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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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京政发[1986]165号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京政发[1986]165号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正文:----------------------------------------------------------------------------------------------------------------------------------------------------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十二月二十七日京政发[1986]165 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座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

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

本条所指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

第三条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其房产所在地纳税。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1、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各类学校、图书馆、幼儿园、托儿所、哺乳室、医院、医务室、诊所等占用的房产;2、火葬场、殡仪馆、公墓的房产;3、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六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七条本市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度缴纳,于一、四、七、十月的前十五日内缴纳。

第八条本细则发布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

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其应纳的税款,应在纳税期限内,自行计算缴纳;不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由税务机关填发房产税缴款书,由纳税人缴纳。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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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房产税最新细则。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全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总结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划定,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鄙人列地域征收: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规模;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规模;三、建制镇按镇人民当局地点地的镇区规模,不包罗所辖的行政村;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地点地非农业生齿达二千人以上,工贸易比力发财的工矿区。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核准。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办理的单元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办理的单元缴纳。

产权出典胶葛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利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办理单元、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利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遵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较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政管帐轨制划定,在帐簿记录的房产原值。

对纳税人未按财政管帐轨制划定记录,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地点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期间的同类房产审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房钱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遵照房产余值计较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遵照房产房钱收入计较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国度机关、人民集体、戎行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度财务部分拨付事业经费的单元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胜景奇迹自用的房产;四、社会举办的黉舍、藏书楼(室)、文化馆(室)、体育馆、病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元自用的房产;五、小我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六、经有关部分审定属危房、禁绝利用的房产;七、经财务部分和省税务局核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房产税申报期及缴纳期限是什么时候

房产税申报期及缴纳期限是什么时候

房产税申报期及缴纳期限是什么时候在我国房屋的存在保障了我国居民的正常居住,但是在房屋的购买时也是需要缴纳相关的房产税的存在的,那么,在我国房产税的申报及纳税的时间及期限是什么时候呢?店铺⼩编整理了房产税申报期及缴纳期限是什么时候的内容为你解答疑惑。

房产税申报期及缴纳期限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收⼊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征收的⼀种财产税。

现⾏的房产税是第⼆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15⽇,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民共和国房产税暂⾏条例》,从1986年10⽉1⽇开始实施。

1.纳税⼈将原有房产⽤于⽣产经营,从⽣产经营之⽉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新建房屋⽤于⽣产经营,从建成之次⽉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委托施⼯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续之次⽉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购置新建商品房,⾃房屋交付使⽤之次⽉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购置存量房,⾃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出租、出借房产,⾃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房屋使⽤或交付之次⽉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期限房产税实⾏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

房产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房产税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区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根据《条例》第⼆条规定,房产产权所有单位或个⼈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以下称纳税⼈)。

(⼀)产权属于全民或集体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产权出典的,其承典⼈为纳税⼈;(三)产权所有⼈、承典⼈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代管⼈或使⽤⼈为纳税⼈;(四)⽆租使⽤公房(包括使⽤免税单位的免税房产)的,使⽤⼈为纳税⼈;(五)出租房产的,出租房产单位和房产出租⼈为纳税⼈;(六)房产为⼏个单位共有的,根据各⾃所占房产⽐例分别承担纳税义务。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Is life a dream or a game, or a story that belongs to each of u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

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部分新建立的建制镇,由于经济不发达,房屋简陋,县人民政府要求缓征的,可由县税务局上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一条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房产税的纳税年度从公历的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四条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城市:为市区和郊区;县城: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包括镇政府所在的行政村);不在城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

第五条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六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一至三款免税房产中的公用、自用房产,包括公务用房、宗教活动用房和干部、职工家属宿舍及宗教人员居住用房。

不包括生产经营用房。

第八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以外,下列房产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一、纳税人用作学校、医院(医务室)、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二、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三、遭受自然灾害后恢复修建的`房产以及其他纳税有困难的,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九条纳税人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交纳房产税;未经验收使用的,从使用的次月起交纳房产税。

第十条纳税人调入、调出、买卖房产的,其调(卖)出以前及当月应纳的税款,由调(卖)出单位或个人缴纳;调(买)入单位或个人,从调(买)入的次月起计算缴纳。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于本施行细则公布后,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现有房屋的座落、面积、原值以及出租房屋的租金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新增加的房屋应于增加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登记。

纳税人变动住址,转移产权、关闭停业,或者在扩建、改装房屋后变动房屋原值的,应于上述行为发生后的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不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规定确定其应纳税额。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修订版】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修订版】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修订版】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条例规定制定了实施细则。

至此,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征收。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修订版】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

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房产税暂⾏条例实施细则
房产税暂⾏条例实施细则
第⼀条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房产税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 凡在我省规定开征房产税地区的单位和个⼈的房产,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条例》第⼀条所指“城市”,系指国务院批准设⽴的市;“县城”,系指未设⽴建制镇的县⼈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系指省⼈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

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的县城,建制镇为镇⼈民政府所在地。

均不包括所辖农村和⾏政村。

⼯矿区是指⼯商业⽐较发达,⼈⼝⽐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但未设⽴建制镇的⼤中型⼯矿企业所在地。

具体划分由州、市⼈民政府、地区⾏政公署确定,报省税务局备案。

第四条 除《条例》第五条免税的规定外,下列房产亦不征房产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所、幼⼉园⾃⽤的'房产。

⼆、作为营业⽤的地下⼈防设施。

第五条 房产税的减免税权限为:
⼀、属于地、州、市范围内全⾯性的减税和免税,报省⼈民政府审批。

⼆、属于县(市)范围内全⾯性的减税或免税,由州、市⼈民政府、地区⾏政公署审批,报省税务局备案。

三、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需要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县(市) 税务局审批。

2024年房产税细则

2024年房产税细则

2024年房产税细则
房产税细则是每个国家或地区根据其具体情况而制定的法规,因此2024年房产税细则会根据具体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机构和政府决策而异。

以下是可能的一些房产税细则变化的例子:
1. 调整税率:政府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的状况和经济需要,调整房产税的税率。

例如,在房地产市场供大于求时,可能会提高税率以抑制投资需求;反之,在房地产市场需求低迷时,可能会降低税率以刺激房地产市场。

2. 调整计税基准:政府可以根据楼市状况和公平性考虑,调整房产税的计税基准。

例如,可以将计税基准从房产的市场价值改为租金或居住面积来计算税额。

3. 实施差异化税率:政府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房产或地理位置,实施差异化税率。

例如,对于豪华住宅或商业用途的房产可能会征收更高的税率,而对于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能会实行更低的税率。

4. 引入房地产投资者税:政府可以考虑引入特定的税收措施,针对房地产投资者和房屋空置现象。

例如,征收额外税额或罚款来惩罚空置房屋或大量持有房产的投资者。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仅是可能的例子,具体的2024年房产税细则将取决于具体国家或地区的决策。

如果您想了解特定国家或地区的2024年房产税细则,建议咨询当地政府部门或相关立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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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调整
一、房地产税征收范围
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地产。

二、房地产税纳税人
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缴纳。

对涉外企业和个人暂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中的地产税,改为征收土地使用费。

三、房地产税税率
1952年12月31日原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通告》中,将城市房地产原附加并入正税征收,税率调整为: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1.2%。

房地产税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18%。

四、房地产税计税依据
为标准房地价和标准房地租价。

对座落在广东省内批准开征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有房产,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产原值是指按税法规定,在企业帐册的"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值;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不实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五、房地产税减免税规定
下列房地产减征、免征房产税:
(1)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3年房地产税。

(2)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的,自竣工月份起,免纳2年房地产税。

(3)广东省规定:
①华侨、侨眷使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从发给产权证之日起,免征房产税五年。

②外商投资企业新购买或新建落成的房产,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③华侨投资企业新购买或新建落成的房产,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五年。

④经税务机关批准,下列房地产可免征房产税:
a.从事农、林、牧业等利润较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b.投资于能源、港口码头、机场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c.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六、房地产税税款征收
城市房地产税由房产座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厦门市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除从租计征另有规定外,一律改为每年征收一次,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6至9月。

纳税义务人应在房地产评价公告后一个月内将房地座落、房屋建筑情况及间数、面积等,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如产权人住址变更,产权转移或竣工后十日内申报。

免税的房地产,也要办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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