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方案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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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19•【文号】环办函[2011]1117号•【施行日期】2011.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1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促进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

但是,经抽查发现,部分地区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方面存在不够规范的问题。

为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作用,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落实《关于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53号)要求,更好地为总量减排、排污费征收、行政处罚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现就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116号)要求,及时、规范地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和标志粘贴工作,并于每年年底将此项工作情况上报我部。

二、各地要加强对自动监控系统中流速(流量)测量设备的监督管理,把好流速(流量)测量设备的选型、安装和验收关,做好流速(流量)测量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定期进行比对校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流量(流速)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三、在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时,审核不合格的,要书面通知企业查找原因,责令其根据比对监测结果和技术规范要求调试自动监测仪器,使之与比对监测数据一致。

企业应将调试情况书面报告责任环保部门,由责任环保部门将调试情况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1.19•【字号】鲁环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20〕6号各市生态环境局:现将《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1月19日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污染源(以下称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实行测管联动,形成全链条管理,倒逼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和通信传输网络等组成。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生态环境总量管理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制定、调整和发布。

(二)环评审批机构负责在环评批复中明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三)水和大气等生态环境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机构审查排污单位执行标准以及排放限值,向生态环境总量管理机构提出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需求。

(四)生态环境监测监控机构负责自动监测设备联网,监控平台运行维护,剔除异常数据,统计、汇总和报送自动监测数据,更新重点排污单位执行标准以及排放限值。

(五)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负责检查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调查处理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排污单位负责排污口规范化设置,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运行维护、数据标记、排放限值变更申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负责。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9.09•【字号】鲁环发〔2019〕134号•【施行日期】2019.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鲁环发〔2019〕134号各市生态环境局:现将《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生态环境局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和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重新对2019年度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进行核实,查缺补漏,于2019年9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报送省生态环境厅,10月31日前在生态环境部“重点排污单位直报系统”中完成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二、各市生态环境局要督促本行政区域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落实法律责任,按要求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任务。

其中,2019年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须在2019年11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

按本规定要求新增加的重点排污单位须在2020年3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9月9日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水环境和大气环境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制定和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工作。

第三条符合《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中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或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或者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重点及相关问题的讨论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重点及相关问题的讨论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重点及相关问题的讨论在国内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已经开始,但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难度。

从实际情况来看,这项工作探讨了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实施过程和重点。

标签:自动监测有效性审核污染源近年来,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但环境污染方面还是很严重的。

面对新的历史使命,环境监测迎来了从传统到现代、从粗放到精准、从分散封闭到集成联动、从现状监视到预测预警的全面历史性转变。

由于效性审核在实施过程较为繁琐,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的要求,如何抓住效性审核重点,有效性和准确的审核,提高自动监测数据的质量和效率,以确保准确和有效,成为效益要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1定义数据有效性审核自动监测审核数据的有效性是指企业污染监测设备定期进行自动监测和评估的环保部门,以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时间。

正常工作条件下提供的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数据源的实时监控,即通过数据验证审核的自动监测污染源。

2内容数据验证审核为规范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内容和程序,国家制定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把有效性审核工作分为企业自查、现场核查、比对监测、综合评审等步骤。

3数据有效性审核相关问题的讨论3.1现场审核的前期工作准备进入现场前应对污染源企业进行初步了解,包括: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工作原理、监测项目,污染物排放浓度范围,自动监测设备的生产厂家、型号、工作原理,设备运行情况以及前期是否有整改记录等。

必要时,还可准备现场快速测定仪器、电流发生器等辅助设备。

3.2文件材料的检查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涉及的文字性材料较多,大体上可分为制度类文件,如岗位责任管理制度、设备操作和使用制度、设备运行和维护制度、设备校验和比对制度等;资质类文件,如运行商资质、运行维护人员资质及自动监控设施资质等;记录类文件,如日常巡检记录、定期维护、校准校验记录等。

对于制度类文件,应注意制度制定是否全面,其内容是否与国家相关标准有出入,日常工作中是否按照制度执行,对于资质类文件,应注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资质的有效期及所规定的范围,如从事运行维护、化验分析人员是否通过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人员数量是否能够满足工作的需求,是否参加过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工作等。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18•【文号】环办[2010]116号•【施行日期】2010.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09年7月以来,各地按照我部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积极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以下简称“有效性审核”)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是,目前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建设管理、监督考核和数据使用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如设备安装、验收和联网进度滞后,有效性审核工作尚未开展等。

为了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加强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要充分认识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责任,要依据《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监督考核;根据《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环办〔2010〕25号)核发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

同时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也要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快推进有效性审核工作。

二、各地要以日常现场监督考核方式为主,结合不定期考核监督、用户满意度评价等多种方式严格管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运营市场,对设备不能满足认证产品质量要求的,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营不达标的,对协助排污企业弄虚作假的设备供应商、社会化运营商予以通报,并实施严格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责令退出市场。

自行监测方案注意事项及规范

自行监测方案注意事项及规范
3、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套用山东省污染源监测信息共享系统中导出的自行监测方 案模板,按照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填报自身的自行监测方案。
4、过去省厅下发的模板可以继续使用,可以作为山东省污染源监测信息共享系统中导出的自 行监测方案的补充内容。(为什么不用,给的模板里面没有自行监测指南中强调的那些单位 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 采样和样品保存 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信息。)
1、说明企业各类废物排放情况 2、讲清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区分废气、废水等情况)
保证当前或长期都能联系上 企业人员,即使有人离职了, 固定电话也能联系上,以方 便及时沟通
我公司积极主动开展固定污染源例行监测,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委托社会生态环境监测 机构开展监测。我公司还开展VOCs泄漏点监测和修复,设备与管线组件动静密封点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按照相关标准执行,其中 泵(轴封)、压缩机(轴封)、搅拌器(轴封)、阀门、泄压设备(安全阀)、取样连接系统、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每季度一次, 法兰、连接件、其他每半年一次。同时为保证自动监控设施的运维质量,我公司于每季度开展一次自动监控设备的比对监 测……。(以及其他企业自行监测的项目,通过看备注材料,让公众和监督机构能清楚企业开展的所有自行监测活动)
企业未关联到山东省污染源监测共享信息系统的,说明监测结果公开的途径和时限(如: 收到监测报告一周内将监测报告内容上传至企业网站进行公司,企业网站网址为: www.***.com),或其他方式(具体到什么方式)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
9、无组织自行监测点位填写规范。
无组织点位:厂界上风向
无组织点位:厂界下风向 3
厂界噪声每个企业都需要进行 开展。

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实施方案

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实施方案

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实施方案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实施方案第一条本方案适用于我县国家重点监控企业(2家)、原国控企业(3家)参照此方案执行。

第二条自行监测活动可以采用手工监测、自动监测或者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技术手段。

(一)采用自动监测的,企业应将自动监测数据从自动监测站房引出至中控平台,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规定审核后发布,自动监测数据仪表须经环保主管部门认定合格。

在自动监测仪器故障期间,须采用手工监测方式进行补充监测,手工监测频次按手工监测相关要求实施。

(二)采用手工监测的,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但须为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社会检测机构。

(三)企业要依照相关规定制定自行监测质量保证制度,并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市、县两级环保局监督与管理。

县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所涉企业的自行监测方案进行初审、汇总,并对其自测开展情况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企业公布自行监测信息,并向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上报、备案企业自行监测各项资料。

第四条企业应按时将自行监测方案、数据发布在省环保厅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上。

(一)各企业年度自行监测方案应于1月10日前经县环保局初审后,报市环保局监测站审核后备案,并与企业基础信息一起向社会公开。

(二)各企业每月3日前应将上月自测数据100%发布在省环保厅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上,并将上月企业运行情况和自测数据统计表上报县环保局,县环保局每月5日前将上月企业自测报告汇总转报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三)各企业应于每年1月10日前编制完成并公布上年度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同时报送县环保局、市环境监测站备案。

第五条该方案所涉各企业应当增加资金投入,在场地、仪器设备、人员、制度等方面进一步提升条件。

第六条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内容、频次、报告等严格按照环保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9.29•【字号】鲁环发[2012]65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环发〔2012〕65号)各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重点水、气环境和重点污染源的监管,根据山东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意见,省环保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9月29日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保部门发现问题、分清责任、依法行政工作水平,进一步规范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主要水气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重点监管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监测。

各级环保部门承担的例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监测,仍按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有关监测规定和监测方案执行。

第三条按照环境质量“上收一级”、污染源“下放一级”管理的原则,省环保厅负责全省主要水、气环境质量和国家规定由省级承担的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市、县级环保局负责辖区内水、气环境质量和其他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监测。

第四条省环保厅考核各市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率和监测数据准确率,并将其纳入《山东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考核奖励办法》中“环境监管奖”的考核。

第二章水环境质量监测第五条省环保厅负责省控重点河流断面水质监测。

(一)省环境监测站负责省控重点河流断面人工监测点位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2项指标的监测,每月上半月、下半月各监测1次;负责省控重点河流断面全部监测点位22项指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基本项目)的监测,每季度监测1次,其中已实行自动监测的项目不再重复监测;承担省控重点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简称水站)停运期间、抽查比对水质样品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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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
排污费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确保监测数据质量,更好地推动排污费足额征收,特制定本意见。

一、环保部有关工作要求
今年5月,环境保护部下发了《关于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53号),要求自2011年第二季度起,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必须应用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定、征收,并将核定、征收情况纳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的年度考核;自2012年起,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核定和征收工作,必须应用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并纳入年度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年度汇审考核以及环境监察工作考核。

7月22日,环境保护部在甘肃召开座谈会议,经征求各省意见,确定从2011年第四季度起,对各省应用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情况,进行正式考核,其余要求不变。

二、我省自动监控数据应用现状
我省排污费核定征收工作主要由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其中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省环境监察总队核定征收,其余由各市县环境监察部门核定征收。

目前
废水中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费各市基本上依据自动监控数据征收,烟气排污费只有济南、东营两市主要依据自动监控数据征收,其他各市不同程度地采用了自动监控数据与物料衡算、监督性监测等数据相结合的方法核定排污量。

烟气排污费未能完全依据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大部分排污单位受场地大小限制,在建设治污设施时,未充分考虑自动监控设备安装问题,导致烟道采样点选取不规范;二是虽然目前自动监控设备对烟气浓度监测准确率较高,但由于安装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流量等重要参数测量误差过大,致使污染物排放量无法准确计算。

要落实环境保护部的部署要求,使用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上述问题必须尽快解决。

三、应用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的总体要求和安排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应用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是提升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水平的重要契机。

我们要抓住机遇,改进工作,以用“促建、促管、促治”,进一步提高自动监控数据的质量,充分发挥自动监控系统能力建设的效益。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责任,及时解决资金、技术、人员方面的实际困难,采取积极措施,强化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提高自动监控数据的准确性和稳定性,确保使用自动监控数据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并为满足环境管理的其它需求奠定基础。

(二) 加强组织,明确分工。

省环保厅成立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省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由王光和副厅长、葛为砚副厅长任组长,规财处、总量处、环评处、监测处、污防处、流域处、省环境监测站、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省环境监察总队等处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其中规财处牵头总体工作;总量处负责于每年底前组织核定省控重点企业及污水处理厂名单、确定企业污染类别,同时会同污防处、环评处、省环境监察总队研究确定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电力企业名单,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后予以公布;监测处会同污防处、流域处、监察总队、省环境监测站、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负责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验收与运行管理,组织协调有效性审核工作的开展;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核定征收排污费。

各市环保局要按照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要求,参照省环保厅做法,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组织好本辖区有效性审核与排污费征收工作。

(三)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要通过现场核查等相关工作,确保排污收费实现以下进度目标:第一,从2011年10月1日起,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电力企业应用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第二,从2012年1月1日起,所有国控企业应用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第三,从2012年4月1日起,所有省控企业应用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第四,对市控企业应用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的时间,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晚不能迟于2012年7月1日。

四、相关工作的具体安排
(一)加强现场核查,搞好有效审核。

现场核查和比对监测均是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重要内容。

省厅将成立现场核查组,每组3-5人,由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牵头,省环境监测站、省环境监察总队派员参加,每季度对全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厂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现场核查和比对工作。

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负责自动监控设备运行及制度执行情况,协调运营单位及时调试校正自动监控设备,负责自动监控与人工监测数据的对接,统计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省监测站负责现场比对监测,出具比对监测报告;监察总队负责检查企业治污设施运行情况和排污费核定征收工作。

凡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自动监控数据与人工监测数据比对超误差等问题,由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协调运营单位及时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调试校正,省环境监测站负责重新进行比对直至通过审核。

10月上旬省环保厅将组织开展第一次现场核查和比对监测工作,本次核查除完成上述工作外,还将对自动监控设备安装位臵、自动监控设备性能、流量计准确性进行重点核查。

通过检查,确保企业治污设施正常运转,自动监控采样点位合乎规范,监测数据比对结果合格。

各市环保局要与省环保厅同步,对辖区内其余国控、省控重点监管企业和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情况组织全面检查,逐一标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自动监控设备,全面检查流量计的准确性。

凡安装位臵不规范、设备性能指标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的,必须责令其于10月底前完成整
改。

要加强对运营单位、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按要求开展定期巡检、自动监控设备校准与比对等数据质控工作,保证监控设备运行正常、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省厅将对各市检查和运营管理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各市环保局负责的国控重点源有效性审核数据在应用于核定征收排污费前,须报省环保厅确认。

(二)规范数据移交,保障及时使用。

各级环境监控部门完成有效性审核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9日前,将上季度审核结果书面汇总反馈至环境监察部门,作为核定征收排污费的依据(省级按有关规定需对监测数据进行调整的,应将调整结果及时通知环境监察部门)。

按月核定征收排污费的,每月移交有效性审核数据的时间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根据目前工作条件,反馈的主要内容包括: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编号,污染物浓度数据,污染物排放量,有效性审核结果等。

(三)深化软件开发,强化技术支撑。

根据排污收费工作的需求,信息与监控中心于近期组织有关单位对现有自动监控系统软件进行深度开发,以及时、准确提供污染物季度累计量(包括达标排放量和超标排放量),企业设备运行时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时间,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时间及故障起止时间、原因等相关内容。

软件由省里统一开发,各市共享应用。

(四)及时发布信息,确保公开透明。

各级环境监控中心在有效性审核工作结束一周内,及时更新补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调度平台”中的相关信息。

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在完成国控重
点企业排污费核定征收工作后,应按照填报要求及时将征收情况填报至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平台公告,并同时填报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污费征收情况,以及应用有效性审核数据计算排污费的情况。

省监察总队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公告的填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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