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审中心加速审评的原则-内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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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管理自查制度的内部审核与外部评审

药品质量管理自查制度的内部审核与外部评审

药品质量管理自查制度的内部审核与外部评审药品质量一直是医疗行业关注的焦点之一,保证药品质量安全是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

为了提高药品质量管理水平,许多单位推行药品质量管理自查制度,并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评审。

本文将从内部审核和外部评审两个方面探讨药品质量管理自查制度的重要性及实施方法。

内部审核是组织自身人员对药品质量管理自查制度的有效性和有效性进行的监督评估的过程。

内部审核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整改和提高工作水平。

在开展内部审核时,单位可以制定详细的审核计划和标准,明确审核范围和内容,确定审核对象和审核人员,进行审核过程记录和审核结果反馈等工作。

通过内部审核,单位可以全面了解自身的管理实际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外部评审是指由独立的评审机构对组织的药品质量管理自查制度开展的审核评估活动。

外部评审可以全面客观地评价组织的药品质量管理自查制度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在开展外部评审时,单位需要选择有权威性和专业性的评审机构,明确评审范围和标准,与评审机构充分沟通合作,配合评审人员进行工作,及时整改不足,改进提高。

通过外部评审,单位可以获得来自外部的客观评价和意见,及时纠正错误和提高工作水平,增强组织的药品质量管理能力和竞争力。

综上所述,药品质量管理自查制度的内部审核与外部评审对于提高药品质量管理水平、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强化内部管理、不断改进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单位应当重视内部审核和外部评审工作,加强组织和规范实施,不断完善和提高工作水平,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药品质量的保障。

希望各单位和相关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共同努力,为人民健康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管理制度

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管理制度1.目的:建立一个质量管理体系的内部监督机制,促进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完善和改进,确保经营药品质量。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经营实际情况。

3.适用范围:公司内部对质量管理体系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进行审核。

4.责任: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小组、质管部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5.1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概念。

5.1.1质量管理体系内审是指对质量管理体系的结构和运行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价,确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

5.1.2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在于审核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

5.1.3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方式分为系统审评和专项审核。

5.1.3.1系统审评是指全面展开的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5.1.3.2专项审核是指当质量管理体系某一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对其变化部分所做的审核,以确定其变化是否影响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5.2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频率及进行内审的时间。

5.2.1系统审评一般一年一次,原则上定于每年12月下旬组织实施。

5.2.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在事发之日起一月内组织开展专项审核。

5.2.2.1质量管理体系中的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进行专项审核:企业改制、产权变更、仓库改造、经营范围增加、企业控制人员(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企业主要管理人员)、质量负责人、质管部经理调整、机构设置调整、工作流程发生改变、计算机系统升级、冷链设施设备、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发生较大变更等情况;5.2.2.2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5.2.2.3用户质量投诉属实,可能存在重大药品质量安全隐患的。

5.3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内容。

5.3.1质量方针和目标的执行情况;5.3.2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5.3.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运作和执行情况;5.3.4人员资格及健康审核、教育培训、环境卫生等情况;5.3.5营业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的使用、保养情况;5.3.6质量活动过程管理情况:药品的采购、收货、验收、入库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配送、售后管理等;5.3.7以往内审中存在问题的跟踪,预防、纠正措施的落实与效果检查;5.3.8质量风险控制措施;5.3.9计算机系统的运行情况。

简述药品注册审评的主要原则

简述药品注册审评的主要原则

药品注册审评的主要原则药品注册审评是药品监管的重要环节,旨在确保上市药品的安全有效性、科学合规性以及其他重要因素。

以下是药品注册审评的主要原则:1.安全有效性:药品必须安全有效,这是药品注册审评的首要原则。

药品必须经过严格的临床试验和安全性评估,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对患者的健康造成损害,同时具有明显的治疗效果。

2.科学合规性:药品的研发和注册必须遵循科学的方法和法规要求。

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持,证明药品的安全有效性,同时确保研发和注册过程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3.创新价值性:鼓励药品的创新研发,尤其对于具有重大临床价值的创新药物,应优先考虑其注册审评。

创新药物应具备独特的作用机制、优异的疗效或更好的安全性等优势。

4.伦理合理性:药品注册审评过程中必须遵循伦理原则,尊重患者的权益和尊严。

临床试验的设计和实施必须符合伦理要求,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

5.风险可控性:药品的风险程度必须处于可控制范围内。

申请人需要评估药品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供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保护。

6.临床需求性:药品的研发应满足临床需求。

审评机构需评估药品是否针对未满足的临床需求,以及是否具有潜在的社会效益。

对于具有明显临床需求的药品,审评机构应优先考虑其注册审评。

7.质量可控性:药品的质量必须稳定可控。

申请人需要建立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的制备、包装和储存等环节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同时确保药品在流通过程中的质量稳定性。

8.数据可靠性:申请人提供的药品数据必须可靠,符合科学规范。

审评机构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从而作出准确的审评结论。

9.成本效益性:药品的经济价值也是审评机构关注的因素之一。

申请人需提供药品的成本分析报告,说明药品的成本构成及预期的市场价格。

审评机构会综合考虑药品的安全有效性、成本和预期效益等因素,以评估药品的经济价值。

药品注册审评涉及多个方面的重要原则,包括安全有效性、科学合规性、创新价值性、伦理合理性、风险可控性、临床需求性、质量可控性、数据可靠性和成本效益性等。

药品技术审评原则和程序

药品技术审评原则和程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公布《药品技术审评原则和程序》2011年3月23日,《药品技术审评原则和程序》围绕技术审评科学、法制、伦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审评任务分类和风险等级,分别针对新药临床试验申请(IND)、新药生产上市注册申请(NDA)、仿制药注册申请(ANDA)等,建立了相应的审评决策程序。

原则和程序还明确了主审报告部在任务管理中的作用,加大了公开透明力度,并把沟通和交流作为新药审评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措施,以提高审评和决策效率。

同时,原则和程序还就建立中心审评质量管控机制(GRP)提出了要求。

药品技术审评原则和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促进公众健康,不断完善药品技术审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原则和程序。

第二条药品技术审评遵循科学、法制、伦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药品技术审评过程中实行主审集体负责制、审评人员公示制和回避制、以及责任追究制。

中心主任主持中心的全面工作,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中心的决策和管理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中心网站()为发布审评人员公示、审评任务公开、进度查询、审评结论等与审评工作相关公开信息的官方网站。

第四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对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的技术秘密及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中心各职能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均应执行本原则和程序。

药品技术审评工作应主动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第一节审评任务管理第六条业务管理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接收相关部门正式受理的注册申请,并按照本原则和程序的规定、分发审评任务至相应的审评部门。

审评任务根据其申请事项主要分为新药临床试验申请、新药生产上市注册申请、仿制药注册申请、补充申请等。

根据药物研发一般规律,不同类型审评任务采用相应的审评程序。

药店质量体系内部评审程序

药店质量体系内部评审程序

药店质量体系内部评审程序1、目的:为了评审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确定质量体系符合GSP要求,保证经营药品和服务的质量,确保评审工作的有效性,制定本程序。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3、适用范围:适用于于企业内对质量体系的评审,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人员的素质、文件管理、操作程序与经营条件及经营服务过程等。

4、责任: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对本程序的实施负责。

5、内容:5.1评审程序:5.1.1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管理员提出评审建议.5.1.2企业主要负责人通过评审方案。

5.1.3评审人员进行评审准备。

5.1.4评审人员评审工作实施。

5.1.5评审人员报告评审结果。

5.1.6质量领导组织确认评审结果。

5.1.7相关部门整改与验证。

5.1.8质量管理机构保存评审结果。

5.2评审的实施5.2.1时间安排5.2.2质量管理体系的评审原则上一年一次,申请认证前应进行一次内部评审,每年许可证换证前应进行内部评审.5.3评审的标准:5.3.1根据《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评定标准》和《药品零售企业GSP现场检查项目》进行评审.5.3.2评审工作的重点应入在对药品和服务质量最有影响的环节,并结合阶段性工作中的重点环节进行审查。

5.3.3评审工作应着眼于合法性、适用性、操作性、考核性。

5.4评审过程:5.4.1评审前,应集中评审成员,明确内部评审过程、确定评审的标准、明确提问的问题和所需要索取的资料.5.4.2评审过程:向相关人员进行提问,询问人员的职责、索取相关资料并交换检查情况,并进行记录。

5.4.3做好记录(有可能追朔性),由评审员记录评审的全过程。

5.5不符合报告:5.5.1评审员客观、准确地记述不符合事实。

5.5.2准确判断不符合标准条款.5.5.3提出纠正或纠正措施要求(规定纠正措施期限)5.5.4受评审责任者制定纠正措施.5.5.5对纠正措施进行验证.5.6评审报告5.6.1由企业质量管理人员撰写报告。

药品内部审核制度范本模板

药品内部审核制度范本模板

药品内部审核制度范本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内部审核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内部审核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核应遵循合法、合规、科学、公正的原则,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设立内部审核机构,明确内部审核人员职责,建立健全内部审核制度。

二、内部审核机构与人员第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设立内部审核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内部审核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核机构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的人员,保证内部审核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内部审核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二)具备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能力;(三)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

三、内部审核内容第八条内部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药品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和可行性;(二)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中间体、成品的质量控制和检验;(三)药品储存、运输、配送和销售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四)药品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五)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处理;(六)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其他审核内容。

第九条内部审核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审核计划的制定、审核文件的准备、现场审核、审核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结果的处理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第十条内部审核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一)审核计划的制定:根据药品质量管理的要求,制定内部审核计划,明确审核的目的、范围、内容、时间和人员等;(二)审核文件的准备:收集与审核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文件和资料,制定审核表格和检查清单;(三)现场审核:按照审核计划和检查清单,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现场检查,收集证据,验证合规性;(四)审核报告的编制:整理审核证据,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编制审核报告;(五)审核结果的处理:对审核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跟踪整改效果,验证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多重性问题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多重性问题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多重性问题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12.31
•【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0年第66号
•【施行日期】2020.12.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通告
2020年第66号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多重性问题指
导原则(试行)》的通告
为了促进临床试验各相关方正确地认识临床试验中的多重性问题和相应的决策策略,并指导其采用恰当的策略与方法处理多重性问题,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多重性问题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0年12月31日附件1:《药物临床试验多重性问题指导原则(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国食药监稽[2012]252号【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12.08.29【实施日期】2012.08.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2]2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为贯彻实施《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加快推进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以及在基层的应用,提高基层药品监管效能,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十二五”期间《加快推进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8月29日加快推进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加强药品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务院印发了《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规划中明确提出“开展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搭建检验技术共享平台”、“加快推进药品快速检验技术在基层的应用,配置快速检验设备”、“加强县级机构快速检验能力建设”的要求。

为贯彻实施《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提高基层药品监管效能,加快推进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加强基层药品监管,在总结前期药品快速检验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当前药品监管特点,通过加快推进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提高基层监督抽验的覆盖面和靶向命中率,有效发现假劣药品,着力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在2012年到2015年期间,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药品检验机构应做好如下工作:1.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以近红外图谱快速比对分析模型为基础,结合外观鉴别、化学、生物、物理、光谱和色谱等多种快速检验技术,重点针对国家基本药物、进口药品和基层常用药品建立适宜基层监管的药品快速检验方法,针对掺杂、掺假等非法添加问题建立适宜基层监管的快速检验方法,构建国家药品快速检验数据库网络平台,建立规范化的全国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发与应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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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制药重大缺陷表
药品名称 受理号 备注
S1.立题和复核报告
1.□立题不合理
2. □ 省所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
S2.工艺研究
1. □不能直接采用粗品精制工艺的,却采用粗品精制工艺
2.□ 采用游离酸/碱经一步成盐精制(原料药为无机化合物及起始原料为已批准上
市原料药的情况除外)
3. □ 研制批量明显偏小,仅为实验室小试规模,达不到中试生产的规模
S3.质量研究与标准
1. □ 质量研究中缺少对重要质量指标(如有关物质等)的研究
2. □ 重要质量指标(如有关物质)的检查方法明显不合理。

如,申报标准采用TLC
法,同品种采用HPLC法等更灵敏的方法
3. □ 药品质量低于申报时的中国药典和国家标准
4. □ 分析方法无可靠依据,且未进行系统、规范的方法学验证
5. □未对已知杂质(申报时中国药典、国家标准和相关文献收载的杂质、中间体等)
进行针对性的研究
6. □未对含量超出鉴定限度的杂质进行定性研究或定性研究结果证明该杂质为新
增杂质,或虽非新杂质但其含量超过了原发厂质量标准或药典标准中规定的该杂质
的限度
S4.稳定性研究
1. □ 稳定性考察指标设置不合理;未考察重要指标(如异构体杂质等)
2. □ 加速和长期留样稳定性考察条件(温度或湿度)的设置不合理
3. □ 稳定性试验结果显示稳定性不符合要求或所得结论和同品种矛盾
4. □ 长期留样稳定性研究中出现超过鉴定限度的新增杂质,但并未对其进行相应
的定性研究的。

其 他
注:填表说明:
1、本品按序审评,只要发现一项重大缺陷其它部分不需要继续填写。

2、对于没有进行审评的项目,可在备注中标注为“未审查”。

3、对于表格中没有列入的重大缺陷项目,可在其他项中予以明确。

化学仿制药重大缺陷表(制剂)
药品名称 受理号 备注
P1.立题和复核报告
1. □立题(品种、规格、剂型)不合理
2. □ 省所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
P2.处方、工艺
1. □ 处方工艺明显不合理。

如能耐终端灭菌的注射液采用F0值小于8的灭菌工

2. □ 研制批量明显偏小,仅为实验室小试规模,达不到中试生产规模
P3.质量研究与标准
1.□ 未与参比品(若原研产品已进口或本地化生产应选择原研产品)进行对比
研究
2. □ 质量研究中重要质量指标(有关物质、溶出度等)研究缺失
3. □ 重要质量指标(如有关物质、溶出度等)的检查方法明显不合理。

如,申
报标准采用TLC法,同品种采用HPLC法等更灵敏的方法
4. □ 质量低于申报时的中国药典或国家标准
5. □ 分析方法无可靠依据,且未进行系统、规范的方法学验证
6. □没有对已知杂质(申报时中国药典、国家标准和相关文献收载的杂质等)进
行针对性的研究
7. □未对含量超出鉴定限度的杂质进行定性研究或定性研究结果证明该杂质为
新增杂质,或虽非新杂质但其含量超过了原发厂质量标准或申报时药典标准中规
定的该杂质的限度
P4.稳定性
1. □ 稳定性考察指标设置不合理;未考察重要指标(如异构体、杂质等)
2. □ 加速和长期留样稳定性考察条件(温度或湿度)的设置不合理
3. □ 长期稳定性试验结果显示稳定性不符合要求或明显低于同品种
4. □ 长期留样稳定性研究中出现超过鉴定限度的未知杂质,但并未对其进行相
应的定性研究。

其 他
注:填表说明:
1、本品按序审评,只要发现一项重大缺陷其它部分不需要继续填写。

2、对于没有进行审评的项目,可在备注中标注为“未审查”。

3、对于表格中没有列入的重大缺陷项目,可在其他项中予以明确。

不批准依据:
原料药:
S1.立题和复核报告 依据
2.□立题不合理 (1)高风险、疗效不确切品种等:包括地标升国标注
射剂、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中西药复方注射剂等,
如骨肽注射液、复方骨肽注射液、天麻素、曲克芦丁、
穿琥宁、炎琥宁注射剂、葛根素注射液等。

(2)是否包含国家淘汰、禁用成分或需特殊管理成
分:国家已明令禁止、撤市药物成分时,如含右丙氧
芬、西布曲明、盐酸芬氟拉明、甲磺酸培高利特、苯
丙醇胺(PPA)、丁咯地尔等成分的药物,建议通过检
索SFDA网站相关信息确证后,按相关规定不予批准。

国食药监安[2011]55号文要求、国药管办
[2000]523号要求等
2. □ 省所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154条(七)
S2.工艺研究
1. □不能直接采用粗品精制工艺的,却采用粗品精制工艺
2.□ 采用游离酸/碱经一步成盐精制(原料药为无机化合物及起始原料为已批准上市原料药的情况除外)
3. □ 研制批量明显偏小,仅为实验室小试规模,达不到中试生产的规模 《关于印发化学药品技术标准等5个药品审评技术标准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
S3.质量研究与标准
1. □ 质量研究中缺少对重要质量指标(如有关物质等)的研究
2. □ 重要质量指标(如有关物质)的检查方法明显不合理。

如,申报标准采用TLC法,同品种采用HPLC法等更灵敏的方法 《关于印发化学药品技术标准等5个药品审评技术标准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
3. □药品质量低于申报时的中国药典和国家标准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4. □ 分析方法无可靠依据,且未进行系统、规范的方法学验证 《关于印发化学药品技术标准等5个药品审评技术标准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
5. □没有对已知杂质(申报时中国药典、国家标准和相关文献收载的杂质等)进行针对性的研究
6. □未对含量超出鉴定限度的杂质进行定性研究或定性研究结果证明该杂质为新增杂质,或虽非新杂质但其含量超过了原发厂质量标准或药典标准中规定的该杂质的限度 《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5]106号
S4.稳定性研究
1. □ 稳定性考察指标设置不合理;未考察重要指标(如异构体杂质等)
2. □ 加速和长期留样稳定性考察条件(温度或湿度)的设置不合理 《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家局2015年02月05日颁布
3. □ 稳定性试验结果显示稳定性不符合要求或所得结论和同品种矛盾 《关于印发化学药品技术标准等5个药品审评技术标准的通 》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
4. □ 长期留样稳定性研究中出现超过鉴定限度的新增杂质,但并未对其进行相应的定性研究的。

《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5]106号
制剂:
P1.立题和复核报告 依据
1. □立题(品种、规格、剂型)不合理 (1)参考原料药的要求;
(2)《关于印发化学药品
技术标准等5个药品审评技
术标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
[2008]271号
2. □ 省所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154条(七)
P2.处方、工艺
1. □ 处方工艺明显不合理。

如能耐终端灭菌的注射液采用F0值小于8的灭菌工艺
《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8]7号 2008年01月10日 发布
2. □ 研制批量明显偏小,仅为实验室小试规模,达不到中试生产规模 《关于印发化学药品技术标准等5个药品审评技术标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
P3.质量研究与标准
2.□ 未与参比品(若原研产品已进口或本地化生产应选择原研
产品)进行对比研究
2. □ 质量研究中重要质量指标(有关物质、溶出度等)研究缺失
3. □ 重要质量指标(如有关物质、溶出度等)的检查方法明显不合理。

如,申报标准采用TLC法,同品种采用HPLC法等更灵敏的方法 《已有国家标准化学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6]444号)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4. □ 质量低于申报时的中国药典或国家标准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5. □ 分析方法无可靠依据,且未进行系统、规范的方法学验证 已有国家标准化学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6]444号)二○○六年八月二
十九日
6. □没有对已知杂质(申报时中国药典、国家标准和相关文献收
载的杂质等)进行针对性的研究
7. □未对含量超出鉴定限度的杂质进行定性研究或定性研究结果证明该杂质为新增杂质,或虽非新杂质但其含量超过了原发厂质量标准或申报时药典标准中规定的该杂质的限度 《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5]106号
P4.稳定性
1. □ 稳定性考察指标设置不合理;未考察重要指标(如异构体、杂质等)
2. □ 加速和长期留样稳定性考察条件(温度或湿度)的设置不合理 《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家局2015年02月05日颁布
3. □ 长期稳定性试验结果显示稳定性不符合要求或明显低于同品种 《关于印发化学药品技术标准等5个药品审评技术标准的通》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
4. □ 长期留样稳定性研究中出现超过鉴定限度的未知杂质,但并未对其进行相应的定性研究。

《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5]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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