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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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7.03•【文号】国知发运字〔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许可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4〕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20日起正式施行,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已全面落地实施。

为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高效运行,拓展专利转化运用的模式和渠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放许可制度实施的重要意义专利开放许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新设的一种专利特别许可,是专利转化运用的制度创新,有利于实现简便快捷的“一对多”专利许可,提升对接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打通科技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的“最后一公里”。

专利权人自愿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对专利许可使用费“明码标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向全社会“广而告之”,任何单位或个人书面通知专利权人并按照标价付费即可获得实施许可,对所有被许可方“一视同仁”。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组织相关单位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各方正确理解并科学运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尤其是在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中,更好发挥开放许可的作用,支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以较低成本获取专利技术,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优势转化为专利转化运用的新动能。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相关工作情况将作为评价各地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成效的重要内容。

二、指导专利权人规范提交开放许可声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指导专利权人按照有关规定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写明专利号、专利权人、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许可期限等事项,并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在线提交。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科目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科目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科目备考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同学看过来!
专利代理师考试全称为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在2019年以前,又被称为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的一种。

可以用来申请薪资税额的抵扣(专项税抵扣)3600元
那么这门考试的内容都包含什么呢?
法律科目:包含专利法和相关法两科,分开考试一起计算合格分、全国统一试卷、计算机机考、闭卷、全部是客观选择题。

题目类型为100道选择题,30道单选、70道多选,多选题漏选错选均不得分。

专利法满分150分,考试时间为2个半小时,也就是150分钟,平均1.5分钟做一道题。

相关法满分100分,考试时间为2个小时,也就是120分钟,平均1.2分钟做一道题。

实务科目:仅包含专利代理实务一科,计算机机考、全国统一试卷、计算机机考、闭卷、包含撰写、答复、无效等题型,主观题。

考试时间为4个小时,中间可以去上厕所,特殊情况可以吃巧克力。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成绩为当年起3年内有效。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2019)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2019)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2019)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是全国统一的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资格考试。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考试组织工作,制定考试政策和考务管理制度,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考务工作,负责考试命题、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颁发、组织巡考、考试安全保密、全国范围内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等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专利代理师考试委员会。

考试委员会审定考试大纲和确定考试合格分数线,其成员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的有关人员和专利代理师代表组成,主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

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考试各项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考务工作,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考试政策和考务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考务组织、考试安全保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上报、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

考试包括以下科目:(一)专利法律知识;(二)相关法律知识;(三)专利代理实务。

第六条考试为闭卷考试,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

第七条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

阅卷的组织协调工作由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八条应试人员在三年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经审核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第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做好考试的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预防和有效应对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55号――关于2010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55号――关于2010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55号――关于2010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0.04.15•【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55号•【施行日期】2010.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代理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5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现将2010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名(一)报名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1.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3.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4.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

(二)报名时间、报名方式和考点1.报名时间:2010年6月21日至7月16日。

2.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应当在报名期间内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进行网上报名,并在报名期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到所选考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设置的报名地点接受查验。

3.考点:在全国15个城市设立考点,考点城市为北京市、沈阳市、上海市、南京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郑州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南宁市、成都市、西安市和兰州市,由考点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报名事宜,具体信息参见附件。

报名人员可以在报名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个考点参加考试。

(三)报名材料报名人员在网上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2010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表;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永久性居民身份证);3.学历证书;4.工作证明;5.本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四)查验材料报名人员接受查验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工作证明原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关于开展2024年度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关于开展2024年度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关于开展2024年度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11.20•【文号】国知人函〔2024〕176号•【施行日期】2024.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关于开展2024年度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国知人函〔2024〕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人事(职改)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高评委)决定开展2024年度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地方上高级职称评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属地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可以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高评委进行。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

取得现职称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报:(一)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未结束或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影响期未满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有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三)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的。

二、申报条件(一)高级知识产权师1. 基本标准自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道德、敬业精神,恪守诚信,作风和学风端正。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2024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大纲

(2024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大纲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大纲(2024)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二〇二四年三月第一部分专利法律知识第一章专利制度概论基本要求了解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历史;熟悉各种专利体系及特点;熟悉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其特点;熟悉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战略规划和相关重大政策;掌握专利代理的概念和相关的规定;掌握与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相关的概念和规定。

第一节专利基础知识一、专利制度概要1.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2.专利体系及特点专利权的概念专利权的性质先申请制先发明制登记制初步审查制实质审查制3.专利制度的作用二、中国专利制度1.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中国《专利法》的制定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一次修改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二次修改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三次修改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四次修改及其过渡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2.诚实信用原则3.中国专利制度的主要特点先申请原则三种专利类型三种专利的审查制度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4.中国专利制度行政与司法机构中国专利制度行政部门的设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主要职能国防专利机构及其主要职能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其主要职能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及其主要职能审理专利案件的人民法院及其管辖权5.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第二节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一、相关概念1.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概念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定义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判断规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2.申请人的概念中国内地申请人中国港澳台申请人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申请专利的权利不同种类申请人的法律适用及其区别3.专利权人的概念4.共有权利的行使二、权利的归属1.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归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奖酬的权利及相关规定产权激励措施2.非职务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归属3.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概念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归属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4.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概念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归属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三、申请专利行为的规范1.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界定2.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表现形式3.涉及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审查程序4.对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处理措施第三节专利代理制度一、专利代理专利代理的概念专利代理的作用二、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1.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申请办理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满足的条件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专利代理机构的事项变更专利代理机构的解散、注销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分支机构的备案、变更和注销2.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申请专利代理师资格的条件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条件和程序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变更专利代理师的执业规范、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三、专利代理执业和监管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的方式避免利益冲突的要求保密义务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信息公示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活动的检查和监督四、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和法律责任1.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举报投诉的情形和层级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2.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3.撤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情形4.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行政处罚专利代理行政处罚的种类专利代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专利代理机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专利代理师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5.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法律责任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情形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法律责任6.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联合惩戒对象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类型五、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条件和程序代表机构的审批和备案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六、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的职责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对于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的监管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基本要求掌握三种专利的保护对象和可以授予专利权的主题;掌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予专利权的各项实质条件。

专利制度在中国的最新发展

专利制度在中国的最新发展
9
专利审批
专利审查质量获得认可
专利审查质量管理更加系统科学
审查员培训工作体系化 构建内部专利审查质量评价体系 设立外部专利审查质量反馈机制,开展社会满意度调查等活动
专利审查质量获外部认可
专利审查质量社会满意度调查满意度指数77.3 “有效处理工作量增长问题的同时还保持了令人称赞的审查质量”
-《英国知识产权管理》杂志
专利制度在中国的最新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
1
中国专利发展的新环境
1
金融危机
-克服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关键年
2009
2
战略实施
-全面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关键年
3 科学发展
-切实提高推进知识产权事业科学发展能力的关键年
2
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量保持增长
2009年1-10月中国三种专利申请量及其同期比较
“天网”行动
打击专利诈骗行为,特别是假 借专利评奖等手段,欺骗公众、 牟取利益的欺诈行为
11
专利运用、保护、管理
专利管理卓有成效
多省市出台地方知识产权战略,专利管理科学部署、因地制宜
已有15个省(区市)出台了地方知识产权战略性文件
建立省部会商工作机制,实施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
与14个省市和2个国家部委建立会商工作机制 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23个,示范创建城市29个,试点城市57个 124个区县实施“知识产权强县”工程 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园区8个,试点园区26个
中日韩:三局合作,形 成局长会议机制
15
专利国际合作
专利国际合作继续深入,国际交流广泛密切
中英:2009年双边合 作行动框架协议
中韩:局长会议机制
中美:SIPO局长与 USPTO谅解备忘录

《专利代理行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解读

《专利代理行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解读

《专利代理行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7.05.1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专利代理行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解读制定背景伴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快速发展,我国专利代理行业也取得了长足进步。

“十二五”期间,我国专利代理行业规模逐渐壮大、服务能力不断提升、行业自律不断加强、运行体系更趋健全,基本实现了《专利代理行业发展规划(2009年-2015年)》中提出的各项目标要求。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加快建设世界科技强国作出一系列战略部署,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迎来重大战略机遇。

未来几年,我国将实施《“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和保护效果,促进创业创新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专利代理是创新成果转化为专利权的重要环节,是形成高质量专利的关键,是提升运用效益和保护效果的基础。

为推动专利代理行业实现专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发展,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有必要制定《专利代理行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下称《规划》)。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2年多的深入调研和研究,制定了《规划》,并2017年2月27日印发。

主要内容《规划》全文共分5个方面,包括发展形势、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任务措施、重大工程以及实施保障等。

结合专利代理行业的发展规律和特点,《规划》的发展目标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主要从定性的角度描述了“十三五”行业规模、人才素质、行业结构、发展模式、服务能力、国际化水平、行业环境和社会影响力等方面的预期目标,同时辅以定量目标,对可以量化的指标提出明确要求,力图具备可评估性。

在任务措施部分中,《规划》从7个方面对任务措施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包括深化制度改革、升级服务水平、促进协调发展、提高国际化水平、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提升行业协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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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改革方案(试行) 关于试行《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改革方案》(第147号)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我国专利代理人才队伍建设,使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能够以更科学的方式选拔人才、储备力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在总结2006年至2008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经验并吸收社会公众建议的基础上,我局决定继续深化考试制度改革。

现将考试改革方案予以发布。

经研究,从今年开始试行改革方案,即,如果应试人员的法律知识部分或者代理实务部分的考试成绩通过该部分今年的合格分数线,则其成绩合格的记录自今年起三年内有效。

应试人员只需在接下来的两年内补考并通过另一部分考试,即可申请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但参加2009年考试的报考人员应当报名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并按照现行的收费标准缴纳考试费用。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九年六月十日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改革方案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我国专利代理人才队伍建设,使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能够以更科学的方式选拔人才、储备力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在总结2006年至2008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经验并吸收社会公众建议的基础上,我局决定继续深化考试制度改革。

改革方案具体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的确定
考试包括专利法律知识(总分为150分)、相关法律知识(总分为100分)和专利代理实务(总分为150分)三门考试科目。

采用专利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总和(称为“法律知识”部分)确定一个分数线、专利代理实务(称为“代理实务”部分)单独确定一个分数线,双合格分数线择优通过的录取方式。

每年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根据专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当年试题的难易程度,分别确定法律知识部分和代理实务部分的合格分数线。

二、合格成绩的记录以及有效期
如果应试人员的法律知识部分或者代理实务部分的考试成绩通过该部分当年的合格分数线,则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发出该部分考试合格成绩单,成绩合格的记录自当年起三年内
有效。

应试人员需在接下来的两年内补考并通过另一部分的考试。

如果应试人员在三年内未能通过两部分的考试,则再次参加考试的,重新起算合格成绩记录周期。

三、报考科目的方式和费用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可自行选择所要参加考试的部分,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考试费用。

四、“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颁发
应试人员自取得某一部分成绩合格记录当年起三年内,两部分均合格的,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发出总成绩合格通知单。

应试人员应当在收到总成绩合格通知单后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专利代理条例》有关规定的,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颁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0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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