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
第十五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城市房地产开发及其用地管理
三、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特征(主体内容客体形式 )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拍卖出让 招标出让 双方协议出让
第十五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城市房地产开发及其用地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管理应贯彻的原则
第十五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城市房地产开发及其用地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与资质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概念、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概念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程序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的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的内容
开发商资质审核: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开工证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
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是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不同级别的 土地或者土地条件相当的匀质地域,按照商业、居 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的,并由市、县以上人民 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北京市 2002年的基准地价定义为:各土地级别内,土地开 发程度为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 水、通燃气、通热力及宗地内土地平整(简称"七通 一平"),或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 下水及宗地内土地平整(简称"五通一平"),在平 均容积率条件下,同一用途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 均价格。
第十五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对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施申报备案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对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施申报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杭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12.29•【字号】杭价服[2010]260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对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施申报备案管理的通知(杭价服〔2010〕260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区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关于对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施申报备案管理的通知》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管理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对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施申报备案管理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2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0〕232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申报备案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新建的商品住房(含已领取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剩余商品住房),除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限价商品房)、人才专项用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外,均列入申报备案管理范围。
二、市物价局是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管理的实施机关,市房产管理局配合市物价局做好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管理工作。
三、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应申报每套房屋价格,并提供定价依据,实行一房一价,销售时应当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并一次性公开销售。
提高销售价格的,需经市物价局申报备案公示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未经备案公示或调价理由不充分的,不得提高销售价格。
房地产交易中的3项基本制度

房地产交易中的3项基本制度房地产交易中的3项基本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三项房地产交易基本制度,即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一)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2001年8月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号,以下简称《转让管理规定》)中也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房地产抵押权人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由国家对成交价格实施登记审验后,才予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取得确定的法律效力。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价格申报后,如发现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应当及时通知房地产交易双方,并不要求房地产交易双方当事人更改合同约定的成交价格,但房地产交易双方应当按不低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缴纳了有关税费后,方为其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核发权属证书。
如果交易双方对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有异议,可以要求重新评估。
重新评估一般应由交易双方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认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执行。
房地产交易双方对重新评估的价格仍有异议,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https://img.taocdn.com/s3/m/290cb89a6edb6f1aff001fc3.png)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号 2001年8月15日修订颁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一)以房地产作介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性变更的:(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四)以房地产抵债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的地产转让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是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基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合同;(二)房产地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四)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交易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房屋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及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实行价格评估制度、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房地产权利人应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五条市、县(市)、峰峰矿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峰峰矿区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交换进行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下列房地产禁止交易:(一)销售、预售商品房未取得许可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未按规定取得批准手续的;(五)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六)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七)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八)依法公告拆迁范围内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
第八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契约或者合同文本,签订房地产交易契约或者合同后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符合规定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办理。
第九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税费。
房地产交易成交价低于评估价又无正当理由的,按评估价计征税费;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按成交价计征税费。
第三章房地产转让第十条下列情形属房地产转让行为:(一)买卖、赠与、交换房地产的;(二)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三)企业被兼并或者合并、破产,房地产转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让行为。
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办法

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水平逐渐提高,房地产行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在城市化的背景下,商品房成为了普遍的居住方式。
然而,房价居高不下、房价波动频繁等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商品房价格的备案管理,保证市场公平有序,国家对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了制定和完善。
一、商品房价格备案概念及实施目的商品房价格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经过审核后备案的行为。
其实施的目的是落实“房住不炒”政策,防止开发商过度投机和封闭性的销售策略,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商品房价格备案的实施有利于市场透明、公正和合理,对于整治房地产市场乱象、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管理主体我国商品房价格备案属于行政管理事项,管理主体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不同级别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相应范围内的商品房价格备案事务。
例如,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省份内的商品房价格备案,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市内的商品房价格备案,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县内的商品房价格备案。
三、备案内容1.备案标准商品房备案价格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
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结合房屋面积、房屋类别、所处地区等因素进行调整,并根据当地楼市情况进行修改和调整。
如果开发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出现价格虚高的情况,需要及时调整并重新进行备案。
2.备案实施房地产企业在房屋开发过程中,需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商品房价格,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等。
主管部门对申报备案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裁定是否进行备案。
备案完成后,主管部门会向开发企业下发《商品房价格备案证书》,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应向购房者提供合法的备案证书。
四、备案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商品房价格备案办法虽然一定程度上约束了房价的涨跌,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备案标准的制定商品房价格备案标准的制定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以保证房价的合理、公平和透明。
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2•【字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11月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4年1月12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三章房地产转让第四章房地产抵押第五章房屋租赁第六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房地产市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实施房地产市场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房地产开发、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进行房地产开发、转让、抵押、出租,必须依法取得或变更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其他土地收益。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出租房地产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划分,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工作。
市(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_2022年学习资料

2、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哪些-条件?-A-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B、-有 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C、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投资总额-D、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应当具备-的条件是-A、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B、持有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 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D、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某开发商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2年未动工开发,如何处置? 由出让方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B、由出让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C、因不可抗力 成动工开发迟延,给予宽免-D、因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
出让土地使用权可因哪些原因而终止?-A、土地灭失-B-国家根据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土 使用者未申清续-期-D、-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4、八-哪些房地产权利可用于设定抵押?-A、-未建地上建筑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B、-房屋所有权连同房屋占 范围内的划拨土-未建地上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D、-房屋所有权连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出让土
3、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1出让方式-拍卖-招标-双方协议-2划拨方式
下列各项中不适用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情形是-A国家机关用地-B、大学校园用地-C、-国有商业企业用地-D、军 营房用地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同时符合哪些条件?-A、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己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 金-B-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C、-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5%以上-、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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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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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成交价格不仅关系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权益,而且也关系着国家的税费收益。
因此,加强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障国家的税费收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2001年8月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96号,以下简称《转让管理规定》)中也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这些规定为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如实申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是交易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是房地产交易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之一。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房地产抵押权人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由国家对成交价格实施登记审验后,才予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取得确定的法律效力。
这一规定改变了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价格由国家确定或审批的管理模式,实行交易双方自愿成交定价,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价格的制度。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价格申报后,如发现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应当及时通知交易双方,并不要求交易双方当事人更改合同约定的成交价格,但交易双方应当按不低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缴纳了有关税费后,方为其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核发权属证书。
房地产经纪人在代办有关交易手续时,应坚持如实申报,不可迁就当事人意愿瞒价申报,避免可能的房地产交易纠纷及由此引发的含税收征管在内的一系列法律责任,防范执业风险。
如果交易双方对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有异议,可以要求重新评估。
重新评估一般应由交易双方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认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执行。
交易双方对重新评估的价格仍有异议,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对房地产成交价格进行申报管理,既能防止房地产价格不大起大落,又能有效防止交易双方为偷逃税费对交易价格做不实的申报,保证国家的税费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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