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
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
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海商法期末复习汇总

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③船舶抵押权可以就建造中之船舶设定;
④货物的性质及价值未声明并注明于载货证券者,运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就每一件仅负法定限制责任。
③重视人命安全之保护。①船舶责任限制制度对人身伤亡赔偿高于财产赔偿;
②为救助人命而违反规定航线,船舶所有人不得要求赔偿;
4.应变职能。发生海上事故,不严重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尽力施救。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时,可作出弃船决定(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重威胁,且不听制止时,可将其拘禁,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
②对物处分权。人员持的凶器、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强制保管和将其丢弃;
②虽是动产,但具有不动产的法律特性。
③整体属性(合成物)。在买卖、抵押、租赁、委付时,船舶及其属具应一并进行。*涉及共同海损分摊时,船舶保险委付以及赔偿、船舶司法扣押及执行等都涉及全部。但从技术上讲,对于具备独立价值部分,可特别约定。
国籍:①意义:国内法上:内河、沿海运输、拖航、捕鱼、勘探、开发
国际法上:公海自由航行权。
抵押人:所有权人或所有人授权的人。(共有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共有人间另有约定除外><共有应当登记,否则不对抗第三人>)
标的物:包括建造中的船舶;
船舶灭失,抵押权消灭,保险赔偿可优先受偿(船舶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共有权分割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登记对抗;未经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
③船舶碰撞时对于人命采取连带责任;
④船长在不威及自身船舶/船员/旅客安全范围内,有义务救助海上出于危难人;
⑤于海难救助中救人者,对于船舶及财务之救助报酬有权要求分配;船舶碰撞后,对于他船应尽力救助,除非危及本船及船上人员安全。
海商法复习资料

海商法复习资料第六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1、承运人的主要义务:(1)提供适航船舶并保持适航状态;(2)提供适当舱位;(3)按照客轮班期表准时开航、及时到达;(4)为旅客提供膳食;(5)免费运送一定数量的行李和儿童;(6)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的灭失或损害负赔偿责任。
2、承运人的主要权利:(1)票款请求权;(2)对旅客行李的留置权;(3)船舶开航权;(4)承运人的免责;(5)赔偿责任限制;(6)责任限制的丧失。
3、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1)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2)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哎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3)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海商法绪论1、制定海商法的目的:“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2、《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是:(1)海上运输关系:包括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海上侵权关系、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2)与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包括船舶的法律地位、船舶物权、合同关系。
3、我国海商法的表现形式:(1)国内立法;(2)国际海事条约;(3)国际航运惯例。
第九章船舶法1、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我国《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2、船舶的法律性质:(1)船舶是物,具有法律赋予的拟人性或人格性;(2)船舶是动产,兼具不动产的属性;(3)船舶是不可分物,但有例外。
3、船舶登记的意义:(1)船舶登记是船舶准入海运市场的前置条件;(2)船舶受登记国的监管和保护,享受登记国赋予本国籍船舶的各种优惠;(3)船舶登记有助于登记国建立起本国的商船队。
海商法复习重点

《海商法》复习重点第1编绪论(1-4章)了解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海商法的特点及性质。
理解我国《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了解海商法的主要表现形式;着重理解我国《海商法》的表现形式。
了解海事法律规范以及海事法律关系所涵盖的相关内容;着重理解我国《海商法》中船舶的定义。
了解海商法的历史发展以及当代海商法的发展趋势。
识记船长的相关职责。
了解船员的概念及权利义务。
了解船舶物权的概念、特点及种类。
了解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及特点;掌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及消灭的方式;着重了解船舶抵押权的概念、性质及特点;掌握船舶抵押权的取得、转让及消灭的方式。
着重了解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掌握船舶优先权的取得、转让及消灭的方式;了解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以及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掌握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法。
了解船舶留置权的概念及法律特点;掌握船舶留置权的取得与消灭方式,以及船舶留置权的效力。
明确三种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顺序。
第5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了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特性及种类。
掌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托运人及承运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尤其要着重理解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和主要权利。
了解海上货物运输单证--提单的概念、种类重点了解提单的作用及记名提单的概念;了解提单的主要内容,包括正面记载事项以及背面条款。
了解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中的主要规定,包括《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以及《汉堡规则》;掌握三大货物运输公约中的实质性规定。
了解航次租船合同的概念、特点及主要范本格式。
了解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概念;理解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
第6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了解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及承运人责任第7章船舶租用合同了解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合同的订立以及法律适用。
了解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特点以及合同格式;掌握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着重了解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特点;掌握光船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8章海上拖航合同了解海上拖航概念第9章船舶碰撞了解船舶碰撞的概念与种类。
海商法复习

名词解释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也称综合责任限制,与提单中规定的单位责任限制相对,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
2.无效果,无报酬(No Cure ,No Pay)是海难救助的报酬的一种支付方式,即救助全部全部无效果时,不支付救助报酬;部分有救助效果时,支付相应的报酬3.航次租船合同(A voyage charter party):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仓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4.滞期费(Demurrage)是指非由于出租人应负责的原因,承租人因未能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完成货物装卸作业,对因此产生的船舶延误而向出租人支付的款项5.速遣费(Despatch , Despatch Money)是指因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装卸期限届满之前完成货物装卸作业,而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的款项6.期租(Time Charter Party):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7.新杰逊条款:以杰逊条款为基础,新杰逊条款增加了保证承运人免责,有关姊妹船救助费用需要支付并且可以计入共同海损分摊之中。
8.宾夕法尼亚规则(Pennsylvania Rule)实质是法律推定过失,也称起因过失,即一旦船舶违反航行规则,就推定此行为是造成碰撞的原因,违章船舶要解脱责任,必须证明此违章不是碰撞的原因9.共同海损牺牲(Sacrifice of Average)是指由共同海损措施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者货物或其他财产在形态上的灭失和损害10.提单(a bill of lading): 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海商法复习资料.()

海商法复习资料海商法是指规制海上港口、船舶、海运保险、海事救助、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法律。
对于学习海商法,需要掌握海商法的立法背景、法律规范、法律适用、国际海商法等方面的知识。
本文就海商法的重要知识点进行复习。
基本法律规范海商法律规范中,重要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船舶吨位测量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沉船打捞法》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的海商的形成、有效方式、代理、合同、运输、海员等方面的问题,是海商法核心内容。
在海商法的适用时,适用相关的规范可以明晰权责、维护海上秩序、保障当事人各自权益。
法律适用海商法的法律适用有以下几种情形。
1.海商法适用于海局栖息。
海商法适用于在海上进行的活动、与海上活动直接相关的活动和在海上发生的事故。
换句话说,如果发生争议的情形与海上有关,就需要适用海商法进行解决。
2.其它法律适用于海局栖息。
不适用于海商法的相关场合,可以适用其他的法律进行处理。
这就需要判断涉及的问题是否有明确的相关法律规定。
3.海商法适用于海外事务。
海洋环境保护、海上资源利用和海外航行等海外事务,也需要适用海商法进行处理。
行为主体海商法中,规定的主要行为主体有船舶、船员、货主、承运人、码头经营者、港口管理部门等。
1.船舶船舶的性质是海商法中特别重要的一部分。
船舶不仅是海上财产的物质载体,也是其活动的载体。
因此,对于船舶的所有权、抵押、拍卖、轮候小时和查封等方面的规范尤为重要。
2.船员船员是指在船舶上工作的职业人员。
关于船员的规范,主要包括与航行有关的资格、人数、安全和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还要规定船员的生活和劳动条件。
3.货主货主是指运输货物的人。
与货主有关的规范,主要涉及到运输合同的签订、票据的使用、运输费用的支付以及货物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问题。
4.承运人承运人是指承担货物运输的船主、船舶运输代理人等。
与承运人有关的规范,主要包括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运费的支付、运输风险的承担等方面。
海商法期末复习

海商法期末复习第一篇:海商法期末复习海商法期末复习一、重要概念1、提单。
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2、航次租船合同。
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3、船舶优先权。
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规定的特定事由,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受益各方按照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5、滞期费。
是指非由于出租人应负责的原因,承租人因未能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完成货物装卸作业,对因此产生的船舶延误而向出租人支付的款项。
6、定期租赁合同。
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7、船舶。
作为船舶物权客体的船舶,取决于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臵,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8、船舶责任限制。
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
9、海难救助。
是指对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客货运费的全部或部分,由外来力量对其进行救助的行为,而不论这种行为发生在任何水域。
10、船舶抵押权。
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并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一般问题1、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我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义务的规定,遵循了以《海牙-维斯比规则》为基础,适当吸收《汉堡规则》中比较合理成熟的内容和原则。
海商法复习资料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一、Definition of maritime law/law of admiraltymaritime law :海商法。
law of admiralty :海事法。
海商、海事均有广义、狭义之分。
海商法是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货物、旅客、拖航、救助、保险)●因海上侵权产生的法律关系(船舶碰撞、油污)●因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法律关系(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船舶的法律地位:Nationality; flag; right of cabotage , etc.●船舶物权: ownership of ships; mortgage of ships; maritime liens;●船舶安全:seaworthiness conditions; survey; pilotage; manning; etc.●船舶管理: register; administration, etc.Section 2 Sources of Maritime Law一、National Legislations包括海事方面的法律和法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商法概念:调整海上运输关系以及与船舶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调整关系:①海上运输关系:海上合同关系(提单、航次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等)、海上侵权关系(船舶碰撞、海洋环境污染、海上人身伤亡、海事欺诈)、海上特殊风险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承运人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②与船舶有关的关系:船舶管理、船员配备、船舶所有权、船舶租赁、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扣押等。
特点:技术性、国际性、综合性,受国际立法和国际惯例的影响较大,与航海实践和商贸实务息息相关①强调航海安全。
体现在①船舶必须适航,否则不能免除船方责任;②很早就建立了共同海损责任;③强调保护海洋环境②重视船方利益,以鼓励航运。
①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与免责制度;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③船舶抵押权可以就建造中之船舶设定;④货物的性质及价值未声明并注明于载货证券者,运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就每一件仅负法定限制责任。
③重视人命安全之保护。
①船舶责任限制制度对人身伤亡赔偿高于财产赔偿;②为救助人命而违反规定航线,船舶所有人不得要求赔偿;③船舶碰撞时对于人命采取连带责任;④船长在不威及自身船舶/船员/旅客安全范围内,有义务救助海上出于危难人;⑤于海难救助中救人者,对于船舶及财务之救助报酬有权要求分配;船舶碰撞后,对于他船应尽力救助,除非危及本船及船上人员安全。
历史沿革:①古代海事法:海商法萌芽时期《汉穆拉比法典》《罗德海法》②中世纪三大海法:《奥列隆惯例集》《康索拉度海商法典》《维斯比海法》③近代海商法:国家制定海商法,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时期。
④现代海商法:国际统一立法趋势。
a.IMO、CMI、UNCTAD等:国际公约b.民间机构:格式合同、国际惯例。
c.冲突法律规范适用范围: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货物运输不适用港口之间、沿海和内河;旅客运输不适用内河。
海上拖航制度不适用港区内对船舶提供的拖轮服务海上救助、船舶碰撞、共同海损要求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所发生。
•☜船舶概念: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包括船舶属具。
(《海商法》第三条)特征:①应当是海船。
海船是指在远洋、近海、沿海三类区域。
②必须是用于水上航行的,即是海上移动式装置,必须有航行能力,有一定构造,具备浮性,呈现某种凹型或内空状态。
所以灯船、桥船、竹筏、木排等不属于船舶③本体:龙骨、外板、甲板、船舱、船机等。
④海难救助、船舶碰撞中船舶大于上述范畴。
*属具:指辅助船舶发生效用,但与船舶形体及船舶移动能力没有多大关系的部件。
如锚、锚链、救生艇、索具、医疗设备、厨房设备、消防、电信、航海日志、船上渔具等。
法律性质:①人格属性:具船名、国籍、船籍港、年龄等人格化特征。
在英美还有对物诉讼。
②虽是动产,但具有不动产的法律特性。
③整体属性(合成物)。
在买卖、抵押、租赁、委付时,船舶及其属具应一并进行。
*涉及共同海损分摊时,船舶保险委付以及赔偿、船舶司法扣押及执行等都涉及全部。
但从技术上讲,对于具备独立价值部分,可特别约定。
国籍:①意义:国内法上:内河、沿海运输、拖航、捕鱼、勘探、开发国际法上:公海自由航行权。
法律适用和管辖: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本国法约束。
②取得:船公司资本构成中本国50%以上;船公司在本国有住所或主要办事处;雇佣本国船员50%以上。
(我国)③“方便旗”船:原因:船舶所有人有利可图;船旗国可以获得税费;具有灵活性。
弊端:逃避有关国家的正常监督检验,安全系数低,事故发生率高;不利于发展本国船队,影响发达国家船员就业船员待遇保障少;容易产生海事欺诈。
防范:《海洋法公约》、《船舶登记公约》•☜船长的职责1.驾船管船。
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
2.司法职能。
(《海商法》第36条第一款“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3.公证职能。
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
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书和遗嘱。
4.应变职能。
发生海上事故,不严重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尽力施救。
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时,可作出弃船决定(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5.处分职能。
①对人处分权。
对船上其他人员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且不听制止时,可将其拘禁,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
②对物处分权。
人员持的凶器、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强制保管和将其丢弃;所载危险品,将货物卸下、销毁、投弃入海或使之不能为害止③对事处分权。
海事或污染事故,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制作报告书6.代理权。
签单权(《海商法》72第2款)、签订救助合同的权利(《海商法》175第2款)•☜船舶抵押船舶抵押权:抵押人对于抵押权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人:所有权人或所有人授权的人。
(共有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共有人间另有约定除外><共有应当登记,否则不对抗第三人>)标的物:包括建造中的船舶;船舶灭失,抵押权消灭,保险赔偿可优先受偿(船舶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共有权分割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登记对抗;未经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效力优先:船舶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2个以上的,先登记>后登记>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沦为普通债权?)•☜船舶优先权概念:海事请求人依照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该船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标的: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我国仅限船舶本身,不包括其代位物)特点:①法定权利,非当事人的约定。
②秘密性,不以登记为条件,第三方不可知。
③追及性,随船转移(受让前可通过法院剔除优先权:公示60天)④优先性,船舶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⑤程序性,必须通过法院对船舶的扣押、拍卖程序。
(不能自力救济)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①在编船上工作人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保②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③船舶吨税、引航费(主要指强制引航)、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④海难救助款项(特别补偿+报酬+酬金)⑤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不包括合同债权;例外1)顺序:执行费用、共益费用先于船舶优先权④发生于①②③后的,④先受偿(④保全了它们的利益);两个④,后④先其他的按顺序(法定顺序,非发生顺序),同一顺序按比例?(以每一次海难为分界线,顺序为:后④,后①②③,前④,前①②③⑤⑤)消灭:①期间届满:1年(不得中止或中断)②经法院强制出售③船舶灭失④被剔除(法院公告期限届满)⑤获得适当担保⑥其他:债的消灭、设定“责任限制基金”、权利登记期限届满优先权灭失,不等于海事请求权(债权)的灭失留置权: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念: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范围:不适用我国港口之间。
适用涉港澳台的海上运输分类:①班轮运输Liner shipping,提供船期表②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 party:航线、航期不定(适航、不得不合理绕航)③多式联运合同(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contract)海上运输+其他方式(④海上货物运输总合同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人物:①承运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船舶所有人、承租人、运输组织者或者无船承运人)②实际承运人: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①托运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②实际托运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人。
FOB贸易术语下的卖方。
合同:①班轮运输,托运人向承运人订舱,承运人表示接受时合同即成立②航次租船合同,书面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书面合同无效:合同/提单/其他运输单证/违反规定的,条款无效。
将货物的保险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或者类似条款,无效。
•☜单位赔偿责任限制((实际)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总)货物灭失损害:按件/货运单位(666•67 SDR)或按毛重(2 SDR/公斤),两者取其高例外:①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高于?)②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低于的能例外吗?)延迟交付:货灭损同上。
经济损失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
两者都有同上。
*用集装箱等装运器具的,每个装运器具按提单中载明的件数计;未载明的,每一装运器具为一件。
装运器具本身为一件*该权利丧失:承运人等人放任结果发生(恶意不适用)承运人vs实际承运人:①承运人对全部运输负责。
②合同可约定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期间内,承运人不负责。
③两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负连带责任。
④承运人的特别协议(额外承担义务或放弃权利)对承运人有效,其中经实际承运人明确同意的,对实际承运人生效。
⑤两者间可追偿。
•☜《海商法》来自:《海牙规则》:承运责任与免责《维斯比规则》:提单证据效力;非合同之诉;承运人受雇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诉讼时效《汉堡规则》:承运人/托运人定义;有关实际承运人;托运人的责任;运输单证;货物交付•☜承运人的义务一、适航义务(不能由他人代替,但可以向独立合同人追偿):谨慎处理或due diligence①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能够抵御预定航次的、通常出现的、可合理预见的风险)②妥善配备船员(数量上、质量上)③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供在下一停靠港添加之前使用)④货仓适货(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保管货物)*独立合同人如修船人、验船师、罗经校正师等。
•因果关系:货损与不适航间需有因果关系才对货损负责•举证责任:货方证明船舶不适航。
承运人欲免责,需证明已尽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时间:开航前和开航当时。
装货时货仓适货;船舶起锚或解缆离泊之时,全面适航。
开航后不适航:因管船过失,免责;管货过失,不能免责。
the voyage:整个航次二、管货义务:过失责任制妥善(技术上)谨慎(责任心)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承运人的雇用人和代理人也应严格履行这一义务。
三、直航义务:不得不合理绕航(按照约定的/习惯的/地理上的航线)合理绕航:①救助或者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者财产、政府等要求②对船货双方而言都合理③在B/L中明确订有绕航条款,实际绕航也没有超出该范围④绕航与本航次的任务没有严重的抵触⑤其他:躲避台风,送病危船员上岸治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