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目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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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医院药品管理制度

医保医院药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保医院药品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药品目录管理1. 我院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确保药品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2. 《药品目录》实行通用名管理,同通用名药品自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 我院对《药品目录》进行动态管理,根据临床需求和药品市场变化,及时调整《药品目录》。

三、药品采购与供应1. 我院药品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采购计划进行。

2. 药品采购应优先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供应商,确保药品质量。

3. 药品供应应满足临床需求,库存量一般控制在2~4个月,避免药品紧缺与积压。

4. 药品采购、供应过程中,严格把关质量关,杜绝“三无”及伪劣药品和非药品进入我院。

四、药品使用与管理1. 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根据患者病情和《药品目录》合理开具处方,确保用药安全、有效。

2. 护士在配药、发药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医嘱进行,确保患者用药准确。

3. 我院设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及时收集、上报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4. 定期对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合理调整用药结构。

五、药品监督管理1. 我院设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采购、供应、使用、管理的全过程监督。

2.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药品进行抽检,确保药品质量。

3. 对违反药品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六、责任与考核1. 我院领导班子对本单位药品管理工作负总责。

2. 药品采购、供应、使用、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药品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3. 定期对药品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考核挂钩。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我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
基本药物目录管理采取以下举措:一是坚持防治必需,以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为导向,基本药物品种数量能够满足常见病、慢性病、应急抢救等主要临床需求,以及儿童等特殊人群和公共卫生防治用药需求。

二是强化循证决策,调入和调出并重,突出药品临床价值,以诊疗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专家共识为依据,优先调入有效性和安全性证据明确、成本效益比显著的药品品种。

重点调出已退市的,发生严重不良反应较多、经评估不宜再作为基本药物的,以及有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替代的药品。

三是动态调整目录,对基本药物目录定期评估,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对新审批上市、疗效有显著改善且价格合理的药品,可适时启动调入程序。

除少数民族地区可增补少量民族药外,原则上各地不增补药品。

四是加强上下级医疗机构的用药衔接,适应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需求,推进市(县)域内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规范基本药物采购的品种、剂型、规格,满足群众需求。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和数量调整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①我国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变化;②我国疾病谱变化;
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④国家基本药物应用情况监测和评估;⑤已上市药品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药办法》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应当从国家基本药
物目录中调出:①药品标准被取消的;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③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经评估不宜作为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的;④根据药物经济学评价,可被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替代的;⑤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认为应当调出的其他情形。

基本用药管理制度

基本用药管理制度

基本用药管理制度一、基本用药供应目录遴选制度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指南》,根据我院用药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基本用药供应目录遴选专家库1、在我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名下成立药品供应目录遴选专家库,负责药品目录的遴选、审核,以及新药引进、品种增补和替换、淘汰的评审工作。

2、基本用药目录遴选专家库原则上由中级以上职称,长期在医疗一线工作的药学、妇幼保健、临床医学、临床检验、临床微生物、医院感染管理、护理学等专业人员组成。

3、根据临床各系统用药等成立各“专科用药小组”,对专科用药目录的遴选、审核、使用、新药引进、增补、品种替换或淘汰等提出建议。

(二)遴选专家1、参加遴选和审核的专家在我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遴选专家库中以随机方式临时抽取产生,每次参加遴选的专家应当在 15 人以上。

被抽中的遴选专家必须按照组别在统一时间、统一地点集中投票,不得分散进行。

2、遴选会议开始后,除大会集中、统一的药品临床应用情况报告和公开讨论,投票过程药品遴选专家不能交流与具体品种有关的任何内容。

3、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成员全程参与监督。

(三)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遴选原则1、本院要建立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2、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临床首选的原则,结合本院的诊疗科目、用药特点,合理确定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中药品品种、剂型和数量,做到品种齐全,比例恰当。

3、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品规数应按规定控制在合理范围:我院作为二级专科医院原则上不超过 800种。

4、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调整应严格执行卫生部令第 53 号《处方管理办法》中第四章第 16条的规定:“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 2 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5、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按照国家和省卫健委有关政策规范制订。

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方案

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方案

黄州区人民医院基本药物目录管理方案根据省卫计委《关于启动全省基本药物(2014年)及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5)1号】和《关于基本药物及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鄂药采便函(2015)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规范管理,建立透明和受到监督的药品遴选和定期调整、动态管理制度,优化新药引进、品种增补及替换、淘汰机制,确保药品购销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特制定本管理方案。

一、建立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是指我院根据临床需要,建立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遴选和定期调整、动态管理制度,包括对供应目录的周期性调整及新药引进,品种增补和替换、淘汰制度。

在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使用周期中,在保持目录相对稳定的基础上,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监控药品临床使用情况,监测、评价药物治疗的疗效,分析、评估用药安全性,并进一步根据监测评价的结果、相关政策及临床科室和药学部门的建议,实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定期调整和动态管理。

原则上每一个药品采购周期对目录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和调整。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小组主要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医院感染管理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及药学、医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遴选和管理工作.其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小组具体名单见附录1)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小组的职责是:l、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2、根据国家及省《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中国国家处方集》.《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订本院《药品处方集》、《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含抗菌药物供应目录);3、建立新药引进和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院临床科室的新药申请,调整药品品种或者配送企业或供应商等事宜;4、建立规范的药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用药目录管理制度

用药目录管理制度

用药目录管理制度一、目的与依据1、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用药管理,保证用药安全和有效性,提高医疗质量,本制度制定。

2、国家《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药品使用管理规范》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负责部门医院药事管理部门为本制度的执行主体,对药品目录的制订、评审、调整和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工作内容1、制定药品目录的程序和方法(1)目录制订单位:医院药事管理部门(2)目录制订流程:收集临床科室对用药需求,收集有关药品信息,确定纳入目录的药品品种和规格等(3)目录审定和发布:由医院的目录审定委员会进行审定、批准,并公示于全院。

2、药品目录的管理要求(1)目录内容:包括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生产厂家、批准文号、包装单位等信息。

(2)目录的更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目录评审,对调整的目录必须进行书面公告,做好目录的调整和更新工作。

3、药品目录的使用(1)用药依据:医疗机构用药应当以目录中规定的药品为主,临床合理需要的药品也可以适当使用。

(2)临床科室的用药申请:临床科室对目录外的药品使用,需进行书面申请并经医院药事管理部门批准。

(3)用药评估和追踪:对临床科室用药情况进行及时的评估和追踪,及时进行用药质量与安全情况的监测。

5、药品目录的监督和评价(1)内部监督:医院药事管理部门对用药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及时纠正不规范的行为。

(2)外部监督:由卫生主管部门和第三方监管机构对医院药品目录进行定期抽查和评价。

四、处理原则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使用目录外的药品,医院药事管理部门将依据医院相关管理制度进行相应处理。

五、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本制度解释权归医院药事管理部门。

六、期望效果通过本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医疗机构用药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保证用药质量和安全,减少药品浪费,提升患者用药效果,最终提高医院的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临床医生和护士的用药压力,提高工作效率,为医疗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收藏】新旧版国家基药目录管理办法对比

【收藏】新旧版国家基药目录管理办法对比

【收藏】新旧版国家基药目录管理办法对比导读:2021年11月15日,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发布关于就《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指出为进一步巩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机制,国家卫生健康委药政司组织研究修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2015年发布),并形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见附件)。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4日。

截至目前,我国一共发布过五版基药目录,2018版基药目录总品种数量由原来的520种增加到685种,共调入药品187种,其中化药120种,中成药67种;调出药品22种,其中化药20种,中成药2种。

除了药品数量,2018版基药目录在药品类别上也有所增加,西药部分增加了两大类三小类,分别为,大类:计划生育用药(1种)及儿科用药(3种),小类:喹诺酮类(4种)、抗肿瘤靶向药(6种)、肠内营养药(1种)。

此次发布的2021版基药目录管理办法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增加了“儿童用药目录”,文中提到:儿童药品主要依据儿童专用适用药分类。

WHO的基药目录分为成人版和儿童版,此次增加儿童用药目录部分也是与国际接轨。

同时,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基本药物目录3年一次动态调整。

除此之外,“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目录”中的药品不被纳入,也是值得关注的一点。

我们梳理发现,修订后的《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与2015年实施的版本相比有一些变化。

(红字为旧版,新版已删除;蓝色的字是这个新增加的)药政网的兄弟号药坛网昨天第一时间,也就国家基药目录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做了深度解读,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点击下访蓝色链接回看,也可以点击直接关注!重磅文件出炉,独家品种想进基药,难!不列入国家基药目录遴选范围(一)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二)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以及纳入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目录的;(三)非临床治疗首选的;(四)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五)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六)国家基本药物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超市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制度

超市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制度

超市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制度1. 背景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超市越来越多地开始提供基本药品供应服务,以满足顾客的需求。

为了有效管理超市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制定一套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2. 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确保超市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管理规范化,提高供应效率,满足顾客的需求,并遵守相关法规和法律。

3. 负责部门超市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管理工作由超市经营部门负责。

4. 目录管理流程4.1 目录维护- 超市经营部门负责对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更新和维护。

- 目录的更新应当及时、准确,并经过审核。

- 新药品的加入或旧药品的淘汰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相关政策进行。

4.2 目录审核- 超市经营部门应当设立目录审核小组,负责对目录的审核工作。

- 目录审核小组应当包括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员,以确保审核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 目录审核应当遵循透明、公正的原则,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4.3 目录发布- 经过审核的目录应当及时发布,供顾客参考和购买。

- 目录的发布可以通过超市内外的宣传渠道进行,确保顾客方便获取。

- 目录的发布应当包含药品的名称、规格、价格等信息,以方便顾客进行选择和购买。

5. 目录管理措施5.1 库存管理- 超市经营部门应当根据需求和销售情况,合理安排药品的库存量。

- 库存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规,保证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期限。

5.2 质量控制- 超市经营部门应当严格把控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供应的药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 对于存在问题的药品,应当及时做出处理,确保顾客的安全和权益。

5.3 价格管理- 超市经营部门应当合理定价,不得恶意哄抬价格。

- 药品价格的调整应当符合市场规律,并及时向顾客做出公示。

6. 目录管理评估超市经营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目录管理的评估和改进,以提高管理水平和顾客满意度。

7. 法律责任超市经营部门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超市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制度的简要内容。

医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办法(2021版)

医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办法(2021版)

医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办法(2021版)为加强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提高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水平,有效控制细菌耐药性,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4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鲁卫医字〔2021〕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一)医院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二)医院对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清退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和违规使用的抗菌药物品种或品规。

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

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对于抗菌药物使用量或使用金额异常增长,排名半年以上居于前列且频繁超适应征超剂量使用、企业违规销售以及频繁发生药物严重不良事件等情况,2年内医院将禁止该品种在临床使用。

二、抗菌药物购用品种、品规数量(一)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品种、品规数量,保证抗菌药物购用品种、品规结构合理。

抗菌药物品种数不超过50种。

(二)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三)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超过2个品规;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类(含复方制剂)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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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目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保证医院先进的治疗水平,结合医院临床实际用药情况,制定《药品目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包含新药遴选与药品淘汰。

(二)新药遴选
1.医疗机构新药定义为首次进入本医院的药品(包括新的剂型、规格)。

在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方面有显著特点,解决医院未能满足的临床治疗需求,提升医院现有药物治疗水平的新药。

2.新药遴选原则是科学、有序、公平、合理、公正、透明。

3.新药遴选技术指导方案
临床需要、安全有效、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为保证药品安全使用,降低管理成本,执行品规数量限制的原则;优先遴选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医保目录药品、创新药、国家谈判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推荐使用卫生技术评估方法进行药品评价和新药遴选。

4.以下药品不在新药申请范围内:
(1)在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方面无显著特点,不优于医院已有品种的药品。

(2)已被医院淘汰的品种。

(3)近年来发生过药品销售违规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生产企业的产品。

5.按照医院新药遴选通知中具体操作流程填写并提交新药申请
表。

6.药剂科药事工作组对申请新药逐一进行专业及形式审查。

7.药剂科临床药学组对符合规定的药品将按照提交的证据资料进行循证评价、快速药物经济学评估。

8.药剂科药事组将经初步审核后的新药相关信息整理后递交相应临床科室核心组讨论进行二次审核,并参照以下依据和细则生成新药信息表格(包含但不限于):
(1)注明医院现有同类品种。

依据:同一通用名药品的品种,其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特例品种,其数量不超过本院所用药品总品种数的1%。

(2)注明新药的质量标准及类别。

依据:药品质量层次为专利或GMP;国家一类新药。

注明新药最小包装单位规格、临床药品用药规格。

临床药品用药规格以最新版《临床用药须知》和《新编药物学》为准。

(3)对比新药与医院现有同类品种比较最小单位规格单价。

所选品种规格确保以正常人群平均日剂量为最经济合理者优先。

(4)注明新药的医保信息、国家基本药物信息、循证评价信息、卫生技术评估信息等。

9.通过临床科室核心组审核后的药品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相关专业小组包括但不限于抗菌药小组、中药小组、营养及其他治疗用药小组进行三次审核,并对候选品种进行排序。

10.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决议
将新药申请汇总后,在会议召开前生成新药选票表,供委员投票使用。

择期召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由相关临床科室对所选品种进行介绍,实行记名或无记名投票。

原则上票数超过2/3为通过。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开会期间由纪委监察室与1名院外监督员参会,履行监督职能。

11.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最终审核通过的药品予以公示平。

12.药剂科遵照审批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议结果,并根据新药性质和临床需要安排进入医院各药房使用。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纪委监察室不定期进行监督抽查。

13.医院对新引进药品进行集中监测,监测项目包括使用量、有效性及安全性,对相关药品不良反应上报较集中的药品报请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该品种是否继续应用。

(三)药品淘汰
药剂科整理资料定期向临床科室征求意见,将结果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是否淘汰。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提出淘汰:
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撤市药品及发生药害事件的药品;
2.质量合格但超过6个月不用的药品,或连续半年内发出量小于10盒最小包装的药品;
3.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的品种和质量公报不合格的相关
产品
4.药品质量有缺陷的品种;
5.举报有不正当经营或促销行为,经纪检办公室核实情况属实的企业及产品;
6.在最新药品集中招标中未中标的药品;
7.药品无疗效或疗效不确切,较长时间药厂不生产,医师也已不用。

(四)药品目录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及时更对药品目录,每年编制并医院内部公开用药目录,供临床参考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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