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产整顿全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8•【字号】渝办发[2006]180号•【施行日期】2006.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06]18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06年7月7日6时许,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东寨村村民王二文住房着火,在救火过程中,6时25分左右突然发生爆炸,截至7月9日21时,共造成49人死亡、30人受伤,7间房屋被毁,周围房屋不同程度受损。
这是近年来因私制私藏爆炸物品发生爆炸造成死亡人数最多的一起重特大事故。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全国共发生类似重特大爆炸事故9起,造成123人死亡、75人受伤。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对这些事故作出了重要批示。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专门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30号),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止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
根据国办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以及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企业、使用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强化领导,落实责任,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一线,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认真查找安全工作的漏洞和隐患,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
国防科工、商委、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工作到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1•【字号】渝办发[2009]286号•【施行日期】2009.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9〕286号)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重庆市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调整优化全市煤炭产业结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现煤炭产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统一部署,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危行业生产小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决定》(渝府发〔2009〕81号)有关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下大决心,抓大排查,动大手术”的工作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规划,总体部署,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减少小煤矿数量,调整煤炭产业结构,促进全市煤炭工业安全、清洁、节约、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二)工作目标。
2012年7月底以前,全市共关闭小煤矿300个,小煤矿总数控制保留在700个以内。
2009年8月至2010年7月底,关闭100个;2010年8月至2011年7月底,关闭100个;2011年7月至2012年8月底,关闭100个。
通过实施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促进煤矿死亡人数和百万吨死亡率大幅度下降,全市煤矿质量达标准,管理上台阶,安全有保障。
二、工作原则(一)科学关闭原则。
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关闭工作,科学合理制定任务、数量、标准、条件、政策、措施等。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整合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整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31•【字号】渝办发[2008]237号•【施行日期】200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整合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8〕23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今年以来,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共同努力,我市煤矿整合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与今年的整合工作目标任务还有较大差距。
为深入推进煤矿整合工作,确保按期完成煤矿整合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指导、督促和协调好煤矿整合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煤矿整合办要制定实施计划、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表,并将实施计划、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表于2008年7月底前报市煤矿整合办。
二、倒排工期,加快推进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和整合煤矿,按以下时间要求,按期上报整合煤矿资料。
(一)2008年7月底前,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完成符合要求的扩大矿区范围增划资源矿井和条件成熟的新建矿井采矿权出让计划的上报工作,并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矿区面积和资源储量(333及以上)等资料。
(二)2008年8月底前,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在整合煤矿参与和配合下,完成符合要求的扩大范围增划资源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及条件成熟的新建矿井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编制及所需资料的上报工作;资产整合煤矿企业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作。
(三)2008年9月底前,符合要求的保留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及条件成熟的新建矿井完成项目立项和设计审批所需资料的上报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属于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被整合企业在报纸上刊登注销公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6•【字号】渝办发[2010]261号•【施行日期】2010.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0〕26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九月六日重庆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实施方案为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93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推动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部门领导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实行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强化“一岗双责”和行政问责;推动法律法规赋予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落实到位,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特别是企业在主体合法、设备设施、安全投入、机构人员、规章制度、宣传教育、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等共性部分“八个方面”和行业特殊要求(行业标准化)的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渝府发〔2018〕4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8〕4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46件市政府文件予以废止,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任务分解表的通知》等24件市政府文件宣布失效。
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8日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7〕121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渝府发〔2010〕117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意见(渝府发〔2012〕42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62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2〕105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9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70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全市产业布局加快五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83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19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铁路大建设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4〕30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统筹城乡重点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43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2014年深化文本·图集)的通知(渝府发〔2014〕46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52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4〕66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服务外包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47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渝府发〔2015〕57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6〕29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都市功能核心区和拓展区大气污染防治与湖库整治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2014〕49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都市功能核心区景观照明提升工程的通知(渝府〔2015〕35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试行)(渝办发〔2008〕269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特色村促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渝办发〔2012〕332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2〕318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72号)2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3〕158号)2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区县级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22号)2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财政政策支持五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3〕233号)2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43号)2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25号)3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差异化环境保护政策推动五大功能区建设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80号)3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能源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121号)3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161号)3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要素资源完善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扶持政策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72号)3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35号)3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发展思路和储备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2号)3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4号)3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94号)3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引导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人口向城市发展新区与都市功能拓展区有序转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00号)3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30号)4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91号)4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3〕26号)4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铁路口岸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4〕8号)4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重庆南彭贸易物流基地的意见(渝府办〔2014〕15号)4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发展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2014〕38号)4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乡镇消防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5〕1号)4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省际区域性边贸中心的意见(渝办〔2012〕57号)附件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渝办发〔2012〕216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13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通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24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通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84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2件民生实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17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113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提升工业园区发展水平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31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9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5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新一轮贫困村整村扶贫工作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81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区高海拔地区中小学校“暖冬计划”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0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4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和艺术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10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近期建设规划(2016—2020年)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24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89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44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狠抓落实全力做好防汛减灾救灾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02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98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主城区城市道路暴雨积水点和检查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3〕13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都市现代农业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3〕20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清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4〕2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市级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用地手续的通知(渝府办〔2014〕18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主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4〕41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5〕27号)——结束——。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1•【字号】渝办发[2006]202号•【施行日期】2006.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通知(渝办发[2006]202号)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三年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重庆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三年规划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强我市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全市小煤矿整合关闭各项工作目标,制定我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三年规划。
一、制定依据(一)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 19号);(二)《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三)《加快煤炭行业结构调整、应对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06]593号):(四)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40号;(五)《重庆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的意见》(渝办发[2006]116号)。
二、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观的总体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小煤矿企业资产、资源整合,大幅度减少小煤矿数量;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违法组织生产的各类小煤矿。
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小煤矿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数量多、规模小、办矿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低、破坏和浪费资源严重、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提高煤矿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增强我市煤炭供应保障能力,促进全市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08.22•【文号】国办发明电[2005]21号•【施行日期】2005.08.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7月份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山西、陕西、新疆、河南、河北、贵州、广东等地相继发生停产整顿煤矿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非法生产造成的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其中,8月7日,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的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23名矿工涉难。
为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遏制煤矿事故频发多发的势头,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立即停产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凡属逾期没有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已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已提交申请、但经审查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整顿的矿井,证照不全矿井,超能力生产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监测和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没有经过安全生产“三同时”竣工验收而投产的基建和改扩建井等,必须立即停止煤矿生产,认真进行整改。
对应当停产整顿的矿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并分别抄送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工商、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依法暂扣其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煤矿停产整顿工作方案。
对列入整顿名单的煤矿,要依据其安全生产状况和整顿工作难易程度,分批次规定整顿期限。
鼓励有条件的煤矿早整顿、早达标,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所有不合格的煤矿,只能给予一次停产整顿的机会,届时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2010)49号文

特急黔安办[2010]49号关于明确煤矿停产整顿整改方案主要内容的通知各市(州、地)人民政府、各产煤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今年8月份以来,我省煤矿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极其严峻,为遏制煤矿事故的再发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 73号),明确要求“五类煤矿一律停产整顿”,为了确保停产整顿煤矿的整改方案更具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特提出以下煤矿停产整顿整改方案的主要内容,请各市(州、地)、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分级审查煤矿整改方案时,按此要求严格把关,抓好落实。
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按照突出管理的矿井整改方案的主要内容1、必须按要求设立防突、抽采专业机构。
2、必须配备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和防突工。
3、矿井必须有防突设计,设计必须有针对性的区域和局部防突措施;开采煤层群的矿井,必须选择不突出煤层作为保护层先行开采;开采单一煤层的矿井,必须采用顶(底)板穿层抽放的消突措施。
4、必须按要求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并确保抽采系统投入正常使用;防突钻机和仪器仪表的配备必须满足防突工作的要求。
5、采掘工作面瓦斯经预抽后,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的要求,确保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6、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必须实现专用回风巷,确保通风可靠;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必须设置防突反向风门,其位置和质量必须符合《防突规定》的要求,防突反向风门外必须设置避难所,避难所设置必须符合《防突规定》的要求。
7、必须建立健全以主要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防突技术管理体系,必须加强防突工作的技术管理;完善防突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级防突工作岗位责任制。
8、必须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9、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要求,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其中紧急避险系统限期3年之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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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产整顿全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煤矿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渝办[2012]61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14
【实施日期】2012.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产整顿全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的通知
(渝办〔2012〕61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近期,全国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煤矿事故。
8月29日,四川省攀枝花市肖家湾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5人,失踪1人;8月31日,吉林省白山市吉盛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7人,失踪3人;9月2日,江西煤业集团萍乡矿业公司高坑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5人;9月6日,甘肃省张掖市花草滩煤矿发生重大坠落事故,死亡10人。
8月27日,我市奉节县红合煤矿203井(关闭矿井)非法生产发生较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人。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经市政府同意,对全市煤矿开展全面安全检查,对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立即停产整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产整顿时间
2012年9月20日至11月20日。
二、停产整顿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