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人防
人防设施工程税(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防设施工程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抗灾能力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人防设施工程税作为一项重要的税收政策,对于促进人防设施建设、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人防设施工程税的定义人防设施工程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人防设施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征收的一种税收。
它包括人防工程建筑税、人防设备购置税和人防设施维护管理费等。
二、人防设施工程税的征收对象和范围1. 征收对象:人防设施工程税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人防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商等。
2. 征收范围:人防设施工程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设备购置、维护管理等环节。
三、人防设施工程税的优惠政策1. 税收减免: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人防设施工程,可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
如:对首次购置人防设备的单位,可按购置设备金额的一定比例减免增值税;对承担人防设施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可按工程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
2. 财政补贴:对于新建人防设施工程,政府可根据工程规模和建设标准,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3. 贷款贴息:对于符合条件的人防设施工程,银行可提供贷款贴息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四、人防设施工程税的作用1. 保障民生安全:人防设施工程税的征收,有助于筹集人防设施建设资金,提高城市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优化资源配置:通过税收政策引导,合理配置人防设施建设资源,促进人防设施行业健康发展。
3. 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人防设施工程税的征收,有助于提高社会对民生安全重视程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五、人防设施工程税的征收和管理1. 征收管理:人防设施工程税的征收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
2. 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对人防设施工程税的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税收政策的落实。
总之,人防设施工程税作为一项重要的税收政策,对于促进人防设施建设、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人防经费补助方案

人防经费补助方案为了提升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人防工程建设得到了广泛的重视和投入。
而为了进一步提升人防工程的效用,加强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需要建立完善的补助方案,以促进人防经费的稳定投入和更好的使用。
一、补助范围该方案适用于各级政府资金投入固定的地下人防工程建设。
二、补助标准1.人防工程建设必要费用的补助标准为实际发生费用的70%。
2.人防工程基础设施完善和维护必要费用的补助标准为实际发生费用的30%。
以上两个补助标准的费用均不包括以下方面:•人防工程内装修装饰费用;•人防工程内部居住用房建造费用;•人防工程财物保险费用;•与人防工程维护和管理无关的费用。
三、补助申请和审批流程1.补助申请流程(1)申请单位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上一财政年度申请报告提交至县级地方国防局或以上级别地方国防机构;(2)地方国防机构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补助项目、数额上报审批部门;(3)中央财政部门在收到地方国防机构上报的补助项目、数额之后,将根据年度预算情况和效益情况进行审批。
2.补助审批流程(1)中央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程序合法性、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以及需求的适当性,严格审批申请。
(2)中央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机关退回负面意见之后,按照有关法定程序联合督促申请单位改正瑕疵,也可以要求有关部门给出辅助意见。
3.补助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流程:(1)各级地方国防机构凭审批文件向审批机关的指定银行办理补助资金划拨手续;(2)资金拨付后,申请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批准的预算和计划要求,建立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并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有效监督。
四、补助资金的监管审批部门、地方国防机构应当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定期通报。
在审批部门、地方国防机构的指导和帮助下,申请单位也应当加强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确保使用效果。
五、其他事项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补助标准逐年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另行制定。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人防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人防项目申报文本申报日期年月日附1:项目申报书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单位: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附2:项目可行性报告一、基本情况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人员、资产规模、财务收支、上级单位及所隶属的中央部门名称等情况。
可行性报告编制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资质等级等。
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等。
2.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姓名、职务、职称、专业、联系电话、与项目相关的主要业绩。
3.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类别、项目属性、主要工作内容、预期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情况;主要预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指标;项目总投入情况(包括人、财、物等方面)。
二、必要性与可行性1.项目背景情况。
项目受益范围分析;国家(含部门、地区)需求分析;项目单位需求分析;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是否属于国家政策优先支持的领域和范围。
2.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项目实施对完成部门职责任务或促进事业发展的意义与作用。
3.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项目的主要工作思路与设想;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分析;项目预期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分析;与同类项目的对比分析;项目预期效益的持久性分析。
4.项目风险与不确定性。
项目实施存在的主要风险与不确定性分析;对风险的应对措施分析。
三、实施条件1.人员条件。
项目负责人的组织管理能力;项目主要参加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专业、对项目的熟悉情况。
2.资金条件。
项目资金投入总额及投入计划;对财政预算资金的需求额;其他渠道资金的来源及其落实情况;总投资,资金来源渠道。
3.基础条件。
项目单位及合作单位完成项目已经具备的基础条件(重点说明项目单位及合作单位具备的设施条件,需要增加的关键设施)。
4.其他相关条件。
四、进度与计划安排五、主要结论附3:项目评审报告(分类填写)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单位:评审方式: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审□评审日期:年月日《项目申报文本》说明1.《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人防项目申报文本》是地方财政部门和人防部门向财政部和国家人防办公室申请人防项目补助预算时所使用的申报材料标准格式。
人防政策支持方案

人防政策支持方案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城市扩张和人口增长的速度日益迅猛,城市的人防设施建设问题也成为紧迫的需求。
人防设施对于城市应急救援、突发事件的应对、国家安全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加强人防设施建设,制定更好的人防政策已成为国家的战略需要。
政策支持方案全国性政策1.政府加大人防设施建设财政支持力度政府应该加大对于人防设施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
在国家、省、市三级政府的投入之外,引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低息贷款,为人防设施建设提供更多的资金来源。
2.人防建设任务纳入城市规划将人防设施建设任务纳入城市规划中,从规划的角度来加强人防设施建设,控制城市人口密度、建筑密度,优化城市防护结构。
3.出台相关人防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制定人防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此加强人防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维护与后期管理等方面的制度保障,确保人防设施的全面建设与可持续使用。
地方性政策1.政府作为主体,积极参与人防设施建设地方政府可以成立市级人防建设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从政策、资金、法规等方面给予扶持,推动人防设施建设的全面发展。
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防设施的建设政府应当对于参与人防设施建设的社会力量给予优惠和奖励,鼓励地方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人防设施建设,扩大人防设施门类,提高人防设施建设质量。
3.建立子女教育优惠机制政府可以建立子女教育优惠机制,对人防设施建设积极参与的个体和企业优惠地提供子女教育机会。
综述人防设施建设是稳定社会、维护国家安全的关键性一环。
除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外,加强财政、土地等方面的政策上的支持,增加城市规划中的人防建设任务等措施,鼓励地方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设、发扬公民意识,从而达到推进我国城市安全和人防设施的全面升级和发展。
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国家⼈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民防空⼯程收费的暂⾏规定根据党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的决定》精神,为充分发挥⼈防⼯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步推动⼈防⼯程的建设,对平时使⽤⼈防⼯程收费问题作如下规定:⼀、⼈防⼯程除重要指挥和通信枢纽外,都要依据建筑形式和规模,因地制宜地充分利⽤起来,为城市经济建设和⼈民⽣活服务。
凡拟利⽤⼈防⼯程的单位和个⼈,均应向城市⼈防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和履⾏⽴约⼿续。
已经使⽤的⼈防⼯程,⼈防部门要与使⽤单位补办⽴约⼿续。
⼆、⼈防⼯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平时使⽤时应本着有偿使⽤的原则,由⼈防部门收取使⽤费。
其收费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防办根据⼯程⽤途和经济效果,本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和有利于发挥单位、个⼈积极性的原则确定。
收取使⽤费的范围:(⼀)利⽤⼈防⼯程及其设备设施兴办⼯业、商业、服务业以及其他有经济效益的⾏业;(⼆)利⽤⼈防⼯程敷设通信线缆和已敷设的其它管线;(三)利⽤⼈防⼯程冷风降温和排⽔井点作⽔源;(四)使⽤⼈防⼯程施⼯排出的碴⽯等副产品。
收取费⽤的具体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防和财政部门确定。
三、利⽤⼈防⼯程兴办⽼年⼈和⼉童活动室、各单位⾃⽤的会议室、办公室、学校教室、图书馆等⽆经济收益的社会福利公共事业,可免收使⽤费。
四、⼈防部门收取的使⽤费,50%⽤于⼈防⼯程建设,由省、⾃治区、直辖市⼈防办公室列⼊年度⼯程计划实施;50%⽤于各级⼈防部门的事业建设、集体福利和奖励基⾦,其中奖励基⾦按国家有关发放奖⾦的规定执⾏。
后⼀个50%,各级⼈防部门分配的⽐例,由省、⾃治区、直辖市⼈防和财政部门确定。
对这项资⾦的使⽤要纳⼊⼈防经费计划统⼀管理,要严格按照⼈防经费的管理规定执⾏,要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严禁滥收滥⽤。
五、有偿使⽤⼈防⼯程,是⼀项新的⼯作,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的措施,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出现的问题。
六、平时使⽤⼈防⼯程的其它有关问题,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民防空⼯程维护管理规定》和国家⼈防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平时使⽤⼈民防空⼯程的若⼲规定》执⾏。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算方式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59号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算方式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59号](https://img.taocdn.com/s3/m/4961bac1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4e.png)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算方式的通知正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算方式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央国家机关、中央直属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修订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财预〔2003〕46号)中规定:“在‘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第6103款‘人民防空经费’下增设610301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支出’……对人防部门上缴各级财政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用于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现根据上述规定,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算方式作如下调整:一、人防会计科目在第207号科目“其他应付款”下增设20701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反映人防部门收取、应上交国库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在第401号科目“财政补助收入”第40102项“地方预算拨款”下增设4010201子科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反映财政部门拨回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增设4010202子科目“其他”,反映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来源于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的经费。
二、记账方式(一)结转历年结余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时,借记“事业基金”下相关子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下相关子科目。
(二)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科目。
(三)上交年度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人民防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人民防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标 签】人民防空预算外资金【颁布单位】【文 号】国动字﹝1998﹞2号【发文日期】1998-01-04【实施时间】1998-01-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军区人防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财政厅(局),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预算外资金管理,提高人防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一、人防预算外资金的范围人防预算外资金是各级人防主管部门除中央和地方预算拨款以外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央、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收取的用于人防建设的各项资金。
主要包括:新建民用建筑应建未建战时用于防空地下室的易地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开发利用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收取的经费;其他未纳入人防预算管理的资金。
人防事业单位开发利用人防设备、设施,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平战结合收入,不作为人防预算外资金管理,但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收支统一核算。
二、人防预算外资金的收取人防预算外资金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收取。
执收要严格执行中央、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所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
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三、人防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人防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收入的人防预算外资金,必须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户;使用人防预算外资金时,依据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人防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提出申请,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核拨,确保使用。
人防预算外资金是中央、地方预算安排人防建设资金的补充,专项用于人防战备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部门不准将人防预算外资金挪作他用、平衡本级财政预算或统筹调剂使用。
年度结余要全额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人防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定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六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民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七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人氏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八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第九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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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人防项目申报文本
申报日期年月日
附1:
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项目编码:□□□□□□□□□□□□□□□
项目单位:
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附2:
项目可行性报告
一、基本情况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人员、资产规模、财务收支、上级单位及所隶属的中央部门名称等情况。
可行性报告编制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资质等级等。
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等。
2.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姓名、职务、职称、专业、联系电话、与项目相关的主要业绩。
3.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类别、项目属性、主要工作内容、预期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情况;主要预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指标;项目总投入情况(包括人、财、物等方面)。
二、必要性与可行性
1.项目背景情况。
项目受益范围分析;国家(含部门、地区)需求分析;项目单位需求分析;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是否属于国家政策优先支持的领域和范围。
2.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项目实施对完成部门职责任务或促进事业发展的意义与作用。
3.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项目的主要工作思路与设想;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分析;项目预期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分析;与同类项目的对比分析;项目预期效
益的持久性分析。
4.项目风险与不确定性。
项目实施存在的主要风险与不确定性分析;对风险的应对措施分析。
三、实施条件
1.人员条件。
项目负责人的组织管理能力;项目主要参加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专业、对项目的熟悉情况。
2.资金条件。
项目资金投入总额及投入计划;对财政预算资金的需求额;其他渠道资金的来源及其落实情况;总投资,资金来源渠道。
3.基础条件。
项目单位及合作单位完成项目已经具备的基础条件(重点说明项目单位及合作单位具备的设施条件,需要增加的关键设施)。
4.其他相关条件。
四、进度与计划安排
五、主要结论
附3:
项目评审报告
(分类填写)
项目名称:
项目编码:□□□□□□□□□□□□□□□
项目单位:
评审方式: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审□评审日期:年月日
《项目申报文本》说明
1.《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人防项目申报文本》是地方财政部门和人防部门向财政部和国家人防办公室申请人防项目补助预算时所使用的申报材料标准格式。
2.《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
3.“项目名称”由部门简称、单位简称、项目内容三部分组成,其中项目内容应当按照规范的用语表述,如:“××人防指挥所建设”。
4.“项目单位”必须填写单位全称。
5.“项目负责人”应当填写项目单位直接组织实施该项目的责任人。
6.“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7.“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8.“项目总体目标和分阶段实施计划”是指项目预期达到的目标以及预期实现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以及项目的分阶段实施计划,对项目总体目标应当分别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进行表述。
9.“项目组织实施条件”是指项目单位在实施项目的过程中应当具备的人员条件、资金条件、设施条件及其他相关条件。
10.《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的支出情况和国家规定的支出标准测算填报。
11.项目单位在填报“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时如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用途的项目,应当在表中分别填列。
12.《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是审核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部门在填写本表明细支出项目时要根据项目支出的具体情况填写,并在本表“测算依据和
说明”中对申请项目预算的测算依据、计算方法作出详细说明。
13.《评审报告》“建议”栏目中,可在所选选项后面的“□”中划“√”。
14.项目属性包括
15.评审机构中介机构评审需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