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论文法人治理结构论文-试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风险与防控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摘要:我国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已走过十多年的历程,但总体效果并不理想。
改制后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完善将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系统工程,它直接关系到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进程和成效。
本文即是在结合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分析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健全和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相关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对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一词起源于西方经济学,是指由一套组织结构严密的自然人来治理公司而形成的组织结构体系。
在现代公司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执行机构(经理层)四部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衡,共同组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我国自1993年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取得了重大的进展。
在国企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有一批企业通过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了比较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科学的决策机构,提高了市场竞争力。
但也有不少企业虽然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机关职能不健全,权力不能有效制衡,并未真正建立起激励和制约相结合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尚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和完善。
一、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一)所有者缺位状况仍未解决,由此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从理论上讲,改制后的公司中只要存在国家股,那么国家就是公司的股东。
国家所有,其实质就是全民所有。
但是在实际的经济运行中,全民对公司的产权并没有极强的约束力。
因此,由什么机构或人员来代表国家(全民)来履行作为出资人的股东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以及这种代表产生的法律依据、授权基础便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由于国家股的代表人至今仍然不十分明确,因而造成了事实上的所有者缺位。
这就给企业的经营者为牟取个人私利或本企业职工的小集团利益以可乘之机,从而产生了“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严重破坏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已经组建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得股东和董事之间的信任委托制衡关系形同虚设。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制衡机制探讨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制衡机制探讨中国自公司法实施以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制衡机制已经逐渐建立和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制衡机制的现状和不足,提出完善建议,以促进公司治理的更好发展。
一、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主要包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公司的基本方针和重大事项。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实施。
监事会是对董事会和管理层行为进行监督的机构,通过合法途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管理层是公司的职业经理人,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实施负有直接的责任。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步骤,有助于确保公司高效、公正、透明的运作。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相互制约、互相协作,形成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平衡机制,确保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
二、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制衡机制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制衡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分散制衡在我国,大多数公司的股权较为分散,少数股东无法直接控制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实施。
这种股权分散的结构可以有效地制衡大股东的行为,避免由少数股东操纵企业的情况发生。
因此,我国公司法人治理中股权分散制衡机制的作用非常重要。
2. 董事会监督制衡在我国公司法人治理中,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实施。
同时,董事会也是公司治理中监督权的主要行使者,负责对管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保证公司的合法运转。
董事会通过召开会议、审议决定等形式,有效制衡管理层的权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3. 独立董事制衡在我国公司法人治理中,独立董事的设立可以有效地制衡大股东、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行为,推动公司的合法、公正、透明、可持续发展。
独立董事由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于公司的股东和管理层,代表公司所有股东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运营。
4. 监事会制衡在我国,监事会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负责监督公司管理层的行为。
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

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围绕“产权明晰、政企分开”的目标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也因此得到专门大的改善。
然而,国有企业依旧没有充分发挥其在经济进展中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讲,反而成了制约经济进展的因素之一。
之因此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缘故有二:1,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低效:2,生产率提高而引起的大量失业人员难以得到有效的安置。
本文试图从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融合的角度,对现代产权理论创新运用,提出一种国有资产改革的新方案,以期较好地解决上述两个问题。
在我国,由于国家控股与法人控股,其激励与约束机制问题的根源相似,解决思路也无专门大差不。
本文将不对二者加以严格区分,并以国家控股的国有企业为要紧研究对象。
一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融合的必要性(一)国有企业的现实困境国有企业是指依照出资比例,国家因为占有相对股权优势而拥有操纵权的企业组织,是建立在国有产权基础上的企业。
由于国有产权这种制度设计自身存在的一些缺陷,使得国有企业至少面临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难以解决。
1,自负盈亏难。
自负盈亏使企业内存动力,外有压力。
国有企业既然作为一种企业,自负盈亏,合理合法。
然而,谁来负盈亏,谁有能力、有责任来负那个盈亏?专门难回答。
是企业自身吗?不是。
企业是一个集体概念,它自身是不能负担起任何责任的。
企业盈亏实际上指的是企业对自己的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爱护程度,特不是对所有者的利益爱护。
从那个角度讲,企业自负盈亏是指所有者自负盈亏。
那么,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的国家能负企业的盈亏吗?回答是否定的。
因为国家,或者讲代表国家的政府是一级行政权力机构,它是各种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者。
假如让国家,或者政府来负担企业的盈亏,必定会出现各级政府运用他们所掌握的权力爱护自身利益,市场经济公平交易的差不多法则将荡然无存。
因此,国家作为国有资本的所有者尽管有能力、有责任担负起国有企业盈亏的重担,但它不能。
最新国有企业法律风险与防范3篇

摘要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中坚力量,随着我国经济近年来迅猛发展,国有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日益增多。
本文对国有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进行分析、阐述。
关键词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有企业经过市场经济的洗礼,已学会运用经济法律规则,创造良好的经营业绩。
但国有企业法律建设相对薄弱,法律意识不强,合同管理不够规范,造成了一些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
因此,需要加强法律建设,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促进企业稳步发展。
一、国有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一)机构不全,职能不强,队伍不专业一些国有企业尚未建立综合法律服务机构,法律部门多隶属于其他部门,大多未设立专门办公场所;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尚未形成经常性长效工作机制。
法律服务人员难以介入合同审查、合同谈判、经营决策、项目论证、工程招投标等重要经营活动,造成各项经济活动缺少法律审查环节,埋下许多经济隐患和经营风险。
法律服务机构总体上职能不强,对依法维护企业权益重视不够,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法律工作与其他事务性工作混同,解决经济纠纷及法律问题的力度不大,效率不高。
缺少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多为兼职,业务能力相对较弱。
由于人员配置不到位,专业素质不强,在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具体操作上存在不少问题,影响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没有发挥好从法律上进行“源头把关”的作用。
(二)缺乏法律和契约意识一些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合同法律知识,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存在实体上及程序上的诸多问题,规范化程度不高,在合同标的、文本格式、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少法律漏洞。
由于合同书内容、条款残缺不全,责任追究无合同依据,这样就给对方以可乘之机,往往授人以柄,难以保证合同目的实现,反而增加了合同风险系数,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国有企业往往只能自食其果。
再者,企业签订经济合同,对事先审查、论证、调研工作重视不够,风险意识不强,导致合同权利、义务设定失误,特别是造成违约责任条款残缺不全。
这样一旦对方违约或者钻合同条款的漏洞,就会使己方陷入被动,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公司治理结构论文法人治理结构论文-试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风险与防控

公司治理结构论文法人治理结构论文-试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风险与防控[摘要]大力加强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机制建设,是如今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依法治企的非常重要与紧迫的工作和任务。
由于法人治理结构上缺失(不完备),而带来的法律风险会产生严重而不可预料的法律后果。
解决此类问题之重点在于机制建设,机制建设之重点则在于流程及程序的规。
[关键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风险与防控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很多的国际上的大企业发展迅速,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却忽视掉“法律风险防”这个问题,因此接踵暴露出长期潜伏的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引发了各种严峻危机,从而导致企业颓势难挽,宣告破产,从此先后数十国家颁布对上市公司法律风险防立法,对法律风险防开始大力进行改革。
企业法律风险——即是指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做出的具体法律行为不规而导致的,与企业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
众所周知,法律风险与自然风险及商业风险等风险不同,法律风险可以控制,亦能够预防。
不过法律风险还未发生的时候,许多企业往往缺乏积极建立“法律风险防体制”的动力,因为法律风险支付成本就会损害到某些既得利益者之利益。
但又正因如此,建立起现代的法律风险防机制对于我国的国有企业向国际化进程迈步具有非常重要地积极作用。
一、企业的法律风险的概念与涵义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所面对的风险有很多,比如政策风险、政治风险,还有社会财务、投资、自然等等许多风险,企业的法律风险与企业经营中的其他风险有区别,但是又有联系,我们总结企业法律风险主要特征为:a法律风险发生原因的法定性;b发生结果之强制性;c发生领域之广泛性;d 发生形式之关联性;e发生后果之可预见性。
众所周知,首次正式地提出“企业法律风险”之概念是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企业法律风险即企业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之可能性。
当然,法律风险并不等于风险。
不过,导致法律风险的所有行为都是具有不规性的。
试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试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逐步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话题。
在这个竞争日益激烈的世界中,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建立一个更加健康、稳定、公正、透明的公司治理结构。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性在一个公司中,法人治理结构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形式,是重要的企业管理架构之一。
一个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保证公司的稳健发展,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的形象和信誉,吸引更多的资源和合作伙伴。
同时,一个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也能够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
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尽管中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例如,一些公司董事长、CEO等高管在公司中的权力太过集中,决策过程不透明,工作效率低下,这些都限制了公司的稳健发展。
同时,资本市场的不断风险和不公平竞争也制约了公司法人治理的健康发展。
三、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方案1、增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透明度。
在公司治理中,透明度是非常重要的。
一个透明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增加公司的公信力和可信度,提高公司的形象和信誉,吸引更多的投资和资源。
公司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经营状况、风险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让市场更加公平和透明。
2、加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独立性。
公司应该建立一个独立的董事会,杜绝一些高管在公司中的权力过于集中,建立一个透明、公正、公平的企业管理模式。
独立的董事会可以帮助公司审视公司的治理缺陷,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3、建立完善的股权分配机制。
股权分配是公司治理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在股权分配中,应该建立一个公平、合法的机制,避免不正当的利益输送。
同时,应该加强股东大会的作用,促进股东的良性互动,维护公司的共同利益。
论国企法人治理结构

基于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政府规制对策研究摘要: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科学规范制度的核心,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
本文首先阐述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含义和基本构成,根据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历程,提出我国国企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且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规制对策,以构建适合我国国企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从而保证公司各方面参与人的利益得到维护和满足,最终提高国有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
关键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策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将建立现代管理制度确定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促进国有企业规范发展的有力保证。
因此如何构建法人治理结构就被提上议事日程。
虽然目前世界范围内有英美、日欧等多种模式,但由于不同的治理模式是在特定的政治、经济等环境综合影响下长期演进的结果,并没有通用的公司治理模式。
由于我国的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进行的,致使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残缺不全,阻碍了国有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的提高,因此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模式就显得尤为迫切。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与理论分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依照公司法所建立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三权分立并且相互制约的公司内部管理体制。
其本质是通过公司组织机构之间权力的分配与制衡所做出的一种制度安排,以实现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
具体地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董事会结构、监事会结构、经理来源、经理报酬、授权授信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委托代理关系等。
法人治理结构理论依据包括公司治理的委托—代理理论和激励、约束及监督机制。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主要是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下的委托—代理问题。
因此,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内容就委托—代理关系的确定。
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度的完善 法学专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以国有企业为主,民营企业扶持的政策已经持续50多年了。
五十年的沧桑巨变,不仅国家治理体系有了重大变革,国有企业的制度和模式也有了重大改变。
其中,法人制度的改革成为占据关键地位的一环。
中国在法人制度管理上较为为重视,但在探究与摸索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不足之处。
本文通过查阅相关文献的方式针对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体系进行分析,依次进行什么是法人治理结构、显存法人结果存在哪些方面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相应的问题这三方面的论述。
摘要:引言公司治理结构也可以说是为公司监督结构、治理结构。
具体来说,就是企业担任法人,作为依法被赋予个性的自然人,其适合的管理机构和组织应当确保决策,和管理以及权力顺利行使、负责。
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这三会和经理层构成了法人治理结构,并依法履行职能。
且各个组成部分确保分工合理,在此依据上,各司其职,并各负其责,层层合作、亲密组合在一起。
法人机构的组织部门之间既相互委托,又彼此制约,形成相互监督的良性体系,从而避免出现“一股独大”的现象。
这是由于法人需要平衡多元主体的利益,而不能偏向某一股东或企业成员。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现代化逐步迈进,国有企业的发展和改革也逐渐加深,企业法人的现代化治理结构转型和完善已刻不容缓。
一、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公司的组织和行为都需要规则的约束,为保护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从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步,我国通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规定了股份、三会和一些公司变动的法律说明,但是在某些因素的制约以及种种不利现实条件的干扰下,《公司法》提出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没有推广到大多数的企业中。
尤其,在一些重要的国有企业之中,现实执行的情况与制定的法律条文差别很大。
这点值得注意,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在我国的国有企业中,法人治理结构执行效率低且混乱不清的问题,通过调查,本文列举了下述几点问题:(一)股权结构不合理,股权过于集中从目前来看,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股权发行一直是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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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风险与防控
[摘要]大力加强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是如今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依法治企的非常重要与紧迫的工作和任务。
由于法人治理结构上缺失(不完备),而带来的法律风险会产生严重而不可预料的法律后果。
解决此类问题之重点在于机制建设,机制建设之重点则在于流程及程序的规范。
[关键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风险与防控
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很多的国际上的大企业发展迅速,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却忽视掉“法律风险防范”这个问题,因此接踵暴露出长期潜伏的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引发了各种严峻危机,从而导致企业颓势难挽,宣告破产,从此先后数十国家颁布对上市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立法,对法律风险防范开始大力进行改革。
企业法律风险——即是指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做出的具体法律行为不规范而导致的,与企业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
众所周知,法律风险与自然风险及商业风险等风险不同,法律风险可以控制,亦能够预防。
不过法律风险还未发生的时候,许多企业往往缺乏积极建立“法律风险防范体制”的动力,因为法律风险支付成本就会损害到某些既得利益者之利益。
但又正因如此,建立起现代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于我国的国有企业向国际化进程迈步具有非常重要地积极作用。
一、企业的法律风险的概念与涵义
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所面对的风险有很多,比如政策风险、政治风险,还有社会财务、投资、自然等等许多风险,企业的法律风险与企业经营中的其他风险有区别,但是又有联系,我们总结企业法律风险主要特征为:
a法律风险发生原因的法定性;b发生结果之强制性;c发生领域之广泛性;d 发生形式之关联性;e发生后果之可预见性。
众所周知,首次正式地提出“企业法律风险”之概念是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企业法律风险即企业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之可能性。
当然,法律风险并不等于违法风险。
不过,导致法律风险的所有行为都是具有不规范性的。
当今,市场竞争愈发激烈,企业涉及到的种种法律问题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企业需要面对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目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法律风险
如今,已经有大批国有企业进行了公司改制改革,在改革中建立起较为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从而大幅度提高市场竞争力。
但同时,有些企业的机关职能并不健全。
而导致权力无法有效地制衡。
也就不能算是真正建立了激励与制约相结合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因此而导致的一些法律风险就严重影响了国企改革又要发展、又要稳定之大局:
1、首先是国有股东有着绝对的控制地位,股权结构单一而难以形成多元化投资主体。
《公司法》已明确规定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自主经营权,只是因我国的公司化改制是在传统国企的基础之上进行,因此往往出现公司产权过分集中,难以形成多元化投资主体。
还有就是我国证券市场产权以及交易市场不够成熟和规范,股民们都更愿意去进行短期投机操作,关心的是短期股价涨跌。
像此类因治理结
构上的缺失与不完备,使我国的国有企业在投资决策经营管理的工作流程与程序规范上难以保证科学有效,因此也无法有效地规避法律风险。
2、许多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因组成结构也不够合理所以很难发挥其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
a国企董事会独立董事制度不完备,使其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作用不明显;
b新国企公司治理分权制衡机制与规范的公司治理分权制衡仍然有着较大差距;
c过去的总经理负责制中个人权力高度集中之现象还是出现在新国企;
d对国企改制后经理层的激励机制以及约束机制仍需继续大力完善;
e监事会很难发挥出应有的监督约束力度。
3、在现实中,国有企业的“股东缺位”问题尚未解决。
我国《国有资产法》的颁布与实施的时间较短,还是需要加速推进在国企已组建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建立起真正的国家股东与董事之间的信任委托制衡关系。
三、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控制措施
第一,国企要建立起结构合理的董事会,大力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加快完善基本制度的建设,在法律规定之框架下实现规范的治理企业。
第二,积极深化国企体制改革,依靠存量资产来吸引增量资产,加快改善股权结构,从而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大力发挥董事会之核心作用,使其能够防范企业的治理结构风险。
第三,要着重注意我们的党组织在国企法人内部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a 明确党组织之职能定位;b坚持履行“党管干部”之原则;c创新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之方式。
第四,要发挥好企业党组织以及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的作用,并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保证职工的民主管理。
第五,在企业内建立起公平、合理、科学、有效的分配机制:
a要建立新型工资分配制度以适应市场经济客观要求,创新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及约束机制,以求与现代企业制度相匹配;
b想要提高企业在管理与科学方面的创新能力,以及企业国内外市场之竞争力,就要探索、完善管理及技术等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之方式、途径;
c要懂得运用市场手段来调节收入分配。
要大力推进人事制度及用工制度地配套改革以发挥市场对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
总之,社会经济发展之必然要求和提高我国国企整体法律素质之前提便是防范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推行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制度。
同时它亦是国企治理结构法律风险防范之基础。
我们都知道,国有企业的经营结果会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增加与宏观经济调控之目标实现与否。
因此,全面的进行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积极构建科学而又具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的法人内部治理结构是具有非常重要意义的大事,这是促进国有企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非常重要的一环。
参考文献:
[1]杜义风.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与健全[J].中国煤田地质,2007;19
[2]于庆梅.国有企业法律风险分析及对策研究[J].管理学家,2009;7
[3]杨静.国有企业改制若干问题的法律思索[D].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