的建筑 工程 2 项。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二级资质标准
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 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12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12 人,
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9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
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 不少于 30 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50人,且施工员、 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150 人。
(三)工程勘察企业(3个专业) 岩土工程 水文地质勘察 工程测量
(四)工程设计企业(21 个行 业)
煤炭 化工石化医药含石化、化工、医药 石油天然气 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 冶金含冶金、有色、黄金 军工含航天、航空、兵器、船舶 机械 商物粮含商业、物资、粮食 核工业 电子通信广电含电子、通信、广播电影电视 轻纺含轻工、纺织 建材 铁道 公路 水运 民航 市政 海洋 水利 农林含农业、林业 建筑含建筑、人防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人,且施 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 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
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四、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1、资质管理体制 (1)国务院下属行政机构管理职责
3、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2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 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 25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地上18-24 层的民用建筑工程 2 项;
(2)高度 100 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 1 项或高度80-100 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 2 项;
(3)建筑面积 3 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建筑面积 2 万-3 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 民用建筑工程 2 项;
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一、建设工程从业单位 (一)种类划分 建筑业施工企业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工程监理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 工程总承包企业 其他企业: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
(一) 建筑业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是指具有承包工程施工资质,具有一定工
(3)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1 项 或建筑面积 0.6 万-1 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 工程 2 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 21 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 24 米以 上)的建筑工程 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18-21 米(不含) (或钢结构单跨 21-24 米(不含))的建筑工程 2 项。
程技术人员的公司或企业。项目上称为乙方。也就是有 施工企业组成工程项目部,进行施工。主要从事土木工 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
分三类:
1、施工总承包企业(12类)
(1)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2)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3)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4)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6)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 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 化等有关部门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 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2)省级政府下属行政机构管理职责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
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 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 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 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 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
(一)施工企业 1、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四级) 2、专业承包企业(一般分三级或二级、有些不
分级) 3、劳务分包企业(不分等级)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 1、2、3共三级
(三)工程勘察企业 1、 综合类(甲级) 2、专业类(甲、乙) 3、劳务类(不分级)
(四)工程设计企业 1、综合类(甲级) 2、行业类(甲、乙、丙) 3、专项类(甲、乙)
3、劳务分包企业(不分类) 劳务分包指计件或者计时的方式把工程的劳务
分包给劳务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甲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后,自己买材料,然后另
外请乙劳务单位负责找工人进行施工,但还是由 甲单位组织施工管理。
禁止劳务公司将承揽到的劳务分包再转包或者 分包给其他的公司。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 立项、设计、采购、建设带交付进行总承包 可独立承包或联合体承包。
施工总承包资质特级资质、一级资质,专业承 包资质一级资质;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 二级资质
(3)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 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 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施工劳务资质;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分为房地产开发专 营企业、兼营企业和项目公司。
(二)设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