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道路交通及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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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陕西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安全。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均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交通安全规则,维护交通秩序。

第四条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车辆第五条大型客车、小型营运客货车必须按规定喷印单位名称或代号及放大的本车号牌。

车辆行驶,必须携带养路费交(免)费凭证。

小型出租汽车不准挂窗帘,车顶须按规定安装“出租”字样的明显标志。

第六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试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前后须悬挂试车号牌;(二)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试车;(三)对面来车和后车临近时不准使用紧急制动。

第七条拖挂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客车不准拖带挂车;(二)机动车不准拖挂未经鉴定的杠杆式拖车;(三)机动车拖带施工机械时,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四)非机动车不准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

第八条牵引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牵引车辆必须顺方向牵引;(二)在山区道路或冰雪路面牵引时,须用硬连接牵引装置;(三)载运危险物品,不准牵引其他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第九条拖拉机不准改装加大皮带轮。

第十条自行车、三轮车和残疾人专用,必须悬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号牌,方准行驶,且不准自行安装机械动力装置。

第三章车辆驾驶员第十一条教练员、试车员和货运汽车载人以及载运危险物品车辆的驾驶员,须有三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

第十二条大型货运汽车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小型客车,不准驾驶八吨以上载重汽车,不准拖带、牵引其他车辆。

2024年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哈尔滨通信段劳动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哈通的改革与发展,直接关系到全局安全生产形式的稳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使用中的安全管理,遏制机动车道路交通肇事,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7号)、等法律、《哈尔滨铁路局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法规的要求,结合哈局的实际,特制定《哈尔滨通信段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车间、科室要高度重视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必须把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上,使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实处。

第三条各车间、科室要按照机动车“谁配属谁负责”的原则,构建起“配属单位负责、设备(车管)部门综合管理、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监督”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做到职责清晰、协调配合、共同把关,形成有效的机动车弄权管理机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段管辖的各单位。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段成立交通安全领导小组。

段长任组长,负责后勤工作的副段长任副组长,成员有办公室主任、车队长技术科主管设备工程师和劳安工程师组成。

下设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分别由办公室、技术科和安调科有关专兼职人员组成。

负责汽车定编、报废、更新、汽车档案等技术管理工作。

各车间负责本车间的交通安全及机动车和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段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省、铁路局和通信段对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组织制定实施办法。

2 全面负责全段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管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及时通报有关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

3 对全段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及时解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定期进行总结分析,并负责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对策。

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完整版

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完整版

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除必须遵守《条例》外,还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未明确的条款以《条例》为准。

第四条《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由本省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五条交通标志分为: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和辅助标志。

第六条交通标线分为:车行道中心线、车道分界线、车行道边缘线、停止线、减速让行线、人行横道线、导流线、车行道宽度渐变段标线、接近路面障碍物标线、停车位标线、港湾式停靠站标线、出入口标线、导向箭头、左转弯导向线、路面文字标记、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路边线轮廊标。

第七条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应按国家《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制作和设置,不准自行增设其他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八条有关单位需要在道路上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时,必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

第三章车辆第九条经批准制造、改装的机动车辆,由公安机关实行技术监督。

严禁用维修配件拼装机动车辆。

第十条机动车号牌必须按下列规定安装:(一)正式号牌、教练号牌、试车号牌应分别安装在车体前端中部或偏右和后端中部或偏左明显部位。

(二)临时号牌、补牌证、移动证应贴在驾驶室前挡风玻璃的明显位置,无驾驶室的贴在车辆前部明显位置。

(三)挂车号牌安装在车体后端中部或偏左明显位置。

第十一条机动车保险杠除悬挂车辆号牌外,不准悬挂其他牌、匾。

第十二条凡领有正式号牌的大型客车、客货两用车、货运汽车挂车、后三轮摩托车、拖拉机挂车的车厢后面,必须按规定喷刷本车号牌放大号。

两侧车门应喷刷单位名称或车主地址,并保持字迹清晰、完整。

小型出租汽车必须安装“出租”字样的顶灯。

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1.05•【字号】•【施行日期】1994.11.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1994年8月26日陕西省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是指市区公路、城市街道、街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四条驻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及其他组织,应教育所属人员遵守交通管理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管理,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交通秩序。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五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主管机关。

交通警察应当坚守岗位,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文明执勤,作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第二章道路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建棚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经营性活动一律不准占用车行道。

第七条经批准占用道路的,应严格遵守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交通管理费、占道费。

第八条未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道路。

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应设置安全防围设施和交通标志,悬挂《道路施工许可证》,并在批准的期限和范围内施工。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正文:----------------------------------------------------------------------------------------------------------------------------------------------------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1989年9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进行其他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服从交通警察的管理与指挥。

第三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及其它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任何人不得违反或指使、纵容、强迫他人违反《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第二章车辆第五条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伪造、挪用和冒领;号牌、行驶证遗失或损坏时,要及时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六条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汽车在车体前端保险杠中部或偏右,后端中部或偏左明显部位;摩托车在前后挡泥瓦上,前牌正面向左;自行车在后挡泥瓦末端(反射器之上)。

第七条凡领取、悬挂本省号牌的大型汽车、小型货车、拖拉机、后三轮摩托车,必须在两侧车门喷印单位名称、载重量和驾驶室准坐人数。

大型货运汽车和挂车、拖拉机挂车须在后挡板上喷印与主车号牌相同字体放大二点五倍的号码。

第八条机动车移动证由省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统一式样,市、地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制发。

第九条机动车生产厂、改装厂和修理单位试车时,须向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申领试车号牌,并按指定路线和有关规定试车。

矿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矿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矿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区道路交通安全,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区内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通行管理、安全管理及交通秩序管理。

第三条矿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理有序、服务保障”的原则,不断提高矿区道路交通管理水平,确保矿区道路交通安全。

第四条矿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应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领导要履行矿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有效组织协调管理,推动矿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矿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矿区内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安全监督、规范执法、事故处理等。

第六条职工在矿区内行驶车辆应遵守相关规定,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乱纪,危害他人和社会利益。

第七条矿区内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应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维护矿区交通秩序和安全。

第二章矿区内机动车管理第八条矿区内机动车辆管理应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矿区机动车辆登记制度,确保矿区机动车辆合法合规行驶。

第九条矿区内机动车辆应按照规定标识、配备反光标志,保证夜间行车安全,对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辆应予以限行。

第十条矿区内机动车辆行驶过程中,应按照规定速度行驶,严禁超速超载,对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罚。

第十一条矿区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应持有效证件,遵守交通规则,勿酒后驾车,严禁无证驾驶,对违法行为应及时处罚并教育。

第十二条矿区内机动车辆应按时进行保养维护,确保机动车辆良好的工作状态,禁止使用不合格机动车辆。

第十三条矿区内机动车辆行驶应保持车距,避免追尾和碰撞,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四条矿区内机动车辆在倒车时应设置专人指挥,确保周围人员和车辆安全。

第十五条矿区内机动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报警,保护现场,及时处理事故,对肇事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交通及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交通及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交通及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交通及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管理工作应当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公正执法、服务人民的原则,遵循安全、文明、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管理工作应当根据道路交通运行特点和交通管理需要,采取多种手段加强管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等措施,不断提高运行效率,降低运行成本。

第五条交通管理工作的开展应当加强对交通参与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增强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安全行车的自觉性。

第六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交通管理工作,提高交通运行效率。

第二章道路交通管理第七条道路交通管理是指政府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调节道路交通运输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环境的一系列措施。

第八条道路交通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

第九条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便捷高效,服务人民。

第十条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规划道路交通运输网络,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道路交通运行效率。

第十一条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十二条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智能交通建设,加强交通信息化建设,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日常监管,提升道路交通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及时处置交通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车辆的管理,提高道路交通运行效率。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六条车辆管理是指政府为维护车辆安全,规范车辆管理,加强对车辆的监管,保障公共交通安全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社区交通管理制度

社区交通管理制度

社区交通管理制度1. 引言为了维护社区的交通秩序,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社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交通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社区内所有居民和来访人员。

2. 交通管理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社区交通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交通秩序的合法性。

- 保障安全:确保社区交通秩序井然,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

- 高效通行: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减少交通拥堵现象。

- 公平公正:对所有居民和来访人员一视同仁,确保交通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3. 交通管理措施3.1 车辆管理- 所有机动车辆进入社区时,应主动出示行驶证、驾驶证,接受社区保安的检查。

- 社区内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区域,不得占用消防通道、行人通道和绿地。

- 禁止在社区内鸣笛、试车、赛车等影响居民生活的行为。

- 禁止酒后驾车、无证驾驶、违章停车等违法行为。

3.2 行人管理- 行人应遵守交通信号灯,横穿马路时应走斑马线,不得在车流中穿行。

- 儿童、老人和行动不便者出行时,应有家人或朋友陪同。

- 禁止在社区内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

3.3 访客管理- 访客进入社区时,应主动向保安出示身份证,并填写访客登记表。

- 访客在社区内需遵守本交通管理制度,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访客离开社区时,应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保安人员进行核实后放行。

4. 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交通管理制度的居民或访客,社区管理员有权进行劝阻和教育。

- 对于不听劝阻、严重违反本制度的,社区管理员可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 对于造成交通事故的,应立即报警,并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 附则本交通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社区管理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社区管理员所有。

希望全体居民和来访人员共同努力,维护社区的交通秩序,共创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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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道路交通及车辆管理办法
1、目的
通过车辆控制管理,保障辖区的道路畅通,交通安全。

2、范围
适用于辖区的道路交通及车辆管理。

3、职责
由车库管理人员、保安班长、保安队长负责具体实施。

4、工作程序
4.1道路车辆管理的主要内容:与保安工作有关的道路车辆管理包括道路管理、交通管理、车辆管理与停车场管理。

4.1.1 道路管理:由保安人员进行的道路管理主要是保持道路畅通,并在巡逻中注意发现和纠正破坏道路、堵塞道路、违章使用道路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4.1.2交通管理:交通管理的任务是正确处理人、车、路的关系,在可能的情况下做到人车分流,保证辖区内交通安全、顺畅。

交通管理的重点是机动车行车管理,其主要内容如下:
1)建立机动车通行证制度,禁止过境车辆通行;
2)根据辖区内道路情况,确定部分道路为单行道,部分交叉路口禁止左转弯;
3)禁止乱停放车辆,尤其在道路两旁。

4)限制车速(5Km/h),确保行人安全。

4.1.3 车辆管理:车辆管理是指辖区内的机动车、摩托车、自行车的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禁止在辖区内乱行、乱停、乱放以防止车辆丢失和人为损坏。

1)机动车管理:机动车管理是通过落实门岗管理制度和车辆停放规定来实现的。

门岗包括停车场门岗和辖区大门门岗。

对进出的机动车必须坚持验证换证放行制度,对外来车辆要登记。

对长期(以月为最短计时单位)停放于辖区的车辆,公司与停车单位签订《车位租赁协议》,确定停车点(地面或地下车库),收取停车费,明确双方责任。

2)摩托车、自行车的管理:项目部接待员负责月租车位登记,守车员负责核证放车或凭牌停车。

4.1.4停车场管理:停车场分为地面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两大类。

1)场内车位划分要明确,为安全有序地停放车辆,避免乱停乱放现象,停车场内应用线框明确划分停车位。

2)停车位分固定车位和非固定车位,大车位和小车位。

车主必须按类使用车位,需经常停放的车辆,应办理手续有偿使用固定车位,外来车辆和临时停放的车辆有偿使用非固定车位;
3)场内行驶标志要清楚明确,为便于管理,停车场一般只设一个进口和出口,进出口的标志一定要明确,场内行驶路线要用扶栏、标志牌、箭头指示清楚;
4)进出停车场管理要严格,车辆进出停车场要验证发牌,并作登记,驶离停车场时要验证收牌,对外来车辆要计时收费。

在车辆进出高峰期间,管理人员还要做好现场的车辆引导、行驶、停放与疏散工作;
5)车辆防盗和防损坏措施要得力,为避免在场内车辆被盗和被撞等事件发生,一方面保安人员要加强对车辆进入的登记与车况的检查,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一方面要提醒车主在场内要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与安排,缓慢行驶,注意安全,按规定车位停放车辆,离开时锁好车门,调整防盗系统至静音警备状态,随身带走贵重物品。

4.2与车辆管理有关的作业规程与注意事项
4.2.1车辆进入辖区
1)当发现有车辆需进入辖区,驶近挡车器前时,应立即走近汽车,向司机立正行举手礼;使用智能IC卡泊车系统的辖区,月租车辆按该系统的说明书操作;
2)当司机开启车窗,递上停车卡的同时说:"先生(小姐)请收好停车卡";
3)迅速在登记表上准确填写各栏目;
4)发卡登记完毕后,应立即将道闸开启放行,并提示行驶路线,若后面有紧跟车辆排队时,应示意其停下,并致歉"对不起,久等了",然后发卡;
5)车辆安全进入道口后,方可放下道闸,以确保道闸不损坏车辆;
6)当遇到军、警、政府部门执行公务的车辆要进入时,查证后放行,但应做好记录。

4.2.2车辆离开辖区
1)辖区内车辆到达挡车器前时,应上前立正并说"先生(小姐)您好,请您出示停车卡",并核对车牌号,交换证件;使用智能IC卡泊车系统的辖区,月租车辆按该系统的说明书操作,
2)进场时间如果没有超过15分钟,开启道闸放行;如果超过15分钟则应按标准收取停车费,并出具发票;收费手续完毕后开启道闸放行,并说"谢谢,请慢走";
3)准确进行有关登记;
4)若后面有车紧跟,应立即示意停下,放下道闸,并说"对不起,久等了",再按上述规程放行。

4.2.3车辆进库
1)当有车辆驶入车库时,应立即开启车档;
2)准确迅速地进行必要的登记,特别是车辆外观的记录,并提醒司机车辆外观状态;
3)指引车辆缓行,安全地停放在自己的车位上;
4)提醒司机关锁车辆门、窗,不要存放贵重物品在车上,并检查是否漏水漏油。

5)每小时巡视检查一次车辆是否正常,如果有车被损坏、车门未关、车未上锁、漏油漏水等情况应及时通知车主处理并做好记录。

未通知到车主时,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6)清点车库内的车辆与记录是否一致;
7)严密注意车辆情况和驾驶员的行为,若遇醉酒驾车者应立即劝阻,并报告上级及时处理。

4.2.4车辆出场
1)当车辆驶出车库时,应仔细核对出场的车辆和驾驶员;
2)查对无误后,开启车档并做好登记;
3)若对出场车辆和司机有疑问时,应立即到车档前面向司机敬礼,再向司机询问核对有关情况;
4)在询问和核对中发现有问题,应立即扣留车辆,机智地应付司机,并用对讲机向上级报告请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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