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论死刑的存废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论中国死刑的存废问题摘要死刑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它是一个具有最大威慑力的刑罚方法,长期以来在阶级统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文明的发展,死刑的存废问题逐渐成为国内外刑法学领域争论不休的焦点,继而出现了贝卡里亚、边沁等著名的废除死刑论的学者,但是要求保留死刑的学者人数也不少,所以始终没有得出统一的结论。
本文将从死刑存废问题的起源和中国死刑存废问题的现状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从而论述中国死刑制度该何去何从。
关键词:死刑,死刑的存废,有限制的保留死刑第一章中国死刑的存废问题第一节死刑存废问题的起源一、贝卡利亚要求废除死刑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死刑的种类繁多,但从来没有人怀疑其存在的合理性。
自从18世纪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贝卡里亚提出废除死刑以来,死刑的存废之争已经持续了两个多世纪。
1764年,贝卡里亚在自己的书《论犯罪与刑罚》中写道:“滥用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
这促使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
”[1]接着,贝卡里亚主要从两个方面提出了废除死刑的理由:(1)国家不拥有处死公民的权利。
贝卡里亚从社会契约论的观念出发,提出如下的疑问: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这当然不是造就君权和法律的那种权利。
君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
但是,我们每个人在订立契约、参加社会的时候,也就是每个人在对自己做出最小牺牲的时候,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很显然,这样的说法不足以让人完全的信服。
如果说这已成为事实的话,它同人无权自杀的原则怎么协调呢?要是他可以把这种权利交给他人或者交给整个社会,他岂不本来就应该有这种权利吗?(2)死刑存在着诸多缺陷,关于这点我想说的是预防犯罪的正面效果远不及无期惩役。
但是在贝卡里亚看来,死刑的威慑作用是多余的,死刑容易引起旁观者对受刑人的怜悯,死刑对人的心理的影响是暂时的,死刑不可能造就良好的社会环境,死刑一旦出错便不可挽回,死刑的这些弊端表明它已经超出了社会防卫的必要限度,因而应当放弃。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论犯罪与刑罚》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的经典著作,这本书在刑法学领域具有深远的影响,读完之后让我对犯罪与刑罚有了全新且深刻的认识。
在书中,贝卡里亚开篇就指出了刑罚的起源。
他认为刑罚的产生并非源于人们的简单报复心理,而是基于社会契约。
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由和权利,将一部分权力让渡出来,形成了公共权力,其中就包括刑罚权。
这一观点让我重新审视了刑罚存在的意义,它不是为了报复犯罪者,而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秩序。
贝卡里亚强调了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
他认为,只有当刑罚是确定的,并且能够迅速地施加于犯罪者身上,才能有效地起到威慑作用。
如果刑罚不确定,人们就无法准确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如果刑罚不及时,犯罪者在犯罪之后长时间未受到惩罚,那么刑罚的威慑力就会大打折扣。
这让我联想到现实生活中,一些犯罪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执法的不严格和不及时,导致犯罪者心存侥幸。
书中还深入探讨了刑罚的适度性原则。
贝卡里亚坚决反对残酷的刑罚,认为酷刑不仅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反而会引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过度的刑罚会让人们对法律产生恐惧和厌恶,甚至可能导致人们对犯罪者产生同情。
相反,适度的刑罚既能让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又能让社会公众接受和认可,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这使我明白,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制造痛苦,而是为了预防犯罪和教育犯罪者。
此外,贝卡里亚对于犯罪分类和量刑的论述也让我深受启发。
他主张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来确定刑罚的轻重,而不是依据犯罪者的身份和地位。
这种平等和公正的理念,在当时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即使在现代社会,依然是我们追求法治公平的重要目标。
同时,贝卡里亚对于法律解释权的观点也发人深省。
他认为法律应当是明确和清晰的,不能给予法官过大的法律解释权,以免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
这让我思考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法律的确定性,以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审判。
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之对死刑废除的思考摘要:由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著写的这部著作,篇幅不大但影响却极为深远,该书初版于1764年,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刑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
全书洋溢着伟大的人道主义气息,对刑讯逼供和死刑进行了愤怒的谴责,鼓吹刑法改革,力介罪刑相适应的近代量刑原则。
本书问世后立即给作者带来了巨大的声誉,被译为多种文字,它对俄国、普鲁士以及奥地利等国的刑法改革具有重大的影响。
该书被誉为刑法领域里的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
关键词:刑罚死刑终身劳役刑事政策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
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
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第十六章中阐述了他关于对死刑的看法,对死刑进行了愤怒的谴责,而在十五章便是“刑法的宽和”,可以看出他的废除死刑思想是刑法宽和思想的一个部分。
我们所能看到的最近的有关这位刑法学家的资料大多数都是关于它的死刑观的,这一方面说明他对于近现代刑法发展的影响之大,一方面也说明了对于死刑存废问题的讨论是当今学术界的一个热点。
“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
这促使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
”这是贝卡里亚关于死刑的研究出发点。
他认为死刑并不能使决心侵犯社会的人都回心转意。
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
我认为死刑这种刑罚带给人类的触动是短暂的,而有延续性的刑罚例如劳役等则给人带来时间上漫长的痛苦与煎熬。
贝卡利亚认为,就罪犯而言“长久的和痛苦的”自由的丧失以及有劳苦来弥补他所侵害的社会,“乃是制止犯罪强有力的手段”;对于一个普通的公民而言,死刑的执行固然可怖,但毕竟短暂;劳役的威慑则较死刑更加具有力量。
贝卡里亚说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那种丧失自由的鉴戒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关于死刑制度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关于死刑制度【摘要】:死刑,顾名思义就是将犯罪者处死的刑罚。
本文是基于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关于死刑理论,从国家、市民、犯罪者三个角度论述了死刑制度应当废除的必要性。
最后,结合贝卡里亚的理论,给当代中国死刑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最近读了贝卡里亚著的《论犯罪与刑罚》,深深被书中充满光辉的人道主义色彩所吸引。
通读整本书后,对刑罚又有了新的认识,特别是关于死刑的处理上。
在几千年的人类历史上,人们对以国家名义的杀人行为已经司空见惯了,认为国家将有罪者处死是最正常不过的事了。
但我们必须指出:古代统治者对犯罪者的报复往往超过必要的限度。
贝卡里亚在书中提到,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
首先提出要废除死刑的正式这位伟大的法学家贝卡里亚。
在以后的240 余年间,死刑的废除,已成为全世界广泛争论的一个重要议题。
当前, 中国正处于全球化的世界结构之中。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 限制与废止死刑成为非常响亮和强劲的时代命题。
这一命题不仅为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文件所认可,,而且逐步成为诸多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
但是,除了一切人所共有的准则以外每个民族的自身都包含着某些原因, 使它必须以特殊的方式来规划自己的秩序。
中国的死刑制度也有其自身的特殊原因。
因此,在特定的死刑历史、文化、法律、民意、社会实践等条件和死刑全球化变革的双重压力下,中国应该何去何从?接下来,我将以贝卡里亚关于死刑的理论为基础,结合中国国情,浅谈一下死刑到底在中国应该如何发展。
一、国家角度1、社会契约论读了《论犯罪与刑罚》,发现贝卡里亚深受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影响,认为在蒙昧社会,人与人之间本质上是平等的,权力是分散于每个个体之中的。
为了更好地生存,更加有效地抵御自然强力,人们开始互相结盟。
但是,由于此时个体利益的相对平等性及人的欲求的无限性,决定了在面对战胜自然而获取的有限的资源利益时,为了使自己获得最大限度的满足,人与人之间便陷入了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论犯罪与刑罚》是一本有关刑罚哲学的经典著作。
我最近读了这本书,并从中收获了不少启示。
在此,我想分享自己的感受和思考。
首先,书中对于“刑罚的正当性”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以往人们通常认为,犯罪分子需要受到惩罚,以满足公众对于正义的要求。
但是,本书作者贝克莱却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思考方式。
他认为刑罚的正当性应该是由被惩罚者的自由意志来决定的,而不是由罪恶行为本身所决定。
这一观点颠覆了以往人们对于刑罚的传统认知,进一步深化了刑罚哲学的研究。
其次,书中提到了一项很有意义的观点,即刑罚并非只是要隔离罪犯,更关键的是要让他们改过自新。
这一观点在当今社会尤为重要,因为我们常常在媒体上看到有关“假释被拒”、“累犯上瘾”的新闻,这些都反映了当今社会对于刑罚的失败。
刑罚应该是让罪犯明白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帮助他们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刑罚的目的。
此外,书中还探讨了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罚款、社区服务和缓刑等方式都是可以被运用的,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刑罚只有监禁这一个选项。
关于刑罚的适用条件,本书也提出了一些有启示性的观点。
首先,刑罚应该基于“犯罪的后果”,而不是基于犯罪本身的严重程度。
其次,应当依据犯罪者的个体特征来进行评估,而非一刀切地适用同样的刑罚方式。
这些观点都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考方式,让我们不仅要看到犯罪行为本身所带来的后果,更要全面地考虑被惩罚者的人性因素。
读完这本书,我对于刑罚的认知得到了很大的更新和提升。
我认为我们应该更深入地研究刑罚哲学,并且将这些理论应用到实际操作中去。
刑罚不仅仅是要惩罚罪犯,更重要的是要从根源上解决社会问题,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和对于人性的看法。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真正切实有效地防止犯罪的发生,为社会稳定和进步做出实质性的贡献。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心得(精选9篇)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心得论犯罪与刑罚读书心得(精选9篇)论犯罪与刑罚读书心得篇1在老师的推荐下阅读了《论犯罪与刑罚》,薄薄的一本小册子,却吐露着经典。
本书有47个章节,每个章节用短小的篇幅,精炼的语言,从刑法的起源,效力的来源,犯罪的分类,刑法的目的,行刑方式,预防犯罪等,阐述着犯罪和刑法的方方面面。
阐述的过程中,涉及数学,物理学,天文学的比喻,使文章更为生动形象,也增添了阅读的乐趣。
在体现作者是一个博学之才的同时,启迪着人们思考。
首先,关于死刑。
死刑是不被推崇的。
在第28章《论死刑》里面,作者明确的说道“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场国家同共鸣的战争,因为,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作者认为,把处死一个公民看作是必要的只有两个理由。
第一个理由: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府体制中引起危险的动乱。
再者,当一个国家正在恢复自由的时候,当一个国家的自由已经消失或者陷入无政府状态的时候,这时混乱取代了法律,因而处死某些公民就变得必要了。
第二个理由是,处死一个公民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的和唯一的防范手段,此时实行据以被视为正义和必要刑法的理由。
卢梭和霍布斯提出社会契约论,他们认为社会契约的前提是公民交出自己所有的权利建立政府。
而在作者看来,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
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和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
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
我顺着这样理解,国家就好像是一家保险公司,公民把属于自己的一部分利益让渡给国家以保障自己所拥有的其他部分的利益,自己让渡出去的利益是有限的,国家应该保障自己所拥有的剩余部分的利益,此时的剩余部分既包含让渡时的也包含让渡后新产生的利益,即只要是未让渡给国家的利益,都是国家应该保障的利益。
也就是一种以牺牲自己有限的利益保障自己享受无限的利益的方式。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以及对我国死刑存废的思考

读《论犯罪与刑罚》后对刑罚的来源和根据以及对死刑的存废的思考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公民法益的侵犯而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为严厉的制裁措施。
这是张明楷在他的《刑法学教程》第二版中对刑罚的定义,是刑罚在现代意义上的定义。
然最原始的定义,我想,用“对犯罪的惩罚”即可,因为古代可是不存在人民法院的。
那么刑罚又来源于何方呢,它是因什么而存在的呢?我认为是因为有了刑罚权的存在,才有了刑罚,刑罚权是刑罚的本源。
刑罚权是国家基于独立主权对犯罪人实行刑事制裁的权利,是国家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是一种国家权力。
这是陈兴良教授对刑罚权的定义,对此我并无异议。
那么刑罚权又来源于什么呢?贝卡利亚在他的《论犯罪与刑罚》中是这么写道的,为了避免战乱,每个人都牺牲出一部分自由从而平安无忧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生命权等),而这一份份由人们牺牲出来的自由最后集合成为了君权或当代的公权力或国家权力,君主或政府便成了这些自由的保管者。
由于人类有利己的本能,会不由地侵犯他人,而君主或政府为了保卫人们剩下的自由不受侵犯,需要一种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某些个人对他人自由的侵犯,这种力量便是刑罚权,阻止的方式便是刑罚。
这是贝卡利亚以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阐释的刑罚权的来源。
在早期,关于刑罚权的来源还有一种说法,刑罚权来自于神的授权,显然,这种说法已经无法使我们接受了。
而至于部分学者指出契约说中不合理的地方如契约并未为人们所见、人们的部分自由是被统治者通过法律强行剥夺的,但我认为前者的提法有些荒谬,抽象的社会契约怎么可能为人们亲眼所见呢?而后者的提法则是本末倒置,因为是人们先缔结了社会契约、将一部分自由牺牲出来后,才有了这部分自由集合而成的权利保管者暨统治者,才有了统治者颁布的法律。
所以,在没有更为合理的解释刑罚权来源的理论出现之前,我比较赞同贝卡利亚以契约论为基础的刑罚权来源契约说,即人们为了免受侵害,献出自己的一份自由集合成了公权力,公权力为了保卫人们剩下的自由不受侵犯而从其自身中演变出了刑罚权。
从死刑“废”与“存”说开去——读《犯罪与刑罚》引发的思考

直 接 横 断河 流 的堤 坝 一 样 。 者被 立 即 冲垮 和淹 没 , 或 或
者 被 自己造 成 的漩 涡 所 侵 蚀 , 逐渐 地 溃 灭 。 ” 允 许 并 请
我 用 贝 卡利 亚 的这 一 段 话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作 为 本 文 的 序 言 .尽 管 这 是
一
曾经 如此 可 憎 的古 代 法 律 大 厦 青 年 时代 深 受 启 蒙 思
想 的影 响 . 参 加 了 “ 头 ” . 这 样 一 个社 会 里 与一 他 拳 社 在 群有 志青 年 一起 交 流 、 讨 , 探 良好 的学 术 环境 和广 泛 的 兴趣 使 他 的思 想得 到 了开 阔 .从 而 使 他 有 能力 为新 的 法律 大 厦 发 掘 地基 , 作 大 厦 的材 料 . 制 并描 绘 出蓝 图 。 贝卡 利 亚废 除死 刑 的思 想 犹 如 划 破 宁静 天空 的 闪 电 , 遭 非 议 . 卡 利 亚 也 因著 作 的 出 版 . 变 得 小 心 备 贝 而 翼翼 .因为 一 不 小 心 自己便 会 成 为 像 哥 白尼 一样 的牺 牲 品 。确 实 。 如 此 黑 暗 的 旧社 会 , 出 与 主 流声 音 不 在 发 同 的 呐喊 是 有 风 险 的 。 会 每 前 进 一步 都 充 满 着艰 辛 , 社
包 括 一 些 权 威人 士 的坚 决 反 对 如 德 国 的大 思 想 家 康
德 . 把 矛 头直 指 贝卡 利 亚 . 如 德 国哲 学 家 黑 格 尔 也 他 再 从 自由选 择 的角 度抨 击 了 贝卡利 亚废 除 死刑 的 观点 不 过 , 卡利 亚 也 得 到 了一 批拥 戴 者 , 他 , 仅 仅 贝 “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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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论死刑的存废
一、简介
贝卡里亚,18世纪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
篇幅不大,但影响却极为深远,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犯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着作。
该书被誉为刑法领域最重要的经典着作之一。
贝卡里亚创作本书的时代,君主专制得到确立和加强。
在当时的西欧封建社会,由于社会还处于不发展阶段,各种社会调节手段还没有形成层次分明、功能互补的有序体系,因而刑法尚未取得独立的地位,它同各种习惯、宗教信条及道德规范混杂在一起。
罪行专断主义、酷刑恐吓主义和对违背宗教道德规范的行为的迫害,在贝卡利亚写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之前的18世纪已经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新兴资产阶级迫切需要保护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实现自身的解放和独立。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实可称为一股清流。
书中散发的人性思想,对酷刑、罪行专断主义的批判,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对犯罪的分类及犯罪阶梯的设定,对宽和刑罚的提倡,皆在本书中体现了它的先进性,作者分47
章就犯罪与刑罚作了精当的概括。
从刑罚的起源到犯罪的分类再到犯罪的处罚和预防犯罪等方面均有说明。
每一章就一个名词做出简短的分析。
就似一个个课题,引发读者与作者一起思考。
贝卡里亚能归纳当时刑法理论的先进思想,并就一些问题提出自己思考的结果,最后成就此书,表现了他思考的深度,不愧为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
然而此书仍有不足之处,也许是限于时代。
就书的整体结构而言,章节多且繁杂。
语言方面,多带议论口吻,书写形式太过自由,以至于在很多章节之中,常掺杂与主题无关的讨论和分析。
二、贝卡利亚的死刑观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确有许多令人信服的观点。
如刑罚权来源的社会契约解释、刑罚与犯罪对称中的犯罪阶梯思想、倡导刑罚宽和和及时性、提倡规范死刑的适用范围。
其中的任何一个问题都值得人们深入思考,笔者仅对书中贝卡利亚的死刑观作简单的概括。
他认为可以处死一个公民的理由只有两个,并且强烈反对对死刑的滥用。
1.贝卡里亚认为死刑的适用范围
他认为,只有根据两个理由,才可以将处死一个公民看做是必要的。
①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或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府体制中引起危险的动乱。
再者,当一个国家正在恢复自由的时候,当一个国家的自由已经消失或者陷入无政府状态的时候,这时混乱取代了法律
②处死该公民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和唯一的防范手段
2.政府无权对公民使用死刑
贝卡里亚就死刑的死刑观主要在第28章——关于死刑之内。
该章开始即问道:‘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从此处即可以看出,贝卡里亚是反对死刑,至少是反对滥用死刑的。
根据社会契约论,公民所交给国家
的权利不过是能够维持自身安全的那部分权利,并且越少越好。
他们是绝对不可能将生命权这一最重要的权利,所有权利的基础交给国家管理的。
他接着写道:‘因而,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我已经证明这是不可能的,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斗。
’所以当国家对公民实行死刑时,它所用的并不是他的权利,而是国家的强制力,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力量与公民进行斗争。
在这里,贝卡里亚首先便剥夺了国家实行死刑的合法性。
3.死刑的印象不强烈
贝卡里亚认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劝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死刑作为一种最高级别的刑罚,以直接剥夺人的生命权利来为社会作借鉴。
然而其短暂性又不能对人类心灵产生持续的影响。
欲望促成人的健忘,即使对一些最紧要的事物,这种健忘也是自然而然的,死刑所给予的印象是取代不了它的。
因而贝卡里亚认为死刑的效果并不明显。
相反,久而久之,在大部分人眼中,死刑已变成了一场表演,而且,某些人对他怀有一种愤愤不平的怜悯感。
4.社会影响恶劣
人们在心灵的最深处,在那个比其他他让你和部位都更多地保留着古老自然的原始状态的地方,总认为:自己的生命不受任何用其铁腕统治世界的人的支配,除非出现这种必要性。
当行刑者将死刑犯带向死亡时,被人们说成是一种可怕的滔天大罪的死刑,却有人在心安理得地实行它。
让人们认为法律不过是施加暴力的借口。
三、笔者有关死刑存废的观点
读罢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后,贝卡里亚着重提出的死刑观念,对笔者产生了很大的吸引力。
贝卡里亚的严格规范死刑的思想,在今日,正是国内学者所倡导的主流思想。
在此,笔者也提出对于死刑存废自己的观点,加入这论辩的浩浩大流中。
笔者认为应该废除死刑,论据如下。
1.没有谁有权利可以判处他人死刑
贝卡里亚一局他的社会契约论,认为没有人会以生命权与社会签订契约。
所以死刑不再是权利,而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战斗。
贝卡里亚的观点有一个前提,你便是社会契约论。
他的观点对社会契约论存在较大的依赖性,所以此处弃置不用。
仅以生命权的珍贵作论据。
一切的权利在生命权面前都显得那么地苍白。
对一个公民生命权的剥夺,对于一个国家而言,便是一个国家的毁灭;对一种思想而言,便是一种思想的永久消失;对于一个种族而言,便是其永久地灭亡。
这是一种无可挽回的刑罚。
剥夺他人生命者固然可恨,但我们不能再剥夺另一个生命。
2.犯错者有改过的机会
看着刚生没几个月的婴儿,醒时睁着溜圆的大眼睛看着这个世界,熟睡时又恬静地似林间的小溪。
没人会认为这些婴儿是“恶”的,也许是他们的外表迷惑了我们。
但事实是,他们的思想和外表一样纯净无邪。
那么是什么使一个本性善良的婴儿变成了一个罪大恶极的坏蛋,以至于社会要判处他死刑呢?是整个外部环境,是外部环境教给了他们知识和技能,好的或坏的。
这其中就包括社会的作用。
当一个罪犯犯了大罪时,人们不去反思自己所造就的社会出了什么问题,而是以为地往罪犯身上推,并判处他死刑。
死刑的存在恰恰反映了一个社会的不完善,并减缓了自身的完善速度。
社会需要的是给罪犯和自身一个改过的机会。
3.死刑的有无和犯罪率并没有关系
借助贝卡里亚先生的观点: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性并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
这种必定性要求司法官员谨守职责,法官铁面无私、严肃认真,而这一切只有在宽和法制的条件下才能成为有益的美德。
迫使罪犯不去犯罪的不是刑罚的严酷型,而是刑罚的确定性。
很多情况下,人们犯罪是因为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犯罪所得会大于损失。
而死刑的损失必然是最大的,却仍然有人敢于触犯,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因为死刑不够严峻,实则是报有不被惩罚的想法,在这里,希望促使人们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