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论文 从伦理学角度看堕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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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实行全面禁止堕胎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实行全面禁止堕胎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实行全面禁止堕胎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实行全面禁止堕胎。

首先,堕胎是一种侵犯生命权的行为。

从生命伦理学的角度来看,胎儿也是一个有生命的个体,应该受到保护。

正如伟大的人权捍卫者马丁·路德·金曾经说过,“生命的价值不在于它的长度,而在于它的深度。

”堕胎剥夺了胎儿继续生存的权利,这是对生命的严重侵犯。

其次,堕胎对女性身体健康造成极大伤害。

许多堕胎手术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可能会导致感染、子宫穿孔等并发症,严重危及女性的生命安全。

同时,堕胎也会对女性的心理健康造成不可逆的影响,甚至导致长期的心理创伤。

因此,为了保护女性的身心健康,应该全面禁止堕胎。

最后,堕胎对社会稳定和道德建设产生负面影响。

堕胎的普遍存在会导致道德沦丧,使人们对生命价值产生淡漠和漠视。

正如毛姆在《月亮和六便士》中写道,“一个国家的文明不在于它的富有和强大,而在于它的人民如何对待弱者和无辜者。

”全面禁止堕胎可以促进社会的道德建设,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反方观点,不应该实行全面禁止堕胎。

首先,堕胎是女性的权利。

作为生育者,女性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身体和生育。

禁止堕胎等于剥夺了女性的自主权和自由选择的权利。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鲁斯·沃伦所言,“人的自由和尊严,意味着他有权利做出自己的选择。

”全面禁止堕胎将严重侵犯女性的人身权利。

其次,堕胎是一种社会现实。

即使禁止堕胎,也无法根除堕胎现象,只会导致非法堕胎的增加,从而给女性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更大的风险。

相反,通过合法的堕胎手术,可以保障女性进行安全的手术,避免不必要的伤害。

最后,堕胎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有积极作用。

允许堕胎可以帮助女性更好地规划生育,提高生育率,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同时,堕胎也可以避免一些不良的后果,比如避免因意外怀孕导致的家庭破裂和儿童的不幸成长。

综上所述,全面禁止堕胎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相反,应该通过合法的手段保障女性的权利和健康,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人工流产中的伦理问题浅谈

人工流产中的伦理问题浅谈

人工流产中的伦理问题浅谈【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人工流产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一件看似简单的事情,可是我们是否想过其中的伦理道德问题?在人工流产的过程中什么做重要?如果我们一味地忽视,那么结果会怎样?科学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人类应该处于怎样的地位?是否可以抛弃伦理道德?本文着重探讨人工流产中的伦理道德问题。

【关键词】伦理;道德;人工流产1.人工流产的目的人工流产又可以称为中断怀孕或是堕胎,是指故意结束妊娠或是取出胚胎或者导致胎儿死亡的行为。

人工流产在西方是颇受争议的手术。

在历史上,无论是医学实践还是伦理学,母亲总被认为比胎儿重要。

但是近年来,人工流产的现象越来越多,而且以年轻人居多。

看似简单的人工流产,不仅关系到妇女的自身情况,还包括于家庭、社会、乃至人类的繁衍。

在这不平衡的状态中,我们急需要一个平衡点,使得家庭,社会可以在稳定中发展。

人工流产的历史比较久远,以近代的为例,在美国,以前许多州将堕胎规定为制订法上的重罪,但在1973年罗博韦德一案中,最高法院根据第14条正当程序条款修正案,第一次认可妇女在怀孕起头3个月内有权选择终止妊娠。

但是在1989年,美国的最高法院又通过了一项目的是限制妇女堕胎的决定。

在英国,1967年以前堕胎是一种犯罪。

现在各国家也对流产有了新的法律要求。

中国:暂时的全国性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相关的规定,只有少数的地方性的法规法规有相关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避免性别歧视,使得人口结构更加合理化。

例如:哈尔滨市政府规定,怀孕14周以上做人工流产要经过行政审批等。

台湾:在《优生保健法》中,有关于在人工流产与结扎手术的规定,并明确了人工流产的施行范围。

香港:在香港的侵害人身罪中也规定说,如若要替孕妇进行终止怀孕手术,则必须要获得两名医生同时的同意方可进行。

综上,人工流产的原因可以概况为以下七种:(1)如果让胎儿继续发育并且分娩,母亲的生命会受到威胁时,可以进行人工流产。

以心脏病为例,如果母亲患有心脏病,并且较严重者,当发现已经怀孕时,可行治疗性的人工流产,以免妊娠晚期发生心衰而危及孕妇和胎儿生命。

生命伦理学之堕胎

生命伦理学之堕胎

生命伦理学之珍爱生命,拒绝不必要的人工流产关键词:人工流产,生命伦理学,珍爱生命摘要:人工流产(以下简称为“人流”)一直是一个富有争议的话题,随着外来思想的冲击,人们对于性,对流产概念的转变,和政策上的影响,我国每年人流的案例之多,对女性的伤害之大,对生命如此之不珍爱。

用生命伦理学的角度去分析,即使是尚未出世的孩子,他已经有生命迹象了,除非他是畸形的孩子,否则,终止一个生命是一件非常残忍的事情。

一、引言2013年09月30日07:45 原标题:我国每年人工流产过1300万例半数为反复流产国家人口计生委:我国每年人工流产1300万例以上,其中反复人流占50%。

全国青少年生殖健康调查报告显示,60%青少年接受婚前性行为,22.4%曾有性行为,有性行为女孩中21.3%怀过孕,其中4.9%多次怀孕。

(记者吕诺)从世界范围上看,一些国家禁止人流,如巴西和爱尔兰,根据他们的法律,在不存在危及到生命的重大风险的情况下,妇女是禁止人流的:有些国家则允许人流,如法国和德国,人们将妇女获得人流自由视为是妇女解放的历史性进步。

而我国对人流基本持放任态度,不对自愿人流进行干预。

我国法律没有对妇女是否享有人流权作明确规定(这里仅指大陆法律,港澳台法律除外)。

二、生命伦理学看人流的好坏合法的事情不一定合理,尊重生命是生命伦理学的主旨与使命,尊重生命,作为一种朴素的道德观念,源远流长。

生命伦理学的核心理念之一就是对对人的尊严和生命价值的肯定,以人为本,认为人的生命具有远超于物的价值和尊严。

(一)在产前诊断时得到胎儿不健康的结果的情况,人流可能会是一个较好的选择,可以减少一些畸形胎儿的出生,也会让胎儿本身免受痛苦,并且减少家庭和社会的各种负担。

(二)人流对女性的身心的伤害严重违反了生命伦理学的有利和尊重原则。

一般来说,年龄不超过20岁女孩子(特别是16-18岁的),她们的身体依旧在发育,在此时进行人流,对身体的危害影响非常大,人流后,她们患许多妇科病的几率要比正常的女人大好几倍。

人工流产中的伦理问题浅谈

人工流产中的伦理问题浅谈

人工流产中的伦理问题浅谈【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人工流产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一件看似简单的事情,可是我们是否想过其中的伦理道德问题?在人工流产的过程中什么做重要?如果我们一味地忽视,那么结果会怎样?科学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人类应该处于怎样的地位?是否可以抛弃伦理道德?本文着重探讨人工流产中的伦理道德问题。

【关键词】伦理;道德;人工流产1.人工流产的目的人工流产又可以称为中断怀孕或是堕胎,是指故意结束妊娠或是取出胚胎或者导致胎儿死亡的行为。

人工流产在西方是颇受争议的手术。

在历史上,无论是医学实践还是伦理学,母亲总被认为比胎儿重要。

但是近年来,人工流产的现象越来越多,而且以年轻人居多。

看似简单的人工流产,不仅关系到妇女的自身情况,还包括于家庭、社会、乃至人类的繁衍。

在这不平衡的状态中,我们急需要一个平衡点,使得家庭,社会可以在稳定中发展。

人工流产的历史比较久远,以近代的为例,在美国,以前许多州将堕胎规定为制订法上的重罪,但在1973年罗博韦德一案中,最高法院根据第14条正当程序条款修正案,第一次认可妇女在怀孕起头3个月内有权选择终止妊娠。

但是在1989年,美国的最高法院又通过了一项目的是限制妇女堕胎的决定。

在英国,1967年以前堕胎是一种犯罪。

现在各国家也对流产有了新的法律要求。

中国:暂时的全国性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相关的规定,只有少数的地方性的法规法规有相关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避免性别歧视,使得人口结构更加合理化。

例如:哈尔滨市政府规定,怀孕14周以上做人工流产要经过行政审批等。

台湾:在《优生保健法》中,有关于在人工流产与结扎手术的规定,并明确了人工流产的施行范围。

香港:在香港的侵害人身罪中也规定说,如若要替孕妇进行终止怀孕手术,则必须要获得两名医生同时的同意方可进行。

综上,人工流产的原因可以概况为以下七种:(1)如果让胎儿继续发育并且分娩,母亲的生命会受到威胁时,可以进行人工流产。

以心脏病为例,如果母亲患有心脏病,并且较严重者,当发现已经怀孕时,可行治疗性的人工流产,以免妊娠晚期发生心衰而危及孕妇和胎儿生命。

后现代视域下的生命伦理学:堕胎问题之我见

后现代视域下的生命伦理学:堕胎问题之我见

后现代视域下的生命伦理学:堕胎问题之我见堕胎问题是后现代生命伦理中的一个热点话题,同时也是一个带有浓郁的西方色彩的普遍问题,在全球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堕胎并没有引起很大的争议和异议,但在欧洲地区,尤其是在美国,对堕胎的争论却是十分激烈。

一方认为,人的生命是开始于母亲受孕的那一时刻,生命是神圣的,主张“重生命”,因此极力反对堕胎行为;另一方则认为,堕胎是女性的自由选择,是女人的权利,应该“重选择”,因此支持堕胎行为。

双方各执一词,不分上下,没能达成一个共识。

从双方的争论焦点我们可以看出,堕胎问题实质上是一个关系到“人是什么”的关键问题,是涉及人们对人类生命以及道德地位的理解与界定的问题,因此,人们对此问题的研究探讨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标签:生命伦理;堕胎;生命权;选择权一、文献综述生命伦理学具有浓厚的后现代气息。

生命伦理学是20世纪60—70年代在西方兴起的一门边缘学科,自这门学科产生以来,它就以研究对象之特殊、范围之广阔、研究方法之多样而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目前,生命伦理学尚没有建立一个属于自己的独立的理论研究体系,它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已经逐渐吸收了各种有利于自己成长的理论。

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文化已经解决不了科学技术高度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经济、文化、环境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不断凸显使人们对传统文化的批判越来越激烈,终于在20 世纪60 年代诞生了后现代主义思潮。

西方传统文化的特点是提倡理性、重视中心、维系结构、尊重历史等等;而后现代主义则反其道而行之,以逆向思维分析方法极力推崇边缘、平俗、解构、非理性、历史断裂等等。

后现代主义文化一经产生,就以它非凡的创造力代替了那些前现代曾被奉为经典的矫揉造作的伦理著述,为生命伦理学研究问题提供了新的理论探索之路。

后现代是对科技、理性的深刻反思,它为生命伦理学提供了很多启示。

中国没有西方社会那么浓重的宗教背景和宗教氛围,在我国,堕胎被看作很私人的问题,堕胎一直是比较自由的。

是否应该禁止堕胎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堕胎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堕胎辩论辩题
正方观点,应该禁止堕胎辩论。

首先,堕胎是一种伦理和道德问题,它涉及到生命的存在和价值。

从道德的角度来看,堕胎违背了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

正如伊
曼纽尔·康特所说,“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每个人都有权利
享有生命,堕胎剥夺了这种权利,因此应该被禁止。

另外,堕胎也
会对女性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伤害,长期的堕胎行为会导致女性的身
体健康受到影响,甚至导致不孕不育等问题。

因此,从保护女性身
体健康的角度来看,也应该禁止堕胎。

反方观点,不应该禁止堕胎辩论。

首先,堕胎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禁止堕胎只会导致非法堕
胎的增加,从而增加了女性的身体健康风险。

正如罗伯特·弗罗斯
特所说,“如果堕胎是非法的,那么只有穷人才会受到伤害。

”因此,应该保持堕胎的合法性,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和管理堕胎行为,从而保护女性的身体健康和权利。

另外,堕胎也是女性的自主权利,女性应该有权利自主决定自己的身体和生育权利。

禁止堕胎会剥夺
女性的自主权利,违背了性别平等的原则。

综上所述,应该禁止堕胎的观点在道德、伦理和保护女性身体健康的角度上有充分的理由,而不应该禁止堕胎的观点则从社会管理和女性自主权利的角度上有其合理性。

因此,这一辩题应该被允许进行辩论,以便更好地探讨和解决这一复杂的社会问题。

生命伦理学中的堕胎与安乐死

生命伦理学中的堕胎与安乐死

生命伦理学中的堕胎与安乐死生命伦理学是研究人类生命的道德与伦理问题的学科,其中两个备受争议的议题是堕胎和安乐死。

这两个问题涉及到人类生命的价值、尊严和权利,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本文将探讨这两个议题,并从伦理学的角度来思考它们的道德性。

首先,让我们来讨论堕胎。

堕胎是指在胚胎或胎儿发育过程中,通过人工手段终止妊娠。

堕胎的道德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到生命的起源和价值。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堕胎侵犯了胎儿的生命权利,因为胎儿也是一个具有生命的个体。

他们主张保护胎儿的生命,认为堕胎是一种道德上错误的行为。

另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堕胎是女性的权利,她们应该有权决定自己的身体和生育。

他们认为,堕胎是一种合法的选择,可以帮助女性解决一些困难的问题,比如未婚怀孕或医学上的问题。

然而,在伦理学中,我们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个体的权利,还需要考虑到社会和道德的整体利益。

堕胎的合法性和道德性应该基于对整个社会的影响进行综合考虑。

例如,堕胎对于减少非计划生育和控制人口增长可能是有益的。

此外,堕胎也可以减少一些女性在面临困难选择时的痛苦和痛苦。

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堕胎对胎儿的伦理影响。

虽然胎儿在早期阶段可能没有自我意识和感知能力,但它仍然是一个潜在的生命,值得被尊重和保护。

接下来,让我们来讨论安乐死。

安乐死是指在终末期疾病或不可逆疼痛状态下,通过医疗手段帮助患者结束生命。

安乐死的道德性同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可以帮助患者摆脱无尽的痛苦和痛苦。

他们主张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和尊严,认为患者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死。

另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安乐死是对生命的侵犯,因为它违背了人类生命的固有价值和尊严。

他们认为,医生的职责是治疗和护理患者,而不是结束他们的生命。

然而,在伦理学中,我们需要考虑到患者的利益和尊严。

安乐死可能是一种合理的选择,当患者面临无法忍受的痛苦和痛苦时。

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和尊严是医疗伦理的基本原则之一。

是否应该禁止堕胎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堕胎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堕胎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禁止堕胎辩论。

1. 伦理道德,堕胎是剥夺了胎儿生存的权利,违反了基本的伦理道德原则。

伦理学家康德曾说过,“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堕胎侵犯了胎儿的人权,违背了这一原则。

2. 科学角度,科学研究表明,胎儿在受孕后不久就已经具备了生命的特征,有自己的DNA和生长发育过程。

因此,堕胎实质上是结束了一个生命的存在。

生物学家达尔文曾说,“生命的复杂性和奇迹性远远超出了我们的想象”,这也说明了胎儿的生命是珍贵的。

3. 社会稳定,堕胎的普遍存在会导致社会的道德沦丧和价值观念的混乱。

如果堕胎变得合法化和普遍化,将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如家庭破裂、道德沦丧等。

因此,为了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应该禁止堕胎。

反方观点,不应该禁止堕胎辩论。

1. 女性权利,堕胎是女性的权利,她们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身体和生育权。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鲁斯·巴德·金斯伯格曾说过,“女性的权利是不可剥夺的”,因此,堕胎应该是女性的自由选择。

2. 个人自由,堕胎是个人的自由选择,政府和社会无权干涉。

哲学家弗洛伊德曾说,“个体的自由是最高的价值”,因此,个人应该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育和生命。

3. 社会需要,有些情况下,堕胎是必要的。

比如,孕妇的生命受到威胁,或者胎儿有严重的遗传疾病,这时堕胎是为了保护母亲和胎儿的权利。

因此,应该允许堕胎的存在。

在这个辩题中,正方和反方各有其观点和论据。

正方强调了伦理道德、科学角度和社会稳定,反方则强调了女性权利、个人自由和社会需要。

因此,应该对堕胎辩论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辩论,而不是一味地禁止。

毕竟,这是一个涉及伦理、法律、社会和个人权利的复杂问题,需要全面考量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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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伦理学角度看堕胎
堕胎一直以来是人们争议的话题。

一些国家禁止堕胎,如巴西和爱尔兰,根据他们的法律,在不存在危及到生命的重大风险的情况下,妇女是禁止堕胎的:有些国家则允许堕胎,如法国和德国,人们将妇女获得堕胎自由视为是妇女解放的历史性进步。

在美国,有的州对堕胎采取严格限制态度,有的则完全禁止,另外一些州的规定却相对较宽松。

我国对堕胎基本持放任态度,不对自愿堕胎进行干预。

我国法律没有对妇女是否享有堕胎权作明确规定(这里仅指大陆法律,港澳台法律除外)。

但这并不就是说我国的法律规范中就没有与堕胎有关的规定。

由于巨大的人口压力,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

这一基本国策体现在《宪法》第49条第2款:“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然而这项法律制度落实到现实生活中,则大多数表现为公权力干预下对不符合生育政策的已孕妇女进行强制堕胎。

这是我国在堕胎问题上呈现出来的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特点。

因此,我国宪法对堕胎是持放任态度的,所以我国是有堕胎权的,换个角度理解甚至将堕胎作为了一项义务在看待。

一,堕胎的原因
1,失败的性教育
性教育一直以来受到各种阻力,主要有两点,一是公众的观念问题和对性教育的误解,二是没有合适的师资以及缺乏性教育的能力。

如果这两点没有办法率先得到落实,那么性教育难以实施。

很多人对性教育都存在误解——认为性教育就是性行为的教育,也正是如此,才会不断的争论诸如“性教育会不会诱发青少年过早性行为”、“教会孩子使用安全套会不会导致性行为增多”,如果性教育就是社会上人们认识的那样,那么前面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的。

完整的性教育应是人格教育、生活教育。

教育子女正是对自己性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恋爱以及日后的婚姻均是发生在男女之间,婚恋教育就是性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做一个好男人或好女人以及怎样实现男女平等始终贯穿于性教育中。

性教育的重点不在性行为和一些基本的生理常识,而在人际关系和个人技能上。

如何看待未婚同居,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通过价值观讨论能够建立起属于自己的性观念;自己向心仪的异性表白后遭到拒绝,如何调整自己的心态,新时代需要有创造性思考;自己不小心意外怀孕了,是生下孩子还是人工流产,根据自身情况做出合理的决定是一项基本的技能;作为一个女孩男友提出性要求而我不想现在就发生性行为,该怎么办,沟通与协商方能解决又不伤害对方。

性教育的目的就是提升全社会的性健康水平、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文明。

2,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

按照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相关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中国自1983年开始)之后,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而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依法给以相应的罚款所得之款项即超生款[1]。

因此很多夫妻选择去医院堕胎。

3,优生学
不可否认,堕胎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优生学的发展。

中国的优生思想亦自古即有,“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的儿子会打洞”这一谚语便绘声绘色地予以呈现。

优生学分两种,一种是积极的,另一种是消极的。

积极的是鼓励良种族的繁殖,消极的是禁止不良种族的生育。

比如说某些母亲产前诊断胎儿有严重的先天性疾病,所进行的堕胎或人流。

二,堕胎手术中的胎儿
堕胎被人默许的原因之一,是因为他们看不见堕胎手术对腹中胎儿的影响。

即使我们的电视堕胎节目也被审查,电视台禁止播送。

所以电影「无声的尖叫」(播送堕胎时子宫内的情形)引起很多争论,使人情绪沸腾。

这部电影剖视一个十一个星期大的女婴被堕胎时的情形:
这部电影用新的音波技术,让我们看见一个孩子在子宫内的轮廓,她在挣扎,但是无法反抗抽吸器,于是头部被撕掉,跟着你看见死去的孩子被肢解,头部被压碎,然后逐块被吸走。

看过这部电影的人,没有人还会讲「无痛」的堕胎。

执行这堕胎手术的医生也不忍看完这部影片,他马上冲到播放室的外面,虽然他曾做了几千次堕胎手术,他以后再也没做过一次。

那些明白堕胎情形的人难于忍受这件事,所用的办法视乎未诞生胎儿的年龄,有时需要采用多种办法。

大部分的堕胎是在前十二个星期内进行的,胎儿仍然很小,可以用一个强力的抽吸器把他吸出,这个抽吸器的能力是普通家用吸尘机的二十五倍。

这个方法叫做抽吸割除术(suction curettage),抽吸器的力量撕裂或者绞拧胎儿的身体,将肢体逐部撕开,直至只剩下头部来。

胎儿的头部太大,不能从吸管中通过,所以堕胎的人需要用钳子插入子宫内,攫获这个单独漂浮的头部,然后将它钳碎,直至能够通过抽吸管,那么头部也就被挪走。

尼芬淳博士描写这个过程说:「基本上,胎儿是被砍碎,然后用抽吸器吸出,出来的时候只是一堆的肉碎。


三,堕胎对女人的危害
一般来说,年龄不超过20岁女孩子(特别是16-18岁的),她们的身体还没有完全成熟,如果这个时候堕胎一次,对身体的危害影响极大,以后她们患许多妇科病的几率要比正常的女人大好几倍。

怀孕随便乱堕胎不只危险性高,而且还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后遗症;
如果手术施行不完全,少量胎儿组织残留于子宫内,可能影响子宫收缩而造成持续出血或造成粘黏、感染等情况。

最好再仔细做一次手术清除残余的组织。

子宫的位置或形状不正常,一般比较容易造成此后遗症。

如果器械消毒不完全,或是手术者本身未注意无菌过程,即可能造成子宫内感染,甚至继续往上传染侵犯输卵管及骨盆腔,严重时会造成以后容易宫外孕或不孕的后果。

如果女人堕胎超过三次,你可以去问问那些经验丰富的妇科医生,她们会告诉你,你可以怀孕,但你以后很难再生出Baby!Baby会在你怀孕7-8个月自动流产!因为堕胎超过三次
以后,女性的子宫口已经阔开,加上现在条件好,营养好,婴儿都比较重,子宫拖不住婴儿,自然流产!
而且堕胎还带来一种严重的隐性心理疾患,美国科学家研究,堕过胎的妇女患抑郁症的比例高于没堕胎的三倍。

堕过胎的妇女的自杀率竟然高于没堕过胎的妇女五倍。

最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研究表明,堕过胎的妇女,意外死亡(车祸、被杀等)的几率也高于没堕过胎妇女三倍…
堕胎对于心理的后果为:罪咎感、自杀的冲动、哀悼、遗憾、懊悔、失去自信心、降低自尊、怀有敌意、愤怒、绝望、无助、憎恨与堕胎有关的人、结束与伴侣的关系、失去性欲、不能原谅自己、常常作可怕的恶梦。

堕胎也会使妇女罹患乳腺癌的危险增加:美国一项研究报告指出,全程怀孕不但可以降低妇女罹患疾病的比率,特别是乳腺癌的危险性,并且能增进妇女的健康。

美国每年有将近八分之一的妇女罹患乳腺癌,即约有十七万五千名妇女被诊断出罹患乳癌,四万二千五百名妇女因为乳腺癌过世。

医疗界与媒体对乳腺癌的防治宣传,常提出乳腺癌早期自我检查,却很少指出堕胎会增加罹患乳腺癌的概率。

堕胎对少女的伤害更为明显:一项美国明尼苏达州的研究显示,少女堕胎在半年内的自杀比例,是未堕胎少女的十倍。

其它相关研究也指出,有多次堕胎纪录的少女,在堕胎半年内,自杀的危险性与精神上失序的危险性更为提高。

四,我们对堕胎的看法
我们认为,堕胎的行为不异于谋杀。

孩子尚未出生,但他在母体内有自己的呼吸,心跳,他是一个生命,终止他的生命,是一种极其残忍的行为。

但如果在产前诊断时得到了不太好的结果,堕胎可能会是一个较好的选择,可以减少一些畸形胎儿的出生,也会让胎儿本身免受痛苦,并且减少家庭和社会的各种负担,让未来的力量更加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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